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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5篇)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5篇)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

1、凡參加施工的人員,必須熟悉小型吊車起吊方法和工程內容,按方案要求進行施工,並嚴格執行規程規範。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精選25篇)

2、小型吊車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具體分工,明確職責。在整個吊裝過程中,要切實遵守現場秩序,服從命令聽指揮,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

3、小型吊車有吊裝過程中,應有統一的指揮信號,參加施工的全體人員必須熟悉此信號,以便各操作崗位協調動作。

4、小型吊車吊裝時,整個現場由總指揮指揮調配,各崗位分指揮應正確執行總指揮的命令,做到傳遞信號迅速、準確,對自己職責的範圍內負責。

5、小型吊車整個施工過程中要做好現場的清理,清除障礙物,以利操作。

6、小型吊車施工中凡參加登高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身體檢查合格,操作時繫好安全帶,並系在安全的位置。工具應有保險繩,不準隨意往下扔東西。

7、小型吊車施工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如冬季施工,應將防護耳放下,以利聽覺不受阻礙。

8、帶電的電焊線和電線要遠離鋼絲繩,帶電線路距離應保持在2米以上,或設有保護架,電焊線與鋼絲繩交叉時應隔開,嚴禁接觸。

9、小型吊車在吊裝施工前,應與當地氣象部門聯繫瞭解天氣情況,一般不得在雨雪天、露天或夜間工作,如必須進行時,須有防滑、充分照明措施,嚴禁在風力過大時操作。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2

一、範圍

為貫徹執行[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及[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生產中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

本責任制適用於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

二、引用標準、術語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

2、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各級領導應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總的領導責任,以及各級職能部門、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生產員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安全工作應負的責任,是根據[管生產的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對企業各級領導和各類人員明確地規定了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責任。這是企業崗位責任制的一個組成部分,是企業中最基本的一項安全制度,是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核心。

3、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是由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的領導機構,是領導本公司安全生產的組織機構。其下配備安全主任(設臵安全辦),具體落實本公司安全

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決議。

三、管理職能與內容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職責

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設立應符合及深圳市有關規定的要求;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範、標準,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的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2、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對新入職的員工進行公司級安全教育,組織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和考核,開展勞動保護教育,開展各種安全活動;

3、組織制訂、修訂本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編制安全措施計劃,提出安全技術措施方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4、參加、組織安全大檢查,貫徹事故隱患整改制度,協助和督促有關部門對查出的隱患制訂防範措施,檢查隱患整改工作;

5、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試車投產工作,使其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負責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工作;

7、深入現場監督檢查,督促並協助解決有關安全問題,糾正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並立即報總經理處理;

8、負責各類事故彙總統計上報工作,並建立、健全事故檔案。主管或配合人身傷亡、火災、x事故的調查處理,參加各類上報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工傷鑑定工作;

9、按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負責制訂職工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並督促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發放和合理使用;

10、協同公司有關部門做好公司職業衞生和勞動保護工作,不斷改善勞動條件;

11、負責對公司各部門的安全考核評比工作,總結交流安全生產經驗,推廣安全生產科研

成果、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方法;

12、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搞好安全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1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指導基層安全工作,定期召開安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

生產委員會)成員會議,提高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各部門成員的技術素質、安全意識;

14、對在安全生產中有貢獻者或事故責任者,提出獎懲意見;

15、負責消防安全管理;

a組織義務消防隊,並對其進行業務技術指導訓練。經常對員工進行防火知識教育、滅火

訓練和逃生技能訓練;

b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有關防火措施、消防設施的審查及竣工驗收工作;c負責健全公司防火檔案,對生產部門、倉庫的防火重點部位重點管理。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法人代表或主要負責人)安全職

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在國家法律、地方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具體要做到;

1、貫徹執行國家、以及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

全生產委員會)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每季度親自主持一次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會議,解決生產經營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會議應形成紀要並組織實施;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組織制定並實施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制度;

3、針對本公司生產經營的特點,組織實施安全管理工作計劃,保障安全投入;

4、按有關規定設臵安全管理機構,配臵專職和兼職安全主任;

5、使用或提供的設備、設施、物料和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企業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並應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6、組織開展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7、組織開展安全檢查,落實整改隱患;

8、發生事故時,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9、配合和接受x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安全監督檢查;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三)董事長安全職責

1、董事長是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2、授權總經理全面負責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聽取公司中高級管理人員的安全工作彙報;

4、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批閲上級有關安全方面的文件,對本公司重大的安全事務進行決策,時刻監督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5、處理本公司內突發的的重大安全事件;

6、定期或不定期召開董事會,就重大安全事務進行討論或決策;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四)總經理安全職責

1、總經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第一負責人,受董事長委託,對本公司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2、保x國家和公司安全生產法令、規定、有關規章制度在公司貫徹執行,把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五同時";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訂並實施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安全技術x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針對公司的生產經營特點,組織實施安全管理工作計劃,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x;

5、按有關規定設臵安全管理機構,配臵專職和兼職安全主任;

6、使用或提供的設備、設施、物料和作業場所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企業規章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並應當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7、組織開展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8、組織開展安全檢查,落實整改隱患;

9、發生事故時,採取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10、配合和接受x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的安全監督檢查;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五)副總經理安全職責

1、在各自分管的職責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

2、定期聽取所轄部門安全工作彙報,及時指導並提高所轄部門安全管理水平。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3

一、目的

規範公司安全警示標誌管理,充分發揮安全警示標誌在安全生產中的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依據《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7-20xx)和《安全色》(gb2893-20xx)的有關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生產、辦公場所。

三、職責

3.1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所需安全警示標誌由各單位根據風險評價結果向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使用計劃,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審批,並報經總經理批准後統一購置,由公司安全員負責實施。

3.2安全警示標誌的維護與管理。各使用單位應建立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檔案,做好安全警示標誌使用、維護、和管理,並列入日常檢查內容;如發現有變形、破損、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標誌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四、安全警示標誌的分類

4.1在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場所必須設置禁止標誌。其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誌。禁止標誌的基本形式是帶斜槓的園邊框,白底紅字。

4.2在提示注意可能發生危險的場所必須設置警告標誌。其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標誌。其基本形狀為正三角形邊框,黃底黑字。

4.3在必須遵守的場所必須設置指令標誌。其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作出某種動作或採取防範措施的圖形標誌。其基本形狀為圓形邊框。蘭底白字。

4.4在示意目標方向的場所必須設置提示標誌。其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表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的圖形標誌。基本形狀為正方形邊框,綠底白字。

五、安全警示標誌設置原則

5.1安全警示標誌應按照能夠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安全警示標識應設置

在醒目的地方和它所指示的目標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壓等危險場所),使進入現場人員易於識別,引起警惕,預防事故的發生。

5.2各單位在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同時,根據公共場所和生產環境的'不同,設置相應的公共信息標誌,如緊急出口、注意安全等。

5.3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要與環境相諧調,應設置在醒目的地方,並保證標誌有足夠的亮度和照明;有燈光的,其照明不應是有色光。

5.4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應避免濫設和不規範使用,在同一地域內,要避免設置內容相互矛盾和內容相近的標誌。用適量的標誌達到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目的,設置圖形符號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5.5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應牢固可靠,不宜設在門窗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不得妨礙正常作業和避免造成新的隱患。

六、安全警示標誌的設置方式

6.1附着式:將標誌直接附着在建築物等設施上。

6.2懸掛式:將標誌懸掛在固定牢靠的物體上。

6.3柱式:將標誌固定在柱杆上。

七、其他要求

7.1安全警示標誌是公司公有財產,每位員工都有義務加以愛護,有責任對損壞其行為加以制止。

7.2安全警示標誌的配置使用應列入各級安全檢查的內容,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安裝,各部門負責日常維護,保持整潔,防止沾污和損傷。

7.3地表安全警示標誌由於不可抗力(風雨雷電)損壞請各單位告知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其修繕或更換。

7.4安全警示標誌的使用、發放、回收由安全管理部門歸口負責並做好發放記錄,作廢回收的標識,儘可能地再利用,不能利用,可作廢品處理。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4

1、財會室是學校的安全要害部位,財會人員應認真執行《會計法》和財會管理制度,各類帳目都必須做到帳冊齊全、手續完備。

2、現金管理必須專人負責,財會室存放現金必須執行銀行方面的統一規定,超規定存放現金要報經校領導批准,同時落實防護措施。否則發生事故,由當事人承擔負責。

3、財會室門窗要堅固、防盜,放現金的'保險櫃和外加的鐵馬夾應及時關鎖,鑰匙會計隨身攜帶,不準放在辦公桌內或轉交他人。

4、財會人員去銀行取現金數額較大時,必須通知總務處派員護送。一般取錢也須二人同行,不得單身去銀行取款。

5、財會室內注意來往人員,陌生人不準進入財會室,非財會人員不準接觸保險櫃。

6、財會室內不準吸煙或帶入其它火種,注意做好防火安全。

7、報警設施經常檢查,確保完善有效。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5

一、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監督條例和消防實施細則。嚴格執行深圳市關於施工防火安全有關規定。

二、建立防火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該工地的防火領導工作”,月、季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隱患限期整改。

三、建立、健全各級義務消防隊,同時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消防常識、消防器材的使用及性能、補救火災的一般常識,提高義務消防人員的業務素質,經常對現場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安全教育。

四、施工現場消防通道必須保持暢通,消火栓設有明顯標誌,消火栓附近嚴禁堆放施工雜物,定期進行檢查,工地、三類臨時消火栓要保持足夠的消防用水。

五、施工現場嚴禁吸煙、使用明火。需要明火作業時必須經工地公安派出所批准,有預防措施,專人負責,發給用火證,方準作業。

六、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將附近的易燃物清理乾淨,做好防護後進行作業,垂直作業時用石棉瓦、鐵板等不燃物遮擋,防止焊接火花飛濺,作業結束後應認真檢查作業現場,確保安全後方可離開。

七、現場用的九夾板、竹芭在週轉存放時必須堆碼整齊,垛與垛之間要有防火間距,不得亂堆亂放。

八、現場木工作業產生的刨花、鋸沫要及時清理裝袋運走,損壞的九夾板、木方、竹杆及廢棄草袋要運存在指定的地點及時運走,不得亂堆亂放。

九、現場配置的消防器材要保證其性能良好,不準損壞,挪做它用,確保方便使用,存放整齊。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6

一、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有毒等性質,在生產、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財產損毀的物品,均屬危險物品

二、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和貯運要求,嚴格執行危險品的配裝規定,對不能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

三、危險物品的裝卸和運輸,必須指派有專業運輸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四、裝運人員應按危險品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用品。嚴禁隨便傾倒物料

五、液體危險品物料裝卸時,要嚴格執行防靜電的有關規定。往貯罐內輸送物料前,必須認真檢查輸料管路、輸送泵和電器是否處於正常狀態,按要求啟閉閥門,並隨時檢查液位,防止溢料,往桶內灌裝物料前,要認真檢查桶是否完好,灌裝時要認真負責,灌裝完畢桶蓋應擰緊,防止跑、冒、滴、漏,灑落地面的物料要及時清理乾淨,不得留有殘液

六、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發放制度,防止危險物品流失而引發事故

七、危險物品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等情景,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八、裝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應懸掛危險品標誌,罐車要掛接靜電導鏈

九、罐區、裝置區要堅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十、裝卸易燃、易爆物品,不準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不準穿帶釘子的鞋,並應當在可能產生靜電的設備上,安裝可靠的接地裝置

十一、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防火罩

十二、備有適當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並佈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消防器材附近,嚴禁堆放其他物品

十三、裝卸危險物品嚴禁使用明火燈具照明

十四、可燃液體貯罐應設液麪計和帶有阻火器的通氣管

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一、沒有批准的動火證,任何情景嚴格禁止動火

二、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三、未經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四、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五、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六、沒有消防,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7

當工程需要連續作業時,計劃安排夜間施工和趕工時,需要夜間加班的工種,由施工人員向項目經理申報夜班施工作業申請表,並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事先對現場施工工作面進行檢查,具備夜間施工條件後,方可批准安排夜間施工,並安排施工管理人員跟班負責夜間施工巡視檢查工作。

1、現場具備足夠的夜間施工照明設施、施工場地要做好落手清工作,不亂堆材料,保持工作面整潔,以防止對施工人員的傷害。

2、腳手架的轉角、上人梯口、各層樓梯口等相應安裝安全照明設備,保證施工通道暢通。

3、溝、坑、坡等處設置明顯安全標誌和圍欄。

4、高空作業具備足夠的.安全設施。

5、澆搗混凝土施工時,每個混凝土振搗手必須配備1kw的照明燈,節點重點部位指定專人負責,樓板下的樓層內應配備足夠的照明設備。

6、夜間施工嚴禁進行搭、拆腳手架等高空危險作業,以確保安全。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工地負責人批准,並採取相應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7、施工用電線路必須架設,排放整齊,不準亂拖亂拉,以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8

目的:

為加強車間安全管理,規範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及避免安全事故發生,營造一個安全的`生產、工作、生活環境,特制訂本制度。

範圍:

車間安全管理的各項工作。

內容:

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車間安全生產、文明生產。

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工作中不打鬧、不曠工,堅守崗位,上班前和工作中不飲酒。

2、對從事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並取得合格操作證後,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3、新員工上崗必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培訓,培訓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對改變工種的工人,需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持證上崗。

4、各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熟知並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勞保穿戴齊全,做到持證上崗,每個操作人員均能明確自己所有從事崗位應當如何做,做什麼、怎麼做,不應做什麼。

5、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6、車間現場環境要規範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危害的作業環境,必須配有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7、嚴格按照圖紙工藝流程操作,不得隨意更改及減少工藝流程,做到規範操作安全生產。

8、上、下板人員必須熟悉材料,做好標識,材料須放置整齊有序,杜絕材料混放等現象發生。

9、各種機械設備、起吊用具,不得超負荷使用,不能帶病運行,並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應及時處理。

10、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

11、嚴格按各自的作業規範和質量標準,認真、仔細地檢查員工的各個作業面的工作情況。

12、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及時整改。

13、加大對安全操作管理的監督考核力度。對不按規程進行作業的要進行處罰。

14、車間內部禁止吸煙,禁止打手機。

15、下班前門窗關緊,切斷電源,不留安全隱患。

16、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貢獻的,給予特別獎勵。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9

施工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要與動火點保持10米的距離,氧氣瓶與乙炔瓶的.距離應保持5米以上。電焊機一次線(搭鐵線)長度應小於5m,二次線(焊把線)長度應小於30m。接線應壓接牢固,並安裝可靠防護罩。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作為迴路地線。焊把線無破損,絕緣良好。

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距離的規定(依據)

在生產過程中溶解乙炔氣瓶(以下簡稱乙炔瓶)與氧氣瓶廣泛地應用於焊接和切割中,又經常同時使用,氧氣為助燃氣體,乙炔為易燃氣體,氧氣與乙炔又分別盛裝在移動式壓力容器中,在使用過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問題,如乙炔瓶與氧氣瓶放置在同一個地點,無安全距離;氧氣瓶與油脂接觸,乙炔瓶水平滾動後,未豎直靜放便投入使用;乙炔瓶表面温度在40℃以上,夏天露天作業無遮蓋;氧氣、乙炔瓶未按規定留餘壓等,這些問題,曾導致了一些傷亡事故的發生。因為是溶解乙炔,氣瓶裏有丙酮,如果傾斜角度在30度以下的話,在閥門打開(使用過程)的時候,有可能導致丙酮流出與空氣混合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極限2.55%~12.8%(體積)。氧氣瓶盛裝的是高壓氧氣,存在着物理和化學兩方面的不安全因素:物理因素:氧氣被壓縮而壓力升高後,有與周圍常壓取得平衡的趨向,當與常壓之間的壓差愈大,這種趨向也愈大。當很大的壓差一旦以極短的時間在相當大的空間內迅速地達到這種平衡,即形成通常所稱的“爆炸”。如果通過較小的孔隙在相對較長時間內達到這種平衡,就形成“噴射”。二者都能造成嚴重後果。化學因素。由於氧是助燃物質,一旦遇有可燃物質和引火條件,即可發生猛烈燃燒,甚至出現爆炸性火災。

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檢查規程》第50條乙炔瓶使用規定“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應儘量避免放在一起;與明火距離一般不小於10米”;兩瓶之間未有明確的距離描述。

2.《焊接與切割安全》gb9448-1999:在使用時具明火點的距離是大於10米,但氧氣、乙炔瓶間的距離我國規定似乎沒那麼明確。

3.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第552條要求“使用中的氧氣瓶和乙炔氣瓶的距離不得小於8米”。

4.《氣焊(割)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中第二條寫明“氧氣瓶、乙炔氣瓶應分開放置,間距不得少於5米。”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工行業標準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hg 23011 - 1999。

一、氧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運輸

(1)氧氣瓶是運送和貯存高壓氧氣的容器,其容積為40l,工作壓力為15mpa。按照規定,氧氣瓶外表漆成天藍色,並用黑漆標明“氧氣”字樣。

(2)在運輸前,要檢查瓶嘴氣閥安全膠圈是否齊全,瓶身、瓶嘴是否有油類等。

(3)裝卸時,瓶嘴閥門朝同一方向,防止互相撞,損壞和爆炸。

(4)不準裝運其它可燃氣體。

(5)在強烈陽光下運輸時,要用帆布遮蓋。

2、氧氣瓶保管與存放

(1)保管和使用時應防止沾染油污;放置時必須平穩可靠,不應與其他氣瓶混在一起;不許曝曬、火烤及敲打,以防爆炸。庫房周圍不得放易燃物品。 (2)庫內温度不得超過30℃,距離熱源明火在10米以外。 (3)氧氣瓶減壓閥,壓力計、接頭與導管等,要塗標記。

3、氧氣瓶使用規定

(1)安裝減壓閥前,先將瓶閥微開一二秒鐘,並檢驗氧氣質量,合乎要求方可使用。

(2)使用氧氣時,不得將瓶內氧氣全部用完,最少應留0.1mpa。以便在再裝氧氣時吹除灰塵和避免混進其他氣體。

(3)檢查瓶閥時,只准用肥皂水檢驗。

(4)氧氣瓶不準改用充裝其它氣體使用。

二、乙炔氣瓶安全技術操作規定

1、乙炔氣瓶在使用、運輸、貯存時,環境温度不得超過40℃。

2、乙炔瓶的漆色必須保持完好,不得任意塗改。

3、乙炔氣瓶在使用時必須裝設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工作前必須檢查是否好用,否則禁止使用,開啟時,操作者應站在閥門的側後方,動作要輕緩。

4、使用壓力不超過0.05mpa輸氣流量不應超過1.5-2.0米3/時瓶。

5、使用時要注意固定,防止傾倒,嚴禁卧入使用,對已卧入的乙炔瓶,不準直接開氣使用,使用前必須先立牢靜止十五分鐘後,再接減壓器使用,否則危險。禁止敲擊,碰撞等粗暴行為。

6、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與明火的距離要大於10米(高空作業時是與垂直地面處的平行距離)。

7、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10℃以下温水解凍。

8、工作地點頻繁移動時,應裝在專用小車上,乙炔瓶和氧氣瓶應避免放在一起。

9、嚴禁銅、銀、汞等及其製品與乙炔接觸,與乙炔接觸的銅合金器具含銅量須得高於70%。

10、使用中的乙炔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剩餘壓力應符合安全要求:當環境温度<0℃時,壓力應不低於0.05mpa;當環境温度為25~40℃時,應不低於0.3mpa。

11、在用汽車、手推車運輸乙炔瓶時,應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12、裝運時,應妥善固定汽車裝運乙炔瓶向放置時,頭部應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直立排放時,車箱高度不得低於瓶高的三分之一。

13、夏季要有遮陽措施,防止暴曬,嚴禁與氯氣瓶、氧氣瓶及易燃物品同車運輸。

14、裝運乙炔瓶的車輛禁止煙火。

15、乙炔瓶在使用現場或班組小庫內儲量不得超過5瓶,可與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的廠房相鄰建造,相鄰的牆應是無門窗洞的防火牆,嚴禁任何管線穿過。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0

第一章 組織機構

第一條 成立汛期安全領導小組

組 長:生產副總經理

副組長:副總工程師、安全環保主管

成 員:各生產裝置、部門主管。

第二條 設置汛期安全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與政府防汛指揮部聯繫,指揮公司的防洪安全工作。每年五月~九月為汛期,其中六、七、八月為主汛期。汛期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在汛期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三條 生產部門(生產調度值長)負責收集與廠汛期有關的水文、氣象、汛情資料,同時應加強與當地防汛指揮部聯繫。並將重要汛情通報汛期安全辦公室及各部門。

第四條 保衞部門負責組織汛期應急搶險隊伍,並進行鍼對性訓練。

第五條 供應部門負責防汛物資採購和運輸車輛的調度準備工作。

第六條 物管部門負責防汛物資〈如塑料編織袋、麻袋、枕木、鐵絲、麻繩、水泥等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第七條 行政主管負責汛期安全的通訊和應急車輛的保障工作。

第八條 電器部門負責汛期供電保障和系統維護工作,及避雷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第九條 規劃部門負責汛期建、構築物、堡坎檢查和維護工作。

第二章 搶險組織及分工

第十條 應急保障的生產單位、生產管理部門、安全、物資供應和部門、後勤保障部門等單位,遇出現大雷雨異常氣候徵兆時,或雷雨時,值班領導和生產安全分管領導必須在廠指揮生產,隨時聽候厂部安排和開展應急救援各項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人員、組織應急(響應)安排

1.生產副副總經理在廠調度中心,負責整體安排、指揮。

2.值長協助廠領導進行調度指揮。

3.副總工程師負責對外聯絡,對內下達調度指令。

4.各部門主管到生產現場,協調、落實調度指令。

5.電氣主管在總配電室,負責遵循廣饒供電局地調的調度安排,廠調度中心的調度指揮以及緊急情況下采取必要的措施。

6.各生產車間領導(無論是否輪值班)必須到各自的生產現場,按照廠調度指令停、開車,和依據需要及時召集各單位應急人員到現場。

第十二條 各單位必須在出現較大雷雨異常氣候徵兆時或發生雷雨時,作出預先安排或具體安排,包括車間領導和技術人員到調度現場,各職能部門領導和相關人員到調度現場(如:總配電室、廠調度室等)重要崗位,以及當班人員配備情況、應急救援(響應)情況、安全生產具體情況。

第十三條 各單位在發生停電,經檢修送電正常後,必須得到廠調度室當班主調度員通知方能帶負荷(起動電機),嚴禁未經廠調度室同意擅自開車。

第三章 汛期安全檢查及整改

第十四條 每年汛期前各單位必須對所轄區域的.重點部位及危險區域〈生產場所、儲存場所、辦公場所、生活區等〉的邊坡地帶、堡砍、排水溝、地溝等進行徹底檢查,並及時整改。

第十五條各單位防洪度汛的檢查、整改工作應在四月下旬前完成,防汛安全辦公室在五月初組織檢查,對查出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淺海石油作業無線電通信(以下簡稱淺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交通部“水上無線電通信規則”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業安全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渤海淺海油氣生產設施、石油作業專用船舶的無線電通信和同它聯網的陸、岸通信台(站)。

第三條新建、擴建、改建或從國外新購置的海上油氣生產設施和石油作業專用船舶的無線電通信設施,應報請企業通訊主管部門和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審查批准。

第四條海上石油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從事石油作業活動者,都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安全檢查監督人員必須按本規定進行檢查監督。

第二章淺海通信項目的許可

第五條淺海通信項目的設計方案,要經過設計、安全監督和有關部門審量認可,方能立項。

第六條淺海通信項目的工作頻率、電台呼號和無線電台(站)建設佈局和台址,應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方能訂貨和施工。

第三章淺海通信設備的安裝及檢驗

第七條淺海通信設備安裝開通後,必須在一個月之內報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發電台熱照。

第八條船舶、平台通信設備的安裝,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1992《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條船舶、平台無線電工作室的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1992《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條淺海通信設備驗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設備技術指標,經過測試檢驗,應達到設計技術性能,並有詳細測試檢驗數據和技術檢驗報告。

2.設備運行穩定、可靠。

3.報話接通率為100%。

4.話音清晰、無噪音。

第十一條企業通信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在設備試運行後,應按照第十條要求,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章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維護與管理

第十二條淺海通信部門,應對淺海在用通信設備定期巡迴檢查,加強維護管理工作,保持設備完好率為100%。

第十三條淺海通信值班人員,應嚴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紀律和保密制度,應按規定操作,發現設備異常,及時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決不了,立即通知淺海通信部門檢修,確保通信暢通。

第十四條主管淺海通信工作的領導人,要認真貫徹執行淺海通信有關法規和各項制度,隨時瞭解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幫助解決。

第十五條淺海石油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從事石油作業活動者,應配合淺海通信部門,做好在用通信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章淺海在用通信設備的安全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對淺海在用通信設備,實施安全監督檢查。安全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1.無線電值班人員的資格證書。

2.電台執照,電台設備核定表。

3.無線電安全值班制度。

4.電台工作日誌。

5.發射機實際輸出功率。

6.工作頻率和電波干擾情況。

7.在設計通信距離內的報、話接能率。

8.設備的穩定性和語音清晰度。

9.備用機的完好程度。

10.備用電源,應急照明設備。

11.設備遇險通信性能。

12.通信設備使用保養,故障維修以及蓄電池充放電情況。

13.維修備件和材料。

14.維修儀表和工具。

15.應急電台和無線電示位標。

16.靜默鍾。

17.應急通道。

18.手提式滅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應急計劃的通信網絡

第十七條淺海石油作業安全應急計劃中的通信網絡編制,應由作業者或承包者在實施石油作業前提出並試通。通信網絡的內容包括:

1.通信對象、通信距離和通信路由。

2.無線電台(站)名稱和台(站)座標。

3.工作頻率、電台呼號、發射功率。

4.天線程式、天線增益、天線高度和饋線損耗。

5.設備具有滿足淺海石油作業日常通信的各項性能指標。

6.設備具有符合國際規定的遇險呼救,遇險報警的功能指標。

7.設備型號,製造廠家,出廠日期。

8.通信備用機,備用電源。

9.無線一有線自動轉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領導姓名,電台值班人員姓名,通信網絡編制人員姓名、職務。

第十八條安全應急計劃的通信網絡,作業者或承包者,應在實施石油作業前,報淺海安全監督部門審查備案。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2

一、積極宣傳和貫徹上級各項安全規章、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制定工程項目定期安全工作規劃,並負責貫徹實施。

三、堅持現場巡迴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和不安全動態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制止違章作業,有權進行罰款直至停止其作業,做好安全日記錄。

四、負責組織工程項目部安排的安全活動和安全檢查,並認真做好總結分析,對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針對生產任務特點,向有關作業人員進行具體的安全交底,做好班前教育,並對安全要求隨時進行檢查,負責設備、保護現場的各種標誌、警示和防護設施。

六、會同有關科室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七、參加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達標評比工作,督促有關工班處理安全隱患,督促檢查個人安全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八、參與施工現場事故調查、分析、處理工作,做好統計報表及時上報。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3

(一)禁止將化驗器具作為食具或飲水用。

(二)實驗完後,儀器、溶液按規定地點放好。

(三)化驗室內禁止吸煙,室內酒清、乙醇等易燃物嚴禁使用明火。

(四)配製酸溶液時,不準把水向濃酸內倒,應將濃酸向水內滴,防止溶液噴濺傷人。

(五)配製毒性試劑時,必須在設有通風裝置或通風良好地方,並站在側面上風向進行工作。

(六)不準直接嗅易揮發的液體。如需要嗅時,必須在瓶口上用手扇動少許氣味,以防中毒。

(七)化驗鹼水時,應防止火鹼溶液噴濺到皮膚和眼睛上。

(八)在做實驗時,若所用的藥品有腐蝕性,在實驗前戴上乳膠手套。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4

(一)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每月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大檢查,查出隱患,下達整改通知書,制訂整改措施。

2、項目部組織班子人員,每十天組織一次大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整改,並填寫整改報告書。

3、施工班組每天堅持召開班前活動會,總結安全生產情況,分析正反兩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產注意事項,班前班後對作業環境安全狀況進行檢查。

4、施工現場每個工人在作業前都要對施工機具和作業環境進行自檢、互檢、交接檢。

5、安全員、各工種工長隨時隨地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工作。

6、對檢查出工人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視情節輕重進行罰款處理。

7、對重大不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並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班子。

(二)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特別是加強施工高峯、夏季、冬季、雨季、夜間施工及節假日前後的安全生產思想教育,使職工能夠正確認識生產與安全的辨證關係,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素質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發生,從而實現安全生產,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臨時工)必須經過公司、項目部、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後,才能進入操作崗位。

2、對架子工、電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機械司機及各種施工機械操作工人,都要進行安全培訓,並經過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

3、堅持每週開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訓活動。

4、在採用新的生產方法、添置新設備、製造新產品、調動新工人工作時,應對工人進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種崗位的安全教育。

(三)班前安全活動制度

1、為確保安全施工,提高職工的安全思想素質,加強自我安全保護意識,各項目在安排生產的同時,應加強安全管理工作。

2、必須建立班前安全活動制度,班組每天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內容主要是當天的作業環境、鄰近高壓線、附近建築物地基情況、氣候條件(如颱風、雨季等)、當班主要工作內容、各個環節的操作、安全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種的配合等。班前檢查,主要查上崗人員的勞動保護情況,現場每個崗位周圍的作業環境是否安全無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險裝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類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3、上班前由工地負責人(工長)對當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產技術交底,並記錄在案。

4、班組長在班前向職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讓職工瞭解安全防護設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確使用和發揮建築工人“三寶”,發動職工對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並積極組織落實和實施。

5、必須建立班組每週的安全活動日製度,即在平時的班前活動中,增加以下內容:小結本週的安全生產工作情況。提出下週安全生產要求,特別是針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的工作環境和特殊作業部位等,如何採用相應預防措施,分析班組工人思想動態及現場安全生產情況,表揚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訓。

6、上級有關單位對工地的檢查情況均應按實記錄。

7、記錄要齊全、詳細、認真,並有針對性,簽字齊全。

(四)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必須按時複審方為有效。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熟知本職工作和工作範圍。

3、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得擅自把機械、機具交給無證人員使用。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領導的安排和指揮。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班前班後檢查本人所使用的機械、機具,並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解決。

6、嚴禁機械、機具帶病工作。

7、特種作業人員嚴禁酒後操作。

8、違反規定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9、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後應附操作證複印件作為安全檢查資料附件。

(五)工傷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採取積極預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制訂本制度:

1、嚴格執行國務院第75號令《企業職工之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中的條款。

2、傷亡事故發生後,保護好現場,積極搶救傷者,立即書面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3、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制定防範措施,防止事故再發生。

4、對事故的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不採取改進措施不放過;責任人和職工羣眾不受到教育不放過;對事故有關領導和責任人不查處不放過。

5、對事故責任人根據情節輕重、損失大小給予不同的處理,對發生傷亡事故隱瞞不報或虛報的單位,要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六)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制度

1、各項目部應按規定為職工發放符合安全衞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

2、物資部門應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管理,按統計的工種和性別,做好年度勞動保護用品計劃,並按批准的計劃進行採購,不得盲目採購,防止積壓。

3、各項目部在採購勞動保護用品時,須在國家審批的勞動保護用品商店採購,所採購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質量安全鑑定證書等。

4、勞動保護用品入庫後,必須進箱、進櫃,經常檢查,嚴防黴爛變質、鼠咬、蟲害、保持清潔衞生。

5、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中,要建立發放領用台帳,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6、職工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和保管好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項目部對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儲存,必須設立專用倉庫或儲存室。

2、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場所,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和有關專業防火規範;

(2)有防雷保護措施;

(3)電氣設備符合國家電器防爆標準;

(4)有防靜電設施;

(5)設置有相應的通風、防爆、監測、報警、滅火等消防安全設施;

3、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核發的許可證;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儲存、使用的場所、設施;

(3)有經培訓考核合格的人員(含保管、使用等人員);

(4)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有羣眾性的義務消防組織。

4、運輸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車輛及駕駛員必須至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辦準運證,配備的押運員也要辦理押運證。

5、運輸工具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並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6、各項目部必須嚴格填寫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類清單,逐級上報,報表必須經項目負責人審核、簽證並蓋有公章。

7、當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按規定退庫,不得在使用單位滯留,即使是明日還要使用,但也要辦理退庫,明日使用時,再按規定領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須嚴格入庫驗證、領用簽證批准、退庫簽證確認等工作。

(八)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獎勵細則

1、公司設安全獎勵基金,按完成工程總價的萬分之一計提安全獎勵基金,各種違章罰款均進入安全獎勵基金,建立專項基金,專款專用,由公司統一使用。主要用於安全教育培訓、安全獎勵。各二級公司及項目部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計提安全獎勵基金。

2、公司每月組織對各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檢查,檢查評分達到優良的,建設公司將給予項目經理或項目主管負責人20xx元的獎勵。

3、各項目部、二級公司年內無死亡、重傷事故、負傷率控制在指標內(5‰),年終公司給予項目分部、二級公司主管經理20xx~5000元獎勵。

違反安全管理體系及制度處罰細則

1、各項目部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對項目經理處以500 0~8000元罰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對項目經理處以200 0~5000元罰款。

3、未明確安全管理目標,對項目經理處以1000元罰款。

4、未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或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明確,對項目經理及其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

5、未堅持安全生產檢查制度、教育培訓制度、班前活動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等相關制度,對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6、各項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經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檢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後仍然達不到合格要求,將對項目經理及相關責任人處於100 0~3000元的罰款。

安全事故處罰細則

1、對發生死亡事故、重傷事故隱瞞不上報的工程項目,將對項目的安全主管負責人處於5000元的罰款。

2、工程發生死亡1人事故,將對項目經理部及分公司處以8000~12000元的罰款。死亡2人及以上處以20000~30000元罰款,並扣發全年獎勵性工資。

3、各工程年負傷率每超過控制指標的1‰,對項目部罰款1000元;超過2‰及以上以1000元為基數累計罰款。發生安全事故造成重傷1人罰款4000元;重傷2人以上以4000元為基數累計罰款。

4、被罰款部門在接到建設公司罰款通知一個月內,把罰款交到公司財務部。

違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要求處罰細則

1、進入生產作業區不戴安全帽等,罰款30元。

2、高處作業,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帶,罰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護用品,罰款30元。

4、氣割工不戴防護眼鏡,罰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鏟等產生飛濺的作業不戴防護眼鏡、口罩,罰款30元。

6、噴漆不戴防毒口罩,罰款30元。

7、能夠產生粉塵的其他作業不戴防塵口罩,罰款30元。

8、其它作業不按規定佩帶相應防護用品,罰款30元。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處罰細則

發現以下違章指揮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1、不辦理審批手續進行動土、動火、進入有限空間、電路檢修以及超長、超寬和超限吊裝等特殊作業。

2、特殊作業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監護或現場安全監護以各種理由不堅持在現場。

3、設備修理無方案、施工維修無設計或設計未按規定審批。

4、有設計或方案不執行。

5、試壓、幹混、吊裝以及危化品接卸、儲存不執行工藝紀律。

6、夜間或特殊氣候條件下無保障措施強行冒險作業。

7、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

8、管理人員發現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或穿戴勞動防護服裝不規範時不及時糾正。

10、交叉作業沒安排統一的安全協調人。

12、管理人員為趕進度強令工作人員減少安全防範環節、省缺有關操作要領和過程。

發現以下違章操作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100—200元:

1、作業現場、物資倉庫內、易燃品儲存區等禁止吸煙場所吸煙。

2、施工場所梯子不穩固或單獨在梯子上站立作業。

3、違規操作機械設備。

4、管溝施工不設圍欄和警示標誌,施工完畢不不蓋蓋板。

5、動土施工結束後未及時回填恢復地面設施,隨意堆放處理建築垃圾。

6、施工人員在坑、槽、井、溝內休息。

7、吊裝設備和管材不按規定使用引繩。

8、無人指揮起吊重物或指揮吊車不戴指揮標誌。

9、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繩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駛。

12、乘車不繫安全帶。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鹼、化工材料等物質。

14、場內特種作業車輛搭乘人員。

15、設備設施運行期間對其進行維修作業。

16、特種設備作業時在抓鬥、叉鬥和設備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檢修設備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發現以下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對直接責任人罰款20—50元:

1、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

2、脱崗、竄崗或在崗位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3、酒後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飲料。

4、未經安排或同意私自頂崗、換崗。

5、不按規定值班,重點工作、特殊作業等應該在現場的時候不在現場。

6、鼓勵員工對“三違”現象進行舉報,對舉報“三違”行為的員工按對責任人罰款同等金額進行獎勵,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先進評選。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處罰細則

1、新進場員工未經三級教育並考核合格而上崗作業的,一人罰款50元。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一人罰款100元。

3、無經過審批併合格的安全施工組織方案,沒缺一項罰款200元。

4、塔吊、龍門架等安裝或搭設完畢,未辦理驗收手續就投入使用的,罰款500元。

5、對上級檢查人員提出的隱患整改不及時整改的,罰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張貼安全規章制度,或未張貼安全警示標誌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用電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或臨時設施與臨近高壓線的距離少於規定安全要求,又無防護措施的,每處罰款1000元。

2、無臨時施工用電方案或無審批即實施的,每項罰款200元。

3、配電箱、開關箱無防雨裝置,箱體結構不符合要求,或安裝位置不正確的,每處罰款50元。

4、帶電作業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源的,罰款50元;

6、直接使用電線插入插座的,罰款50元;

7、不按規定採用三相五線制,或不按規定採用三級配電、兩級保護的,每處罰款100元。

8、違反“一機、一閘、一漏、一箱”規定的,每處罰款100元。

9、工地現場不得亂拉亂接電線,電線、電纜不得拖地,違者每項罰款50元。

10、配電線線路老化破損、接頭處理不當的,每處罰款50元。

11、線路未設短路、過載保護,線路截面不能滿足負荷電流的,罰款50元。

12、線路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規範要求,電纜沿地面明敷,電杆、橫擔、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處罰款50元。

13、電工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每次罰款100元。

14、手持電動工具、潛水泵、電鋸、移動式電氣設備、宿舍用電線路等沒有按規定裝設漏電保護開關的,每項罰款100元。

15、電焊機的電源線、焊鉗或其接線的絕緣破損、接線柱無護罩的,每台罰款50元。

16、乙炔發生器或乙炔氣瓶沒有防止回火安全裝置的,氣瓶間距小於5米,距離明火小於10米而又沒有隔離措施的,現場沒有防曬、防雨措施的,每處罰款100元。

17、濕作業時未及時對燈線盒、地漏、管口等採取保護措施的,罰200元。

18、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配電櫃上(內)擺放雜物的,每處罰款100元。

19、電工作業前不驗電,不按規定裝設地線和掛標示牌,每次罰款50元。

20、電線裸露,絕緣損壞,電器無防護罩,每次罰款50元。

21、電焊機接地線不規範,電焊機停用時不斷電。臨時用電佈線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罰款100元。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用電不使用安全電壓,每次罰款50元。

違反“四口”、“五臨邊”防護規定處罰細則

1、在建工程臨邊、洞口等部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的,每處罰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側未採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格、材質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元。

3、工作面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或不符合規範要求,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未採取防護措施,防護措施、設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處罰款50元。

5、電梯井內每隔兩層(不大於10m)未設置安全平網的,每處罰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設防護棚或防護不嚴、不牢固,防護棚兩側未進行防護,

防護棚寬度不大於通道口寬度,防護棚長度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7、建築物高度超過30m,防護棚頂未採用雙層防護,防護棚的材質不符合要求的,每處罰款50元。

違反工程機械使用規定處罰細則

1、物料提升機

(1)物料提升機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罰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墜安全器不靈敏,罰款100元。

(3)安全停層裝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未達到定型化,罰款100元。

(4)未安裝上限位開關,或限位開關不靈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物料提升機安裝高度超過30m,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自動停層、語音及影像信號裝置,每項罰款100元。

(6)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7)未設置進料口防護棚或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8)停層平台兩側未設置防護欄杆、擋腳板,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或停層平台腳手板鋪設不嚴、不牢固,罰款100元。

(9)未安裝平台門或平台門不起作用,安裝不符合規範要求、未達到定型化,每處罰款50元。

(10)吊籠門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1)附牆架結構、材質、間距不符合規範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2)附牆架未與建築結構連接或附牆架與腳手架連接,每處罰款50元。

(13)纜風繩設置數量、位置不符合規範要求,未使用鋼絲繩或未與地錨連接,每處罰款50元。

(14)地錨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每處罰款50元。

(15)吊籠處於最低位置,捲筒上鋼絲繩少於3圈,罰款50元。

(16)未設置鋼絲繩過路保護或鋼絲繩拖地,罰款50元。

(17)安裝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安全專項方案,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序,驗收表填寫不規範,未經責任人簽字,罰款100元。

(20)上下無聯絡信號,罰款50元。

2、塔吊

(1)塔吊無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靈,罰款100元。

(2)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靈,罰款100元。

(3)吊鈎無保險裝置,罰款50元。

(4)小車變幅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斷繩保護及斷軸保護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行走及小車變幅的軌道行程末端未安裝緩衝器及止擋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絞點高度大於50m的塔式起重機未安裝風速儀或不靈敏,罰款50元。

(7)塔式起重機頂部高度大於30m且高於周圍建築物未安裝障礙指示燈,罰款50元。

(8)吊鈎未安裝鋼絲繩防脱勾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9)吊鈎磨損、變形、疲勞裂紋達到報廢標準,罰款100元。

(10)滑輪、捲筒未安裝鋼絲繩防脱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1)滑輪及捲筒的裂紋、磨損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2)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罰款50元。

(13)安裝完畢無驗收或責任人未簽字,罰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5)作業隊伍沒有資格證書,罰款100元。

(16)塔吊無專人指揮或司機不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17)塔吊無交接班、維修保養檢查記錄,每次各罰款50元。

(18)多塔作業未制定專項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方案針對性不強,罰款50元。

(19)任意兩台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3、施工升降機

(1)未安裝起重量限制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2)未安裝漸進式防墜安全器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3)防墜安全器超過有效標定期限,罰款50元。

(4)未安裝急停開關,或急停開關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5)未安裝吊籠、安全鈎扣,罰款50元。

(6)未安裝極限開關或極限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7)未安裝上(下)限位開關或上(下)限位開關不靈敏,罰款100元。

(8)極限限位器與上、下限位開關共用一個觸發元件,罰款50元。

(9)未安裝吊籠門機電連鎖裝置或不靈敏,罰款50元。

(10)未設置防護圍欄或設置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1)未安裝防護圍欄門連鎖保護裝置或連鎖保護裝置不靈敏,罰款50元。

(12)停層平台搭設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3)附牆架與建築結構連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規範要求,每處罰款50元。

(14)附牆架間距、最高附着點以上導軌架的自由高度超過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5)鋼絲繩磨損、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的規格、固定、纏繞不符合規範要求,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脱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6)未安裝防脱軌保護裝置,罰款50元。

(17)安裝、拆卸單位無資質,罰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或方案無審批或內容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9)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驗收表填寫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20)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每次罰款50元。

4、起重吊裝

(1)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審核,罰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過100KN及以上專項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罰款100元。

(3)未安裝荷載限制裝置或不靈敏,未安裝行程限位裝置或不靈敏,罰款100元。

(4)吊鈎未設置鋼絲繩防脱鈎裝置或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5)未按規定安裝荷載、行程限制裝置,每項罰款50元。

(6)起重拔杆組裝不符合設計要求,起重拔杆組裝後未履行驗收程序或驗收表無責任人簽字,罰款50元。

(7)鋼絲繩磨損、斷絲、變形、鏽蝕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索具安全係數小於規定值,罰款50元。

(8)捲筒、滑輪磨損、裂紋達到報廢標準,或捲筒、滑輪未安裝鋼絲繩防脱裝置,罰款50元。

(9)地錨設置不符合設計要求,罰款50元。

(10)起重機作業處地面承載能力不符合規定或未採用有效措施,罰款50元。

(11)起重機與架空線路安全距離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50元。

(12)起重吊裝作業單位未取得相應資質或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罰款50元。

(13)未按規定進行技術交底或技術交底未留有記錄,罰款50元。

5、施工機具

(1)各施工機具安裝完成後,未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罰款50元。

(2)各種施工機具無安全裝置和傳動部位無防護,每台一項罰款30元,並限期改正。

(3)設備無保護接地(零)或不安裝漏電保護器的限期改正並每台罰款30元。

違反工程消防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施工現場臨時消防車通道未設置、不滿足消防車通行、停靠和撲救作業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擠佔的,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2)施工現場消防管網未設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網壓力和流量的罰款200元。

(3)兩個相鄰消火栓間距大於60米,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

(4)手提式滅火器配備,地下室重點防火部位少於2組的或者地上重點防火部位、現場可燃材料庫房、工程實體內明火作業部位少於1組的,每次罰款2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庫房或堆放處距離工程實體小於10m的,每次罰款200元。

(6)現場內動用電氣焊及明火作業未開動火證或動火地點與證上地點不符的,罰款100元。

違反工程實體安全規定處罰細則

1、基坑支護、土方開挖

(1)深基坑施工未編制支護方案,罰款1000元。

(2)基坑深度超過5m未編制專項支護設計,罰款500元。

(3)開挖深度5m及以上專項方案未經過專家論證,罰款500元。

(4)支護設計及土方開挖方案未經審批,或施工方案針對性差不能指導施工,罰款200~500元。

(5)深度超過2m的基坑施工未採取臨邊防護措施,臨邊及其它防護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坑槽開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罰款200元。

(7)支護的作法不符合設計方案,罰款200元。

(8)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又未採取措施調整,罰款200元。

(9)砼支護結構未達到設計強度提前開挖,罰款200元。

(10)支撐拆除沒有拆除方案,或未按拆除方案施工,罰款200元。

(11)用專業方法拆除支撐,施工隊伍沒有專業資質,罰款200元。

(12)高水位地區深基坑內未設置有效降水措施,罰款200元。

(13)深基坑邊界周圍地面未設置排水溝,罰款200元。

(14)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15)深基礎施工採用坑外降水,未採取防止臨近建築和管線沉降措施,罰款200元。

(16)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於設計規定,罰款200元。

(17)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且未採取措施,罰款200元。

(18)人員上下未設置專用通道,或設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19)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司機無證作業,罰款200元。

(20)挖土機作業時,有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半徑內,罰款50元。

(21)挖土機作業位置不牢、不安全,罰款100元。

(22)未按規定進行基坑工程監測及毗鄰建築物和重要管線和道路進行沉降觀測,罰款200元。

2、腳手架工程

(1)腳手架無施工方案和設計計算書,責令改正並罰款500元。

(2)施工方案未經審批,或未辦理腳手架驗收手續,限期改正並罰款200元。

(3)腳手架搭設未按經審核合格的方案及規範進行施工,罰款200元。

(4)架體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專項施工方案要求,罰款200元。

(5)架體底部未設墊板或墊板的規格、材質等不符合要求,罰款200元。

(6)架體底部未按規範要求設置底座,罰款100元。

(7)架體底部未按規範要求設置掃地杆,罰款200元。

(8)未設置排水措施,罰款100元。

(9)雙排腳手架橫向水平杆靠牆一端的外伸長度不符合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0)立杆橫距、縱距、步距不符合施工方案、荷載及規範要求,罰款100元。

(11)剪刀撐、連牆件設置不符合施工方案及設計要求,罰款100元。

(12)腳手板未滿鋪或鋪設不牢、不穩,罰款50~100元。

(13)腳手板規格或材質不符合要求,罰款100元。

(14)架體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封閉或網間不嚴,罰款50~100元。

(15)作業層未在高度1。2m和0。6m處設置上、中兩道防護欄杆,未設置高度不小於180的擋腳板,罰款50~100元。

(16)作業層未用安全平網雙層兜底,且每隔10m未用安全平網封閉,作業層與建築物之間未進行封閉,罰款100元。

(17)未設置人員上下專用通道,或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罰款50~100元。

3、模板工程

(1)模板工程方案未按規定編制與審批,高支模、大跨度模板方案未按規定組織專家論證就施工的,罰款1000元。

(2)高大模板支撐體系剪刀撐搭設情況、自由端高度等不否符合設計方案要求的每處罰款500元。

(3)支撐模板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的,罰款100元。

(4)模板工程作業高度在2m及2m以上時,未按要求設置安全可靠的操作架子或平台,或未按要求進行防護的,罰款50~100元。

(5)立杆間距、水平杆步距、立杆的接長、連牆件的連接、扣件的緊固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罰款50~100元。

(6)拆模之前未按要求辦理拆模申請手續的,罰款100元。

(7)模板作業區未設置安全警戒線,拆除的模板未及時清理的,罰款100元。

違反安全文明施工細則

(1)在市區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於2.5m的封閉圍擋,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圍未設置高於1。8m的封閉圍擋,或圍擋沒有沿工地四周連續設置,罰款200元。

(2)圍擋材料不堅固、不穩定、不整潔、不美觀,罰款50~100元。

(3)施工現場出入口未設置大門,罰款100元。

(4)未設置門衞室,未設門衞或未建立門衞制度的,罰款100~200元。

(5)現場主要道路未進行硬化處理,道路不暢通、路面不平整堅實,罰款100~200元。

(6)現場排水設施不齊全或排水不通暢、有積水,未採取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罰款100元。

(7)建築材料、構件、料具不按總平面佈局碼放,材料佈局不合理、堆放不整齊、未標明名稱、規格,罰款100~200元。

(8)建築物內施工垃圾的清運,未採用合理器具或隨意凌空拋擲,未做到工完場地清的,罰款100元。

(9)易燃易爆物品未採取防護措施或未進行分類存放,罰款100~200元。

(10)施工作業區、材料存放區與辦公區、生活區不能明顯劃分,罰款50~100元。

(11)現場未制定消防措施、制度或未配備滅火器材,罰款100~200元。

(12)現場臨時設施的材質和選址不符合環保、消防要求,罰款100~200元。

(13)易燃材料隨意碼放、滅火器材佈局、配置不合理或滅火器材失效,罰款100~200元。

(九)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施工現場防火管理

1、施工現場負責人項目經理應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2、項目部建立、健全防火檢查制度,發現火險隱患,必須立即消除,一時難以消除的隱患,要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限期整改。

3、施工現場發生火警或火災,應立即報告公安消防部門,並組織力量撲救。

4、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在火災事故發生後,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應共同做好現場保護和會同消防部門進行現場勘察的工作。對火災事故的處理提出建議,並積極落實防範措施。

5、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要求。

6、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7、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並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8、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後應及時拆除。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火栓。

11、焊、割作業點,氧氣瓶、乙炔瓶、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

13、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上級有關文件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4、冬期施工採用保温加熱措施時,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施工現場防火檢查制度

1、項目經理部每月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防火安全專項檢查;每週不定期安全檢查中對防火安全進行檢查。

2、檢查以倉庫、木工加工間、電焊氣割點、休息吸煙室等為重點部位,發現隱患,及時整改,並做好防範工作。

3、現場不設工人宿舍,各臨時辦公室內不得使用電爐等設備。

4、木工加工間不得吸煙,木屑刨花每天做好清理工作。

5、按規定時間對滅火器進行藥物檢查,發現藥物過期、失效的滅火器,應及時更換,以確保滅火器材處於正常可使用狀態。

施工現場動用明火審批制度

1、一級動火審批制度

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動火部門編制防火安全技術方案,填寫動火申請表,項目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等相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經理、項目安全員等相關人員在申請單上簽名,然後提交公司審查,經公司安審核批准後方可動火。

2、二級動火審批制度

在具有一定人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動火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登高焊割、節假日期間等動火作業,由項目施工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項目經理召集項目安全員、施工負責人、焊工等進行現場檢查,在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項目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動火。

3、三級動火的審批制度

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動火作業,由申請動火者填寫動火申請單,經項目專職安全人員審查批准厚,方可動火。

施工現場材料倉庫防火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材料倉庫的安全防火由材料倉庫負責人全面負責。

2、對進入倉庫的易燃物品要按類存放,並掛設好警示牌和滅火器。

3、經常注意季節性變化情況,高温期間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易燃品自燃起火。

4、倉庫間電燈離地不得低於2。4m,電線敷設規範,夜間要按時熄燈。

5、工地其他易燃材料不得堆在倉庫邊,如需要堆物時,離倉庫保持6m以外,並掛設好滅火器。

6、嚴格檢查制度,做好上下班前後的檢查工作。

木工加工間防火管理制度

1、木工間由木工組長負責防火工作,對本組作業人員開展經常性的安全防火教育,增強防火意識和滅火技術。

2、使用機械必須嚴格檢查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隨機開關,破損電線及時更換。

3、木工間嚴禁煙火,如發現作業人員抽煙或作業場內有煙蒂按規定罰款處理,每天做好清理工作。

4、木工間內的滅火器,經常檢查,發現藥物及壓力錶失效時,及時與工地安全員聯繫更換。

5、按規定設置安全防火警告標誌及警告牌,做好防火安全檢查工作,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6、木工間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一旦發生人為火災事故,應追究當事人責任。

(十)施工現場安全例會制度

1、各項目應建立健全安全例會管理制度。

2、由項目經理或專職安全員等組織相關人員定期召開施工現場安全例會。

3、會議主要內容應包括:對前一階段安全生產工作的總結、對施工現場發現的安全生產問題進行通報、對後續施工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進行預防等。

4、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或安全問題,應定責任人、定整改期限、定處理方案等,並對相關責任人進行教育或處罰。

5、整改完畢,應及時進行復查,對複查不合格的,應加大處罰力度,並採取停工整頓等方式進行處理。

6、安全例會應留有書面會議記錄。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5

為杜絕物料皮帶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廢棄物和設備零部件進入原料中導致堵料咀、劃爛皮帶等事故發生,特做如下規定:

一、凡在物料運輸過程中崗位工必須做好對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工作,時刻觀察各使用設備使用及運輸情況,不得因設備磨損嚴重,導致各種零部件及鋼結構材料落入料中,一當落入必須隨時撿出,在撿出後必須報調度室,由調度值班長進行確認並對檢出廢棄物的前一道工序進行處罰,處罰金額為100—200元,雜物的`直徑和長度規定為120mm以上,對所處罰的金額獎勵下一道工序。

二、在物料進入本車間原料庫內,要嚴格把關,對物料中各種金屬或非金屬廢棄物及時撿出,若因不及時檢出被下一道工序發現,根據第一條規定進行處罰。

三、若在物料運輸過程中,在料倉、皮帶、振動篩等運輸器具中撿出有以上所述的設備零部件或金屬、非金屬廢棄物,經設備科確認屬於那個環節產生,對主管該環節的車間罰款500元,對涉及相關責任人罰款200元。

五、若因本車間或本崗位各個環節檢查不到位,導致料咀堵,劃爛皮帶,使高爐、燒結機停產。劃爛皮帶由發生事故的本車間負責,堵料咀由料咀前一段皮帶的責任車間負責。具體考核根據技術科規定的生產考核辦法和設備科規定的設備考核辦法執行。(根據造成損失大小和影響生產時間進行考核)

六、各車間在發生以上故障後不得盲報、虛報。若發現哪個車間隱瞞故障,根據情節大小對責任車間罰款500--30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500元。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6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集團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有力推動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及全體員工,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外委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三條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負責組織協調解決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集團安全管理部負責對各部門、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集團組織人事部依據考核結果負責工資及獎金(或津貼)的結算工作。

第六條集團財務部負責考核工作涉及的資金收支、發撥等相關工作的落實。

第七條集團綜合部負責做好考核相關的保障工作。

第八條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參照本制度對內考核。

第九條集團紀委負責對考核工作進行監督,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追責問責。

第三章考核原則

第十條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落實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核心,突出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負責人的責任;堅持控制目標與管理目標相結合,日常檢查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考核原則。

第四章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對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責情況、安全生產違章違紀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等內容進行考核。

(一)控制目標完成情況

職責範圍內不發生因未履行或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嚴格落實《集團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原則,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做到全覆蓋。

2.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方針和決策部署,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

3.安全生產製度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4.安全生產保障工作。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合理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組織開展知識技能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加大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依法依規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三級教育,所有從業人員要做到先培訓合格後上崗、定期參加應急救援演練,一人一檔建立教育培訓檔案。

6.安全生產事故管理。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安全生產事故,不謊報、瞞報、遲報、漏報。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意見。

7.安全生產創新。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創新工作,鼓勵激勵開展改革創新、實用發明等活動,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創新投入,積極運用創新成果服務安全生產。

8.加強職業病防治。涉及職業病防治的單位,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做到與安全生產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

第五章考核等級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考核實行百分制。控制目標占40分,管理目標占60分(其中日常考核佔60%,年度考核佔40%)。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90分(含)以上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優秀單位;在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良好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60分(含)以上至75分(不含)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合格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60分(不含)以下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不合格單位。

第六章考核方法

第十四條集團對各部門、各子公司等綜合考核為每半年一次。集團組織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納入日常考核。安全生產考核以年度為考核期限,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控制目標考核:根據被考核單位是否發生事故及發生事故造成的後果進行評定,事故定級參照集團內部制度執行。

1.發生較大(含)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年度不再列為考核對象,責任單位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2.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年內發生兩起(含)以上的,責任單位評定為不合格;

3.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不按規定上報,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評定為不合格。

(二)管理目標考核:根據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書及當年實際工作開展情況,制定管理目標考核評分標準。

1.日常考核:以集團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被考核單位各專項重點工作開展及日常信息報送等情況為評分依據。

2.年度考核:由集團成立考核組,對各部門、各子公司進行全面考核。被考核單位要分別於當年7月5日和12月31日前提交半年和全年安全生產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的自評報告。

第十五條考核細則由集團安全管理部負責制定,報經安全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後執行。

第七章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狀)或獎金等形式的獎勵。

各部門、各子公司被評為優秀的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集體(或單位)”稱號;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評為優秀的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

非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被評為優秀的可授予“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稱號。

第十七條對考核結果為合格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不獎不罰。

第十八條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罰扣獎金(或津貼)等形式的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保障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法律、法規、文件及指令,結合本礦礦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2條煤礦技術工作是礦井安全生產最重要的工作,全體工程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認真遵照執行。

第3條礦總工程師是礦全面技術工作的總負責人。礦總工程師審定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由分管生產處長負責組織實施。

第4條礦的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基本建設等管理職能機構必須做好生產技術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過程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制定或完善本部門生產技術業務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工作質量標準,並認真檢查考核。

第5條礦必須實行全面質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切實加強和改善煤礦質量標準化工作,文明生產管理工作,責任到人,措施到位,對口負責,嚴格考核、標準要嚴、獎罰分明。建立健全質量標準化和文明生產管理的工作機制和考核機制。

第6條礦必須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制度。生產技術工作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採掘生產計劃、採掘佈局、採掘接續、開拓延深及重點工程,單產單進與採掘機械化水平、支護工作與頂板管理、礦井設計與規程措施管理、質量標準化管理與文明生產、巷修工作與失修狀態、安全重點與安全管理。每季必須進行一次生產、技術工作安排和總結。

第7條生產、技術管理必須堅持安全高效、合理集中,以風定產、系統配套的原則,必須堅持技術進步、工藝先進、設計先行、施工嚴謹的原則。嚴禁不按設計、審批、施工程序運作管理。

第8條建立健全生產技術信息統計和分析制度。生產技術、機電運輸、通風安全、地質測量部門要加強生產技術管理運行過程的統計分析,建立和完善生產、技術管理信息系統、數據庫、報表制度。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條為加強船舶明火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深圳港口水域內進行明火作業的一切中外籍民用船舶,包括從事商業運輸的軍事船舶,以及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及人員。

第三條專業修船廠內,以及修船廠設置的浮船塢的船舶明火作業,應遵守交通部、公安部、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頒佈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四條船舶明火作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港務監督〈以下簡稱港務監督〉及其派駐各地的監督站實施統一審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有船舶檢驗部門頒佈的《焊工合格證》,船員應持有《船舶消防》培訓證書。承接船舶明火作業的單位必須持有港務監督核發的《修船廠家船舶明火作業許可證》,明火作業的主管人員和帶(領)班人員,必須經港務監督培訓,並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安全員》證書。

第六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作業單位和船方應在開始作業24小時前按規定的格式向港務監督站遞交《船舶明火作業申請書》(附件一),在消防重點部位和危險處所的明火作業,還應作業單位和船方主管負責人簽名。

第七條申請明火作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責任人,對整個明火作業負完全責任。

第八條港務監督接到船舶明火作業的申請後,應到現場進行核查,確認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在符合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後,發給《船舶明火作業批准書》(附件二)。船方或作業單位取得港務監督簽發的《船舶明火作業批准書》後,應向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報備。

第九條船舶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嚴格執行交通部發布的《運輸船舶消防管理規定》和國家標準GB/T13386的規定和要求,遵守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條燃油、潤滑油艙(櫃)、機艙,油船供油艙、泵艙、隔離艙、壓載艙等處所進行明火作業,必須封閉與其相連通無法拆卸的管系、閥門,按照船舶檢驗局《船舶浦除可燃氣體檢驗規則》的要求,清除艙內油、氣,並由船舶檢驗部門或者其認可的機構檢驗,取得《船舶可燃氣體清除證書》。

液化氣船、散裝液態化學品船和油輪的明火作業,除遵守本辦法外,還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的特別規定。

測爆合格的艙室或處所,明火作業必須在4小時內開工,否則應重新測爆認可。作業前和作業後,應有專人對施工區域及受影響處所隨時複測可燃氣體農度。

第十二條船舶明火作業時,必須有安全員專門負責監督護,並在港務監督核定的範圍和時間內進行,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範圍和超過作業時限。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徹底清理現場。在確認無殘留火種時,安全員方可撤離。

第十三條對危險性大的明火作業,港務監督可責成作業單位申請消防車、船舶實施現場監護,被監護船舶應支付有關費用。油輪、液化氣體船專用碼頭禁止船舶明火作業。

第十四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發生火災,應立即採取一切措施組織自救,同時,迅速報告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並接受港務監督和公安消防部門的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船舶在明火作業時,如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有不安全因素,港務監督可作出停止明火作業的決定,作業單位必須服從。

第十六條船舶申請明火作業,應交納辦理審批費、現場監視費,並提供交通便利。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的,港務監督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處罰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明火作業”是指伴有裸露的火焰和熾熱工件的作業。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蛇口港務監督頒佈的《船舶明火作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19

班組是直接從事生產的基本單位,同時也是安全事故最可能發生的地方,企業要想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從班組入手,班組安全管理的好壞,不但影響到班組的安全生產,而且影響到整個企業的安全狀況,為此特設定本管理制度。

一、班組長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執行《安全生產法》、《車輛部門安全規則》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本段的規章制度等,對所轄生產範圍職工的安全健康負責。

2、經常教育和檢查班組職工正確使用機器設備、電氣設備、工卡量具,及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等,注意設備等處於良好狀態,並清除一切可能引起傷亡事故的因素。

3、督促檢查工作地點安全衞生,並保持環境良好。

4、對班組職工進行安全操作方法指導,並檢查其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情況。

5、有權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6、負責對新進從業人員(包括實習、代培訓、外來人員)進行崗位安全教育。

7、如發生傷亡事故,立即報告,組織搶救,並保護現場,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

8、 負責《安全承諾》落實到每個職工。

9、 搞好生產設備、安全裝置、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並能教會班組人員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二、安全員職責

1、協助班組長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車輛部門安全規則》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本段的規章制度等,對所轄生產範圍職工的安全健康負責。

2、協助班組長一起教育和檢查職工正確使用各種設備、正確使用勞防用品,消除不安全因素。

3、檢查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作業場所要整齊清潔,工具放置合理。

4、對職工的操作行為要加強檢查和指導,督促工人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

5、有權同班組長一起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並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6、有權制止可能造成危及職工安全與健康的緊急情況,並向班組長報告。

7、如發生傷亡事故,應協助組長進行搶救傷員,迅速報告有關部門,參與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意見。

8、督促職工認真執行《安全承諾》。

9、協助班組長對消防設施、防護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檢查維護工作,並能教會班組人員正確使用滅火器材。

三、檢查員安全職責

1、遵守各自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不違章作業,不冒險蠻幹。

2、遵守有關設備維護保養制度中職工應做到的條款,對設備安全與正常運轉盡到責任。

四、班組安全工作制度

1、每週組織一次安全分析會,分析一週來的`安全情況,並提出安全改進措施。

2、每週必須對班組工作範圍內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或上報解決。

3、每每月必須不定期地按照安全檢查表內容逐條進行認真檢查,抽問職工安全檢查表內容,並做好記錄。

4、每週組織一次組織班組人員學習《安全生產法》、《車輛部門安全規則》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本段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和制度,及安全案例。

5、對新進班組人員做好班組安全教育,並進行安全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6、對工傷、病假、事假、下崗人員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7、班組特種作業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培訓教育,做到持證上崗。

8、積極參加段上組織的各種安全宣傳、競賽活動。

9、正確使用勞防防護用品,合理飲用保健食品。

10、有權拒絕不符合安全要求或違反規章制度的指揮、調度及安排,並向上級報告。

11、積極參加各種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檢查、評比、競賽、表彰活動。

12、人人有責任勸阻、糾正他人的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幹行為。

13、經常關心自己周圍的安全生產情況,向有關領導或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意見。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20

1、實驗保管員必須對易爆、易燃、有毒、易腐、易發黴物品進行妥善管理,專櫃存放並隨時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制定教學試驗安全事故處理預案。

2、加強實驗物品借還管理。任課教師借用實驗物品應進行詳細登記,課後及時歸還。保管員認真清理歸還物品,註銷歸櫃,防止有毒危險物品流失。

3、所有任課老師必須全面瞭解該科教學實驗時可能產生安全事故的環節及預防措施、事故處理辦法,嚴格按照規程進行實驗。

4、教師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加強學生安全教育,加強學生用電、用水、用實驗器材及實驗藥品的管理,提高學生預防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5、教師在做實驗前,要向學生講明可能產生的安全事故及處理辦法,要求學生嚴格按照規程進行實驗。做演示實驗時,應注意實驗操作安全,要求學生保持一定的觀察距離;學生在進行分組實驗時,老師要嚴格控制實驗紀律,加強指導,發現問題立即糾正。

6、實驗室如發生安全事故,在場的教職工應立即做出應急處理,並及時上報學校相關領導。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21

為保證公司箱變、高壓室、低壓配電室、電磁站等設施內電氣設備能夠安全、穩定、可靠運行,確保高、低壓運行檢修電工安全作業,現設備部技術人員結合全公司電氣設備的實際情況,制訂安全防控措施如下:

1.危險因素分析:電氣設備故障可導致觸電、火災等事故。

2.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項:

2.1安全培訓及上崗作業管理:

2.1. 1定期組織參加高、低壓電工進行安全消防培訓和演練、觸電事故應急處理演練等,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強化處置電氣安全事故的能力。

2.1. 2所有電氣作業人員要持有特種作業證,做到持證上崗,證件要定期審核。

2.2護具安全管理:

2.2.1按規定時間對絕緣護品、護具、測電筆等工具儀表進行檢驗。如有損壞及時補充、更換,人為原因損壞要給予考核。

2.2.2按安全標示牌(物品定製類牌)要求,在指定地點或工具櫃內存放安全護品、護具及儀表工具等物品,並建立相應物品管理台賬,如人為原因造成物品損壞、丟失、賬物不符情況要給予考核。

2.3運行點檢及大中小修作業管理:

2.3.1按規程定時定點進行電氣設備的點、巡檢設備工作,並作好記錄。發現異常問題及時處理。

2.3.2高、低壓電工每班需對安全消防設施檢查(滅火器、安全應急燈、煙霧報警器等),如有失效、損壞、失靈等狀況,及時上報更換,並作好記錄。

2.3.3做好高、低壓室內備品備件的定置定位及衞生清理工作。室內不得存有易燃易爆物品,避免發生火災。

2.3.4電氣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三大規程》作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倒閘操作票制度,做好停電、驗電、掛接地線、掛停電牌工作,做到“誰掛牌、誰摘牌”,並作好相應的停送電記錄。

2.3.5要嚴格執行“重要崗位人員來訪登記”制度,隨時關門落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3.6電氣室內,高、低壓電工要做好定時巡檢工作,發現火災報警及時上報、處理。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22

了確保學生在住宿期間有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日常生活平安無事、人生安全,避免和減少住宿生傷害事故發生,提高防範意識,健全住宿部的管理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特簽訂本管理制度及安全責任書。

(一)權利與義務

1、住宿部應當義務對住宿生進行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採取相應措施,預防和消除本住宿部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住宿生傷害事故,住宿部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者,並及時通知家長進行處理解決。

2、家長作為住宿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配合住宿部對你的孩子進行安全教育和管理、保護工作,一旦發生學生與學生之間的糾紛問題或傷害事故,家長應保持冷靜,剋制情緒,不得在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應當積極配合住宿部進行調解。

3、住宿生要認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住宿部的管理制度,聽從住宿部管理人員的安排,提高自我保護意識,避免和消除相應的危險。

(二)管理制度及安全責任書

1、要遵守紀律,嚴格執行管理制度,按時作息,(早6:30起牀,晚10:40熄燈)聽從管理人員安排。

2、住宿生應不喝生水,不吃腐爛水果以及變質食品,要養成良好的衞生習慣,預防中毒現象發生。

3、嚴禁半夜外出,翻越大門,去網吧上網,由此造成的意外傷害事故由學生自己負責。

4、在宿舍內嚴禁大聲喧譁,吵鬧打架,互相追逐,上下樓梯要輕抬腳步,相互之間要互幫互助,團結友愛,如有違反,造成的一切後果由過錯方承擔責任。

5、離開宿舍前要關好水龍頭,掩好窗,關閉或切斷所用電器或電源,並全面檢查宿舍安全,否則,發生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6、星期天回家,去親友家,上街購置物品,要向管理人員請假。嚴禁私自外出,嚴禁去不安全的'地方玩耍,否則,發生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7、住宿生在學校期間,上學、放學、離開住宿部、返回住宿部途中發生一切意外事故,責任由學生本人承擔。

8、嚴禁拉引非住宿生,異性同學到宿舍內,嚴禁留宿外人過夜,如有外人主動來宿舍時,請你説服他人迅速離開宿舍。否則造成的意外傷害由當事人承擔。

9、要安全節約用電,嚴禁私拉亂接電源用電爐、電熱毯、熱水器、取暖器、理髮器、充電器,否則一旦出現意外由本人自己負責。

10、嚴禁在宿舍內點燃蠟燭,燃燒廢品廢物,嚴禁吸煙、酗酒、打撲克、下象棋、賭博等活動。

11、嚴禁將酒精,易燃易爆物品,有害物品,刀具等不安全的物品帶入宿舍。否則造成意外事故由學生本人承擔。

12、要講究個人和室內衞生,要保持室內外整潔,生活用品要擺放整齊,嚴禁在牆壁上、牀架上、門窗或玻璃上亂張貼、畫畫、釘釘子,嚴禁亂堆放廢品廢物,不亂扔果皮,紙屑,不亂倒污水。下水池中不亂扔廢物。

13、要防止宿舍內丟失東西,自己要把自己的錢物、手機以及貴重物品保管好,嚴禁偷拿別人的東西。

14、要愛護公物,嚴禁損壞室內外所有設施,如有損壞由損壞人照價賠償。

説明:此責任書要三方簽字,自簽字之日生效(由住宿部留存)住宿部(簽字)或蓋章:

住宿生簽字:

住宿生家長簽字:

xx年xx月xx日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23

第一章編制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佈、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並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範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並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並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繫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後果以及次生、衍生後果,評估各種後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提出防範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並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於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併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對於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子公司,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在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徵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本單位預案應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所涉及的`其他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五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應針對經營場所和各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繫方式,便於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評審、公佈和備案

第十六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審定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協助審定。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的評審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方面。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後,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員工公佈,並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範圍和應急防範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十九條各子公司的應急預案,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各子公司備案的應急預案材料進行審核把關。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問題的,不予備案並提出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並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在應急預案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應急預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制度第二十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二條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要求相關方參照本制度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瞭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築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並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對各子公司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並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六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並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一般每三年至少評估一次。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託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並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並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並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於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並按照規定上報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並嚴格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章獎懲事宜

第三十三條對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子公司和人員,按照集團有關規定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按照集團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24

1 目的

為了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保證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2 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加油站範圍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評審和修訂。

3.1安全領導小組應負責組織相關單位組成評審組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3.2相關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由安全領導小組審批。

4 控制程序

4.1評審和修訂的時機

4.1.1當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廢止、修訂或新頒佈時;

4.1.2當企業歸屬、體制、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時;

4.1.3當生產設施新建、擴建、改建時;

4.1.4當工藝、技術路線和裝置設備發生變更時;

4.1.5當上級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相關整改意見時;

4.1.6當安全檢查、風險評價過程中發現涉及到規章制度層面的問題時;

4.1.7當分析重大事故和重複事故原因,發現制度性因素時;

4.1.8其它相關事項。

4.2評審和修訂的頻次

應每兩年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適用性評審工作。

4.3評審和修訂

4.3.1制度評審和修訂的原則;

a.制度評審的區別包括:目的、適用範圍、術語、責任、控制要點及方法、相關/支持文件、相關記錄。

b.注意把上級制度評審與部門制度評審相結合,將上級制度和部門制度評審結合起來,做到“審點帶面”,從而推動制度的健全有效和經營管理手段的科學完善。

c.注意制度評審意見的建設性,不僅要找出制度制定、執行中的漏洞,更關鍵的是要提出客觀、科學的建設性意見,要體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

d.注意制度評審的科學性。評審組成員應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要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進行評審,完善制度。

4.3.2評審組的組成

評審組應由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操作人員和工會代表參加。

4.3.3評審組根據評審結果對本單位相關制度出具修訂草案,提交領導審批。

4.3.4領導審批後,評審組將相關制度制定成冊,註明生效日期,並下發各部門。

4.3.5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修訂後,應及時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培訓學習。

5 相關文件

無。

6 相關記錄

6.1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評審修訂記錄》 AQBZH-JL/4-1

6.2關於《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發佈文件AQBZH-WJ/4-1

6.3關於《操作規程》的發佈文件AQBZH-WJ/4-2

吊裝安全管理制度 篇25

一、崗位責任制度:

1、明確職責,強化責任意識,自覺服從管理者的分工安排,做到既分工又合作。戰線上的工作能及時上傳下達,並認真搞好協助配合,林場範圍內發生突發事件能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科學指揮、妥善處理,並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2、按照既分工又協作的原則,全體林場工作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基礎上,要發揚協作精神,集中做好各項中心工作,作好“攻堅戰”,推進林場場工作。

3、上班期間不準帶私活,做私事;不能搞其他娛樂活動;更不準打牌賭博,一經發現,在林場員工大會上進行通報批評。

二、考勤制度:

1、工作人員必須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2、嚴格請假、銷假權限。所有工作人員的請假或是銷假必須通報林場負責人。

3、全年無故曠工5天以上者,無評優資格。

三、林業生產製度

1、加強苗木培育、種植、管護工作,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堅決制止亂砍亂挖,嚴厲打擊不法犯罪分子。

2、苗木養護員在責任區應堅持巡護。及時報告、制止各種違章違法行為,做好巡護工作日記,應及時採用書面或口頭彙報工作情況。

四、安全生產製度

1、各作業組應成立設立兼職安全員,滅火設施配備到位,經常

檢查、督促,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生產安全、用火安全。

2、各員工要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定,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能宣傳和教育。

3、林場領導及工作人員,要經常下到苗圃地進行防火、防汛、防盜宣傳,杜絕事故發生。

五、職工福利及獎懲辦法

1、為鼓勵職工多做事,做好事,林場對職工實行績效工資,在義務勞動、苗木撲火、宣傳報道等臨時性工作上實行績效獎勵工資制度。年終當年獎勵根據出勤情況考核計算。

2、幹部職工工作期間從事工作之外的家務和娛樂活動,如打撲克麻將等。對違紀人員每次扣50元。

3、由於工作失職造成集體、個人合法財產重大損失的,或造成惡劣影響的,依其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不參與年終考評,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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