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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裝置管理制度(通用3篇)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通用3篇)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節範圍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通用3篇)

1、凡在化工生產中温度、壓力、液麪超限報警裝置、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高壓設備的防爆噴壓裝置、低壓真空的密閉裝置、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火災報警固定式探頭裝置;滅火裝置以及危險氣體自動檢測裝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裝置等均屬安全裝置,對上述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2、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防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毒面罩、空氣呼吸器、防護眼鏡、防毒口罩、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化服、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靴等均屬防護用品,對上述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第二節分工原則

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受壓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起重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等由設備部門和使用部門負責管理。

2、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設置由設備部門和使用部門負責管理。

3、凡工藝過程中的温度、壓力、料面超限警報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4、凡生產區中的火災報警裝置、滅火裝置由使用部門負責管理,安全部門監督檢查。

5、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工具,如過濾式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等,由使用部門負責管理,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6、凡各種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如聲笛、喇叭和制動裝置,由使用部門負責管理。

7、進廠機動車輛使用的防火帽由治安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節維修和交驗

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迴檢查,維護管理。

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和校驗。

3、各種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所管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修和校驗,並將檢修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拆除,須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拆除。

5、凡經過改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技術鑑定,試驗合格後方可投用。

6、安全裝置除維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第四節防護用品選用與保管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氧含量、毒物濃度)、勞動強度和防護用品性能及其防護範圍,正確選用防護用品種類和型號,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代用。

2、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有毒物質的性質和人員頭型相適應。

3、凡空氣氧含量低於18%(體積)、有毒氣體含量高於2%(體積)的作業場所,嚴禁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4、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面具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6、各種防毒面具用前、用後均需仔細檢查。過濾式面具濾毒罐每兩個月定期檢查一次。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7、使用隔離式長管面具應將吸氣口置於空氣新鮮的地方。嚴禁拆壓軟管,管長不得超過20米,否則應強制送風。

8、長管式防毒面具要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每次用後要進行外觀檢查,根據情況進行清洗,保持清潔。

9、空氣呼吸器的空氣瓶壓力應保持28-3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壓力降至6-4mpa時(原則規定每滿瓶氣使用時間30分鐘),必須撤出現場。每月對器具的開關、貯存壓力、氣管系統高壓氣密完好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庫存沒有使用的空氣呼吸器每二年進行全面檢查一次)。

10、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專人保管。車間、班組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櫃保管,換班交接。

11、安全帶用前要仔細檢查,用後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濕,腐爛強度下降,每年要進行一次強度試驗(由安全部門組織實施)。

12、絕緣手套、膠鞋、絕緣棒等常用的防護用品要定點專人保管。

第五節防護用品的採購和發放管理

1、各車間、部門要經常對自己單位的安全裝置進行檢查,若發現裝置出現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報相關部門。如不能繼續使用,申請報廢經批准後,申請更換新的安全裝置。

2、各車間、部門對本單位所用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檢查,若發現有損壞又不能修復的應儘快報計劃,經管理部門核實蓋章後,報採購部進行購買,然後再發放到所需部門,管理部門做台帳登記

3、防護用品進廠後,採購部門通知安全部門驗收,由安全部門組織審計部門、使用單位、採購部門、物資管理部、設備等部門驗收,根據合同的有關技術參數試驗進行驗收。供貨商必須出具相關驗收資料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驗收報告。

4、集團公司定期為員工發放常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如手套、工作服等)。特殊勞動保護用品根據勞動場所的條件、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採用以舊換新的方法發放,特殊情況下的損壞、失效影響安全時,可隨時更換。

第六節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其防護性能及外觀質量;嚴禁使用存在隱患的勞動防護用品。

2、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與防禦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確佩戴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4、嚴禁使用過期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山西太鋼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管理,依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控制程序文件》(tgb*/c*-46-20xx)的要求,確保現場安全裝置和設施齊全、可靠、有效並持續完善,起到有效防控人身和設備事故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是指:以保障安全生產、保證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目的,針對生產設備和作業環境存在的固有危險因素和事故模式,而設置的具有減弱、隔離、控制、警示作用的防護、聯鎖、報警、檢(監)測、顯示、應急的裝置和設施。

第三條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管理、業務部門、子(分)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安全生產管理部

(一)負責對公司各單位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對不符合項編制管理方案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將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進行檢查並實施考核;

(三)負責定期向公司安全工作會議彙報安全裝置和設施使用維護等情況。

第六條裝備部

(一)負責將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管理納入到設備管理體系,按

照設備評價週期進行評價、指導;

(二)負責對各單位經需要拆除、退出運行的安全裝置和設施進行審批和備案;

(三)負責對各單位專業安全裝置和設施的使用、維護、校驗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管理部

(一)負責組織編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關於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初步設計,並組織初步設計審查會;

(二)負責組織並檢查落實各項目經理部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裝置和設施的交工驗收工作;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裝置和設施按“三同時”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第八條設備物資採購部

(一)負責對各單位提報的安全裝置和設施進行優先採購,選擇有資質、合格的並能滿足供貨週期的供應商;

(二)負責優化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採購流程。

第九條各單位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辦法以及點檢、維

護、檢修標準;並建立安全裝置和設施相關管理台帳;負責對安全裝置和設施進行日常和專業點檢、維護;

(二)負責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拆除、增補、變更等的研討,並將確定的需要拆除、退出運行的安全裝置和設施報裝備部審批備案(具體流程見附圖);

(三)負責向有關具備檢驗資質的單位提供本單位內安全裝置和設施需要按標準要求進行檢測、檢驗的計劃;

(四)負責對設備檢修後附屬安全裝置和設施的驗收管理;

(五)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引進新設備時,對設

備附屬安全裝置和設施的配置齊全、可靠、完善等做好確認;

(六)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竣工後,對安全裝置設施進行驗收。

第三章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分類及設置要求

第十條安全裝置和設施通過採取工程技術措施,能夠消除、減弱、隔離、防護、保護、檢(監)測、顯示、警示等方面進行控制:

(一)檢(監)測裝置和設施。在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下,能夠檢(監)測到設備異常運行的相關工藝參數、現場區域實時狀態以及區域有害氣體泄漏等。如:在線監測裝置、co氣體檢測儀等。

(二)顯示裝置。在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下能夠起到顯示相關設備工藝參數的表計等。如壓力錶、温度表、速度表、負荷表等。

(三)報警裝置。在生產設備運行異常情況下用“聲、光”能給人以提示、警示作用的裝置和設施。如聲光報警儀、聲光顯示牌等。

(四)防護、隔離裝置和設施。在生產區域以及設備本體、周圍加裝的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能夠起到提醒、阻止、有效避免和防止人員誤操作、誤進入危險區域的裝置和設施。如護網、欄杆、光柵等。

(五)保護、聯鎖裝置。在生產設備異常運行或人員誤操作情況下,相關保護值達到規定動作值時能夠起到立即切斷轉動設備和電源,設備啟動前必須解除聯鎖等裝置。如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聯鎖停機的裝置、行程限制器、速度限制器等。

(六)緊急、備用裝置。在生產設備或生產系統發生突發故障,需要立即停機或從生產系統中立即切除出的緊急裝置。如事故停機緊急操作按鈕、快速切斷閥、ups電源等。

(七)減弱或消除事故裝置和設施。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能夠用來緩減、消除、減弱事故擴大的裝置和設施。如阻火器、防火門、滅火器等。

(八)其它用來消除、預防、隔離、減弱、警示的安全裝置和設施。

第十一條安全防護裝置的設置要求:

(一)以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內的各種做往復運動、轉動設備均應按相關規範要求加設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

(二)以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面為基準,凡高度在2m以上(包括2米),有物料傳輸裝置、皮帶傳動裝置以及在施工機械施工處的下方,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三)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的作業位置作業,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四)為避免擠壓傷害,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在機械設備轉動部位、兩物體發生機械運動間隙小於500mm的作業場所應設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

(五)凡是獨立運轉設備區域應加裝隔離裝置設施,如護網、護罩、光柵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六)運動部件有行程距離要求的,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防止因超行程限位故障而引發事故。

(七)對可能因超負荷,發生部件損壞而引發事故的,應設置負荷限制裝置。

(八)有慣性衝撞運動部件必須採取可靠的緩衝裝置,防止因慣性運動而引發事故。

(九)運動中可能鬆脱的零部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緊固,防止由於啟動、制動、衝擊、振動而引起鬆動、脱落,從而引發事故。

(十)每台機械轉動設備都應設置緊急停機裝置,使突發故障引發的危險得以避開。緊急停機裝置的標識必須清晰、易識別,並可迅速接近其裝置,使危險過程立即停止並不產生附加風險。

(十一)高温、高壓的容器、管道運行過程中為防止高温燙傷、超壓爆炸必須加裝就地和遠方檢測表計和遠方能控制的泄壓裝置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十二)主體設備與關鍵的附屬設備應加裝連鎖保護裝置。

(十三)在有毒有害氣體管道、設備區域應加裝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十四)在電氣線路、電氣設備上按標準要求應配置電氣保護裝置。

(十五)在電氣設備、管道閥門檢修期間,電氣主開關和與管道內介質隔斷的首道閥門上應加裝專業安全鎖等裝置和設施。

(十六)如單一的安全裝置和設施不能滿足安全需要時,應考慮同時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安全裝置和設施。

第四章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應對所管轄的安全裝置和設施的配置、運行狀況、有效狀態進行日常管控,制定點檢、維護、檢修標準,並對安全裝置和設施進行專業點檢;建立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台帳;組織對安全裝置和設施故障、損壞等情況的缺陷處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對所管轄的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狀況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管;應制定的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辦法並依據管理辦法要求落實逐級安全管理責任;要定期組織對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台帳(包括點檢、維護、保養、增補、拆除、變更等)的完善性以及台帳運行記錄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安全裝置和設施故障、損壞要求立即修復,不具備立即修復條件的,應組織生產退出運行或經本單位廠級安全負責人同意採取可靠監護措施,方可繼續運行。

第十五條安全裝置和設施故障、損壞不能及時修復,已採取可靠措施的,各單位應確定監護、修復責任人和修復時間。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將安全裝置和設施按類別、分區域確定管理責任人。制定本單位安全裝置和設施故障、損壞的報告和處理流程。

第十七條各單位每日安排對安全裝置和設施進行點檢、維護,

發現現場安全裝置和設施有損壞或失效,應按管理流程立即報告並組織修復。相關管理人員應到現場安排處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每年對安全裝置和設施設置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價,發現不能滿足安全防護要求的,應及時補充完善。

第十九條現場用來檢(監)測設備工藝參數的表計和需要定期檢驗的閥門等裝置和設施,各單位應提前提報計劃,按時到指定地點或經有資質的人員到現場校驗。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等)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進行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好詳細的檢查、檢測、維護記錄。未經檢測、檢驗或安全裝置和設施短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安全裝置和設施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拆除、調整、缺省,如需發現需要拆除、調整的應經廠級領導批准,並由各單位組織研討後採取可靠有效的措施,並經裝備部審核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二條經審核批准需要拆除撤銷的安全裝置和設施,在拆除過程中,應在拆除部位或拆除區域設置醒目的標誌,以防發生意外。安全裝置和設施拆除以後,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檔案隨之取消。

第二十三條現場在用設備或作業環境需增設、改進的安全裝置和設施,由各單位設備、生產、安全管理科室以及所屬作業區等相關人員共同研討出可行方案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對於新增設的安全裝置和設施,一經投入運行,應配套制定相關點檢、維護、檢修標準並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做好檔案記錄。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對設備檢修或搶修後,安全裝置和設施必須及時復位,經所屬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用,設備安全裝置和設施未恢復、驗收合格不準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要依據類別備足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備品備件,要依據現場設備運行實際狀況、生產工藝,遵循科學簡單、易操作、符合標準要求進行選購。確保在安全裝置和設施故障或損壞的情況下能夠隨時更換。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在提報安全裝置和設施備品備件時,要提前提報採購計劃,要註明“安全裝置和設施”字樣,設備物資採購部對各單位提報的安全裝置和設施要優先組織採購並選擇有資質、合格的、質量可靠的裝置和設施,供貨週期能夠滿足要求的供貨商,在提報計劃後兩週內完成訂貨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八條引進新設備時應配套引進相應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未配套引進或不能滿足安全需要、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時,應在竣工前逐項加以完善,在未完善和滿足相關標準前不準投入生產運行。

第二十九條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應納入安全“三同時”相關管理範疇。

設計單位要按當前相關最新安全標準進行選型配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組織施工,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建設單位要依據現場運行環境、同行業的運行經驗,組織對安全裝置和設施相關圖紙進行審核。建設單位的設備、安全主管部門應做好過程監督、檢點工作。對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安裝要抓好過程控制,做到安裝規範可靠、校驗精確有效。工程竣工投運前安全裝置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並同時建立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管理台帳。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由於責任不落實、檢查不到位、管理混亂而導致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殘缺、失效等原因引起的傷害事故,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由於安全裝置不設置、或雖設置但不符合標準而造成傷害事故,要追究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由於未組織進行研討,私自拆除或退出安全裝置和設施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安全裝置和設施發生故障、損壞等未及時通知相關科室或相關科室未及時進行處理、採取有效措施等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新、改、擴建工程及大中修、搶修工程安全裝置和設施不健全,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違反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並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負責、專業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篇3

一、管理與分工

1、凡生產中使用的安全裝置和附件、安全疏散設施、防塵防毒防暑降温設施等,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齊全、靈敏、有效,處於技術完好狀態。

2、凡在作業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必須經常檢驗、正確使用,妥善保管。

3、各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各種安全裝置與防護器具。

(1)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等,工藝過程中温度、壓力、料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固定滅火裝置;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過濾式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等,均由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2、屬於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過流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接地保護裝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設備部負責管理。

(3)各種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如聲笛、喇叭和制動裝置等,均由綜合部負責管理。

二、維護與檢修

1、各種設備及其安全裝置都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迴檢查,維護管理使其完整可靠。

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按期檢修。

3、各種安全裝置要按其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

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須經公司領導批准方可進行。

5、安全裝置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安全裝置除專責維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三、防護器具的選用與保管

防護器具的先選與保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含氧量、毒物濃度)、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其防護範圍,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

2、凡空氣中氧含量低於18%(體積),有害氣體含量高於2%(體積)的作業場所,必須使用隔離式面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

3、嚴禁使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4、面具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面具結構性能及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5、各種防毒面具,用具用前用後均須仔細檢查過濾式面具的濾毒罐按規定定期檢查,使其始終保持良好有效,嚴禁使用失效防護器材。

6、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專人保管,車間的防護器材要設轉歸保管,按班交接。

7、各種面具應建卡造冊,定期檢查。

8、車間應根據情況備有防爆手電、防毒面具、膠靴、安全帶等急救器材和解毒藥品,以備搶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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