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

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

□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確保本企業各公司固定資產安全,對於各項固定資產的危險轉移、損失請求等保險事務處理有所遵循起見,特依“固定資產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訂定本準則。 第二條 範圍 (一)本準則所稱保險係指火災保險,但如有必要時,得增附加保險。 (二)本準則所稱應保險的固定資產係指易引起災害致於發生重大損失的固定資產,如建築物、機器設備、器具設備等。 第三條 投保要件 (一)各公司對於第二條所列固定資產包括現有、增設或承受,於取得後有尚未投保而具有危險者,應辦理火災保險及(或)附加保險,其不易發生損失危險者,得於呈准後不予投保。 (二)已辦理保險但受益人更變時,須辦理變更手續。 (三)固定資產充為抵押品,雖認定不易發生損失危險未投保者,但質權人要求投保,仍應予投保。 第四條 投保辦理部門 (一)申請部門: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投保申請。 (二)審核部門:由安全工程師負責投保的申請的審核,並會會計部門。 (三)經辦部門:由總管理處財務部負責辦理投保的手續。 □ 投 保 第五條 投保申請 (一)正式投保: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於取得固定資產時,對於應投保者,須即填寫“投保申請書”一式三份,經經理核准送安全工程師審核後會“會計部門”簽註意見後,轉呈(總)經理核准後,一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一份送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一份送會計部門。會計部門對未投保的固定資產會安全工程師後,認為有必要投保時,得函請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提出投保申請。 (二)預約投保:1.各公司認為有必要者,得附有關資料,委託總管理處財務部辦理預約保險,並應於每月三日前具體報保險標的物異動情形,由總管理處財務部憑以向保險公司衝抵預約保險,但外購機器有本準則第三條第三款情形者,總管理處財務部得先向保險公司投保預約火險後,通知所屬公司。 2.機器進廠後,資材管理部門應在每月三日前填送“外購機器進廠置放明細表”三份,依置放廠地暨貸款銀行別分別編列,呈廠處長核章後,一份留存,二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其中一份匯送承保保險公司,一份自存。 3.機器安裝試車後,資產管理部門應按同條第一款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並註明原投保預約保單號碼。 第六條 投保手續 總管理處財務部接到“投保申請書”經審查後,填具“要保書”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但有特殊情形者,總管理處財務部應將投保權利要點函請申請公司認可。 總管理處財務部於訂立保險契約後,保單正本由總管理處財務部自存,保單副本二份連同收據送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核對後,保單副本一份留存,一份連同收據送會計部門憑以整理付款。如投保的固定資產因提供抵押而必須辦理受益人移轉時,則保單正本交債權人收執。第七條 增投、減損、移轉及撤除處理 投保的固定資產因增設、減損、移轉及撤除等原因而發生變動時,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應填具“投保物變動(續保)通知單一式三份,經經理核准會安全工程師送會計部門審核呈(總)經理核准後,一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審查後向保險公司辦理另訂契約、變更契約或解約等手續,但有特殊情形者,總管理處財務部應將投保權利要點函請申請公司認可,一份送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一份送會計部門。 第八條 續保手續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於投保物保險期屆滿時,如須續保,應填具“投保物變動(續保)通知單”一式三份,經經理核准會安全工程師送會計部門審核呈(總)經理核准後,於投保期限屆滿一個月前,一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審查後,向保險公司辦理續保,一份送回固定資產管理部門,一份會計部門存。 第九條 災害報告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於投保物遭受災害時,應即通知總管理處財務部以照會保險公司,並會同總務、會計部門、安全工程師進行現場調查,將受災害的原因、時間、狀況及損害概算等填入“固定資產災害報告書”一式四份,經經理核章會安全工程師送會計部門審核呈(總)經理核准後,於三日內將二份送總管理處財務部以憑向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一份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自存,一份送會計部門。 第十條 公證勘查報告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如認有必要,得委請公證機構會同安全工程會、會計、總務部門至現場勘查,憑公證機構的“損失報告”以作為向保險公司索賠的依據。 第十一條 索賠手續 總管理處財務部於接到“固定資產災害報告”及公證機構的“損失報告”後,即填具保險公司規定的“火災賠償申請書”及“損失清單”,於損失發生後六日內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並將其副本送投保公司,受損固定資產如已提供質押,應將送保險公司的“火災賠償申請書”副本送質權人。 第十二條 賠償金入帳 總管理處財務部於領到保險公司損失賠償金後,應立即連同有關文件匯送會計部門複核辦理入帳手續,並將處理經過及結果通知投保公司。 第十三條 索賠駁訴 投保物損失賠償的請求,如有異議,總管理處財務部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並附有關資料,匯送總管理處法律事務室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保險權益。 第十四條 投保金額及費用統計總管理處財務部於每月十日前應根據“投保申請書”、“投保物變動(續保)通知單”、“固定資產災害報告書”、“保單正本”編制上月份“投保公司別固定資產保費月報表”一式數份,呈科長複核,經理核章後,一份財務部自存,其餘分送各固定資產管理部門、會計部門,並同時編制上月份“保險公司別保險保費月報表”一式一份呈科長複核,經理核章後,由經辦人留存備查。 □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公司所有外購資材、外購產品、原物料、成品保險等保險事宜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準則處理,但車輛保險則由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自行辦理。 第十六條 本準則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固定資產火災保險事務處理準則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vg3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