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應當歸檔保存的圖紙、圖表、文字材料、計算材料、照片、影片、錄音、錄像等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材料。

第三條 城建檔案工作是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併為城市各方面工作服務。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城市建設的整體出發,加強領導,把城市建設有關資料的形成、積累、整理、歸檔列入有關規章制度和有關人員的職責範圍。

第二章 城建檔案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 城建檔案工作按照國家集中統一管理的基本原則和重要城建檔案多套分存的要求,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制度、分級管理。

全市的城建檔案工作由市規劃建設委員會管理,業務上受市檔案局的指導和監督。具體工作由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城建檔案館)負責。

第五條 市城建檔案館是市政府所屬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是保管城市重要城建檔案的基地,併兼有政府職能部門的性質。市城建檔案館的主要任務是:

(一)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城建檔案及有關資料。

(二)對接收進館的城建檔案進行科學管理並積極開展利用工作。

(三)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需要,利用館藏檔案整理、彙編有關資料,主動為城市建設和領導決策服務。

(四)對有關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檢查和業務指導,並參加城建重點工程的竣工驗收。

(五)為城市建設提供城建檔案信息,開展諮詢、交流、服務工作。

(六)各縣(市)、區的城建檔案工作,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管理,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各縣(市)、區和有關單位都應配備與城建檔案工作相適應的管理人員,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準確、系統、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章 城建檔案的範圍

第七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劃範圍內形成的下列材料,均屬城建檔案的歸檔範圍:

(一)城市規劃、建設基礎資料,包括歷史沿革、科學技術、經濟、人口、文教、衞生、各種資源、地名、地震、水文、氣象等方面的檔案材料。

(二)城市勘察測繪資料,包括測繪的各種控制成果、歷年測繪的各種比例尺地形地貌,以及表述勘測綜合成果的圖紙、圖表和文字説明;所轄區範圍內有關礦藏儲量、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的勘察成果圖紙和文字材料。

(三)城市規劃資料,包括經批准的各種規劃文件、圖紙及與之相關的基礎資料;實施管理過程中修改、補充、變更後的文件、圖紙及相關的基礎資料;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存根及圖紙;舊城改造項目的原狀文件、圖紙、照片等資料。

(四)城市建設管理資料,包括城市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及各方面的管理檔案、資料;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徵地、核撥土地的審批手續、圖紙及證照,建築用地現狀圖和房、地產管理的證書存根、圖紙及文字材料。

(五)市政工程資料,包括城市道路、橋樑、涵洞、雨污水排放管道,污水處理廠,生物塘及各種泵站等工程設施的現狀圖、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和文字材料。

(六)公用設施資料,包括給水、消防、防汛、供氣、供熱、供電、電信、煤氣、路燈、環衞等工程的現狀圖、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和文字材料。

(七)交通運輸設施資料,包括鐵路、公路、公共交通等方面的工程總平面佈置圖及所屬主要建築物、構築物工程的設計依據、施工、竣工圖紙和文字材料。

(八)工業建築資料,包括所轄區域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工廠總平面佈置圖、主要生產廠房、地上地下重要工程設施、重要倉庫工程的文字、圖表等檔案材料。

(九)民用及公共建築資料,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黨政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辦公樓、綜合營業樓、學校、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展覽館、體育館(場)、賓館、醫院、影劇院、廣播電視台、商場、住宅以及有特殊意義和一定建築水平、藝術價值較高的建築工程等檔案材料。

(十)風景名勝、園林綠化資料,包括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範圍界限和沿革、園林綠地總面積、公園、動物園、苗圃、名木古樹、古蹟、古建築、紀念性建築、城市雕塑、名人故居以及革命遺址等方面的現狀圖、竣工圖、照片、記載、修繕記錄和文字材料。

(十一)環境保護資料,包括城市污染普查、環境質量評價、大氣水質污染監測、環境科研、三廢治理、污染源治理等方面的圖紙、數據、文字説明、總結報告、成果彙編等檔案資料。

(十二)城市建設科研資料,包括各項專題科研項目的研究成果報告、論文、新技術、新工藝等科研成果的圖紙和文字材料。

(十三)城市防洪資料,包括市轄區域內的河道溝渠防洪堤壩、與城市有關的水庫、湖泊、堤、閘工程圖紙、文字材料、主要河渠歷年行洪、洪水水位記錄、歷年排洪渠道清障記錄、水災報告等文字資料。

(十四)人防設施和搞震資料,包括人防總體規劃、重要的地下幹道、出入口位置、指揮系統、地下工程設施等現狀圖、竣工圖和文字材料;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的軍事建築工程的總平面圖、地下管網和其他隱蔽工程竣工圖、文字材料;城市抗震的歷史記載、觀測數據及分析等方面的圖紙資料、文字材料。

(十五)以上各方面的地下隱蔽管道、線路及其它地下設施的設計文件、施工圖及竣工圖。

第四章 城建檔案的編制與報送

第八條 建設工程竣工檔案是城建檔案的主要內容,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承包合同時,要明確規定編制竣工檔案的責任、套數、經費和交接時間。

竣工檔案的編制按照市建委[1986]78號《關於做好編報竣工檔案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竣工檔案,建設單位要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報送城建檔案館。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城建檔案,由形成單位在第二年六月底前無償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對過去沒有報送的城建檔案要進行補報,由城建檔案館保存並對形成檔案的單位無償提供利用。

第十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均應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向城建檔案館預交竣工檔案保證金。否則,規劃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具體辦法按照市建委、計委、建行、檔案處市建[1985]32號《關於對城市建設工程實行交付竣工檔案資料保證金的通知》執行。

工程竣工並按規定期限報送竣工檔案後,保證金如數退還。逾期不報送竣工檔案的,保證金移作補測、補繪檔案資料費用,不再予以退還。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把竣工檔案作為驗收的主要條件之一。沒有竣工檔案,不得組織驗收。竣工檔案不合格的要限期補作,否則不能交付使用。

重點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有城建檔案館參加。

第十二條 工程改建、擴建或維修後有變更的,應及時修改、補充有關檔案並按規定主動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十三條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建設單位應妥善保管。單位撤銷時,應將其工程檔案上交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不按規定編制、報送竣工檔案或因竣工檔案編制不準確,而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承擔;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城建檔案的保管與利用

第十五條 城建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以下三種:

(一)永久保存的檔案,即全市性的或重要的永久性工程,以及具有利用研究價值或歷史價值的城建檔案;

(二)長期保存的檔案,即在較長的時期內(一般為二十年至六十年),作為工程管理、維護、改建、擴建查考依據的城建檔案;

(三)定期保存的檔案,即在一定時間內(二十年以下),供查考應用的城建檔案。

第十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劃分城建檔案的保密等級。凡涉及國家機密的城建檔案設專櫃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 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應對接收歸檔的城建檔案及時進行登記、整理、鑑定、編目和統計工作,積極利用。

第十八條 對城建檔案的保管情況,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採取措施,進行復制或修補。

第十九條 借閲城建檔案必須履行借閲手續,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可收取檔案利用費和檔案複製費。收費標準按國家檔案局、國家物價局《關於利用檔案收費有關規定的通知》執行。

第二十條 查閲城建檔案不得勾劃、圈點、塗改、裁剪或轉借,如有損壞,應予賠償,故意損毀、篡改、偽造城建檔案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保管城建檔案必須有專用庫房和相應的設備。庫房內應保持適當的温濕度,並有防盜、防火、防曬、防潮、防蟲、防塵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不得擅自銷燬檔案。對無保存價值需要銷燬的檔案,必須編造清冊,報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方得執行。銷燬檔案時應有二人以上監銷。 

標籤: 檔案管理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pw0low.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