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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福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福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計價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福建省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及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是指建設工程估算、概算、預算、標底價、投標價、合同價、結算等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費用總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其他按規定允許進入工程造價的費用。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依法進行,遵循價值規律,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監督管理。

各縣(市)、馬尾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財政、審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依法進行監督。

第二章  資格管理

第六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必須取得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或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並在核定的單位和專業範圍內承擔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第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承擔建設工程造價業務:

(一)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必須按國家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取得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並在核定的範圍內從事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二)建設單位具備相應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以承擔本單位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清單、標底價編制和概預結算審核。未經核准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或審核;

(三)設計、施工單位具備相應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可以承擔本單位設計工程的概預算或施工工程的預結算、投標價編制。不具備相應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編制。

第八條 外地市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入本市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登記

第九條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證書實行定期審驗制度。

第三章  計價依據的制定和管理

第十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按國家或省有關規定分別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佈。

前款所稱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勞動定額、費用定額、工期定額和人工、材料、機械預算價格、工程造價要素調整指數及其他造價調整規定。

第十一條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按有關規定組織編制計價依據,並對本行政區域內使用的各類計價依據實施管理,對定額缺項的常用項目編制地區性補充定額。單位工程一次性補充定額,應當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未備案的,不得作為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

第十二條 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造價信息網絡,適時發佈工程造價信息。有關生產、銷售、建設、設計、施工、中介服務等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資料。

第十三條 實行建設工程造價資料積累制度。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有重複使用價值的工程造價數據庫,有關單位和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報送資料。

第四章  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根據建設規模、標準、主要設備選型等,依據投資估算指標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並考慮從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匯率、税率等動態因素。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在優化設計方案的基礎上,依據初步設計文件、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動態調整規定等進行編制。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方案、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工程造價調整規定等進行編制。

第十七條 以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標底價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單位依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和有關計價規定等進行編制或審核。投標價由投標單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以有關計價依據為基礎,結合本企業實際及市場情況確定。

第十八條 以非招標方式發包的工程,應當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考慮風險及其他需要調整的因素確定合同價。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明確合同價、合同價調整的條件與方式、工程款支付與結算辦法及其爭議解決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條款。合同價不得低於成本價。

第二十條 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隱蔽工程和其他影響工程造價的事項,應當做好現場記錄,並按規定進行確認,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編制竣工結算。竣工結算依據合同價、合同價調整的條件與方式以及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竣工圖等進行編制。施工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編制竣工結算並送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協商一致。

辦理竣工結算過程中有爭議又協商不成的,應當在上述時限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解決。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檢查。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時弄虛作假、隨意抬價、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二十三條 實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前將施工合同價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四條 實行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工程竣工結算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不得就同一項目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委託。禁止轉讓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工程造價專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不得超越所在單位的業務範圍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承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時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書面合同,並使用或參照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佈的合同示範文本。

第二十七條 本市使用的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應當按有關規定報經審定,並向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登記。

第二十八條 對工程造價的爭議,可以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調解、審定。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工程造價違法行為均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資格證書或超越核定範圍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

(三)超越所在單位的業務範圍承擔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

(四)未按規定參加資格證書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繼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

(五)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有弄虛作假、隨意抬價、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

第三十一條 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轉讓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分別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責令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並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經核准承擔本單位建設工程造價業務的;

(二)外市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進入本市承接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未按規定辦理手續和登記的;

(三)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有弄虛作假、隨意抬價、壓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

(四)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就同一項目接受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委託的;

(五)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價、竣工結算報送備案的;

(六)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未按規定報經審定並登記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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