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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中外合資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管理規定

廣東省中外合資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管理規定

1990年5月16日廣東省政府發佈了關於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的管理規定,給大家介紹關於廣東省中外合資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廣東省中外合資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管理規定
廣東省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檔案信息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國家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統稱合營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合營企業檔案,是指合營企業在各項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對企業生產經營、科學技術管理具有查考使用價值的各種不同形式和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 合營企業檔案是真實反映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工作發展的歷史記錄。各合營企業必須建立和健全檔案,並將其列入本企業的工作和發展計劃,加強領導,統籌安排。

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檔案工作,必須明確有一位企業的領導人分管,配備專職或兼職的檔案工作人員具體管理。需要設置檔案機構的,由企業領導決定。

第五條 合營企業檔案工作應接受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指導。

第六條 合營企業文件材料的歸檔範圍,應包括合營企業的申請立項的意向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合營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產品生產、經營銷售、公共關係、技術管理、設備儀器、計劃統計、物資供應、外匯管理、勞動工資、安全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訓、特技研究、工程建設、開業結業以及其他方面的各種文件材料。

第七條 屬於合同、協議規定合營各方獨自保密的技術,其技術文件材料由合營各方指定專人保存。

第八條 合營企業生產、產品試製、科研、工程和其他技術項目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縮微膠片、照片、錄音、錄像和計算機磁帶,下同),應在技術項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後,由技術項目負責人指定有關人員負責整理歸檔。

確因工作需要經常查用的科技文件材料,可在整理立卷後暫由業務部門和生產部門管理,但必須向本企業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移交一套完整的檔案目錄,以便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驗收和檢查。

各項管理工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業務部門指定有關人員在翌年上半年內整理歸檔。

第九條 合營企業引進的技術設備,企業有關業務部門必須會同檔案部門對合同中所列的技術文件材料項目進行驗收、鑑證,並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條 對文件材料歸檔的基本要求:

一、歸檔的文件材料必須是原件,完整齊全,能準確反映本企業生產經營和各項管理活動的真實內容和歷史過程。

二、歸檔文件材料必須經過分類整理,立卷編目,區分不同價值,便於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條 合營企業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要列入生產、技術、經營等各項管理程序,列入本企業有關部門的職責範圍和有關人員的崗位責任制。

第十二條 合營企業要建立和健全本企業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歸檔,以及檔案的保管、保密、鑑定、統計、利用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合營企業應根據實際需要,紡制檔案目錄等檢索工具,以便提供利用。

第十四條 合營企業應根據保存的檔案數量,設置存放檔案的庫房和箱櫃;檔案庫房應有防盜、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高温、防污染的安全設施。

第十五條 合營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檔安保管期限的規定,編制本單位的檔案保管期限表,並由企業領導人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檔案管理人員共同組成鑑定小組,負責對本企業的檔案進行鑑定工作。

第十六條 合營企業檔案在合營期間不銷燬。合營企業終止後,由中方合營者保存;凡確已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必須造具清冊,報專業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銷燬。

第十七條 合營企業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應積極做好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充分發揮檔案信息作用,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服務。

第十八條 合營企業會計檔案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會計制度》和《廣東省經濟特區涉外企業會計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合營企業形成的各種檔案資料,在合營期間,為合營者共有,合營各方因工作需要均可查用本企業的檔案。

第二十條 合營企業在簽訂合營協議、合同和制定企業章程時,應明確列入檔案管理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 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合營企業,其檔案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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