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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會計檔案管理規定

餐飲會計檔案管理規定

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餐飲會計檔案管理規定

1.各種會計檔案應按月、按編號順序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指定專人歸檔保存,出納入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類會計檔案最低保管期限見附表:

3.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該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4.除會計核算資料外,預算、決算資料、成本分析報告、其他財務分析報告等重要史料和證據,是財務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每月電腦備份妥善保管。

5.財務資料不準外借,須複製財務資料時,應由財務人員辦理,並進行登記

6.本公司人員調閲以前年度財務檔案,須經財務部經理同意簽字後方可調閲,並辦理調閲登記手續,查閲本年度財務檔案資料需得到財務部經理或主辦會計人員的同意並辦理登記手續後查閲。

7.查閲或者複製財務檔案的人員,嚴禁在財務檔案上塗畫、拆封、抽換或進行其他改變。

8.會計檔案的保管期期滿後銷燬事宜,按照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佈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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