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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上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上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

為了規範對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上臨時建設、臨時建設用地的管理,制定了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上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下面是規定的詳細內容。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上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上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

(20xx年2月1日滬規法(20xx)857號文發佈,根據20xx年4月29日《關於印發〈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上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滬規土資建規〔20xx〕303號)重新發布,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規範對本市國有建設用地上臨時建設、臨時建設用地的管理,根據《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國有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臨時建設是指:建設單位(個人)經批准在國有建設用地上建造臨時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或者管線的活動;臨時建設用地是指:建設單位(個人)經批准臨時使用國有建設用地進行建設或用作堆場、施工作業面、停車等。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是本市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各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所在區域範圍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的規劃和土地管理。

第五條(批准及按證施工要求)

除使用建設單位(個人)自有項目建設用地外,任何建設單位(個人)需臨時使用土地的,必須向各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建設單位(個人)必須按《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准的內容和要求臨時使用土地。

除在已批准的建設工程基地範圍內建設臨時施工設施外,任何建設單位(個人)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向各區(縣)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個人)必須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內容和要求進行建設活動。

第六條(臨時建設管理規定)

臨時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臨時建設不得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實施,不得影響公共衞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觀。

(二)臨時建築層數必須控制在二層以下(含二層),不得建設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三)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應當按照《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下簡稱《技術規定》)執行。如在浦西內環線以內執行有困難的,在不嚴重影響周邊環境的條件下,可以由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核定,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與相鄰建築間距低於《技術規定》的,建設單位(個人)應當與直接影響的相鄰方達成協議。

第七條(臨時建設用地管理規定)

除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或急需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之外,應嚴格控制臨時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臨時建設用地不得影響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近期建設規劃的實施,禁止在城市近期建設用地內安排臨時建設用地。

(二)臨時建設用地不得影響公共衞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觀。

(三)禁止在現狀城市公共綠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教育用地內安排臨時建設用地。

(四)歷史遺址、優秀歷史建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範圍內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保護區範圍內,以及城鄉規劃保留的街區內的臨時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臨時建設變更規劃許可)

任何建設單位(個人)應當按照規劃許可進行臨時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臨時建設工程不得轉讓、交易。

第九條(臨時建設用地改變性質)

任何建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臨時建設用地性質。確需改變的,必須經原審批機關批准。臨時建設用地不得出讓、轉讓或租賃,並不得建設永久性建設工程。

第十條(報建要求)

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使用建設單位(個人)以外項目土地的,應當繳驗土地權屬文件和與土地權屬人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使用自有儲備土地的,應當繳驗土地權屬文件;使用非自有儲備土地的,應當繳驗土地權屬文件和與土地儲備機構簽訂的臨時使用土地合同。

申請《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可同步申請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建設單位(個人)在自有項目用地上進行臨時建設的,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繳驗相關的土地權屬文件;使用本單位(個人)以外項目土地或儲備土地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提供《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文件。

建設單位(個人)進行臨時建設,應根據項目性質的需要徵求消防、環保、衞生等相關部門的意見,並在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一併提交給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建設項目因施工需要臨時使用基地以外土地的,建設單位(個人)在申請建設用地時可一併提出申請,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批准文件時應當一併審批。

第十一條(有效期限)

《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與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兩年,涉及臨時建設用地的,有效期還應當與臨時建設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

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在《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自行拆除臨時工程,恢復原狀。確需延長使用的,應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延期以一次為限,延期不超過一年。

第十二條(無條件拆除、恢復)

臨時建設、臨時建設用地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內,因國家建設或其他社會公益事業需要,必須提前拆除或收回的,建設單位(個人)應當在收到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出的通知書之日起三十天內,無條件自行恢復原狀。

第十三條(工程規劃許可公開)

臨時建設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按照《上海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開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公開。

第十四條(批後管理)

建設單位(個人)在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按《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的要求向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開工放樣複驗和竣工規劃驗收。

第十五條(處罰)

對建設單位(個人)違反本規定,涉及違法建設的行為,由規劃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原《上海市臨時建設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規定》(滬規法〔20xx〕857號)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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