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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海口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城市建設是我國當前重要工作之一,而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又是城市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傳統的城市建設檔案管理逐漸難以跟上當前社會的步伐。下文是海口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海口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市城建檔案館負責本市城建檔案日常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市檔案局監督、指導。

第五條 城建檔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城市建設系統、各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建設單位檔案管理機構為基礎的全市城建檔案管理體系。

建設系統、市屬各區城建檔案主管部門以及建設單位應設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城建檔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檔案資料的收集、歸檔、保管、移交和報送工作。

第六條 市城建檔案館接收和管理下列檔案材料: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民用建築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衞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監理、園林、風景名勝、環境衞生、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經濟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建設部、國家檔案局確定的其他城市建設檔案資料。

第七條 建設單位在招標投標和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訂合同時,要對工程檔案的套數、費用、質量要求、移交時間等提出明確要求。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認真收集和整理本單位形成的工程檔案,及時向建設單位移交。監理單位要協助建設單位監督、檢查各單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積累和立卷歸檔。

第八條 凡列入市城建檔案館接收檔案範圍的工程,其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提請市城建檔案館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市城建檔案館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作為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和備案的必備文件。

第九條 城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形成的檔案材料,應當在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由建設單位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完整的工程檔案。凡列為市級以上(含市級)重點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還應向市檔案館報送一套完整的竣工圖。

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的檔案內容,由市城建檔案館按國家規定確定。

第十條 停建、緩建工程檔案,暫由建設單位自行保管。

被撤銷單位的建設工程檔案,應當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投入使用後進行改建、擴建或重要部位進行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設檔案,並在竣工後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十二條 屬於建設項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線檔案材料,應當與建設工程檔案一併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

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材料,應當在普查、測繪工作結束後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每年應當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管線現狀圖和資料。

第十三條 本市城市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1至5年後,應當全部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具有長期保管價值的檔案,市城建檔案館可根據需要選擇接收。

房地產權屬檔案的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市屬開發區建設檔案,應按照1995年《建設部關於做好開發區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規定,每兩年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具有長期和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材料。

第十五條 報送和移交的城建檔案,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檔案材料必須是原件;

(二)檔案材料應當完整、準確、系統、圖形清晰、字跡工整;

(三)檔案材料的技術整理應符合國家城建檔案案件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 報送、管理的城建檔案,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有關檔案保護、保管的規定。

第十七條 市城建檔案館應當建立健全檔案、資料的接收、整理、保管、鑑定、銷燬、統計、保密、編研等管理制度,保證城建檔案安全、完好。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城建檔案,應當遵守有關規定,不得損毀、丟失、塗改、偽造城建檔案;不得擅自提供、銷燬城建檔案;不得倒賣牟利或將城建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

第十九條 市城建檔案館應積極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有償向社會提供信息資源服務。

第二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海南省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凡應向市城建檔案館報送或移交城建檔案而無故不送交的,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城建檔案管理工作人員在城市建檔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城建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8日起施行。1987年4月1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發佈的《海口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條例》(市府[1987]13號)同時廢止。

城市建設檔案

在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等有關活動中形成並歸檔的科學技術文件材料。是城市自然面貌和城市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和地下管線等各項建設的真實記錄。

按類別劃分:

①城市勘測和城市規劃檔案,包括地形地貌勘測文件和地形圖,城市經濟和人口資料,礦藏資料和水文地質、工程地質資料、地震、氣象、地名和城市歷史沿革資料,以及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各項專業規劃文件等。

②城市建設管理檔案,包括城市建設方針和政策、法規文件,土地徵用、劃撥文件、建築管理、市政工程管理和房產管理文件等。

③市政工程檔案和公用設施檔案,包括道路、橋樑、涵洞、隧道、排水、防洪等市政工程檔案,以及給水、供氣、供熱、供電、電信、城市照明、公共交通等公用設施檔案。此外,交通運輸工程 (鐵路、公路、水運、航空)檔案,工業建築工程(工廠、礦山、電站)檔案,民用建築工程檔案,以及園林綠化檔案、環境保護檔案、人防工程檔案等等,都是城市建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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