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條據 >條例 >

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建築消防設施安裝施工是建築施工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建築項目施工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施工流程。建築消防設施安裝施工過程中施工質量的好壞直接決定了消防設施未來投入使用的壽命和正常運行的狀態。下文是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歡迎閲讀!

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管理,保障建築消防設施正常運行,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築消防設施的配置、維護與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在建築物(含構築物)中用於火災預防、滅火救援、人員疏散的系統、設施、設備,包括: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及消防聯動控制系統;

(二)防煙排煙系統;

(三)消防通訊及火災應急廣播系統;

(四)消防供電、配電系統和電氣防火防爆設施;

(五)消防供水設施、消火栓系統和滅火器;

(六)防火門等防火分隔設施;

(七)火災應急照明設施、疏散指示標誌及疏散樓梯、疏散通道、疏散門、消防電梯;

(八)消防法律法規或者消防技術標準規定的其他建築消防設施。

第四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消防監督檢查範圍內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公安派出所對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的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工作實施日常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房管、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築消防設施管理的相關監督工作。

第五條 建築物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配置建築消防設施,設置消防安全標誌。

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符合本省消防技術標準。設計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負責,工程監理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消防產品,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和人員違反消防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施工質量。

禁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分別在生產、流通、使用領域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並互相通報相關情況。

第七條 國家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包括建築消防設施在內的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除前款規定外的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將消防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對備案的消防設計和建設工程進行抽查。

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的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建築消防設施由建築物的產權單位負責維護管理,或者由產權單位書面委託使用單位、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管理。

同一建築物有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書面約定各方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並確定責任單位對共用的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責任,確保建築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一)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人員及其職責;

(二)制定並落實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制度;

(三)組織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接受消防安全培訓並取得上崗證;

(四)依法做好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建檔等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條 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應當制定並落實值班管理制度,保證24小時兩人值班,並按照規定做好值班記錄。

值班人員應當是取得上崗證的自動消防設施的操作人員。

第十一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頻次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

(一)公共娛樂場所營業時,結合公共娛樂場所每2小時巡查一次的要求,視情況將部分或者全部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納入其中,但全部建築消防設施應當保證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日巡查一次;

(三)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週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二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測,檢測對象包括全部消防設施、系統、設備及組件。檢測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檢測記錄,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

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以及國家標準規定的一類高層公共建築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自系統投入運行後每一年底前,將年度檢測記錄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在重大節日、重大活動前或者期間,應當根據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檢測。

第十三條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固定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等技術性能較高的消防設施,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檢測。

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對檢測報告的內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

消防安全檢測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檢測機構應當事先告知委託檢測單位有關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並出示收費依據,具體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由雙方在合同中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在值班、巡查、檢測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問題或者出現故障的,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維修,並按照規定做好維修記錄。

建築消防設施因維修、改造停止使用的,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將情況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人員密集場所出現前款情況的,還應當採取在場所入口處醒目位置張貼公告或者在場所內廣播等方式,將建築消防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情況告知公眾。

第十五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保養,並做好保養記錄:

(一)定期對易污染、易腐蝕生鏽的消防設施進行清潔、除鏽、潤滑;

(二)定期對火災探測器進行清洗、標定;

(三)定期對儲存滅火劑和驅動氣體的壓力容器進行試驗、標識;

(四)按照產品説明書的要求,對其他類型的消防設施進行保養。

第十六條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將建築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原始技術資料等基本情況和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維修記錄、保養記錄等動態管理情況整理歸檔。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監督的內容包括:

(一)建築消防設施的配置情況;

(二)建築消防設施管理制度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建築消防設施的巡查、檢測及運行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及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

(五)建築消防設施的專項檔案情況。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築消防設施存在隱患的,應當責令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對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

臨時查封措施的實施和解除程序依照《江西省消防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檢查職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應當經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批准;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用户、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監督檢查職責的;

(二)在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問題不依法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為用户、建設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a>第十條第一款,消防控制室未落實24小時兩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三項,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對建築消防設施每週巡查一次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依照職責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處罰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未將年度檢測記錄報送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建築消防設施常見管理問題

1、火災探測器(探頭)超期服役,國產探頭壽命一般在三萬小時左右,(三年半),世界名牌火災探測器的使用壽命最高可達六萬小時(七年)。但現在有的建築報警系統一經十幾年了,對探頭仍不更換、不維修、不清洗,探測器的靈敏度根本滿足不了工作需要,所得到的火災信息也不可能準確,這就可能貽誤報警時機,造成災難,這種情況屬於重大火災隱患。

2、自動報警系統年檢失當。有的單位不能堅持年檢,有的測試方法不規範,測試結果缺乏可靠性。(這種責任檢測單位應當承擔)一些單位對法定年檢敷衍了事。

3、有的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管理鬆懈,平時對自動報警系統疏於維護,出現問題不能及時維修,帶病運行;

4、有的自動報警系統與滅火系統和其他消防設施系統的不能聯動,消防設施系統功能存在缺陷,這種現象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的建築中很普遍。

5、有的單位消防控制室平時值班人員不足,往往一人一天,超過12小時的值班;不足兩人在崗。不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6、消防電源存在問題,不能保證自動報警系統在停電的情況下自動切換繼續工作。

7、建築消防設施更新換代,或增加配置,更新設備時,設計不合理,與原設備其他系統無法聯動。

8、自動報警系統放棄使用,不申請不報告,自消自滅。這種情況比例不小,屬於重大火災隱患。

9、自動報警系統沒建立完整的操作規程,並且不按照操作規程去運行,有的單位消防控制室未保證24小時監控,甚至上班開機,下班關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tiaoju/tiaoli/d4l7jm.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