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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煤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煤礦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保障我礦職工民主管理權力,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智慧和創造力,發展煤礦經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煤礦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礦委的政治思想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礦總經理、礦長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定期聽取礦長的工作彙報,審議煤礦的經營方針、長遠和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和技術引進計劃、職工培訓計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就上述方案的實施作出決議;

二、審議通過礦委提出的企業經濟責任制方案,工資調整計劃、工資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三、評議、監督企業幹部,並提出獎懲、任免的建議; 對工作卓有成績的幹部,可以建議給予獎勵,包括晉級、提職,對不稱職的幹部,可以建議免職或降職;

四、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問題時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礦委提出建議,也可以向上級工會報告。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七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力的企業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八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以車間為單位,由職工代表相互推選產生。

第九條 職工代表由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方面的職工等組成,幹部為職工代表的五分之一。

第十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兩年改選一次,可以連選連任;中途如有職工代表離礦,則通過補選的辦法,產生新的職工代表。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聯繫羣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羣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選舉產生。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項,經總經理、礦長、煤礦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如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 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七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三、主持職工代表大會會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四、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人員的素質。

五、接受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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