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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 則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條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第二條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情況的報告;

第三條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 勞動模範候選人;

第四條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 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

第六條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工會組織

第一條公司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公司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公司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企業終止,該企業工會、分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工會撤銷後,工會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

第五條公司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公司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公司協商確定。

第六條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條公司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事宜。經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 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

第一條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二)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四)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衞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衞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睏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五)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條條堅持羣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羣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三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羣眾的意願,依靠會員和職工羣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四條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一條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並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三)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二條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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