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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學校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 總 則

1.1 職工代表大會是學校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羣眾審議重大決策和監督行政領導,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1.2 職工代表大會必須接受學校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職權。

1.3 職工代表大會應保證校長在學校中處於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積極支持校長行使教育管理決策和統一教育教學活動的職權;校長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保障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行使職權。

1.4 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2 職 權

2.1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2.1.1 定期聽取和審議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職工培訓計劃、重大科研立項、財務預決算、自由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2.1.2 審查同意或者否決學校的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

2.1.3 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並採用代表無記名投票形式進行表決。

2.1.4 評議、監督學校各級行政領導幹部,並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

2.1.5 主管機關任命或者免除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職務時,必須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2.2 校長對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可以提請複議。複議後仍有不同意見,校長應當按決定執行,並可報告上級主管機關。

職工代表大會對校長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建議校長加以修改,雙方意見不能統一時,可以報告上級工會。

2.3 校務委員會應有職工代表(包括工會主席)參加,參加的代表數不應少於校務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一。

2.4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可由校長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集體合同或共同協議,對學校發展、改善辦學管理、增加職工收入、尊重和保障職工政治民主權利、勞動保護和改善職工集體福利等共同目標,作出明確的規定,互相承擔責任和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3 職工代表

3.1 職工代表的產生。

3.1.1 凡是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單位職工,均可當選為代表。

3.1.2 職工代表以分工會(系、部)為單位,依照職工代表的條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額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3.1.3 校級領導幹部,分配到各單位參加選舉,並參加選舉單位的活動。

3.1.4 職工代表在基層單位產生後,須經各級黨組織審核,並報職工代表大會資格審查小組,經審查批准後方為有效。

3.2 職工代表的組成。

3.2.1 校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佔全校職工總數的15%左右。職工代表應有教師、職員、工人、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面職工組成,教師代表一般佔職工代表總數60%以上,女教工、青年教工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3.2.2 出席校職工代表大會,以總支為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人數少的單位,可合組代表團。各代表團推選團長1人,副團長1人。

3.3 職工代表的任期。

3.3.1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3-5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3.3.2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的職工有權監督和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3.3.3 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因校內工作調動,代表資格仍然有效;調出校外,代表資格自動取消。

3.3.4 職工代表在任期內如遇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即為當然會員代表。

3.4 職工代表的權利。

3.4.1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4.2 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學校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4.3 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3.5 職工代表的義務。

3.5.1 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技術業務水平和參加管理的能力。

3.5.2 密切聯繫羣眾,代表職工合法利益,如實反映職工羣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5.3 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4 組織制度

4.1 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

4.1.1 主席團成員包括科研人員、教師和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其中教師、科研人員及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4.1.2 主席團名單由代表團和黨、政、工、團協商提名,提交預備會討論通過。

4.1.3 大會主席團的職責是:主持大會的召開,討論確定大會的議程、重要文件和事項,審議大會的決議和重要決定。

4.2 職工代表大會推選職工代表若干人參加校務委員會,參加校務委員會的職工代表要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要向職工代表大會彙報工作,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有權撤換參加校務委員會的職工代表。

參加校務委員會的職工代表人選,一般可以從各專門小組(或專門委員會,下同)負責人中提名。

4.3 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校長、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4.4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學校活力、促進教育教學發展、提高經濟效益,針對本校教育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4.5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4.6 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需要,設立組織評議、教育教學管理、提案審查、生活福利、民主評議幹部和職工代表大會認為需要設立的其它專門小組。

各專門小組由若干人組成,設正、副組長各1人。專門小組成員實行常任制,任期一屆。各專門小組的人選,一般在職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請非職工代表,由大會主席團提名,但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4.7 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工作是:

4.7.1 審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4.7.2 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以審定屬本小組分工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問題,並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4.7.3 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職工提案的處理,並向職工代表提出報告。

4.7.4 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佔用工作時間,經校長同意,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待遇。

4.8 職工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校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根據需要邀請校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5 職工代表大會與校工會委員會

5.1 校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也可以把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結合起來召開。

5.2 校工會委員會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5.2.1 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5.2.2 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工作。

5.2.3 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

5.2.4 組織專門小組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的執行情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5.2.5 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治、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5.2.6 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建議,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5.2.7 組織學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6 分工會的民主管理

6.1 分工會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組或職工大會。

6.1.1 分工會要根據具體情況相應建立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佔本部門職工總數的15%(其中校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是分工會的職工代表)。

6.1.2 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

6.1.3 分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不設主席團,在黨總支(支部)的領導下由分工會委員會主持會議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它的主要任務和職權是:貫徹校職代會決議和學校佈置的任務;民主評議本單位中層領導幹部及參照校職代會有關職權,對本單位權限範圍內的事項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必要時可形成決議。

6.2 分工會代表大會、職工代表組或職工大會原則上參照本制度執行,也可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報校工會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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