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文祕 >規章制度 >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廣大教職工民主管理學校的一種組織形式。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中學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中學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工會法>、<教育法>、<教師法>賦予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提高參政意識,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為了加強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建設,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實施校務公開。依據<貴州省中國小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三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民主程序行使職權。教代會工作納入學校年度工作計劃,教代會會議經費列入學校財務預算。

第四條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教代會以鄧小平理論和江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法規,正確處理國家、學校、教職工三者利益關係,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緊緊圍繞學院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促進學校的改革與發展。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一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

第二章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審議校長工作報告,討論學校年度工作計劃、發展規劃、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等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權,討論通過學校崗位責任制方案,教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它與教職工有關的基本規章制度。由校長頒佈實施。

(三)審議決定權,討論決定教職工住房分配及福利費管理使用的原則和辦法,以及其它有關教職工的集體福利事項。

(四)審議監督權,評議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對被評議幹部可以進行表揚、批評,必要時可以建議上級機關予以嘉獎、晉升、或予以處分、免職。

第八條校長要積極支持教代會的工作,認真對待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執行和處理教代會作出的決議,認真處理代表的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四項職權。

第九條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項職權,協助校長開展工作,教育全體教職工以主人翁的態度積極支持和投身學校的各項改革,自覺的遵守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學校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教職工代表

第十條教職工代表的條件

(一)凡依法享有政治權利的本校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

(二)教職工代表的基本條件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模範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科學文化和技術。

2、有一定的理論政策水平和議事能力,有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的能力,不謀私利,勇於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3、敢於批評和自我批評,敢於同不良行為作鬥爭。

4、熱心為羣眾説話辦事,堅持原則、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團結同志,受羣眾的信賴和擁護。

第十一條教職工代表的產生

(一)教代會代表名額為全校教職工總數的20%—25%。校工會根據各組的教職工人數、工作性質、工作需要,按比例協商分配名額。

(二)代表要體現代表性和羣眾性,教師不少於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職工、青年教職工和具有高、中級職稱的代表應占一定的比例。

(三)校工會確定各組代表名額和任職條件,由各分工會或小組負責主持,採取無記名投票的辦法,經過半數的教職工同意方能當選為代表。

(四)校黨、政、工、團主要負責人一般應選為代表。選舉時,將他們的名額分配到有關各組,以普通教職工的身份參加選舉,原則上不佔各組代表的分配名額。

(五)由教代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進行資格審查。代表經審查確定以後,予以公佈,併發給代表證。

(六)教代會根據需要可設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學校的在職幹部和教職工,也可以是學校退(離)休幹部和教職工,列席和特邀代表由工會提名,經教代會籌備領導小組與學校有關方面協商確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總數不宜超過正式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按照規定的程序有權提出提案和議案。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對學校的工作有審議、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各級領導幹部有評議、監督的權利。

(三)有權參加檢查學校有關部門執行教代會大會決議的提案處理情況,必要時有權對有關部門提出質詢。

(四)有權對教代會的工作提出批評的建議。

(五)凡參加教代會活動而佔用的時間正常出勤待遇。

(六)因行使正當民主權利而遭受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或控告。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帶頭做到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管理育人,不斷增強民主意識,提高參政議政能力,積極參加教代會的各項活動,認真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密切聯繫羣眾,關心羣眾生活,聽取和反映羣眾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羣眾工作。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管理

(一)教代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三年,屆滿可連選連任。

(二)代表應按時參加教代會會議,確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的,要向大會請假。

(三)代表在校內調動工作,其代表資格予以保留,參加調入部門代表組的活動;代表辦理了退(離)休手續或調離學校,其代表資格自行消失。

(四)代表工作不負責任、不履行義務,經勸告無效者,可由選舉單位二分之一以上教職工通過,予以撤換。

(五)代表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處罰、自動離職、被開除公職的取消其代表資格。

(六)代表出現缺額,學校工會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補選,補選代表的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五條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應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幹部、先進教師代表,教師應占多數。

第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三年一屆,定期開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有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過方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説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問題,或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開大會或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第十七條校工會在教代會大會閉幕期間行使教代會職權。

第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機構的日常工作。在校黨總支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徵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總支批准後,召開大會。

(二)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組及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活動,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三)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組長會議或組織代表按規定的程序,召集臨時代表會議。

(四)向代表和教職工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五)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五章代表大會的召開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分三個階段進行,即會議籌備階段、正式會議階段和會後督促貫徹落實階段,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階段基本程序。

(一)制定會議方案。會議方案由校工會負責起草,內容包括:會議的指導思想、主要議題、會議議程、會期、提案徵集、主要文件、組織機構、活動安排、會議經費預算等。

(二)成立會議籌備組。籌備組應由黨政工團負責人組成,組長由黨總支主要領導人擔任,下設若干專門工作小組。

(三)教代會換屆時。擬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額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條件,選舉辦法等方案。組織選舉代表、審查代表資格、公佈代表名單。

(四)確定大會議題。議題應圍繞學校的改革與發展,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和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來確定。

(五)徵集提案。徵集提案是籌備階段的一項重要的工作。

1、提案內容,一是需要解決什麼問題;二是為什麼要解決這個問題;三是解決問題的可能性與效益;四是解決問題的方法;五是有關建議;六是提案人(包括附議人)。

2、提案徵集的過程。提案徵集工作由工會或提案審查小組負責,其程序:一是在會議召開前半個月,通過召開代表組長會議及各種渠道發佈信息,公佈本次大會徵集提案的主要內容,並將提案表印發給各代表組;二是以代表組為單位,組織教職工代表認真徵集提案。會議期間仍可繼續徵集提案。平時也可以徵集提案。教職工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填寫提案表,直接交校工會;三是由教職工代表填寫提案徵集表,提案必須一案一事一表。提案可由職工代表個人提出,也可由職工一人提出二人附議,填表後交職工代表大會立案。

3、提案審查立案。各代表組徵集的提案送工會整理歸類,並分別提出意見,由提案審查專門小組初審,對提案進行可行性研究,也可就部分提案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再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形成決議後,正式確立為本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

4、提案轉辦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立案後,由學校行政領導負責落實處理,其程序:一是由行政領導主持召開提案交辦會議;二是具體落實提案,制定落實提案的具體措施;三是填寫提案落實傳遞表;四是檢查督促;五是在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報告提案落實情況,對優秀提案予以表彰。

(六)準備會議的有關材料。會議材料分會務材料和各專項材料。會務材料一般包括:大會主持詞、大會議程、。大會日程表、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主席團執行主席名單、各代表組組成人員及代表組長名單、開幕詞、閉幕詞、會議決議等;各專項材料一般有:校長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職工提案審查報告、有關規章制度及管理辦法、集體合同、其它專門議題材料等。

第二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階段基本程序。

在舉行正式會議前,必須單行預備會議,由籌備組主持,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大會議程、各代表小組組成及組長名單、大會主席團、祕書長名單。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二十一條會後督促貫徹落實階段。

(1)行政和工會制定傳達,落實大會精神的計劃和要求。

(2)各代表組負責向其所屬部門傳達大會精神,組織和帶領全體教職工為實現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而努力工作。

(3)校長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提案。

(4)各專門工作委員會按照教代會通過的方案組成並開始工作。教代會專門工作委員會根據學校實際需要設立提案審理委員會、民主評議幹部工作委員會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員會。其成員一般應在教代會代表中產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關人員參加。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在校工會組織、督促下完成教代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5)各專門工作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討論制定有關條例、辦法並監督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提案的落實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6)專門工作委員會不應取代有關行政職能部門的日常管理工作。

(7)工會和專門工作委員會有責任向提案人反饋提案辦理結果,不能辦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説明情況。

(8)建立教代會聯席會議制度,遇急需討論決定的重要問題,可由校工會主持召開教代會各代表組組長、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需要邀請黨、政領導和有關人員參加,進行協商處理,並向下次教代會報告予以確認,根據工作需要召開聯席會議。

(9)遇到重大事項,經校黨、政、工聯席會議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報請黨總支批准可以召開教代會臨時會議審議決定。

(10)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做好資料建檔、存檔工作。內容包括:歷屆教代會代表、主席團成員、專門工作小組成員名單;教代會有關文件、記錄、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和總結;教代會代表的提案表決處理結果記錄;教代會聯席會議及專門工作委員會重要活動的記錄;民主管理的各種調查報告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報校黨支部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教代會及其工作機構、校工會負責解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wenmi/guizhang/pp6kne.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