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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以下簡稱本社)工會組織的職能作用和職工代表大會在審議重大決策、監督管理人員、維護員工合法權益方面的權利和作用,調動廣大員工共同辦好邯鄲市城市信用社的積極性、創造性,支持地方經濟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社職工代表大會是本社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組織機構。

本社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工會在黨委統一領導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行政領導班子應積極支持工會工作。

第三條本社職工代表大會接受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正確處理好國家、集體和員工的三者關係,在國家法律和地方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積極支持行政領導班子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行政領導班子須尊重和支持職代會在法律法規範圍內正確行使職權及職代會做出的各項決議。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職權

第六條依據《公司法》、《工會法》的規定,股份合作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與股東大會可合併召開,稱為職工(股東)(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修改本社章程;

2、選舉、罷免董事會成員或經理,審議批准董事會或經理的工作報告;

3、選舉、罷免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審議監事會或監事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准本社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固定資產投資方案,企業財產處理方案,增減股權設置方案,企業變更註冊資本,合併、分立、修正和清算方案,員工培訓計劃;

5、審議批准本社的利潤分配及虧損彌補方案;

6、審議本社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並決定本社職工工資形式、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和分紅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7、審議決定本社的集體合同草案、工資協議草案和職工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8、評議、監督、推薦本社各級管理人員,並提出獎懲、聘任或解聘的建議;

9、本社職工代表大會上,由行政領導與工會主席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議,為本社發展的共同目標,互相承擔義務,保證貫徹執行。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七條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本社正式員工,均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八條職工代表中,應當有一線人員,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和其他方面的員工,其中總部和營業部主要高中級管理人員一般為職工代表總數的五分之一。

為了吸收有經驗的經營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可以在本社範圍內,經過民主協商推選一部分代表。

職工代表以營業部(總部機關)基層工會為單位組成代表組,推選出組長。

第九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對選舉單位的全體員工負責,選舉單位的員工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單位的職工代表。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一、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本社執行職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參加對本社高級管理人員的質詢。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一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一、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業務工作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二、密切聯繫羣眾,維護員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員工羣眾的意見、呼聲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認真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社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中應有黨委負責人、企業經營者、管理人員和一線人員、一般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之和超過半數。

第十三條參加本社董事、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推舉產生,並接受職工代表大會的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有權撤換參加董事、監事會的職工代表。

第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經營者、總部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作出決議,必須以投票表決方式,經過半數以上的全體職工代表通過。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的其他問題也應實行無記名投票的辦法。

第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本社的活力,促進業務技術進步和電子化進程,提高服務質量,增加經濟效益及針對本社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員工生活福利等重要問題確定議題。會議議題最遲要於一周前向職工代表公佈。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在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大問題,由總部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組長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代表(團)組長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本社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

第十八條總部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建議,主持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議的組織、宣傳工作。

三、主持職工代表(團)組長會議。

四、組織職工代表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檢查督促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發動員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五、向員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素質。

六、接受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請和建議,維護員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七、組織本社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總部工會有指導、支持、維護職工代表組和代表個人正確行使職權的責任。

第二十條各營業部和總部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取員工大會或職工代表組等形式,對本單位權限範圍內的事務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各基層工會委員會主持。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總社工會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草案由本社首屆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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