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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通用5篇)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通用5篇)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通用5篇)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白銀集團股份公司生產作業現場安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辦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工程公司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管理部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公司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並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公司職業病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衞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衞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衞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衞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衞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佈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衞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篇2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衞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並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並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

公司(蓋章)X年XX月XX日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篇3

為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以生產主管經理為首,行政部、生產部、醫務室、總工會和各子公司生產廠相關領導組成的職業衞生管理機構,各子公司、部門、車間設立以主管領導為主的專(兼)職職業衞生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各部門的安全員為職業衞生的專(兼)職監督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衞生監督工作。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衞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做好新職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體檢。

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職工進行職業衞生健康教育和培訓,使職工瞭解熟悉本公司、本崗位的職業危害因素,並掌握職業衞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項,杜絕和減少職業性危害。

四、按規定向職工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防護要求的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採用新工藝,選用新設備,改善工作條件,杜絕“跑、冒、滴、漏”,實行清潔化生產,從源頭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

五、經常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定期請由依法取得衞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其結果定期向職工公佈。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篇4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2.1各分公司工會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並做好分類、登記、查閲、保管工作。

2.3公司工會每年對各單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於一次。

3.職業病防治

3.1公司各級工會組織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2分公司安全科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3公司各級組織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設立相應的勞動衞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3.4公司各級組織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並進行抽查測定。

3.5分公司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3.6公司各級組織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複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複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4.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衞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範,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4.2按照國家和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及時向職工公佈。

4.3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協同上級衞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公佈職業衞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公司工會制定並負責解釋,從發佈之日起實施。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篇5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該瑞土公司所有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該礦山各級負責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1)各部門負責人應建立健全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該部門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並做好分類、登記、查閲、保管工作。

(3)礦山負責人每年對各部門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3、職業病防治

(1)該礦山各級負責人負責對該部門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2)礦山安全科組織該礦山所有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礦山各負責人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配備相應的衞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4)礦山負責人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並進行抽查測定。

(5)該礦山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6)該礦山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防治、康復和定期複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複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衞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範,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2)按照國家和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並及時向職工公佈。

(3)該礦山應協同上級衞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並公佈職業衞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該礦山安全科制定並負責解釋,從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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