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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通用5篇)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通用5篇)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 篇1

為加強環境污染防治設施(以下簡稱防治設施)的管理,保證防治設施有效地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和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通用5篇)

1、本辦法所稱防治設施,是指為防治環境污染而建設的各種處理、淨化、控制和綜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設施。

2、公司擁有防治設施的單位,應制定考核指標,將防治設施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的`管理體系。

3、擁有防治設施的單位應做到:

(1)、經防治設施處理後的排放物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防治設施的實際處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達到防治設施的設檢要求。

(2)防治設施與產生污染物的相應設施同時運轉,同時維護;

(3)有專門操作防治設施的人員和管理人員,有健全的崗位責任制、設備維修保養制度、操作規程、監視監測等制度;

(4)建立防治設施日常運行情況記錄台帳,並按規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門填報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表。

4、需暫停、拆除、閒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設施,應經設備部審核後報安全環保部審批。

5、防治設施因事故停止運轉,應立即採取措施排除故障,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業主管部門和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報告情況,防治設施停運可能使環境受到嚴重污染的,應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

6、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責令其限期改正外,對單位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並處100—200元罰款。

(1)拒報、謊報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擅自停用防治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

(3)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為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充分發揮起作用,保護環境,控制污染,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程序。

2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公司內所有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3職責

設備科負責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督促檢查、編制年度維護、維修計劃。

設備科負責協調污染防治設施、設備檢驗檢測。

使用部門具體負責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並做好相關記錄。

維修隊負責設施、設備的檢修、維修。

4程序內容

4.2污染防治設施是指廢水、廢氣、噪聲、固廢污染防治設施及相關的檢測、監控設施、設備。

4.2各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日常維護檢查,必須如實反映設施運行情況,做好各項記錄。

4.3加強對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設備科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管理台帳並向環保部門申報和備案。

4.4設備科建立污染源和污染防治設施分佈圖,重點污染防治設施要設立標誌。

4.5污染物排放點按規範要求設置檢查點位,並配套檢測輔助設施。

4.6所有污染防治設施必須做到正常運行。

4.6.1污染防治設施必須寓所配套的生產系統或裝置同步運行。

4.6.2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其工藝運行控制指標和運行效果必須符合設施正常運行的條件,達到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要求。

4.6.3應加強設備管理,確保其在良好狀態下運行。對長週期運行或易發生故障的設施、設備、配件,應有備用的設施、設備和配件。

4.6.4應制定污染防治設施的應急預案,在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因故障或其他情況不能正常運行時,立即向安保科和上級環保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的`應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標排放。

4.6.5必須將污染防治設施的工藝流程、技術參數、操作規程等的內容製成圖板,放在操作崗位或值班室的明顯位置。

4.7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工藝監測必須有記錄,記錄要完整、準確、及時、規範,各項記錄內容應妥善保管,保存期至少一年,記錄應包括如下內容:

4.7.1污染防治運行前檢查。

4.7.2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及停運原因。

4.7.3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運行過程中監控點(温度、壓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終結分析值、中間過程分析值,進系統及出系統物料的量及有關污染物的含量等。

4.7.4污染處理介質(包括活性碳、各類酸、鹼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換記錄、台帳和檔案。

4.8污染防治設施不得擅自停止運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安保科、區、市環保部門審查,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4.8.1須暫停運行的。

4.8.2需拆除和閒置的。

4.8.3需更新改造的。

4.9財務科制定年度財務計劃及設備科制定生產裝置檢修計劃時,其內容應包括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資金投入和檢修計劃並按計劃組織實施。

4.10應高度重視污染防治設施的技術創新工作,根據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適時組織協調技術科及設備、維護部門,強化對污染防治工藝改進和設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斷提升治污效果,增強設施運行的本質可靠性。

4.11加強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按時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技術業務培訓,改進和完善治污設施的各項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治污設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

5相關文件

《水污染控制程序》

《污染物產生、排放控制程序》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 篇3

公司污染防治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在公司所使用的污染防治設備應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應具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公司內的污染防治設備由製造一課主要負責管理,各使用部門協助管理,製造一課與採購課負責向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着於該污染防治設備的顯着位置。

3、公司需要委託安裝、改造或者維修污染防治設備的.,應當委託己依法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公司污染防治設備因故停用半年以上,當向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啟用己停用的污染防治設備,應向區環保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辦理登記手續;啟用己停用一年以上的污染防治設備,也應向區環保局檢驗檢測機構申報檢驗。

4、污染防治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a)污染防治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b)污染防治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c)污染防治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d)污染防治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e)污染防治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污染防治設備使用部門或委託具有保養資質單位對在用污染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公司污染防治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並做出記錄。公司污染防治設備使用部門在對用污染防治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公司使污染防治設備用部門應當對在用污染防治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6、污染防治設備使用部門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殊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7、污染防治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公司污染防治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向區環保局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9、污染防治設備使用部門應當建立污染防治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求援預案。

10、污染防治設備作業人員應進行污染防治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污染防治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污染防治設備安全作業知識,污染防治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嚴格執行污染防治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14、污染防治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為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充分發揮其作用,保護環境,控制污染,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應加強對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安排專人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管理,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設施、設備的管理台帳。

第三條廢水排放點按規範要求設置監測點位

第四條所有污染防治設施必須做到正常運行。

(一)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所配套的生產系統或裝置同步運行。

(二)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其工藝運行控制指標和運行效果必須符合設施正常運行的條件,達到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要求。

(三)應加強設備管理,確保在其良好狀態下運行。對長週期運行或易發生故障的設施、設備、配件,應有備用的設施、設備或配件。

(四)在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因故障或其他情況不能正常運行時,立即向環保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應急措施防止污染物超標排放。

第五條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工藝監測必須有記錄,記錄要完整、準確、及時、規範,各項記錄內容應妥善保管,記錄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前檢查記錄。

(二)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運行情況及停運原因記錄。

(三)污染防治設施、設備運行過程中監控點的温度、壓力、流量、投入物料的起始分析值,終結分析值、中間過程分析值,進系統及出系統物料的量及有關污染物的含量等。

(四)污染處理介質(包括活性碳、各類酸、鹼中和液、生物提取液等)更換記錄、台賬和檔案。

第六條污染防治設施不得擅自停止運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報請市環保部門審查,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一)須暫停運行的。

(二)須拆除或閒置的`。

(三)須更新改造的。

第七條應高度重視污染防治設施的技術創新工作,針對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適時組織協調科研及設施維護部門,強化對污染防治工藝改進和治污設施可靠性的研究,不斷提升治污效果,增強設施運行的本質可靠性。

第八條要加強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按時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技術業務培訓,改進和完善治污設施的各項管理制度,不斷提高治污設施的管理水平和操作人員的技術水平。

污染防治設施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農村環境連片示範項目和其他農村污染防治設施的管護,提高環保設施的使用效率,規範環保設施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基礎環保設施規劃、設計、建設、管理、經營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污染防治設施包括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工作在內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站、人工濕地淨化工程、飲用水源地保護實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以及項目到户設施等,不包括農村工業企業污染防治設施。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四條各鎮(街道)是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建設和管理主體單位,負責轄區內農村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和維護管理;

市公用事業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設施的有償技術服務工作;

市環衞管護中心負責農村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有償技術服務和執法監管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設施的的有償技術服務和執法監管工作;

市畜牧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治理設施的有償技術服務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畜禽養殖和農村污水治理設施的執法監管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環保設施的義務,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三章農村環保設施運行及維護管理

第六條固定資產管理。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經縣、市、省三級考核驗收合格後,由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將建設檔案和固定資產等整體移交項目所在鎮(街道),移交工作結束後由接收單位負責該項目的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

第七條日常運行和維護管理。本着“誰產生、誰負責、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各鎮(街道)是農村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的責任主體,具體做到:

1、安排專人負責農村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制定運行管理制度和年度運行維護管理計劃,並做好記錄;

2、管理人員應每日對農村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記錄,隨時關注出水流量和水質;發現污水處理系統有淤泥堆積堵塞、人工濕地水生植物凋謝、管網和窨井蓋破損、處理池開裂滲漏、出水流量和水質不正常等現象時,應立即反饋信息,並及時聯繫維護單位進行維修;

3、定期對農村污染防治設施環境中的雜草進行清理,保持環境整潔和衞生;

4、定期對農村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考核,記錄考核檢查情況,作為年底考核依據。

第八條污泥處理。鎮(街道)負責對污水處理運行中產生的污泥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綜合利用。

第九條技術服務。按照部門職能和行業管理的原則,市公用事業局、環衞管護中心、水務局和畜牧局分別負責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農村生活垃處置、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等設施的有償技術服務工作。

第十條設施維護管理程序。污染防治設施管理人員發現設施運轉出現異常,應該查找原因並立即解決;影響達標排放的.及不能現場解決問題時報鎮(街道)環保工作分管領導,由鎮(街道)環保助理員進行現場核實後報市環保局備檔,同時聯繫市公用事業局、環衞中心、水務局或畜牧局等相關技術服務隊伍進行維修,做好實施維護管理記錄。

第十一條設施更新報廢程序。各鎮(街道)及其它到户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對各自管理的污染防治設施應當定期保養、維護和檢修;嚴重影響使用的,應當及時改造或者更換。環保設施需新建、改建、擴建、關閉或者停用的,應當由資產管理使用單位上報市環保局進行審批,根據審批意見組織實施。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根據環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市環保局環境

第十三條工業廢水不得擅自排入鎮(街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各鎮(街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污水排放口出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四條環境監管人員定期對鎮(街道)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年不得少於2次,並做好記錄,並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環境監察隊伍接到應急報告或執法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依法採取相應措施保障設施正常運轉,不能立即解決時聯繫技術服務隊伍進行維修。

第五章考核及獎懲

第十六條按照“市鄉村共擔、市場運作”的原則,每年由市財政對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單體項目實行以獎代補,補償標準為1至3萬元,確保我市農村環境連片整治長效運行資金落實到位。

第十七條由市政府負責組織環保、財政等相關部門每年度對各鎮(街道)環保設施運行、維護及保養等管理狀況進行集會考核檢查,對在建設和維護環保設施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懲罰標準。對不履行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次扣除補償金1000元,扣完為止。對長期不正常運行、超標排放、整改不力的處理設施,由市環保局協調相關部門實施掛牌督辦;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1、未制定環保設施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執行制度不嚴的,設施運行維護記錄及檔案資料不全的;

2、污水處理設施無進、出水或進出水質不合格,經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3、環保設施出現問題不能及時維修、停用設施2天以上,人為進行斷電及破壞設施的;

4、造成羣眾3次(含)以上有效投訴,或被媒體曝光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第十九條盜竊、故意損壞污染防治設施或者阻撓環保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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