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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害防治管理制度(通用5篇)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通用5篇)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篇1

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為了查明並完善本礦水文地質資料,瞭解礦井井田內及周邊礦井水文情況,掌握本礦井下湧水情況,進一步為煤礦安全生產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通用5篇)

一、委託有資質單位對本礦及周邊礦井水文地質情況進行實地調查,編制水文地質圖,對本井田範圍內的地形地貌、地層構造、水文地質條件進行詳細説明,為防治水工程提供依據。

二、加強本礦水文地質資料的收集,定期請資質部門對本礦水文地質圖及相關資料進行實地考察、編制、能夠指導安全生產。

三、瞭解並掌握礦井井田範圍內地面河流、水庫、水池、水井、機井、泉點等水體分佈情況,及時測繪填寫水文地質圖,為井下采掘佈置提供第一手可靠資料。

四、掌握本礦井田周邊煤礦開採情況,瞭解其採空區情況,對周邊關閉廢棄煤窯進行調查,對其開採範圍、開採深度、積水積氣情況進行詳細掌握。

五、定期對本礦採空區地面裂縫進行觀察,對裂縫位置、走向、範圍、周邊水體、是否容易充水等等情況要詳細記錄。

六、定期對井下進行水文觀察,特別是雨季來臨前後,要加強對井下出水地點:如井筒、本礦及相臨煤礦採空區、可疑地點等的出水口進行詳細觀察,對湧水量進行定期測定並詳細記錄在案。

七、定期對受水害危脅工作面進行探測,做好水情水害預報,制定加強防治水的安全措施。

八、對水文地質觀察情況進行專門記錄,附必要的草圖,寫明觀測地點、日期、觀測者姓名、使用儀器等,對可能影響觀測資料精度、質量的各種因素和主要原因要備註説明清楚,供分析資料時參考。

九、原始資料記錄要妥善保存,要經技術負責人審核。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篇2

為加強礦井防治水工作,防止和杜絕水害事故,加強水文資料的蒐集、觀測、徹底治理水害隱患,根據《煤礦防治水規定》特編制本制度。

一、水害隱患排查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設在地測科,設辦公室主任、副主任,負責防治水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二、水害治理制度

1、每月1-5日,對全礦水害隱患進行一次排查。

排查地點:地面工業廣場、井下所有出水點及排水設備,排水管路、水倉、水溝及雨季防洪設施等。

排查內容:影響生產的水害、探放水方案及措施規定、實施過程、探放水結果。排水設備及排水管路完好情況出水地點處理情況及處理結果,水倉容積及水溝暢通情況。

2、由治理小組根據水患情況進行分工安排項目和重點環節,各地點派專人負責,針對重點問題進行排查。

3、防治水隱患排查時,必須按上級檢查的標準去逐項檢查。排查結束後及時將隱患排查記錄以書面形式報領導小組辦公室,並提出處理意見經礦總工程師批覆後,以書面的形式下發施工隊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由領導小組派專人對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驗收。

4、防治水隱患排查執行“誰檢查,誰簽字,誰負責”制。由於檢查不認真影響礦井安全生產釀成事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做好隱患排查的安排和資料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完整的記錄,要求內容齊全,規範,整改後對複查情況做好完整的記錄。

6、所有從業人員必須高度重視防治水工作,按《防治水隱患排查》方案進行做好隱患排查工作,確保排水設備完好,系統暢通。

7、地測部門要做好水患的預測預報工作,對井下各個出水點進行定期觀測,隨時分析水患危害程度,對影響生產的區域要制定方案,及時處理。

8、對排查的問題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時間內沒有落實的,將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進行處罰。

9、全礦各級領導幹部必須高度重視防治水隱患排查工作,確保礦井防治水工作安全、有效、無水害事故發生。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礦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礦井防治水技術管理,遏止和杜絕煤礦重大水害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礦井地質規程》(試行)、《晉城煤業集團生產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試行)等要求,結合礦井防治水工作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責

第二條 組織機構

1、成立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

領導組組長:礦長 書記

常務副組長:總工程師

副 組 長:其他副礦級領導

成 員:地質測量部、生產技術部、調度室、機電管理部、安全監察部、通風管理部、計劃財務部、物資供應部、工程部等單位正職。

2、領導組下設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地質測量部。

主 任:地質測量部部長

副 主 任:地測部分管防治水部長助理

成 員:調度室、生產技術部、機電管理部、安全監察部、通風管理部、計劃財務部、物資供應部、工程部等相關單位的技術負責人組成。

第三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上級部門有關礦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等精神。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和處理。

3、負責礦井重大水災事故的搶險、指揮、協調。

第四條 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

1、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貫徹落實礦井防治水工作領導組的決定、決議,制定並落實《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和《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作的監督、檢查、考核工作。

3、負責礦井水災事故搶險時的技術工作。

第五條 地質測量部職責

1、履行礦井防治水辦公室職責,負責全礦的防治水技術業務管理、監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編制下發《年度礦井防治水工作計劃》,修編完善《礦井防治水管理辦法》等有關防治水規章制度

2、負責日常水文地質標準化工作,負責水文地質預報工作,提供礦井防治水相關技術資料。

3、編制《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參與《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劃》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訂工作,礦井發生水災事故時協助制定搶險方案並進行相關技術指導。

4、負責編制探放水設計。30000m3以下由礦總工程師批准後實施;30000m3以上設計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准並上報集團公司資源環境局審批後實施。嚴格按照探放水設計督促施工隊組施工,並根據隊組提供的鑽探資料進行分析總結。

5、負責編制掘進工作面超前鑽探設計,督促並落實掘進隊組編制措施實施超前鑽探。

6、負責編制綜採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參與防治水工程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審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進展情況,檢查、落實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情況。

8、建立並完善水文地質觀測系統,並按規定進行觀測。

9、對探明的導水斷層、陷落柱等地質構造,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第265條的規定,設計防水煤柱或巖柱。

10、負責因受採動影響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調查和治理工作。

11、負責開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內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質構造導水規律,探討、摸索、制定和落實礦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討各類防治水措施實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實施效果;(3)研究總結礦井排水經驗,對排水系統及時瞭解情況,發現、解決問題,達到設計最合理、選型最配套,從而優化礦井防排水系統;(4)針對水文地質補充勘探查明導水地質構造及煤層頂底賦水性,研究採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討帶壓開採區防治水科技攻關工作。

第六條 調度室職責

1、負責防治水相關工作的協調、指揮。

2、每年雨季前編制、下發雨季三防工作計劃,並牽頭落實。

3、負責在礦井發生突發性湧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時,統一組織協調搶險工作,保證搶險物資、人員等及時到位。根據礦搶險救災指揮指示啟動《重大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組織搶險救災。

4、根據地面防排水要求,協調落實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統工程,確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滲入井下。

5、負責組織水災事故搶險救災隊伍並進行搶險救災演習。

6、負責在發生水災事故時向集團公司礦山救護隊申請救助。

7、負責在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其他協調工作。

第七條 生產技術部職責

1、負責採掘開工作面、安裝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車場、大巷、盤區巷道等排水責任區的劃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負責井下各盤區、採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設計,並組織審批、實施和驗收工作。

3、負責督促各施工隊組制定本隊組防排水措施,監督檢查防排水情況及措施的執行情況,並納入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考核中。

4、負責安排施工隊組在雨季前完成對中央水倉、盤區水倉的清挖煤泥工作,負責安排施工隊組根據實際情況對井底車場水溝、盤區大巷水溝、綜採工作面臨時水倉定期進行煤泥清挖。

5、負責臨時、突發性的防治水工程設計、施工及驗收工作。

第八條 安全監察部職責

1、負責參與、監督水災事故搶救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組織和協調對事故的調查工作。

2、負責礦井防治水工程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3、負責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防治水措施執行情況。

第九條 機電管理部職責

1、負責督促、協調和落實各施工隊組探放水、搶險救災排水設備的儲備和發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牽頭組織對中央水泵、盤區水泵進行一次聯合排水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根據盤區、採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及預測湧水量進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選型、安裝協調、調試運行、工程驗收移交工作。

4、負責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統圖,並及時發放相關領導及單位。

5、負責排水設備的能力測試工作。

6、負責對機電隊所轄區域排水系統的監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調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搶險工作。

第十條 通風管理部職責

1、負責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災事故搶險的通風管理工作。

2、負責按照盤區、採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設計要求在橫川密閉時留設泄水孔和返水溝等泄水設施。

第十一條 物資供應部職責

負責探放水、排水物資和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發放工作。

第十二條 工程部職責

負責礦井基建工程的防治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井下機電隊職責

1、負責分管範圍排水系統、設備包括管路和電氣設施的日常檢修、維護和保養工作。

2、在水災事故發生後,負責排水系統安裝及排水工作。

3、負責中央水倉、盤區水倉、綜採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的管理工作,並對中央水倉、盤區水倉排水系統每年進行一次聯合試運轉,驗證排水能力。

4、負責對分管範圍的供、排水管路的巡迴檢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沒巷道。

5、負責水災事故中搶險救災的通信和監測工作。

第十四條 井下采掘隊組職責

1、負責編制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組織實施探放水及資料收集工作,配合實施水文物探工作。

2、負責將本單位的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納入到作業規程,並報地質測量部備案。如因工作面變更或水文條件變化,應及時修改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

3、負責按照作業規程要求及時掘挖水倉、安裝排水系統,保證工作面正常排水。

4、負責所轄範圍內排水系統的檢修、排水工作。

5、負責執行本隊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工作,並在工作面懸掛超前鑽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臨時鑽探工作

第三章 技術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防治水相關規定

1、各業務部室、井下隊組指派專人負責防治水工作,並將負責人名單、聯繫方式報地質測量部備案。如因工作需要發生人事變動,必須及時將變更情況上報地質測量部。

2、生產技術部負責防治水工程設計,主要包括盤區永久水倉、綜採工作面水倉、掘進巷道臨時水倉、泄水巷、大巷水溝等。在盤區及綜採工作面設計時必須把防治水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考慮。

3、地質測量部按要求在設計前為生產技術部提供相關水文地質等地測資料。

4、工作面圈出後,由地測部採用坑透技術對工作面內構造及富水區域進行探查,並根據探查情況安排隊組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5、根據礦井銜接計劃開展地面三維勘探、瞬變電磁或電法勘探,查清開採區域內的構造及富水性,保證礦井安全開採。

6、機電管理部要根據提供的最大涌水量進行設備選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學地佈置各接力排水點的排水系統,必須在考慮排水距離、揚程、排水效率等情況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六條 探放水規定

(一) 探放水範圍

1、在掘進過程中,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2、採煤工作面或掘進巷道接近勘探鑽孔時必須超前鑽探,根據鑽探情況進一步採取措施。

3、掘進工作面在頂板富水區掘進時應鑽探疏放水後再掘進。

4、被貫通巷道有積水、淤泥或水文地質情況不清時應超前探放水。

5、綜採工作面回採前,根據頂、底板賦水情況有針對性探放水。

6、掘進巷道接近採空區時必須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區、積水巷道、強含水層、相鄰生產礦井開採區、導水構造、封閉不良鑽孔等需探水地點,接近上述地點必須進行探放水。

(二) 探放水要求

1、地質測量部負責確定鑽探設計,設計中明確孔數、孔深、角度(方位角、傾角)、終孔孔徑、超前探距及其它相關技術要求。

2、採掘隊組根據鑽探設計編制鑽探施工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必須明確規定瓦斯突然湧出和湧水突然增大時的應急措施,並組織鑽探施工資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將全部原始記錄報地質測量部。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須安裝滿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統。

4、必須按照要求嚴格控制距離,保證足夠的鑽探超前距離,現場懸掛鑽探施工牌板,嚴格管理,地質測量部要加強督促檢查。

5、採掘工作面淋水、湧水增大影響生產需要探放水時,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過巷道內排水系統的排水能力。

6、對採空區、積水巷道、導水構造、強含水層、封閉不良鑽孔等需探放水的地點,地測部都必須準確地繪製在礦井充水性圖上,要求標明積水範圍、積水量積水外緣標高等,並外推60米用紅色圈出積水區的警戒線。

第十七條 防隔水煤柱留設規定

(一) 受水害威脅的下列區域之一,必須留設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護的通水鑽孔。

2、在地表水體、含水沖積層下和水淹臨近地帶。

3、與強含水層有水力聯繫的斷層或強導水斷層接觸的煤層。

4、有大量積水的老窯和老空區。

5、導水、充水的陷落柱、斷層等地質構造。

(二)留設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地質測量部按照有關規程要求並結合生產實際進行防隔水煤(巖)柱的設計,並報集團公司審批。

2、各類防隔水煤柱內嚴禁佈設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 井下排水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須保證有工作、備用和檢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礦井24h的正常湧水量。

目前中央水泵房有五台d155-67×9型水泵,額定流量為155m3/h,額定揚程為603m。二台工作,二台備用,一台檢修。必須經常保證工作水泵和備用水泵完好。

2、中央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8小時的礦井正常湧水量。盤區水倉的有效容量應能容納4h的盤區正常湧水量。水倉的空倉容量必須經常保持總容量的50%。中央水倉有效長度270m,淨斷面9.1m2,有效容量2457 m3。

3、井下所有各排水點必須安排專人開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轄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於最低位。

4 、各排水點必須懸掛水倉警示牌及排水設備管理牌,管理牌內容包括水倉編號、隊組名稱、水泵編號、型號、排水量。

5、中央水泵、盤區水泵及綜採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統必須建立水泵運行日誌,並要求存檔1年。

6、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對井下各採掘開生產頭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監督、考核力度。

第十九條 掘進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各掘進隊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裝排水系統,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強排水設備、管路、供電的日常檢修、維護,確保排水系統正常運行,保持巷道內無積水或水倉水位處於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員對水倉或水溝進行清淤。排水系統隨工作面掘進必須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於30米。

2、地質測量部對可能與採空區或密閉巷道貫通的掘進頭面必須提前50米下發貫通通知書,生產技術部根據預報通知書提前安排施工隊組制定專門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閉拆開排水前,通風管理部要預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

3、在巷道工程移交時,由機電管理部牽頭,有關單位配合將排水系統做為一項主要工作進行移交,無排水系統或排水系統不完善無法正常排水的'巷道嚴禁移交,必須限期整改完後方可移交。

4、各開掘隊組在巷道掘進期間,根據地質測量部提供的預測最大涌水量,必須安裝排水系統,包括配備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時在低窪處掘打標準水倉。標準水倉的規格設計和施工由生產部具體負責。

5、各掘進隊組根據水文地質預報,嚴格執行“有掘必探,先探後掘”原則,杜絕冒險蠻幹的行為。對過地質構造可能造成的湧水異常應超前備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準備、早預防。

6、掘進巷道頂板淋水、湧水影響人員通行和正常施工作業時,要採用雨布遮擋、接水器導流、挖溝引流等方式,加強水害治理,並嚴禁將淋、湧水引入皮帶或刮板輸送機,造成煤質水分超標或煤倉跑水煤等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 回採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1、生產技術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設計、組織實施及驗收工作,機電管理部做好水泵、管路選型及組織安裝和業務管理工作。各有關單位按照綜採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範圍內防治水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嚴格履行移交驗收手續,相關業務部室及隊組要在移交單上簽字。綜採隊組要根據回採過程中工作面及順槽巷道實際底板起伏情況,再掘打臨時水倉並安泵接管進行動態排水,隨時將工作面及順槽低窪處積水排出。

2、綜採隊在回採過程中必須注意觀測老塘出水的變化,發現異常及時彙報調度室。

3、綜採工作面的開工驗收也必須將工作面的排水系統作為一項主要項目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必須限期整改後方可驗收移交。

4、綜採工作面回採開始後兩側順槽內排水工作歸綜採隊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產及排水點清挖煤泥工作。

5、地質測量部必須加強由於受採動影響發生綜採工作面順槽煤柱底鼓裂隙滲漏水治理工作。

第五章 地表水防治

第二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在每年5月底前調查礦區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統的匯水情況,疏水能力等,掌握當地歷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資料,為完善礦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統提供詳實的水文地質資料。

第二十二條 礦井改擴建的井口及工業場地內主要建築物的標高,必須高出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對於低於當地歷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築物,必須修築堤壩、溝渠、疏通水路或採取其它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井口附近和塌陷區內外的積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時,有關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採取措施,並符合下列要求:

1、容易積水的地點應修築溝渠,排泄積水。修築溝渠時應避開露頭、裂縫和透水巖層。特別低窪地點不能修築溝渠時,應填平壓實;如果範圍太大無法填平時,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滲、灌入井下。

2、礦井受河流、山洪威脅時,修築堤壩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

3、排到地面的礦井水,必須妥善處理,避免倒滲井下。

4、漏水的溝渠或河牀應及時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縫和塌陷地點必須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記錄(包括充填量、充填時間)及圖紙資料。

5、在雨季,每次降雨時和降雨後,必須派專人檢查礦區及其附近的地面有無裂縫和老窯陷落等現象,發現湧水情況,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十四條 矸石、爐灰、垃圾等雜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沖刷到的地方。

第二十五條 對使用中的鑽孔,必須加蓋封好。報廢的鑽孔必須及時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層的水通過鑽孔流、灌入井下。

第六章 煤層頂板水防治

第二十六條 地質測量部要查明3#煤層上部各砂巖裂隙含水層、第四系鬆散層含水層的賦存情況,富水性、邊界條件以及可能的補給水源、補給水量等,查清各個含水層之間的水力聯繫;查清礦井範圍內地質構造及其含水特徵,掘進開採前對頂板及上部含水層的最大水量提出預測或估算,對採(掘)工作面進行水情水害預測,以便指導生產。

第二十七條 地質測量部要研究煤層頂板充水含水層與開採煤層之間的空間關係,巖性組合特徵,採後冒落帶發育高度與充水含水層在空間上的變化等。

第二十八條 地質測量部積極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層頂板富水性,有針對性對富水區進行探放水。對煤層上部含水量較大的含水層,採用向3#煤層頂板打探眼(或錨索孔等)疏放水方法,採取疏導、排放、配備合理排水設備等措施。

第七章 煤層底板水害防治

第二十九條 生產技術部依據礦井防治水規劃要求逐步實施各項防治水工程。

第三十條 地質測量部負責指導採掘隊組編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地質測量部採用地面三維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並採用地面瞬變電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質構造的含水性及導水性。同時依據威脅程度,對查明的導水構造進行井下探放。

第三十二條 地質測量部應採用直流電法等井下物探方法,查明施工地點四周構造及其富水情況。按規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離。對於有突水危險的地段要制定詳細的探、放、防措施,確保人身安全,進行探放水作業時必須採用專用探放水設備。

第三十三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積極開展礦井水文觀測,逐步建立、完善礦井水文長觀孔動態監測系統及井下水位、水壓自動觀測系統。

第三十四條 地質測量部在構造發育地段回採過程中要派人觀測,有出水徵兆時及時彙報礦調度室,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構造滯後突水。

第八章 採空區積水防治

第三十五條 採掘工作面接近採空積水區時,必須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

第三十六條 地質測量部要加強採掘過程中的老塘、廢巷、盲硐等容易積水空間的測量、調查、登記、填繪等工作,並要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準確圈出積水線,同時繪出探水(警戒)線。採掘工程進入探水線時必須超前探水。

第三十七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必須定期收集、調查和核對相鄰煤礦和廢棄的老窯情況,並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其井田位置、開採範圍、開採年限、積水情況。

第九章 其 它

第三十八條 地質測量部定期開展礦井防治水知識培訓,尤其是班組長以上幹部,以及新上崗的工人,教訓後經過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九條牽頭每月開展一次防治水會議及水患隱患排查活動,對所查問題進行“三定”處理,並限期落實整改情況。

第四十條 地質測量部牽頭每月進行1—2次防治水檢查,檢查內容見考核辦法。

第四十一條 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災害預防處理和計劃》準備好各種搶險物資,派專人管理,並能在緊急情況下及時供應。礦井發生重大水害事故時,執行《礦井井下水災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第四十二條 考核與獎懲

1、防治水辦公室每季對各相關單位防治水工作進行一次檢查考評,對在礦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檢查實行百分制,各小項不出現負分,低於85分不給予獎勵。

3、每季度一檢查一排名,排名按業務部室和井下區隊分開進行,根據考核結果,每季度對井下部室及區隊有關人員給予一定獎勵,具體見《礦井防治水管理考核辦法》。

4、地測防治水費用專款專用,各類罰款建立專門台帳。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篇4

為更好地防止礦井建設中水害事故的發生,對礦井水患進行科學管理,建立健全項目部防治水有關制度,保證施工安全,掌握礦井水害規律,研究解決礦井建設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1、要制定相應的“探、放、堵、截、排”綜合防水措施,堅持“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

2、必須配備有效的探放水設備,培訓探放水設備操作人員。

3、必須做好各類防治水促措施的上報工作,並按審批權限上報審批。

4、每年雨季前在組織一次防治水全面檢查,確保安全生產。

5、必須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設備,防洪搶險物資。

6、必須蒐集對應水文地質資料,並建立相關檔案。

7、應根據建設方提供的水文地質圖紙,掌握各類導水構造等對礦井影響情況,並制定措施。

8、應進行水文地質測工作,建立觀測台帳。

9、掘進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頂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斷層水、積層水、鑽孔水等,礦井必須根據礦井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探、放水措施,報有關部門批准。

10、凡在煤層露頭風化帶、含水、導水與富水層相接觸的斷層、礦井水淹區、受保護的地表水體、井田邊界等地段必須留設防水煤柱,各類防水煤柱必須經過有資質單位進行設計、計算,確定尺寸大小和留設方法,報有關部門批准。

11、要建立水害預報上報制度,每月向公司彙報一次。

水害防治管理制度 篇5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

適用於唐家會礦井範圍內地面、井下各類鑽孔水害的防治。

一、地面鑽孔:主要包括地質、水文地質勘探及補勘鑽孔,水文觀測孔,以及其它各類工程鑽孔等。

二、井下鑽孔:主要包括頂板疏放水孔(穿層、順層),底板探查孔(穿層、順層),井下水文觀測孔,前探孔,構造探查孔(穿層、順層),以及其它各類工程鑽孔等。

第二條職責劃分

一、地測通防部是鑽孔水害監管的職能部門,負責鑽孔水害防治的制度建設、技術指導和服務監管等;安全監察部負責監察鑽孔水害防治工作;鑽機工區及其他鑽探施工隊伍負責各類鑽孔的施工。

二、總經理是本單位鑽孔水害防治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負分管責任,地測副總工程師負日常技術管理責任。地測通防部負責鑽孔水害防治的設計、措施的編制,安全監察部負責鑽孔水害防治的監察。

第三條鑽孔水害防治的技術管理

一、鑽孔的管理

(一)地面鑽孔

1、地測通防部必須建立完善地面鑽孔綜合成果台賬,系統統計、分析井田範圍內鑽孔資料。所有地面鑽孔必須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標註。

2、檢查井田範圍內所有鑽孔的封孔報告書或封孔資料,分析判斷封孔質量,將未封閉(在用鑽孔除外)、封閉不合格、封閉情況不明的鑽孔定為封閉不良鑽孔。

3、地測通防部建立封閉不良鑽孔台賬,台賬的主要內容包括:勘探線號、鑽孔孔號、孔口座標、開工日期、施工單位、終孔層位、終孔深度、封孔情況(封孔位置、封孔長度、封孔材料等)、煤層埋深、含水層層數及埋深、不良原因、採取措施等。

(二)井下鑽孔

1、地測通防部必須建立井下鑽孔綜合成果台賬,以鑽孔施工時間為序,逐孔登記入賬。井下水文孔在礦井充水性圖上、採掘工程平面圖上標註。

2、台賬的主要內容包括:鑽孔編號、施工位置、施工日期、孔口座標、鑽孔方位、鑽孔傾角、孔深、層位(開孔、終孔)、鑽孔結構(開孔、終孔)、水量(初見水量及見水位置、終孔水量)、封孔質量、封孔質量驗收等。

(三)新施工鑽孔的封孔管理

1、地面地質、水文地質勘探及補勘鑽孔竣工驗收前必須複測孔口座標,在完成設計任務後予以全孔封閉;地面其它各類工程鑽孔,待失去功能後,必須在三個月內予以全孔封閉;地面水文觀測孔,必須在開採影響前予以全孔封閉。

2、地面鑽孔封閉,鑽具必須下至孔底,自下而上使用水泥(砂漿)進行全孔封閉,並在孔口埋設標誌。

3、井下底板探查孔(穿層、順層)、構造探查孔(穿層、順層)、前探孔以及其它各類工程鑽孔等,在完成設計(試驗)任務後必須及時予以全孔封閉(留作放水除外);頂板疏放水孔(穿層、順層)根據防滅火工作需要進行封閉;井下水文觀測孔,必須在開採影響前及時予以全孔封閉。

4、封閉鑽孔時,地測通防部要安排人員現場監管,並做好記錄,杜絕出現封閉不良鑽孔現象。

5、封孔結束後,總工程師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

二、“探水線”、“警戒線”的確定按照鑽孔測斜資料,鑽孔軌跡外推不小於30m作為“探水線”;“探水線”外推不小於30m為“警戒線”。“探水線”、“警戒線”位置應繪製在採掘工程平面圖上。

三、鑽孔水害探查治理必須編制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經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後實施。鑽孔水害探查、治理設計由地測通防部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由鑽孔施工單位編制。

四、探放水孔的佈置原則:

探放水孔成組佈設,並在巷道(工作面)前方的水平面和豎直面內呈扇形。鑽孔終孔位置與設計位置平距不得超過3m,垂距不得超過。探放水孔的覆蓋範圍,以鑽孔為圓心半徑不小於20m。

五、在預計水壓大於的地點探放水時,應當預先固結套管,在套管口安裝控制閘閥,進行耐壓試驗。套管長度嚴格按規定執行。

六、預計鑽孔內水壓大於時,應當採用反壓和有防噴裝置的方法鑽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七、水害探查、治理鑽孔單孔施工結束後,三日內將鑽探原始記錄及鑽孔總結報地測通防部。地測通防部在綜合分析相關資料的基礎上提出探查、治理總結報告。

八、應從設計源頭上減少工作面、井巷工程接近封閉不良鑽孔。

第四條鑽孔水害防治

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防治水原則,執行“預測預報,探治措施,效果評價,安全防範”的鑽孔水害綜合防治措施,採取“物探鑽探結合,地面井下並重”的方式,開展鑽孔水害探查、防治工作。

一、預測預報

(一)根據採掘接續計劃,對年度內所有采掘工作面遇到的封閉不良鑽孔,列入礦井年度防治水計劃。

(二)動態分析、排查採掘工作面附近地面鑽孔封閉情況,根據月度生產計劃,以月報的形式對計劃範圍內的鑽孔進行預測預報,對封閉不良鑽孔提出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

(三)採掘工作面接近鑽孔“警戒線”之前,地測通防部提前下達水情水害預測預報,預報內容包括鑽孔的封孔質量、預計的鑽孔湧水量、孔內是否遺留鑽具情況等,並編制鑽孔水害探查、治理設計,施工單位編制施工安全技術措施。

(四)採掘工作面恢復生產後,發現異常及時補充下達臨時水害預報。

二、探治措施

(一)採掘工作面進入“警戒線”後,要加強充水性調查,一旦發現有出水異常徵兆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報告調度室,並採取措施。

(二)採掘工作面進入“探水線”前,必須建立可靠的排水系統;到達“探水線”時,必須嚴格按審批的探查、治理設計和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實施探查、治理工作。

1、地面鑽孔

(1)對封閉不良的鑽孔,優先採用井下治理措施,採取“先探後治”的方法,即:可以先利用物探手段探查,再施工鑽孔探查、放水,最後對鑽孔進行注漿封堵。

井下治理確實困難時,應考慮採取地面啟封鑽孔或留設安全煤巖柱等方法。

(2)對封孔質量合格的鑽孔,應採取“先探後掘(採)”的方法,即:可以先利用物探手段探查,再施工鑽孔驗證,確定無水後方可繼續採掘。

2、井下鑽孔工作面採掘前,由總工程師組織對工作面採掘影響範圍內

的井下鑽孔進行全面排查,若孔口(孔壁)存在滲水、漏水等情況,必須重新透孔封閉,直至封孔合格。

(三)鑽孔放水前,應當估計積水量,並根據礦井排水能力和水倉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放水時,應當有專人監測鑽孔出水情況,測定水量和水壓,做好記錄。如果水量突然變化,應當立即報告調度室,分析原因,及時處理。

三、效果評價探測、治理結束後,總工程師必須組織效果評價,形成書面意見並簽字。未滿足安全要求時,要繼續進行治理。合格後,地測通防部方可下達允許採掘通知書。

四、防範措施巷道恢復掘進期間,施工單位要嚴格落實鑽孔水害防範安全技術措施及鑽孔水害突發應急預案,加強日常排水設施的檢修和水情水害的觀察,發現異常,立即撤人,並按規定程序彙報。

第五條問責

一、因鑽孔水防治工程、措施不到位、對鑽孔管理中存在的疏漏而發生安全事故的,嚴格按公司安全一號文追究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追查處理。

二、因新施工鑽孔封孔質量問題出現鑽孔導(透)水造成安全事故或經濟損失的,按相關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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