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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一、 宗旨和定義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淨化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二、 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有效防護措施。

1、使用防護設施要求

對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

2、購置防護設施要求

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3、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鑑定。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防護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術檔案

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3)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5、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衞生行政部門確認,並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三、實施細則

1、區域劃分

根據“誰產塵、誰滅塵”原則,按工作區域責任劃分:

(1)總迴風大巷、採區迴風巷防塵工作由通風隊負責;

(2)軌道大巷、運輸大巷的防塵工作由機電隊負責;

(3)各開掘工作面總開口往裏的防塵工作由項目部、施工隊組負責;

(4)井下機電隊負責所管轄區域的防塵工作;

(5)配電室及其他地點的防塵工作由各自分管單位負責。

各區域責任單位因故變更時,應提前通知通風隊,辦理相關防塵設施移交手續。

2、防護設施、防塵設施設計、安裝、使用、管理責任劃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單位負責外,其餘的大巷及總迴風的防塵管路由通風隊制定標準與設計,機電科負責管理,安通科負責監督。

(2)噴霧裝置(包括全斷面手動噴霧、放炮噴霧、大巷定時自動噴霧等)由區域責任單位根據通風隊的設計要求進行安裝,由通風隊、安通科負責驗收,合格後投入使用。

3、隔爆設施設計、安裝、使用責任劃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風隊負責安裝,完工後移交施工隊組簽字接管,施工隊組負責日常的使用和維護,通風隊、安通科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4、防護設施、防塵設施標準要求:

(1)礦井有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水源、水量、水壓、水質等符合要求。礦井主要運輸巷、膠帶斜井及平巷、上山與下山、採區進、迴風道、採煤工作面進、迴風巷、掘進巷道、溜煤眼翻車機、輸送機轉載點等處均要設置防塵管路。

膠帶巷管路每隔50m設一個固定手柄三通閥門,其他管路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管路吊掛離地距離不得小於300mm,做到平直,並經防腐處理。

(2)井下所有轉載點(含裝載點和卸載點)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主要膠帶巷轉載點、溜煤眼上口皮帶機頭的轉載點、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及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有完善的噴霧裝置;破碎機處必須有噴霧裝置;主要進風大巷及進風斜井、採區進、迴風巷、採煤工作面進、迴風巷和掘進工作面都必須安裝淨化水幕,並應實現自動化,採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過30m,掘進工作面距迎頭不超過50m,水幕應封閉全斷面,靈敏可靠,霧化好,使用正常。

(3)採掘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霧化程度好,能覆蓋滾筒並堅持正常使用。綜採工作面設移架自動同步噴霧。實行放炮作業的採掘面,必須採用濕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後灑水、沖洗巷幫、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掘進工作面要實現爆破遠程噴霧,錨噴巷道須採取潮料噴漿,噴漿巷道的迴風流中設置灑水降塵裝置。

(4)綜採工作面按要求進行煤層注水。

(5)定期沖刷巷道積塵,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進、迴風巷至少每月沖刷一次積塵,井下個地點的灑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單位負責,每班至少一次,落實到人,大巷刷白、沖刷粉塵,都要有記錄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用手捏成團,經振動不飛揚不在此限)。

(6)隔爆設施安裝的地點、數量、水量、安裝的質量符合規定要求,掛牌管理,每週至少檢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於400升/平方米,輔助水棚不低於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間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30米,輔助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於20米,分散式佈置的棚區的長度不小於120米;水棚距頂樑、兩幫的間隙不小於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於1.8米。水棚應保持統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巷道斷面應與前後各20米長的巷道斷面一致;吊掛水棚的掛鈎,應採用75。斜鈎吊掛;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50米;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採煤工作面進、迴風巷和掘進巷道長度小於300米時設1個棚區,300~500米設2個棚區,500米以上設3個棚區;水袋棚應在距採煤工作面進、迴風巷60—200米和距掘進巷道迎頭60—200米處安設(首列距離);在有支護的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實需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風隊要健全防塵制度,配有足夠的防塵專業人員,定期進行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按規定對煤塵的爆炸性進行鑑定,測塵合格率達70%以上。

(8)掘進施工中防塵措施:採取濕式鑽眼、乾式鑽眼時有捕塵措施;

採取沖洗巷幫、裝煤巖灑水降塵措施,噴漿使用潮料,且巷道迴風流要有風流淨化裝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噴霧降塵,巷道內有風流淨化裝置且位置正確;粉塵濃度較大時,作業人員佩戴個體防護用品。

5、處罰規定

日常檢查出的問題要落實責任部門、人員限期解決,限期內未完成的,根據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1)各責任區域的防塵管路和設施以及採掘機組的噴霧裝置要按規定和設計進行敷設與安裝,防塵管路不按規定和設計敷設的,每缺少一米,罰責任部門或隊組100元,噴霧裝置每缺少一處,罰責任部門或隊組300元。

(2)開掘工作面採用乾式打眼,且沒有捕塵措施的,罰責任隊組500元。

(3)爆破作業不按規定使用水泡泥,罰責任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4)爆破前後不進行巷道灑水的,發現一次,罰責任隊組200元。

(5)對各自責任區域未按規定進行沖洗巷道的,罰責任隊組200元。

(6)隔爆設施未按規定安裝的,罰責任部門500元;對隔爆設施日常維護、使用不到位的,罰責任隊組500元。

(7)未經總工程師、通風隊允許,擅自移動、拆除防塵設施的,罰責任隊組或責任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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