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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通用3篇)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通用3篇)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 篇1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通用3篇)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肢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採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名稱、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給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鑑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鑑定資料;

(3)防護設施和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檢查和是常維修保養記錄;

(5)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7、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恨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9、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設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修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並在職業防治檔案職做好記錄。

10、對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為接觸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分類——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防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11、購置防護用品要求

負責購買個人防護用品的部門在購置防護用品時,為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衞生要求,購置防護用品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

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測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防護效果的結論。

12、建立防護用品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護用品管理責任制,並採取以下管理措施:

(1)設置防護設施用品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用品管理員;

(2)制定並實施防護用品管理規章制度

(3)定期對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好防護用品。

13、企業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應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14、培訓和指導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 篇2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採用通風系統或者採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肢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採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説明書,使用説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名稱、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託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給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鑑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職業危害防護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實現公司所確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所屬各部門和個人在從事接觸粉塵、電氣焊、油漆作業等有毒有害作業時應執行本制度。

第三條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各事業部應當為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和衞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員工獲得職業衞生保護。

第二章職業危害的定義及範圍

第四條職業危害的概念

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第五條公司業務涉及範圍內職業病危害種類為以下六類

一、生產性粉塵的危害:在作業中開牆洞、地溝、石材加工及機房作業打膨脹螺栓孔時,可產生大量的礦物性粉塵,長期吸入可發生矽肺病;

二、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地下室、人井等作業時,由於作業空間相對密閉、狹窄、通風不暢,特別在此環境內使用內燃機和燃燒器,耗氧量極大,又因缺氧導致燃燒不充分,產生大量一氧化碳,從而造成作業人員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三、有機溶劑的危害:作業過程中常接觸到油料、油漆、化學溶劑等多種有機溶劑,這些溶劑的沸點低、極易揮發,在使用過程中揮發濃度過高,易發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四、焊接作業產生的金屬煙霧危害:在焊接作業時可產生多種有害煙霧物質,電氣焊使用的錳焊條,除產生錳塵外,還可產生錳煙、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長期吸入可導致塵肺及慢性中毒;

五、生產噪聲的`危害:作業中使用機械工具可產生較強噪聲,長期接觸噪聲可損害職工的聽力;

六、高温作業的危害:長期的高温作業可引起人體水電解質紊亂,損害中樞神經系統,可造成人體虛脱,昏迷甚至休克。

第三章職業危害的防護措施

第六條作業場所防護措施

一、各事業部應根據本部門的具體情況識別、確定本部門的職業病危害種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

二、在確定的職業危害作業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置職業病危害告知警示標誌;

三、施工現場在進行有大量粉塵作業時,應配備行之有效的降塵設施和設備,對施工地點和施工機械進行降塵;

四、在地下室、人井等封閉的作業場所作業時,要採取強制性通風措施,配備行之有效的通風設備,進行通風,並派專人進行巡視;

五、對從事高危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工作時間應嚴格加以控制,並有針對性的急救措施。

第七條個人防護措施

一、加強對作業人員的職業危害教育,提高認識,瞭解其危害,掌握職業病防治的方法;

二、接觸粉塵作業的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盡採取措施降低粉塵的濃度,並正確佩帶防塵口罩;

三、從事與有機溶劑接觸作業的作業人員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作業前要檢查作業場所的通風是否暢通,通風設施是否運轉正常,作業人員在作業中要正確佩帶防毒口罩;

四、電氣焊作業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注意施工作業環境的通風或設置局部排煙設備,使作業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控制在國家衞生標準之下,在難以改善通風條件的作業環境中操作時,必須佩帶有效的防毒面具和防毒口罩;

五、進行噪聲較大的作業時,作業人員要正確佩帶防護耳罩,並減少在噪聲環境下作業的時間;

六、長期從事高温作業的作業人員應減少工作時間,注意休息,保證充足的飲用水,並佩帶好防護用品。

第八條採購設備和材料,應優先採用有利於職業病防治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工藝、新技術的設備和材料,對確實需要使用存在有職業病危害設備和化學材料的,應該註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規程、維護和使用方法,並應提供相應的防護和應急措施。

第九條從事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定期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公司應將檢查結果告知本人,並將體檢報告存入檔案。

第十條禁止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有職業危害的作業,禁止安排孕、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把職業危害列入安全生產檢查的重要內容之一,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促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措施的落實。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頒佈之日起施行。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相牴觸時,按國家法律法規或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北京建築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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