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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在全市人民陪審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同志在全市人民陪審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同志們:

**同志在全市人民陪審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去年8月,全國人大會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並且將於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次為人民陪審員制度單獨立法。它的頒佈和實施,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也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一定要認真學習領會,準確把握立法精神,統一思想認識,切實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講以下三點意見

一、充分認識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要意義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由依照法定程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與法官共同審理案件,行使國家審判權的一種制度,實行和完善這一制度對於推進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完善和改革審判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首先,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推進司法民主。我國憲法賦予公民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其中也包括管理作為國家事務重要組成部分的司法事務。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就是人民羣眾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一個重要方面,充分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健全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新發展,也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實踐“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要求的一項重要舉措。

其次,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人民陪審員代表民意參與審判,有利於提高審判工作的透明度,進一步落實司法公開的原則要求,督促法官秉公辦案。人民陪審員側重於從社會道德標準等方面對案件進行評斷,使司法更加貼近民眾生活,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與法官形成思維互補,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真相,正確適用法律,確保裁判公正,使裁判結果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為社會公眾所信任和接受。

第三,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具有廣泛的教育功能。人民陪審員作為公民代表直接參與具體案件的裁判過程,對法院工作會有一個全面、深入、系統、客觀的瞭解,通過陪審員向廣大羣眾進行法制宣傳,是法治精神、法治觀念向社會滲透的重要渠道,有利於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質,增長公民的法律知識,有利於進一步加強訴訟調解,説服當事人息訴服判,有利於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和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

二、要紮實做好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工作

雖然人民陪審員制度在我國由來已久,延用至今,我市法院系統也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法的規定,實行並堅持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也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管理不夠規範、出席率不高、“請而不到”、“陪而不審”的現象等。因此,我們一定要按照上級的要求,切實做好我市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工作。

1、要確立正確的陪審制度理念。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既是公民依法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同時也是公民應當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是一部專門法律,也是一部特別法,其功能是對《人民法院組織法》及三大訴訟法的補充和細化,不依法適用,會造成違反法律、違反訴訟程序的嚴重後果。因此,各級法院都要準確地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從思想上克服和杜絕陪審就是陪襯等錯誤認識,真正把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來落實,作為促進司法公正的一項重要措施來落實。

2、要抓緊完成人民陪審員的選任工作。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嚴格選任好人民陪審員,是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鍵。各基層法院應當優先考慮提名那些文化素質高,特別是有一定法律知識的公民,把好人民陪審員的業務素質關。同時,要認真審查推薦對象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質等條件,尤其是要嚴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這一道德標準。在黨委的領導下,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需要,會同司法行政機關,確定陪審員的人選,提請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命。

3、切實搞好對人民陪審員的崗前培訓。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聯繫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按照人民陪審員崗位職責的要求,在兼顧學習審判理論與審判紀律規定的同時,着重提高陪審員參與審判工作的基本能力。通過培訓開闊人民陪審員的知識視野,樹立現代司法理念,培養良好的道德修養,熟悉並掌握審判工作的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以便將來更好地履行人民陪審員的職責職能。

三、要切實加強對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組織領導

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從5月1日起就要正式實施,在這期間有很多工作要做,時間非常緊迫,各級法院都把這項工作作為加強基層人民法院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納入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抓緊抓實抓好。

一是要為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提供組織保障。市縣兩級法院都要研究確定專門機構或指定專門人員負責人民陪審員的協調聯絡、組織管理、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正確處理好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與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係、提高司法效率與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係、法官職業化建設與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關係,研究制定制度化、規範化的運行機制。

二是要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一方面,要教育法官尊重人民陪審員的審判權,可以對人民陪審員進行法律提示或引導,但絕不能以自己的意見影響人民陪審員,更不能將自己的意見強加於人。另一方面,要制定相關規定,如人民陪審員參與審判,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泄露審判祕密,嚴格執行迴避制度等,依法保證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的公正性。

三是要為陪審員制度的完善提供必須的經費保障。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為實施陪審制度所必需的開支,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應當享受的補助,要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業務經費預算,並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報,政府財政要予以保障。各級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對於實施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各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以保障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實行和正常運轉。同志們,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決定》的頒佈和施行,標誌着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將更加完善和規範,全市法院必須以積極的精神狀態、嚴謹的工作作風,將其落實到審判實踐和訴訟程序中去,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維護法律的權威,推進司法民主做出應有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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