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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

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

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案件的審理和判決活動,包括對案件的受理、審查、調節、判決與執行等活動。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僅供參考。

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
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一):

同志們:

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今天就要閉幕了。兩天來,與會同志認真學習xx同志和肖揚院長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學習顧秀蓮副委員長在全國優秀人民陪審員座談會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總結過去六年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情況和經驗,共同規劃今後一個時期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通過認真學習討論、大會交流發言,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會議實現了預期目標,取得了圓滿成功。下面,受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委託,我對本次會議情況作總結,並就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問題講幾點意見。

一、關於會議取得的主要成果

這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是在全黨全國各族人民深入貫徹落實xx屆六中全會精神,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形勢下召開的,對於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義。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法委書記xx同志代表黨中央蒞臨本次會議並發表重要講話,充分體現了中央對民事審判工作的高度重視。xx同志在重要講話中,充分肯定了六年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取得的巨大成績,並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代表黨中央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工作指明瞭方向。與會同志一致認為,通過認真學習xx同志重要講話精神,更加充分地認識到民事審判工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認識到黨中央對人民法院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所寄予的重託。大家一致表示,要深入學習和貫徹落實xx同志重要講話精神,在黨中央正確領導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推進民事審判制度改革,不斷加強民事審判隊伍建設,強化民事審判監督和指導,切實履行民事審判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肖揚院長的重要講話實事求是地總結了六年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主要成就、基本經驗,準確全面地分析了當前民事審判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對今後一個時期如何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審判制度、如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作了全面部署。肖揚院長的重要講話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繼往開來的綱領性文件,是對全國法院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工作的總動員和總部署。與會同志一致認為,通過認真學習肖揚院長的重要講話,進一步統一了思想,進一步堅定了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事業發展的信心,進一步明確了全面推進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方向。與會同志一致表示,要進一步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肖揚院長重要講話精神上來,切實落實好肖揚院長提出的加強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各項重大舉措,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職能作用。

曹建明副院長就當前民事審判工作帶有共性的若干重要問題所作的講話,進一步統一了全國法院在這些問題上的認識,解決了長期以來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存在着的一些突出問題。大家認為,曹建明同志的講話對於在新形勢下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民事審判庭與立案庭的分工以及民事審判業務的分工,積極穩妥推進民事審判級別管轄制度改革,充分發揮簡易程序重要作用,完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正確處理調解與判決的關係,進一步完善合議庭負責制,統一和完善民事裁判文書的製作,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二、關於會議的主要特點

與會同志認為,這次會議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一)這是一次全面貫徹xx屆六中全會精神,緊扣“和諧”主題、共擔“和諧”使命的動員大會

xx同志在重要講話中指出,民事審判工作是保護人民羣眾切身利益、實現和維護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要途徑,是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是調節經濟關係、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手段。肖揚院長的重要講話全面貫徹xx屆六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時代主題,從民事審判工作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密切關係,各類民事案件的審判對和諧社會的進程的直接影響等方面,全面闡述了人民法院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歷史使命。與會同志一致認為,xx同志和肖揚院長的重要講話,是對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xx屆六中全會精神,切實發揮人民法院維護、保障、促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職能作用的總動員。通過深入學習xx同志和肖揚院長的重要講話精神,大家對xx屆六中全會精神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思想認識和理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大家普遍感到肩上的擔子更重了,心中的使命感更強了,全面推進民事審判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目標更明確了。

(二)這是一次繼往開來,共繪民事審判工作美好藍圖的歷史性盛會

xx同志代表黨中央,對多年來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取得的巨大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與會同志在討論中表示,通過學習xx同志重要講話,更加充分地認識到,在新的形勢下,人民法院必須着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清正廉潔的民事審判隊伍,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肖揚院長在重要講話中,從公正高效辦理各類民事案件,化解大量社會矛盾糾紛;着力解決社會發展進程中新出現的利益紛爭,及時消除影響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的不利因素;研究制定大量民事審判規則,確保法律的準確統一適用;積極推進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推動形成合乎國情的民事訴訟模式;大力加強人民法院基層建設,民事審判工作基礎得到加強;穩步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民事審判隊伍整體素質明顯提高等六個方面,實事求是地總結了六年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肖揚院長從民事審判工作必須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始終確保社會主義正確方向;必須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指導方針,始終維護好、關心好、實現好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必須做好調判結合,始終追求案結事了;必須繼續抓好基層,始終把握好工作重心;必須遵循司法規律,始終做到與時俱進等五個方面,科學提煉了六年來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基本經驗。肖揚院長在全面分析民事審判面臨的形勢與任務的基礎上,提出了堅持司法公正,注重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相統一;堅持司法效率,注重實現訴訟效益最大化;堅持司法的終局裁判,注重維護司法權威;堅持司法為民,注重方便羣眾訴訟;堅持司法民主,注重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堅持司法公開,注重自覺接受監督;堅持司法和諧,注重創建和諧的訴訟秩序;堅持司法統一,注重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等新時期民事審判工作的八項指導原則和基本要求。肖揚院長從切實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着力辦妥各類民事案件;切實做好司法調解工作,着力平息矛盾糾紛;切實採取便民訴訟措施,着力解決羣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訴訟困難;切實提升基層司法能力,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切實做好民事審判調研指導工作,着力研究解決和諧社會進程中遇到的司法新問題;切實加強民事審判隊伍建設,着力提高服務和諧社會的司法能力等六個方面對今後一個時期民事審判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大家認為,在大民事審判格局下新的民事審判機制運行六年後的關鍵時刻召開這次會議,是民事審判工作發展的內在要求,對於繼往開來、推動民事審判工作進一步發展意義十分重大。xx同志和肖揚院長的重要講話精神,使大家對民事審判工作規律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對當前的形勢和任務有了更明確的把握,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有了更有力的抓手。

(三)這是一次全面發動、充分交流、深入討論的團結、民主的大會

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調動積極性是最大的民主”。這次會議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充分調動了全國法院的積極性,充分發揚了民主,充分集中了全國法院的智慧,為會議的成功舉行創造了最根本的條件。會議籌備期間,全國各級法院一致行動、共同開展了民事審判工作調研。包括肖揚院長在內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多次赴全國各地開展民事審判專題調研。各高級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共計百萬餘字的詳盡的民事審判調研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三個區域性報告和一個總報告;部分高級法院還另行承擔了若干重大問題的專題調研報告,這些調研報告為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有關決策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在會議召開期間,與會同志熱烈討論民事審判工作的成績、經驗、問題、形勢、任務和發展途徑,知無不言,言無不盡。在全國優秀人民陪審員座談會上,一些優秀人民陪審員介紹了工作經驗,大家感到很受啟發,很有幫助。與會同志紛紛表示,通過這次會議的籌備和召開,大家更加深刻地認識到,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是一個密不可分的整體,推動民事審判工作發展是全國法院的共同的光榮使命,一定要樹立全國民事審判工作一盤棋的思想,齊心協力共創民事審判工作的美好前景。通過交流和討論,大家對全國民事審判工作的全局有了更加全面的認識,特別是充分地交流了經驗,深入地探討了共同面臨的一些問題,這些都對推進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此外,應邀參加此次會議的有關單位代表和專家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就加強和改進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在這裏,我謹代表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對他們的大力支持和熱心幫助表示衷心的感謝!

三、關於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第一,要及時傳達貫徹會議精神。這次會議內容十分豐富,會議部署的工作既有長期的工作規劃,也有近期要抓緊落實的具體任務。各高級人民法院要精心準備,及時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彙報這次會議的精神,重點彙報xx同志的重要講話,特別是要深刻認識新形勢下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和改善黨對民事審判工作的領導,進一步加強民事審判隊伍建設,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要結合所轄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有效形式把會議精神儘快傳達到各級人民法院。要及時組織人民法院廣大工作人員認真學習會議文件,準確把握和深刻理解會議精神。

第二,要抓住精神實質,突出工作重點。各級人民法院深入貫徹落實xx同志、肖揚院長重要講話精神,關鍵是要緊緊把握住公正、高效、權威的有機統一這個社會主義民事審判制度的重要特徵,緊緊圍繞發揮民事審判的職能作用,進一步完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創新工作方法,不斷開創民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要切實發揮化解糾紛、權利救濟、平衡利益等職能,努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深入貫徹落實肖揚院長在重要講話中提出的各項舉措,不斷推動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和諧發展。

曹建明同志就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普遍存在的八個問題所作的講話,是在深入調查研究、集中全國法院智慧的基礎上,經最高人民法院黨組討論決定的重要意見和要求。此次會議上,又充分聽取了與會代表的意見。會議結束後,最高人民法院將在繼續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就有關具體問題分別制定規範性文件。各級人民法院對講話涉及的重要問題要統一認識,對那些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問題,要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認真加以落實。

第三,要加強監督指導,確保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此次會議是一次歷史性的會議,具有承前啟後的重要意義。當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對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戰。要把會議精神切實貫徹落實到我們的具體工作中,把全國法院的思想、認識和行動真正統一到會議精神上來,上級法院還必須加強監督指導。要在學習傳達會議精神的同時,採取適當途徑幫助下級法院,結合xx屆六中全會精神、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的學習,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更加準確地理解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的精神。

同志們,新的形勢和新的任務,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們一定要緊密團結在以xx同志為的黨中央周圍,進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樹立符合民事司法規律、適應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民事司法理念,着力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審判制度,不斷開創民事審判工作的新局面,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努力和貢獻。

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二):

同志們:

這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閉幕了。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會議實現了預期目標,取得了圓滿成功。現在我就會議情況作總結,並對民事審判的相關問題和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講幾點意見。

一、會議取得的主要成果

這次會議是在全國法院深入貫徹落實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積極探索和充分發揮人民法院民事審判職能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新形勢下召開的。黃鬆有副院長親自到會並作了重要講話。

黃副院長的重要講話全面回顧了佛山會議以來全國法院民一庭系統的民事審判工作,充分肯定了所取得的成績、經驗,客觀和深刻地分析了當前面臨的新形勢,對當前民事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若干重大問題進行了科學的歸納和分析,並提出了下一步的工作任務和要求。大家一致認為,黃副院長的講話立意高遠、切合實際,既有審判理念,又有具體方法和思路,點面結合,針對性強,鼓舞士氣,對做好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民事審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會議期間,大家還就民事審判實踐中出現的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進行研究討論,就審判實踐中積累的成功經驗和行之有效的做法進行了充分交流,拓展了思路,釐清了認識,促進了共識,明確了任務,對統一司法尺度,進一步做好民事審判工作大有裨益。《關於審理物業權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及《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起草制定,事關廣大百姓的切身利益,其中藴涵着當今社會生活和民事審判工作中的諸多熱點、難點和焦點問題。大家提出了許多富有建設性的觀點、看法,這對起草修改工作的順利進行非常重要。對大家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逐一進行分析、論證。對大家在討論學習過程中提出的如何進一步做好民事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我們將在會後進行認真研究和吸收,以利於早日形成規範性文件指導審判工作。與會同志紛紛表示,這次會議會期雖短,但內容很重要,也很豐富,對全面提升民事審判工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具有積極意義。

湖南省委和高院黨組對這次座談會非常重視,為本次會議的成功召開進行了周密細緻的安排,付出了大量辛勤的勞動,提供了全方位的大力支持。沒有他們,會議很難取得圓滿成功。在此,我受黃副院長委託,代表最高法院和全體與會代表,向湖南省委及高院全體幹警特別是會務組的各位同志,表示最衷心的感謝!

二、幾個需要説明的問題

會議期間,與會同志還就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較為突出的其他值得注意和研究的問題進行了熱烈的研究討論。下面,針對其中的幾個具體問題,我談點個人意見,供大家參考。

(一)關於強化調解,依法維持,慎重改判,嚴格發回

這是最高法院民一庭指導全國法院民一庭審判工作的辦案規則。調解在解決民事爭議的同時,能夠更好地修補被爭執所破壞的社會關係。作為人民法院服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營造和諧司法的重要手段,調解已經被賦予了應有的時代高度和新的內涵。最高法院民一庭提出,對於領導和社會特別關注、涉及眾多當事人切身利益、可能按下葫蘆起來瓢、一審裁判有錯誤二審改判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障礙,判決結案雙方當事人證據都不很紮實或者判決結案難以平息糾紛等七類案件,應當努力爭取調解結案。各級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作出自己的界定。應當指出,調解是更高層面的審判,是更高藝術的審判,要貫穿於審判的全過程,即使是判決已作出,在沒有下發之前,只要有調解可能的還可以調解或調撤結案。當前,重視調解的氛圍空前濃厚,調解工作機制日臻完善。強化調解要把握三個重點:一是着重提高對調解重要性的認識,強化調解意識;二是切實增強調解能力,講究調解藝術,創新調解方法;三是處理好調判關係,明確民事審判的終極目的所在。強化調解要貫穿於民事審判工作的始終,不論是一審還是二審,包括最高法院民一庭二審的案件。20xx年,最高法院民一庭第一季度調解率達到50%,全年調解率達到30%多,受到肖揚院長的多次肯定和表揚,也是為全國法院作出了表率,不能只要求下級法院,不要求自己。各高院民一庭也應照此要求去落實。我這裏不是在強調調解率,而是宣傳強化調解的理念,這是民一庭審判工作的亮點,是符合民一庭審判工作的特點的,當然,更符合全黨以化解矛盾為中心的政法工作大局。對於強化調解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保持清醒頭腦。比如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施行,本意是調解減半收費可以鼓勵調解,但也可能成為個別地方法院進行調解的障礙。因此,我們一定要注意總結和分析,及時研究對策,避免調解的制度功能受到損害、制度目標出現偏差。訴訟費減少的問題,最高法院正在同國家相關部門協調解決。

這些年來,有一種傾向值得我們注意。那就是二審改判、發回的數量逐年上升,維持原判的比例越來越低,其中有很多改判、發回的依據並不十分充分,可以維持的沒有維持。當事人因此對二審和再審程序寄予無限的厚望,使很多本可以及時服判息訴的案件,陷入了訴訟拖延、矛盾加劇的怪圈。到高院和最高法院上訪申請再審的數量有增無減,後果有百害而無一利。扭轉這種局面,除了一審的質量要提高之外,二審也是關鍵。我認為二審法院應當在強化調解的基礎上,樹立依法維持,慎重改判,嚴格發回的辦案思路。

依法維持的前提是依法,維持則要限定在法律規定的範圍之內。依法維持是依法改判轉變而來的。為什麼呢?一是現在的法官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二是法律法規不斷健全,尤其是物權法的出台基本上完善了民事審判的各項規定;三是審判管理更加規範,審判監督更加健全,民事法官的構成和民事案件的質量確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在這樣的背景下,我們要從維護法院權威、法律權威的高度來認識依法維持的重要意義。所以,對那些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要堅決依法予以維持;原判在認定個別事實上不十分清楚,或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瑕疵,如果尚未影響最終處理結果的,二審法院在查明相關事實調整法律適用後,可依法予以維持;對於原判決中基於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判項,二審法院應當認真研究該裁量的出發點和案件的具體情況,除非出現畸輕畸重並致當事人利益顯失平衡,否則不能輕易改判。一個法官一生可能審理幾千件案件,但一個當事人一生可能只有一個案件進法院,這一個案件出了問題,就會給他形成一個錯誤的認識,他會認為法律是彈性的,司法是不公的,而且會影響他周圍的一羣人。因此,顛覆性地改判不當,可能使當事人對法院失去信任,對法律失去信仰,這是很危險的。另外,強調依法維持是二審法院支持一審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具體體現,對樹立和維護司法權威具有積極意義。

慎重改判是指二審改判時應當持有審慎的態度,是依法改判的正確實施。對那些可改可不改,改判依據不是十分充分、把握不大的案件,比如新類型案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者涉及自由裁量權的案件,二審法院應當慎重,以不改為宜。即使改判,也有修補性改判和顛覆性改判之分,能夠採用修補性改判的,就不要採用顛覆性改判。要努力做到不誘發當事人的牴觸情緒,不引發申訴和申請再審,避免造成當事人不服判、不息訴、案結事不了的局面。當然,慎重改判不等於不分是非,有錯不糾,對那些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甚至顛倒黑白、枉法裁判及人情案、關係案等明顯不公的案件,要堅決改判。如果上下級法院分歧很大,應交換意見、慎重研究,必要時應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發回重審的泛化和濫用不僅給當事人造成訟累,而且增加了案件審理難度,使案件久拖不決,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受害的是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符合一心為民的司法理念。更為重要的是,經過長時間的訴訟對抗,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不斷升級和激化,調解的最佳時機喪失,甚至訴訟標的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案件處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難以實現,最終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嚴格發回建立在法定發回重審條件的正確理解基礎上,所謂“嚴格”,有三層含義:第一,二審法院要切實擔負起法律規定的二審職責,對可以在二審程序中查明事實徑行作出裁判或者促成調解的案件,不要輕易發回重審;第二,對那些二審查不清,發回後一審法院也很難把事實查清的案件,應在能夠查明的事實基礎上,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等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方法進行裁決;第三,對原判程序雖有不當,但並未影響案件正確處理的案件,不宜發回重審。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審結的所有二審案件中,無一發回,就是要為全國作出表率。當然,對於在程序上難以補救或者由一審法院做工作比二審法院做工作效果更好的,則另當別論。不論是否發回,對一審判決存在的問題,都要加強指導,切實提高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質量。抓辦案質量要從消滅低級錯誤入手,着力於案結事了,民事法官要有定分止爭的司法能力,我們的任務是化解矛盾,絕不是製造新矛盾,更不是擴大矛盾。明知是案結事不了的案件,庭長、主管院長要把好關。另外,判決要考慮能否執行,無法執行的案件不是合格的案件,是坑害當事人的案件,審判和執行是法院的一個整體,無法執行的案件損害的也是法院的形象和權威。承辦人、審判長、庭長、主管院長在簽發案件前,一定要從審監的角度審視一下,是不是有硬傷,不要出現被審監庭顛覆性改判的情況發生。

(二)處理好民事司法權和行政權的關係

在人民法院每年處理的大量民事案件中,有一些案件表面上看似乎是民事爭議,但糾紛的產生實際上是行政權行使的結果,糾紛的解決也與行政權的行使密不可分。妥善處理這類糾紛的重要前提,就是要協調好民事司法權和行政權之間的關係,這裏面也包括了民事司法權到底應該延伸到什麼程度的問題。之所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走了半天之後,回過頭來卻發現很難通過民事裁判的方法妥善解決當事人的爭議,就是沒有理順兩種權力的範圍和關係問題。這需要對當事人法律關係和糾紛的性質進行全面深入和正確的研判。我認為至少以下兩種情況,是不能將糾紛納入民事案件範圍的:一是確實存在諸多民事因素,但爭議雙方之間終未形成民事法律關係所要求的平等主體關係;二是行政權力的行使,制約和主導着糾紛的最終處理。比如因政府制定的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產生的糾紛,歷史上因政策調整形成的糾紛,以及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安置爭議等。這些糾紛徒具其形,難符其實,雖然體現為當事人私權益的訴求,但並不具備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所要求達到的民事可訴性。應當認識到,在中國國情下,是行政權主導下的司法,而不是司法權主導下的行政。一些案件,尤其是涉及政府、涉及廣大羣眾利益的糾紛,依靠當地黨委、政府進行協調可能更有利於矛盾的化解,有利於糾紛的平息,有利於和諧與穩定。

(三)全面理解和準確適用證據失權

證據失權事關當事人根本訴訟利益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就證據失權問題作出規定的本意,是約束那些有條件有能力卻不誠信舉證的當事人。絕不能把它變成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尤其是坑害弱勢羣體的工具。目前,大部分老百姓尤其是廣大農民羣眾的法律水平、舉證能力甚至是證據意識還不是很高,他們沒能在舉證時限內完成舉證的原因多種多樣,很多情況下並非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考慮到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情形,《證據規定》第36條對申請延期舉證的問題作出了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如果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而不審理該證據有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證據規定》第43條第2款又規定,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交的證據,可以視為新的證據。針對這一類證據,應當排除《證據規定》第34條第2款規定的適用,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證據規定》第45條的規定,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除此以外,《證據規定》在第41條和第44條對民事訴訟法第125條第1款、第179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新的證據”,分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三個層面進行了解釋,還在第3條、第7條等對人民法院的舉證指導以及特殊情形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作出了規定。總之,一定要從“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高度,對《證據規定》的相關條文進行全面理解和把握,提高整體適用、正確適用《證據規定》的意識和水平。

(四)準確理解和適用醫療事故糾紛舉證責任倒置

《證據規定》規定醫療侵權糾紛中部分舉證責任倒置的目的,在於平衡醫患雙方的利益和公正處理醫療糾紛。在醫療侵權訴訟中,相對於醫療機構而言,患者一般對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能力較弱。如果要求其承擔所有的舉證責任,往往因其部分證據無法舉證而導致敗訴的後果。在此情況下,患者極易採取過激行為,激化醫患矛盾。而醫療機構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最瞭解醫療過程所採用的治療方案和方法,掌握着患者的醫療檔案材料,由其負擔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是比較公平合理的。《證據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的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正是針對醫療侵權糾紛案件中有關過錯和因果關係的證明問題。在適用的時候應當注意,以上規定只是將侵權責任的部分構成要件進行了倒置,不能理解為,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患者可以不負任何舉證責任。患者仍然需要就過錯和因果關係之外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如是否存在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

(五)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賠償範圍和標準失衡的問題

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施行後,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納入到物質損失範圍內。根據該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賠償金的數額相對以往有了較大提高,這對賠償權利人的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醫療事故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訴到法院的,參照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與一般的醫療差錯相比,醫療事故無論是在醫療單位的過錯程度上還是給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後果上,都是更為嚴重的。而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其確定的賠償範圍和標準卻較《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偏低。這種情況不僅造成醫療事故與醫療差錯賠償範圍和標準失衡,而且直接導致當事人不願意進行醫療事故鑑定,迴避《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解決爭議。這個問題已經引起廣泛關注,要求修改《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甚至制定醫療爭議處理法的呼聲不斷湧現。對此,我們應當予以高度重視。在目前情況下,一定要從實際情況出發,研究行之有效的措施,避免兩者失衡現象的加劇,努力做到平衡利益,定分止爭。

(六)涉及物業權益糾紛的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問題

物權法(草案)曾經規定,對因侵害業主共同權益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業主會議或者業主委員會經2/3以上業主同意,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但最後提請十屆人大五次會議審議時刪除了這一規定。如何解決涉及物業權益糾紛的訴訟主體資格的確定問題,也是最高法院民一庭起草物業權益糾紛司法解釋過程會考慮的主要問題之一。對於各種觀點,我們會在物權法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慎重研究,在司法解釋中儘快拿出一個符合立法精神的穩妥的方案。

(七)正確認定竣工結算依據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我們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發包人與承包人採用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簽訂了施工合同,但在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沒有約定“發包人對承包人報送的竣工結算文件在一定期限內不答覆便視為認可”的內容,也沒有約定結算的時間。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承包人向發包人報送了竣工結算文件,而發包人未作任何答覆。後雙方就工程結算髮生爭議,承包人提出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故根據最高法院《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請求判令發包人按照其報送的結算金額給付工程款。司法實踐中,對於此類案件是否以及如何適用該司法解釋第20條的規定,爭議較大。最高法院民一庭也收到了相關高院的書面請示。我們經過研究作出覆函認為,《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20條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只有滿足了這個條件,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才可以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否則,僅由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33條第3款的規定,不能簡單地推論出雙方當事人具有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一定期限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的一致意思表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不能作為工程款結算的依據。

(八)妥善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審理好勞動爭議案件對於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舉足輕重。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我認為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一是正確界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最高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分三種情形對勞動法中“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作出瞭解釋。實踐中的情況肯定不止這幾種,如果遇到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應該從着重保護勞動者的角度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作出符合勞動法規定精神的認定。二是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的關係問題。我認為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並不能簡單得出工傷賠償和民事賠償互相排斥的結論。如果用人單位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明顯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法規,對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置若罔聞,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害明顯無法通過工傷賠償獲得較為充分的救濟,可以根據具體案情判決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三是正確理解《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有關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應按照普通民事案件處理的規定精神。實踐中應當注意,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工資欠條糾紛或者並非因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爭議調解協議規定的給付義務而引起,只要爭議性質不屬於勞動爭議,就應當按照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和審理,以更加及時地為勞動者維權提供司法保障。

一裁兩審不利於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但這是立法解決的問題。訴訟費的降低有利於勞動者訴訟,但用工單位也可以用來拖延時間,依法惡意訴訟,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必要時,可以採取裁定先行給付的辦法,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九)妥善處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

在這裏,我着重講兩個問題。一是“幫助所有權”問題。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7條規定,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於幫助的形式,以前比較常見的是暫時解決困難一方的居住問題。但如果判決將一方的房屋所有權給予對方以幫助,是不是有悖法理呢?我認為要深刻理解該規定的背景和目的。這一條規定是最高法院反覆徵求社會各界和專家學者意見後作出的,對依法保護弱勢一方特別是婦女兒童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要明確的是,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困難,以房屋所有權提供幫助只是手段之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幫助”的形式,比如是否有幫助所有權的房源,結婚時間的長短,是否撫養子女等情況。不能不區分任何情況,動輒判決“幫助所有權”。第二個是有關舉證責任的問題。夫妻離婚時,由於丈夫一方一般掌握着共同財產,比如企業的股權以及經營收入等,妻子在提出分割共同財產時往往由於無法完成舉證而很難得到充分的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應當綜合理解民事訴訟法和《證據規定》有關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從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出發,綜合分析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十)從人民法院工作職責出發,為農民工維權提供司法保障

農民工問題是全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黨中央和國務院為做好農民工工作出台了重要的政策措施。農民工羣體創造了巨大的社會財富,但在社會上普遍處於弱勢地位,在訴訟中屬於弱勢羣體。因此,切實提高農民工維權的司法保障力度,是做好農民工工作的重要一環。對此,民事審判工作責任重大。20xx年7月至8月,最高法院陸續下發和出台了《關於進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案件的通知》、《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及《關於人民法院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這幾個司法解釋、司法文件以及相關規範性文件,從制度上為農民工維權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今年的重點是抓落實,要按照服務大局和司法為民的要求,特別重視和切實做好涉及農民工維權案件的審判工作,加大司法保護和司法救濟力度,在妥善解決糾紛的基礎上要突出及時。

(十一)深入研究,慎重把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標準的確定問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確定標準是一個老大難問題,也是一個需要通過立法或法律解釋解決的問題。最高法院曾就此問題向全國人大會提交了建議作出法律解釋的報告。但由於這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所以目前還沒有結論。從實踐情況看,大量涉農糾紛之所以難以處理,其根源就在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定沒有一個統一和可操作的標準。我認為,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徵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依據,以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關係,並依法登記所在地常住户口作為判斷取得和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為實質要件,綜合考慮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大趨勢以及農村土地對未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對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別規定。通過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取得、喪失的規定和建立在特殊性規定基礎上的相互銜接,劃定成員資格的保有期間,並確立資格取得的唯一性原則。

按照這個思路,我提出一些具體意見供大家在審判實踐中研究參考:出生時,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因為婚姻、收養以及國防建設或者其他政策性遷入等原因,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並依法登記了常住户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死亡或者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設區的市非農業户口、非設區的市的城鎮非農業户口,且納入國家公務員序列或者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障體系,被註銷或者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人,應當認定其喪失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外出經商、務工等原因,脱離常住户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因學習、服義務兵或初級士官兵役等原因註銷、遷出常住户口的人,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其仍然具有成員資格。除基於前述的出生等三種情況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以外,自登記常住户口時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產、生活或者不以承包經營該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應當認定其不具有成員資格。如果婚姻關係發生在持農業户口和非農業户口人員之間的,在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之前,應當認定持農業户口一方具有户口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至於農嫁農人員成員資格的確定,我認為,如果已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實際生產、生活,即使常住户口尚未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也應當認定其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從進入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時起,其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喪失。除此以外,目前全國部分地方實行了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農業户口,同時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也在穩步推進。這些情況對我們研究這個問題非常重要,大家要格外注意。總之,合理界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廣大農民基本權利的保護至關重要,如果要認定資格喪失,應當慎之又慎。

(十二)認真落實最高法院通知精神,處理好共同訴訟案件

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複雜化。與之相適應,近些年民事爭議的顯著變化之一就是利益對抗羣體化甚至集團化的傾向日趨顯現,人民法院受理的共同訴訟案件數量不斷上升。這類糾紛具有較強的地域性,涉及面廣,人數眾多,矛盾尖鋭,處理難度大,嚴重影響社會和諧與穩定。由於爭議金額一般都比較高,按照以往的級別管轄規定,多由各高級法院作為一審,最高法院作為二審。但實踐證明,這種格局大大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加大了矛盾激化的可能性,弱化了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妥善處理糾紛的信任感,不僅無助於將矛盾化解在當地、化解在基層,還嚴重影響到北京的社會穩定。針對這種情況,20xx年1月,最高法院出台了《關於人民法院受理共同訴訟案件的通知》。按照《通知》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依法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能夠分開的可以分開受理。法律、司法解釋對特殊民事案件的級別管轄另有規定的,按照其規定。高級法院做一審的,要報最高法院批准。《通知》改革民事共同訴訟案件受理方式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方便當事人進行訴訟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也有利於依靠當地黨委、政府就地化解矛盾、平息事態或進行調解。通過營造更加和諧方便的訴訟氛圍促進案結事了,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增進社會和諧的目的。要站在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及時和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及切實貫徹“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高度,認真理解《通知》精神,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充分發揮民事審判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

(十三)切實實現兩個效果的有機統一,避免機械司法

我們有區別於西方國家的現實國情和法制文化傳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肩負的使命也是立體和多元的,定分止爭,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與和諧,促進國家各項建設發展,是民事審判工作的終極目標。同樣的法律,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就可能導致截然不同的適用結果。只要從具體國情出發,從黨和國家的大局出發,從定分止爭、案結事了出發,就可以將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地統一起來,那種把兩個效果割裂開來甚至是對立起來的觀點和做法,完全不符合中國特色民事審判工作的要求。過去的教訓告訴我們,經不起歷史檢驗的案件,有相當一部分恰恰就是那些片面追求所謂辦案的法律效果,忽視甚至無視其社會效果的案件。這些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按照法律規定辦事,但實際上還是沒有結合社會效果真正理解和掌握法律條文的精髓,這本身也不符合法律效果的要求。

在重視兩個效果統一的問題上,要格外注意慎重處理一些敏感案件、新類型案件。隨着權利意識的不斷強化和法制化進程的深入推進,民事爭議的類型和內容日新月異。因為某些案件的處理具有一定的典型和示範效應,在某一地區、某一領域甚至某一行業往往具有“里程碑”意義,所以引發了社會各界和媒體的關注與炒作。舉一個例子,據我瞭解,有的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中,判決支持了車輛貶值費的請求。對諸如此類較為敏感和熱點案件的處理,不能就案辦案,必須慎重考慮案件處理的綜合效果。千萬不要因為個案處理考慮不周而陷入被動,更不能為了追求轟動效應而輕率下判。

在這裏,我強調一點,民事法官要切忌書生辦案,機械司法。書生辦案、機械司法的主要特徵是,不顧社會效果,不追求案結事了,定分止爭,機械地套用法律條文。其後果是造成越來越多的涉訴上訪,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影響社會的穩定。民事案件豐富多彩、千變萬化,處理這些案件,沒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人生閲歷是辦不好的。沒有對中國特色審判的深入瞭解往往會陷入書生辦案、機械司法,而書生辦案、機械司法往往難以案結事了。我們現在許多年輕法官是從家門到校門再到法院門,缺少社會閲歷和人生經驗,更缺乏審判藝術和審判經驗。他們是真書生,儘管想把案件辦好,但往往事與願違。因此,年輕法官要虛心向有經驗的老法官學習。同時,老法官和院庭領導也要關心他們,多給他們鍛鍊的機會,多給他們業務指導,幫助他們儘快成長,儘快成熟起來。當然,也不排除有個別的假書生,他們利用所學的法律知識,辦關係案、人情案,偏袒一方當事人,坑害另一方當事人,對假書生要警惕,發現後要加強教育。

民一庭審判工作中的問題還有很多,比如:未滿足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38條規定的轉讓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擔保法第49條的司法適用問題;人身損害賠償中城鄉兩個標準及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標準不同的問題;境外、國外受害人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或者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標準問題;交強險與三者險的相關問題以及物權法施行後所涉及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等等。都需要在司法實踐中認真學習和研究,有的還需要同立法部門交換意見,有的要通過制定或修改司法解釋來解決,我這裏就不一一説明了。

三、關於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一)要及時彙報和傳達會議精神

按照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各類會議管理辦法》規定和最高法院20xx年各類會議計劃,本次會議壓縮了會議規模,沒有通知各高院主管副院長參加。與會同志回去後要及時向主管副院長和高院黨組彙報本次會議的有關情況,重點彙報黃副院長講話精神。之後要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儘快採取有效形式傳達會議精神。

(二)抓住主線,加強指導,確保落實

這次會議的主題是結合民一庭工作實際,具體貫徹和落實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民一庭系統處理的案件有兩個顯著特點:一是案件數量大,二是根植於基層。各高院要密切結合本轄區民事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緊緊圍繞更好地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審判制度,努力提高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保障的能力這根主線,按照黃副院長重要講話提出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落實方案。在落實過程中,要強化對下指導和監督職能的發揮,重點放在夯實基礎和務求實效上。要從司法為民出發,探索和採取靈活多樣的便民和利民措施。我前一段到河南走了走,發現温縣法院各法庭實行了“便民服務聯繫卡”,給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據瞭解,其他一些地方也有這樣的做法,比如湖北、安徽等的有關人民法庭。“便民服務聯繫卡”上有法庭庭長、副庭長的姓名、手機和辦公電話,並將司法為民細化為及時解答法律諮詢,隨時接受立案預約等。這一舉措化解了很多糾紛,減少了很多訴訟,真正體現了一心為民的司法宗旨,值得推廣。這次會議我們特邀了全國模範法官金桂蘭同志,她是我們全國民事法官的驕傲,也是全國民事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法官學習的榜樣。讓我們以掌聲向她表達崇高的敬意。除此以外,還要從做好人民法院基層基礎工作的高度,下大力氣,認真做好人民法庭法官特別是法庭庭長的業務培訓工作,確保司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全面提高。

(三)分析研究和努力解決突出問題,切實提升審判工作水平

黃副院長在講話中提到的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是根據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緊密結合當前民一庭系統審判工作實際總結出來的。這些問題在我們的工作中,程度雖有不同,卻普遍存在。民一庭面對的糾紛案件紛繁複雜,類型多種多樣,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當然不盡於此。希望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勤動腦,多思考,及時總結好的做法和經驗,對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帶有普遍性的問題,要注意歸納,找出規律,必要時及時層報,反饋給最高法院民一庭,為制定司法解釋或者其他司法文件提供素材。為確保提交會議討論的三個司法解釋更加準確、更加周延、更加符合中國國情,請同志們把徵求意見稿帶回去儘快組織相關人員結合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進一步研究和討論,並將修改、補充或刪除的意見和建議於4月底之前書面報送最高法院民一庭。

黃副院長在講話中專門談了隊伍建設問題,這是我們的立庭之本、立身之本。我在這裏從小家庭的角度再強調一下。我們都有家庭,都有父母子女,每個人與家庭是“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在改革大潮中,少數大法官、高級法官、法官相繼倒下去的事實表明,腐敗已經嚴重侵蝕到法院和法官機體,法官已經成為高風險的職業。我們一定要自覺增強防禦力和抵抗力,不能給自己帶來牢獄之災,更不能殃及父母子女,給他們帶來無盡的創傷。生命和榮譽一旦失去,就永遠不會再回來。儘管自由失去還可能回來,但也是事過境遷、物是人非。因此.在審判權,包括執行權、立案權、審監權,以及與此相關的保全、查封、拍賣、鑑定、破產清算等這把雙刃劍面前,一定要把好關、定好位、站穩腳跟,遠離“高壓線”。必須明白,權力有限、監督無限,除你知我知外,還有天知地知,最重要的還有一個法官的良知。

同志們,我們所從事的民事審判工作與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高度契合,事關全社會所有利益主體的權利保護,不僅業務範圍極其廣泛,而且案件數量龐大,與廣大人民羣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與社會和諧密切相關。做好民事審判工作,司法和諧就有了一個堅實、穩固的根基,社會和諧就有了一個強有力的保障。讓我們振奮精神,克服萬難,更加出色地完成各項任務,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民事審判制度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更大的貢獻。

我在北大荒工作20xx年,返京後,先到中央黨校工作。1981年從中央黨校調到最高法院工作的時候,就在民庭,至今已經過去了26個春秋。其中有20xx年在告訴申訴審判庭和審判監督庭工作,有幸成為告申庭的最後一任庭長和審監庭的第一任庭長。這20xx年雖然不在民庭,但仍主要從事民事審判的工作。20xx年回到民一庭,可謂落葉歸根。有幸在最高法院任審判委員會委員、三個審判庭的庭長,併兼任過賠償辦公室主任,負責過全國鐵路法院的工作,時光荏苒,現在即將從民一庭的崗位上退休。我對民事審判工作,對立案、審監、賠償、民一庭和鐵路法院的同志都懷有深厚的感情。在此期間,我的工作一定有諸多不足之處,好在功過自在人心,我已經盡力了,缺點和不足已無機會彌補,只能請同志們理解和諒解了。我衷心希望並堅信,在最高法院黨組的領導下,在同志們的共同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工作一定能夠乘勢而上,再鑄輝煌。另外,由於會議規模的壓縮,沒能借此機會與各高院主管副院長見一面,也請各位庭長代我向他們表達問候和祝願。

最後,請在座的諸位轉達我對全國法院從事立案、審監、賠償、民事審判的法官和鐵路法院全體同志的良好祝願:公正司法,一心為民,廉潔自律,平安一生。

在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話(三):

同志們:

這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發展歷程中具有重要意義的會議。在會議開幕時,李鵬委員長作了重要講話。我們要認真學習,並要結合唐德華副院長的報告,切實貫徹落實。

在我國改革開放深入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的過程中,隨着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經濟建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發生了深刻變化,民事審判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對這些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依法妥善地審理好各類新的糾紛案件,是民事審判工作在新形勢下的重大任務。下面,我就當前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工作中亟待明確的一些法律政策問題,講幾點意見。

一、適用新的合同法審理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合同是實現商品有序流動和資源有效配置的主要載體和形式。新的合同法結束了我國合同立法三足鼎立的局面,對原有的合同制度作了重大變更,設立了許多新的制度和規則。人民法院在適用新的合同法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要善於運用這些新的制度和規則,依法規範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要正確適用與舊的合同法有關的條例和司法解釋。新的合同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予以廢止的1999年底以前發佈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三批)》,對審判工作中適用新的合同法有關問題做出了明確的解釋,並廢止了最高人民法院依據三部舊的合同法制定的若干司法解釋。但是,對於與舊的合同法有關的行政法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能否在審理新的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合同糾紛案件中繼續適用等問題,在審判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問題。根據立法法規定的原則,除了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法律、法規一般無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在處理涉及新舊法交替時期的合同糾紛案件時,要按照合同成立的時間分別具體掌握:審理新的合同法實施以後成立的合同糾紛案件。不再適用與舊的合同法有關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審理合同法實施之前成立的合同糾紛案件,應當適用與舊的三部合同法有關的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履行期間跨越新舊合同法的合同糾紛案件,以及依新的合同法為有效而依舊的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為無效的合同糾紛案件則可以參照新的合同法有關規定處理。

要慎重確認合同效力。人民法院以往認定經濟合同的效力採取的是嚴格標準,只要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認定其無效,這是符合當時立法指導思想和法律規定的。1981年頒佈的經濟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1993年通過的經濟合同法修正案進一步規定為,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新的合同法則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這一規定的演變,反映了合同立法指導思想上的明顯變化。新的合同法以鼓勵市場交易、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原則,限制了無效合同的範圍。擴大了可撤銷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內容。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對於認定合同效力要充分注意立法上的這一重要變化,除了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性的規定認定為合同無效外,不能依據地方法規確認合同無效。但是,對於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頒佈的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例如有關外匯、外貿管理方面的規定),在未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之前,還要依據有關司法解釋予以適用。

要嚴格適用代位權和撤銷權。代位權和撤銷權是新的合同法設立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對合同法的第一批司法解釋中,對在審判工作中準確適用這一制度的條件及程序等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當前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要嚴格掌握適用代位權的條件。除了主債權、次債權均已到期,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力,已經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等可以適用代位權規定外,不得任意擴大。要特別注意防止利用代位權制度,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二是適用撤銷權要堅持當事人自願的原則。根據新的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是否提出申請以及請求法院對被申請人哪些行為予以撤銷,均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撤銷,也不能超越當事人的申請,撤銷被申請人的其他民事行為。

二、適用擔保法審理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擔保法自1995年10月頒佈實施以來,人民法院審理擔保合同糾紛案件,不僅數量多、範圍廣,幾乎涉及到借款、買賣、加工承攬、建築工程等各種債權發生和物權變動行為,而且情況十分複雜。為了解決在適用擔保法時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即將下發《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在我就審理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注意的主要問題強調幾點。

要慎重處理對外擔保。在審判實踐中發現,一些國內企業盲目地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提供貸款擔保,或者為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債務提供擔保,造成外商不出資、不承擔風險,而將其投資風險和債務直接轉移給國內企業。這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和國內企業的合法權益,而且不符合國際慣例。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隨着外資的繼續大量進入和對外交往的增加,涉及對外擔保的案件可能會增多。人民法院在審理對外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依據擔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準確認定合同的效力,符合無效條件的,應當認定無效,以維護國家利益和經濟安全。

要妥善處理合同抵押登記。擔保法實施後,有的地方沒有立即建立相應的抵押登記機關,有的法定登記部門不辦理抵押登記,有的登記部門自行規定登記期限和收費標準,還有的登記機關權力交叉等,影響正常的抵押擔保法律秩序,阻礙抵押法律制度實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審理抵押擔保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按照實際情況分別對待:對於擔保法規定的需登記方能生效的抵押合同,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已經進行過登記申請,因為登記機關的原因而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或者抵押人將抵押財產的權利憑證已經交付給了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要準確處理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審判工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它分別涉及到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和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對於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否中斷的問題,由於法律沒有規定,各地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時,掌握的原則不一致,有的適用時效從屬原則,有的則適用時效獨立原則。因此,有必要統一認識。應當肯定,保證合同是從屬於主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之債屬於從債。一般保證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及於從債務,從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以主債務的訴訟時效為依據,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從債務訴訟時效也相應中斷。但是,在連帶責任保證合同中,鑑於保證合同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保證人和債務人處於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事實,並不影響債權人向保證人直接主張權利,在這樣的情況下,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就不應當因此而中斷。

三、審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隨着國家土地使用制度的實施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有關房地產糾紛的類型和範圍也出現了不少新的變化,除房屋買賣、租賃、確權、侵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合同糾紛外,還出現了房屋按揭、商品房預售、預租、項目轉讓等新類型案件。為了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綜合開發利用,維護房地產交易的正常秩序,人民法院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要充分認識土地資源不可再生的特點,堅持土地使用權決定地上其他權利的原則,按照法律和政策,嚴格對土地使用權的審查,遏制非法佔用土地,確保國家對土地市場的有效管理。審理建築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要按照國家標準、部頒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嚴格審查工程質量,絕不能對主體結構不合格的工程“以質論價”,或者通過降價使“豆腐渣工程”合法化,危害人民羣眾生命、財產的安全。審理房地產合同糾紛案件,要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切實保護平等交易,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房屋合建、合作開發糾紛,要依法嚴格審查合同,防止把經營風險轉嫁給一方當事人。審理涉及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糾紛案件,既要適用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又不要脱離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更不能犧牲真正投資者的利益使投機商獲取暴利。對於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後房地產開發經營中因非當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管理手續不完善的,應當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從有利於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的原則出發,妥善處理,以公平合理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審理損害賠償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審判實踐表明,審理損害賠償案件如何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一個適用法律比較困難,且往往引起社會爭議的問題。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既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又要慎重穩妥,要特別注意三個問題:一要嚴格把握精神損害的賠償範圍。當前,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範圍已從民法通則規定的公民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擴展到生命健康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和隱私權等方面,而且提出的索賠數額越來越高,從幾千元到數百萬元不等。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人民法院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時,要堅持以人身權利遭受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為原則,不要隨意擴大受案範圍。對因生命權、健康權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條件,就應當受理,慎重處理。二要嚴格掌握精神損害賠償原則。對侵權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判令加害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對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加害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比較嚴重的,可根據加害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損害後果等具體情況,依法判令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要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明確,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確認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其目的在於撫慰受害人,教育、懲罰侵權行為人,在社會上樹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權利和人格尊嚴的法制意識和良好道德風尚。賠償數額要切合實際,原則上不宜過高。各地因經濟、文化發展的情況不同,具體數額可有所差別,不要互相攀比。要正確引導當事人,對於過高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一般不予支持,並向請求人説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以限制濫訴行為。

因醫療糾紛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增多,這是當前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又一個值得注意的動向。應當指出,在計劃經濟時期對這類糾紛的處理,是採取行政處理和民事賠償訴訟相結合的辦法,更多的是將損害賠償納入行政處理程序中。這種處理辦法。已經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民事權利的保護要求不相適應。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既要注意協調衝突,緩解矛盾,又要嚴格正確適用法律。要把握以下幾點:一要正確區分醫療事故責任與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界限。是否構成醫療事故,構成幾級醫療事故,以及對醫療事故進行處理這是衞生行政部門的職責。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時,對於是否承擔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則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按照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嚴格審查有無侵權事實、損害後果、侵權事實與損害後果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以此來判斷侵權人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是認定醫療過失損害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二要慎重對待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結論只是人民法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是否作為確定醫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依據,應當經過法庭質證。三要實事求是地確定賠償數額。按照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既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要防止賠償數額過高,加重醫療單位負擔。在案件處理過程中,要注意多做調解疏導工作,緩解矛盾,維護醫療工作秩序。

五、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隨着經濟結構調整加快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勞動爭議案件呈上升趨勢。目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亟待解決的問題有三個:

一是仲裁機構對勞動爭議糾紛遲遲不作受理與否的決定,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在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將仲裁作為前置條件,未經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但是,對當事人提出申請後,仲裁機構以某種理由不予受理的,為了及時保障當事人的權利,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二是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能否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在處理這個問題時,一定要依法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合法的勞動合同關係,制止違法勞動關係,促使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履行義務,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除了適用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外,還應當參照適用國家有關勞動政策以及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並已告知勞動者的,也可以作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三是因企業職工下崗引發的勞動爭議應否受理。企業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是在企業制度改革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企業改制的政策規定統籌解決,不屬於勞動爭議,不應以民事案件立案審理。人民法院要多做當事人的教育引導工作,盡力緩解矛盾,防止把羣體性糾紛引向訴訟。對於因職工下崗引發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要依法妥善處理。

六、審理婚姻家庭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的主要方面。鑑於當前這類案件數量仍居高不下,而且新情況新問題不少,各級人民法院仍應大力加強這方面的審理工作。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應當堅持依法辦案,多做法制教育和調解疏導工作,切實保護婦女、老人、未成年子女和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倡導新道德、新風尚,促進家庭和睦、社會文明和社會穩定。要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全面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綜合判斷婚姻關係是否可以繼續維持。對於那些夫妻感情和婚姻關係確已破裂,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要依法及時判決准予離婚。對於因一方過錯,嚴重損害夫妻感情和婚姻關係的離婚案件,要依法充分保護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對於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要依法充分考慮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妥善處理子女的撫養問題。對於因被拐賣而被迫成婚或收養的,受害者被解救後,違法者請求退還財產、賠償損失或者要求給付撫養費的,不予支持。在處理家庭財產分割中,涉及私營企業所有權、經營權、生產資料,以及股權、股票、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既要堅持有利於生產經營、方便生活的原則,又要充分考慮財產積累過程中貢獻大小,按照實際情況,合理妥善處理。一方婚前參加房改的房屋,屬一方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參加房改的房屋,屬雙方共有財產,離婚分割時,可以將房屋判給一方,也可以判歸雙方,需要評估房屋價值的,一般按市場價格確定。對於非婚生子女的認領和撫養,試管嬰兒、借腹生子、人工授精等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父母子女關係的確定,要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護當事人的人格權和隱私權;一方當事人提出親子鑑定的,一般應徵得對方的同意,選擇國家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認可的醫療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結論只能作為證據來源使用,只有經過法庭質證、認證的鑑定結論,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九屆全國人大會第十八次會議正在審議婚姻法修正案的草案。草案以現行婚姻法為基礎,堅持社會主義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注重可操作性,規定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扶助;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對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內容。同時,針對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思想觀念發生的變化,在婚姻家庭關係方面出現的新問題,對家庭暴力、夫妻財產、離婚、結婚條件及無效婚姻等做出了修改。修改後的婚姻法對更好地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將起到重要作用。各級人民法院在婚姻法修正案頒佈後。要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並結合審判實踐,充分做好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

七、審理涉及國有企業改制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大中型企業建立規範的現代企業制度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中之重。近幾年來,隨着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國有企業改制中發生的案件,不僅數量大、涉及面廣,而且政策性強,加之直接的法律依據不足,增大了審理這類案件的難度。最高人民法院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正在抓緊制定司法解釋。現就人民法院在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案件中必須注意解決的幾個問題,講一些意見。

關於案件受理的問題。人民法院受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案件,應當堅持依法積極慎重的原則。凡是平等主體間發生的企業買賣、合併、分立、資產轉讓或者涉及債務承擔的法律行為,並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對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進行的企業國有資產調整、劃轉過程中引發的糾紛,政府參與或者依據政府指令而發生的政策性“債轉股”糾紛.因改制過程中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因企業改制而引起的職工安置問題而提起的民事訴訟,要告知當事人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由政府有關部門統籌解決。

關於企業改制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及企業改制案件時,要堅持依據法律與參照國家有關改制政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和促進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相結合的原則。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凡是法律、司法解釋有明文規定的,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辦理;法律和司法解釋無明文規定的.按照國家關於企業改制政策辦理;法律和政策都無明確規定的,按照有利於產業結構調整與改組、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處理。但是,地方政府制定的有關企業改制規定,如果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國家關於企業改制政策發生牴觸的,不能成為人民法院處理案件的依據。

關於“零價格”出售小型企業的問題。在小型企業出售過程中,將債務等於或者大於資產的企業予以出售,由此產生了所謂“零價格出售”問題。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只要當事人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企業改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對出售企業資產的評估是規範客觀公正的,出售程序是合法的,並且出售行為經過了有權機關的批准,就不應當輕易否定出售的效力。如果查明買賣雙方權益確實嚴重失衡的,可以判令買受人補交相應的價金;買受人拒不補交的,可以判令解除合同並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應債權人的請求,判令撤銷該合同。至於買受人惡意轉讓財產,逃避債務的情形,則應通過另外的法律關係進行處理。

關於改制後原企業遺留或者遺漏債務的承擔問題。針對有些企業借改制之機,懸空、逃廢債務,嚴重損害國家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應當堅持以下原則:一是法制原則。凡是符合企業分立、合併、變更或者債權債務轉移法律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承擔債務的主體。二是法人制度原則。企業的股東或者出資人,應當以其在該企業的股份或者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三是債務隨企業資產轉移的原則。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又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債務隨企業資產轉移的原則,確定承擔債務的主體。

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問題。在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案件中,資產評估是當事人爭執的焦點之一。重複進行資產評估已經成為訴訟拖延或者纏訴不止的重要原因。在處理這類問題時,既要注意資產評估的規範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又要重視評估報告的證據性。在一審階段,法庭應當對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進行質證,評估機構應當出庭。經過質證,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對評估機構報告有異議,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符合法定條件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該評估報告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在二審階段,一方當事人如再對評估報告提出異議的,一般不予採納。總之對於資產評估的問題,要堅持由當事人主張的原則,人民法院不要自行委託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更不要反覆委託評估,以避免工作上的被動。

八、審理金融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安全是國民經濟安全運行的重要保障。隨着國家加大整頓金融秩序工作的力度,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糾紛案件數量多,標的數額大,其中,借款合同糾紛佔金融糾紛案件數的40%,佔具有財產給付內容案件標的額的50%左右;同時。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票據、證券、保險、信用證墊付、大額存單、期貨交易等新類型案件不斷出現。加之,不少地方前幾年發生“亂集資、亂設金融機構、亂辦金融業務”,更增加了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難度。有鑑於此,各級人民法院一定要樹立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金融秩序的整頓,金融風險的化解,經濟運行的安全繼續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繼續做好涉及整頓“金融三亂”糾紛案件的審理工作。遵照中央關於“誰主管,誰整頓;誰批准,誰負責;誰用錢,誰還債;誰擔保,誰負相應責任”的原則,對於未經國家金融管理機關批准而設立的非法金融機構,以及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金融活動引起的糾紛,要繼續由主管部門處理,以有利於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利益,防止矛盾激化,保障社會穩定。國務院發出關於繼續關閉、撤銷、合併信託投資公司,整頓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決定後,最高人民法院相應發出通知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不得各行其是,影響全局。對於“兩會一部”(即農村合作基金會、鄉鎮企業基金會和供銷社股金服務部)與農户之間的以“兩會一部”為被告的糾紛,人民法院一般仍應暫不受理。政府主管部門請求人民法院協助“兩會一部”清收對外債權時,即“兩會一部”作原告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理案件,予以配合。

積極慎重審理金融電子化服務中發生的案件。金融機構在向電子化服務轉變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類型案件。例如,在儲蓄存款案件中,金融機構以取款人憑其設定的密碼和偽造、變造的存摺,在異地以通兑的方式將存款取走而拒付存摺持有人憑真實存摺取款發生的糾紛;通存通兑異地取款糾紛案件中,異地取款沒有及時在存摺上登記,存摺記載的存款金額和實際存款情況不符,存款人要求按照存摺記載的金額兑付而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堅持依法維護金融機構信用、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按照嚴格責任原則,準確認定金融機構的責任承擔。存款人以真實存單(存摺)向金融機構主張權利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兑付責任。金融機構以存款已正確兑付或者因存款人的過錯而被詐騙為抗辯事由。應負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仍應承擔兑付責任。存款人與金融機構對存款被詐騙均無過錯的,則金融機構仍然應當承擔兑付或賠償責任;存款人與金融機構對存款被詐騙均有過錯的,則依照過錯大小,各自對存款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需要明確的是,金融機構承擔嚴格責任的法律要件是,損害結果與其過失行為之間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如果銀行無紙化制度的缺陷與存款被詐騙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金融機構就不應當承擔存款兑付責任。

依法審理好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追討債權的糾紛案件。為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法處置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國務院於1999年7月決定組建中國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家資產管理公司。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因追討債權而起訴到法院的案件逐漸增多,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訴訟主體的確認問題,大體有三種情況:一是確認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的訴訟主體資格。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雖然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其上級公司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應當視為法人的分支機構。這些辦事處可以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二是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了由國有商業銀行已經提起訴訟的債權,其可否繼續成為訴訟主體。由於債權轉讓前有關銀行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銀行將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後,其對原債權已不再享有權利,訴訟主體應當變更為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由其繼續參加訴訟,繼承有關銀行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三是受讓債權後的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可否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由於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與銀行已經達成債權轉讓協議,資產管理公司(辦事處)就成為新的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此外,在審理金融糾紛案件中,對委託貸款合同中的“指定用資人”以及逾期歸還貸款是否計算複利的問題,各地做法不一。我們的意見是,在出資人和金融機構均不能舉證證明是誰指定用資人的情況下,可以比照共同過錯原則,確定雙方應當承擔的責任。對於後一個問題,應當明確,逾期還款是違約行為,應當依法制裁,但在確定制裁數額時要合情合理,對於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在人民法院判定還款時間後,只計收罰息即可,不宜再計收復利。關於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抓緊制定司法解釋。

九、審理知識產權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作為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與進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推動人類文明成果共享的法律制度,已經成為我國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人民法院如何運用我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履行我國對有關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承諾,解決好“入世”後可能面臨的各種知識產權法律的新問題,做好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將成為一項意義重大的審判任務。當前,人民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要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訴訟的正當行使。針對當前盜版、假冒等侵犯知識產權行為屢禁不止的情況,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注意適用各種民事救濟措施和民事制裁形式。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在訴訟中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停止侵權、排除妨害、消除危險先行做出裁定。要依法保護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依法受理網絡域名與商標權等民事權益糾紛,以促進科學文化知識的傳播和利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保護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礎上進行的創新活動。同時,要注意防止濫用知識產權行為。

要做好技術合同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審理技術合同糾紛案件時,除了要適用新的合同法的規定外,還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慎重對待訴訟主體資格。只要合同當事人具備履約能力,就不能僅以合同主體不適格而認定合同無效。二是合理確定合同效力。雖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訂立技術合同需要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或公告後生效,但是對於不具備上述形式要件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利於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原則,促使當事人補辦法定手續,從而使受讓人繼續實施該先進技術,不要簡單地認定合同無效。三是妥善處理實體權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技術大多涉及高新技術,受讓人將這類技術應用於工業化生產過程中,一般會遇到一些技術方面的問題。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當分別情況處理:如果讓與人能夠在合理期限內補正技術缺陷,就應當允許讓與人在合理期限內解決存在的技術缺陷及相關問題,而不要簡單地將合同做解除等終止處理;受讓人因此受到損失的,可以判令讓與人賠償。

為實施修改專利法的決定做好準備。為了完善我國的專利制度,加強對專利權的保護力度,適應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形勢,今年8月25日,九屆全國人大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專利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並將於明年7月1日起實施。《決定》對現行專利法做了重要修改,其中與人民法院專利審判工作直接有關的部分主要有:一是將有關授予、宣告無效和維持專利權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行政決定,均納入人民法院司法審查範圍。二是規定利用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通過約定確定。三是將許諾銷售確定為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所謂許諾銷售,是指明確表示願意出售某種產品的行為,包括展覽、演示、廣告等各種形式。四是規定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改變了自頒發專利證書之日起生效的規定。五是規定專利管理機關有權對停止侵權的請求做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對賠償問題,專利管理機關只能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六是規定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人民法院或者專利管理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做出的檢索報告。依據這一規定,在審理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當事人出具了檢索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中止審理。七是規定對專利侵權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式,特別是規定了可以參照專利許可實施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的方法。八是將民事訴訟法關於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規定,擴大適用到訴前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加強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的措施。九是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應認定為侵犯專利權行為,但對能夠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當事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熟練地運用這些規定,審理好案件。北京市法院要及早調配充實審判人員,充分做好實施修改後的專利法的準備工作。

注意準確掌握侵權糾紛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對侵權案件的損害賠償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的司法解釋規定了三種計算方法。根據審判實踐,我再作以下補充;一是在嚴格按照上述方法難以準確確定賠償額時.原則上可以按照被告侵權商品的生產數量乘以原告產品的合理利潤額作為原告損失額進行賠償。二是被告有責任證明其侵權收益中屬於生產成本應當扣除的數額,被告對該部分數額不能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推定其全部收益為非法獲利賠償給原告。三是對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著作人身權的侵害,應當適用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形式,對不足以平復被侵權人精神損害的,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適當適用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四是對定額賠償,要嚴格掌握在被告的侵權行為確實造成原告損害,而原告損失與被告獲利都不能計算的條件下適用;要按照權利的種類、內容、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從嚴掌握定額賠償的數額,最高定額賠償額以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為宜。應當注意,對於一般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在計算侵權損害賠償額時,要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而不要按照銷售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可以按照其全部商品銷售利潤計算賠償額。人民法院在計算侵權損害賠償額時,應當對權利人的全部實際損失給予充分的賠償,對於權利人直接用於調查、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費用,可以計算在賠償的範圍內,但對進行訴訟的律師費用。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則,則不宜一律計算在賠償範圍中。

認真慎重地處理專業鑑定。專業鑑定是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重要問題。人民法院在處理專業鑑定問題時要注意:一是專業鑑定只能鑑定涉及案件事實的專業問題,而不能以技術鑑定代替法律適用。對於是否構成商業祕密、是否構成侵權等問題,不能作為專業鑑定的內容或者要求鑑定人做出結論。二是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鑑定要求,對於不屬於鑑定解決的事項或者不需要鑑定解決的問題,要向當事人説明並依法予以處理。三是應當向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就鑑定的標準、方法、程序等做出明確交代,對鑑定的內容進行充分的研究和正確的判斷。四是對於鑑定結論,除當事人無異議外,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可以要求鑑定人出庭接受詢問,並對擬作為定案依據的鑑定結論進行質證。

十、審理海事海商、涉外案件要注意的問題

隨着我國對外經濟貿易和海運事業的發展,我國已經跨入世界貿易和航運大國的行列。1999年我國的進出口貨物總量為4.4億噸,已成為世界第九進出口貿易大國,其中3.7億噸是通過船舶運輸實現的。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將有更多的境外企業、自然人到我國投資,也將有更多的國內企業參與國際貿易和海上貨物運輸,海事海商糾紛和涉外商事糾紛將會相應增長。目前,我國已經制定和頒佈了不少有關海事海商和涉外商事法律。特別是海商法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頒佈和實施,為我國的海事審判奠定了比較堅實的法律基礎。為了維護我國改革開放的法制形象,人民法院在審理海事海商案件時,要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關於海事海商案件的管轄。海事海商案件包括海事行政案件由海事法院、海事法院的上訴審法院以及法律規定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轄。地方人民法院不得違法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亦不得受理非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及其上訴審法院在行使案件管轄權時,要注意海事海商案件的地域管轄問題。海事法院的地域管轄應當首先適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沒有規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關於扣船程序。當事人申請扣押船舶必須具有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海事請求內容,海事法院方可應其申請採取扣押船舶措施。地方人民法院不得對船舶採取保全措施;如果為執行案件需要扣押船舶的,應當委託就近的海事法院執行;對已經保全的船舶可以採取限制處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許該船舶繼續營運,但應以不影響債權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為限。拍賣、變賣船舶必須堅持公開的原則,依法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海事強制令。當事人申請海事強制令,僅限於被請求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明顯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情況。海事法院要嚴格審查當事人的申請,以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

關於海事證據保全。根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的規定採取證據保全後,所提取的證據材料應當由海事法院負責保存。海事請求人在向海事法院起訴後,可以申請複製。與海事證據保全有關的糾紛由仲裁機構處理的,仲裁機構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複製該證據材料。

關於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受理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時,要注意審查申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主體是否合格、是否屬於限制性債權、申請設立基金的數額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等。應當注意,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規定的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設立程序,不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當事人有無喪失責任限制的情節,與可以設立基金是可以分開的。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要注意以下問題:一是要根據我國法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公約、條約和合同的約定,積極行使我國的司法管轄權。二是我國一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就要履行成員的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人民法院要抓緊組織審判人員瞭解、熟悉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在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如何適用我國法律和這些規則,最高人民法院將作出相應規定。三是要根據我國法律和我國締結、參加的國際公約、多邊和雙邊條約,對中外當事人給予平等的保護。應當明確,凡是在我國註冊登記的外國投資企業都屬於中國法人,如果他們和國內的企業發生糾紛時,應當適用我國法律。

以上十個問題,是當前民事審判工作中需要特別注意的一些適用法律政策的原則意見,請大家在審判工作中,結合實際情況,研究掌握。由於審判實踐情況複雜,涉及法律政策問題繁多,在這裏,不可能一一談到,最高人民法院將抓緊制定有關司法解釋,予以進一步規定。隨着黨的xx屆五中全會精神的貫徹和“十五”計劃的實施,反映在審判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更會增多,希望大家注意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積累材料,切實提高審判水平,真正將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結合好,以圓滿完成各項審判工作任務。

最後,預祝大會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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