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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是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2號,已經20xx年12月15日國家税務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已於20xx年3月20日起施行。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和認定以後的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增值税納税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本辦法所稱年應税銷售額,是指納税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包括免税銷售額。

第四條 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以及新開業的納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對提出申請並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

第五條 下列納税人不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一)個體工商户以外的其他個人;

(二)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的非企業性單位;

(三)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的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

第六條 納税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第七條 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的權限,在縣(市、區)國家税務局或者同級別的税務分局(以下稱認定機關)。

第八條 納税人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一)納税人應當在申報期結束後40日(工作日,下同)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二)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税務機關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三)納税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20日內製作並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納税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税務事項通知書》後10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准後不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准完畢,並由主管税務機關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第九條 納税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

(一)納税人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申請表,並提供下列資料:

1.《税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税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複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複印件;

5.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主管税務機關應當當場核對納税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製作《文書受理回執單》,並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納税人。

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應當當場告知納税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納税人申請以後,根據需要進行實地查驗,並製作查驗報告。

查驗報告由納税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業主)、税務查驗人員共同簽字(簽章)確認。

實地查驗時,應當有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税務機關工作人員同時到場。

實地查驗的範圍和方法由各省税務機關確定並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四)認定機關應當自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並由主管税務機關製作、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

第十條 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税人《税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戳記(附件3)。

“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戳記印色為紅色,印模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第十一條 納税人自認定機關認定為一般納税人的次月起(新開業納税人自主管税務機關受理申請的當月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計算應納税額,並按照規定領購、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十二條 除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税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税人。

第十三條 主管税務機關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對下列一般納税人實行納税輔導期管理:

(一)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税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

(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一般納税人。

納税輔導期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辦法〉的通知》(國税明電〔1993〕52號、國税發〔1994〕59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辦法的補充規定》(國税明電〔1993〕60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年審辦法〉的通知》(國税函〔1998〕156號),《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使用增值税防偽税控系統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326號)同時廢止。

為什麼要修訂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1994年開始實施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申請認定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當時的增值税管理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税收信息化應用的不斷加強,原辦法已呈現出一定的侷限性,國家税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修訂,主要有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貫徹新增值税暫行條例的需要。自20xx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小規模納税人以外的納税人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由於條例降低了小規模納税人標準,在貫徹實施條例的過程中,如果沒有與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條例的貫徹落實就不夠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認定辦法作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內容,其法律級次顯得尤為重要。現行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簡稱現行政策)是以規範性文件形式發佈的,而認定辦法是以國家税務總局令頒佈的,屬於部門規章,法律級次高於規範性文件,增強了税法剛性。認定辦法的實施,可以在更大範圍內發揮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複徵税,有利於公平税負,完善增值税徵扣機制。

三是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現行政策對一般納税人認定範圍規定過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納税人遊離於一般納税人管理範圍之外,使得部分小規模企業無法正常使用專用發票,在與一般納税人的市場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認定辦法降低了一般納税人門檻,將大量中小企業納入一般納税人管理範圍,有利於降低中小企業增值税税負、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有利於企業健全財務核算,規範納税申報,提升企業形象,促進中小企業做大做強。

四是方便基層税務機關和納税人執行的需要。現行政策分佈在一系列的規範性文件中,管理措施零星分散,不夠系統,有些規定因時效性較強已與目前的情況不相適應。隨着經濟體制的深化和納税人經營管理方式的變化,一般納税人的認定標準、範圍、時間、程序及權限等某些方面的規定也與實際工作不相適應,認定辦法將原政策規定進行歸併完善,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辦法,便於基層税務機關和納税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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