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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税管理辦法

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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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税管理辦法
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税管理辦法試行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廢舊物資經營業務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浙江省境內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以下簡稱回收單位)和利用廢舊物資進行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利廢企業)。

第三條 回收單位是指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件的企業和單位(不包括個人和個體經營者)。回收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徵增值税。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品,包括經過挑選、整理等簡單加工後的各類廢棄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產品。

第四條 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屬於回收單位,其回收並拆解銷售的報廢汽車,可比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利廢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購進回收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其取得銷售方開具的銷售發票(本省的為《浙江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凡符合增值税抵扣規定的,可依票面註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税額。

第二章 回收單位免税資格認定

第六條 享受免徵增值税優惠政策的回收單位需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准予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

(二)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税務資料。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完整、準確地記錄廢舊物資購銷業務,並設置完整的廢舊物資倉庫台賬、廢舊物資購銷資金台賬。根據實際發生的購銷業務,保管出入庫原始憑證、收付款原始憑證、計量原始憑證,逐筆登記有關台帳、賬簿,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證相符。

(三)在本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持有有效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具備準確計量設備。

第七條 回收單位應根據《浙江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項目)認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資源綜合利用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資格。取得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證書》後,方可享受增值税優惠政策。

第三章 發票管理

第八條?持有《認定證書》的回收單位可向主管國税機關申請領購《浙江省收購統一發票》(以下簡稱收購發票)、《浙江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廢舊?物資發票)。

第九條?回收單位在收購廢舊物資時,應按下列規定索取或開具合法的發票:

(一)廢舊物資出售方屬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或小規模納税人的,應向其索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二)出售方為城鄉居民個人(不包括個體經營者)及非經營性單位的,由回收單位自行開具收購發票。

第十條 回收單位必須按下列要求使用收購發票:

(一)項目填寫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塗改。

(二)票、物相符,票面金額和支付的貨款金額相符。

(三)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四)按投售人逐筆開具,不得按多個出售人彙總開具;出售人的名稱必須真實,不得以他人名稱開具。對於收購金額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於填列身份證號碼。

(五)以現金支付收購款項的,收款人應在收購發票上簽名;以現金支票付款的,現金支票的收款人必須與銷售方名稱相一致。

(六)回收單位不得非法買賣、轉讓收購發票;不得借開、代開、虛開收購發票。

(七)收購發票只能在本縣(市)範圍內開具,不得攜帶收購發票跨地區使用。

第十一條 回收單位應憑主管國税機關核准的版面、數量及購票方式,向主管國税機關領購廢舊物資發票和收購發票,如經營規模發生變化,需要擴大版面、增加使用數量,應及時向主管國税機關提出申請。

回收單位銷售廢舊物資開具廢舊物資發票時,不得超範圍開具,開具的內容及項目應與所經營廢舊物資範圍相一致。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監控

第十二條 利廢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應如實填寫《利廢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附件一),辦理利用廢舊物資基本情況登記,並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裝置及處理廢舊物資工藝流程簡要説明;

(二)利用廢舊物資生產的產品情況説明;

(三)外購廢舊物資的存放場地説明;

(四)廢舊物資的主要供貨單位説明;

(五)主管税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利廢企業應逐票填寫《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在進行增值税納税申報時隨同納税申報表一併報送紙質資料和電子數據。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廢舊物資發票抵扣清單》的,該張憑證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第十四條 利廢企業取得廢舊物資發票,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税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國税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第十五條 回收單位兼營應税、免税項目的,應分別單獨核算應税、免税項目銷售額,未分別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第十六條 回收單位收購、利廢企業購入廢舊物資,對月累計交易額在一萬元以上(含)的供貨業户,應按户登記《大宗廢舊物資供貨業户清冊》(附件二),以備核查。

第十七條 主管國税機關應將下列單位列入重點監控對象:

(一)新認定的回收單位;

(二)新成立的利廢企業;

(三)廢舊物資年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含)的回收單位;

(四)廢舊物資年抵扣税額100萬元以上(含)的利廢企業;

(五)申報抵扣的廢舊物資超過全部進項税額的50%以上或在同類企業中税負明顯偏低的;

(六)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委託加工生產貨物的利廢企業;

(七)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生產出口貨物的利廢企業;

(八)有關聯關係的回收單位、利廢企業。

第十八條?主管國税機關應根據申報情況、發票使用情況、生產經營情況對重點監控對象進行評估。評估時可對下列內容進行案頭審計或實地核查:

(一)納税申報情況;

(二)收購發票、廢舊物資發票使用情況;

(三)廢舊物資耗用與產成品的投入產出比例情況;

(四)廢舊物資耗用與燃料、動力的比例關係情況;

(五)產品的月產量、銷量及成品率波動情況;

(六)資金往來是否存有大額現金支付、期末應付賬款有無異常掛賬、委託付款等資金結算有無異常情況;

(七)以廢舊物資為原材料委託加工或生產出口貨物業務情況;

(八)其他需要核實的內容。

第五章違章處理

第十九條 回收單位、利廢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税收違法、發票違章等行為的,應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回收單位涉嫌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和收購發票的,一經查實,不得再享受免徵增值税優惠政策,主管國税機關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市國家税務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浙江省國家税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試行。

《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税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國家税務局(不發寧波)、省局稽查局、直屬分局:

現將《浙江省廢舊物資經營業務增值税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不享受免徵增值税優惠政策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按現行增值税有關規定徵收增值税,不得領購《浙江省廢舊物資銷售統一發票》。

二、主管國税機關要嚴格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要求所有利廢企業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辦理利用廢舊物資基本情況登記,並提供有關資料。

各地在貫徹執行《辦法》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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