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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實施細則最新版

增值税實施細則最新版

“營改增”5月1日起全面推行,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並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税納入抵扣範圍,確保所有行業税負只減不增。什麼是“營改增”?營改增之後有哪些影響?詳情如下營改增是什麼意思?跟着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吧!

增值税實施細則最新版

“營改增”實施細則全面解讀

“營改增”5月1日起全面推行,試點範圍擴大到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並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税納入抵扣範圍,確保所有行業税負只減不增。什麼是“營改增”?營改增之後有哪些影響?詳情如下營改增是什麼意思?

營改增就是營業税改增值税。

增值税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額為計算依據徵收的一種税。

營業税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營業收入徵收的一種税。

為什麼要“營改增”?

1、避免了營業税重複徵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弊端、能有效降低企業税負。

2、把營業税的“價內税”變成了增值税的“價外税”,形成了增值税進項和銷項的抵扣關係,從深層次影響產業結構。

營改增範圍:

1、擴大試點行業範圍:將建築業、金融業、房地產業、生活服務納入營改增範圍

2、將不動產納入抵扣

營改增各行業所適用的增值税税率

注意:營改增政策實施後,增值税税率實行5級制(17%、13%、11%、6%、0),小規模納税人,可選擇簡易計税方法徵收3%的增值税。

二手房交易營改增的影響

一、營改增後二手房交易增值税怎麼繳?

二手房交易中所需繳納的增值税部分,仍由地税部門代徵,納税人無需“兩頭跑”。

二、營改增後二手房交易增值税交多少錢?

比如某套住房房主購入時是100萬,繳納營業税5萬元,1年後賣出(不適用免徵營業税條件)200萬元,買房方需要承擔10萬營業税。

在增值税條件下,依據增值税原理,若按常規辦法、僅對增值部分徵税,即對住房增值的100萬元(現價200萬-原價100萬=增值100萬)徵税,税率若為6%,需繳納增值税6萬元,税負有所下調;税率若為11%,需繳納增值税11萬元,税負有所上升。在增值税條件下,若按簡易徵收辦法、以核定徵收率徵收,若徵收率為3%,即對現在住房出售價格200萬元徵税,繳納增值税6萬元,税負也是減輕的。

最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0xx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令第50號公佈 根據20xx年10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税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户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税應税勞務,不繳納增值税。

本條第一款所稱非增值税應税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税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税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內。

第六條 納税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税,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税;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納税人兼營非增值税應税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税應税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銷售額。

第八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

(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提供的應税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第十條 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税人。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税人以外的納税人(以下稱一般納税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税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項税額中扣減;因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税額,應從發生購進貨物退出或者折讓當期的進項税額中扣減。

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後,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形,應按國家税務總局的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税專用發票的,增值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扣減。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税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税;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税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税、車輛牌照費。

第十三條 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税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營業額的合計。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税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税率)

第十五條 納税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税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1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納税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税的貨物,其組成計税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税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第十七條 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買價,包括納税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規定繳納的煙葉税。

第十八條 條例第八條第二款第(四)項所稱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第十九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税扣税憑證,是指增值税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第二十條 混合銷售行為依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應當繳納增值税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應税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税額,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購進貨物,不包括既用於增值税應税項目(不含免徵增值税項目)也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以下簡稱免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税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第二十三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税應税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於不動產在建工程。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變質的損失。

第二十五條 納税人自用的應徵消費税的摩托車、汽車、遊艇,其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第二十六條 一般納税人兼營免税項目或者非增值税應税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月免税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第二十七條 已抵扣進項税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免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勞務除外),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進項税額從當期的進項税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税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税額。

第二十八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為: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

(二)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外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的。

本條第一款所稱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為主,是指納税人的年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税勞務的銷售額佔年應税銷售額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條 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第三十條 小規模納税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税額。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税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徵收率)

第三十一條 小規模納税人因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20xx建築業營改增實施細則

篇三:增值税實施細則,20xx

20xx年建築業營改增實施細則 來自於:姜昭楠 發佈時間:20xx-04-05 3月23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頒佈《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以下簡稱《通知》),萬眾期待的營改增實施細則終於落地!建築業增值税税率適用11%,20xx年5月1日開始由繳納營業税改為繳納增值税。

在今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鄭重承諾:確保所有行業税負只減不增!隨後,財政部部長在答記者問中,再次強調營改增全面推開後,確保所有行業税負只減不增,但同時也強調,全行業只減不增,不能保證每個企業税負不增加!

《通知》包含四個附件,分別為:

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附件2-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附件3-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附件4-跨境應税行為適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規定;合計約四萬字。

我們根據《通知》及四個附件,將涉及建築業的主要內容整理出來,以便於您快速瀏覽重點,文件全文和四個附件詳細內容可以參閲本公眾號對應文章。

一、建築業增值率税率和徵收率是多少?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規定,建築業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徵收率:為11%和3%。

大家一直在討論的税收比例,就是增值税税率11%,怎麼還出來了3%,這兒有必要向大家解釋一下“增值税徵收率”。

增值税徵收率是指對特定的貨物或特定的納税人銷售的貨物、應税勞務在某一生產流通環節應納税額與銷售額的比率。與增值税税率不同,徵收率只是計算納税人應納增值税税額的一種尺度,不能體現貨物或勞務的整體税收負擔水平。適用徵收率的貨物和勞務,應納增值税税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二、哪些建築服務適用3%的增值税徵收率?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闡述:簡易計税方法的應納税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徵收率計算的增值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應納税額=銷售額×徵收率。試點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換句話説: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就可適用3%的增值税徵收率,按3%的比例交税,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那問題有來了,具體是哪些建築服務是適用於簡易計税方法計税呢?

三、哪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根據《通知》附件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和附件2《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規定,有如下幾種情況。

1、小規模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2、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3、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4、一般納税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四、建築工程老項目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五、建築服務發生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同,如何納税?

1、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2、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3、試點納税人中的小規模納税人(以下稱小規模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納税人應按照上述計税方法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税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進行納税申報。

4、一般納税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築服務或者銷售、出租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的不動產,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税時,計算的應納税額小於已預繳税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税務總局通知建築服務發生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省級税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税。

六、進項税額中不動產如何抵扣銷項税?

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試點納税人,20xx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xx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税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税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七、建築業哪些可以免徵增值税?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築服務。

2、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工程監理服務。{增值税實施細則,20xx}.

3、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八、什麼是建築業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税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税人。

九、納税與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

1、納税人發生應税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2、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3、增值税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增值税納税義務發生的當天。

十、納税地點如何確定?

1、固定業户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税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2、非固定業户應當嚮應税行為發生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未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3、其他個人提供建築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

4、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税款。 十一、建築服務包含哪些類服務?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築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2、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台、梯子、欄杆的裝設工程作業,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業。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户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税。

3、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4、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5、其他建築服務。

其他建築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服務,如鑽井(打井)、拆除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築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

建築業營改增所帶來的挑戰

“營改增”是國家税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是建築企業一場輸不起的戰役!大部分企業的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視,不僅自己帶頭學習,成立營改增工作小組,召集各層管理人員組織研討應對方案,還開展自行模擬測算。然而,也有部分企業還處於麻木不仁、漠不關心的狀態,有的企業錯誤地以為增值税也和營業税一樣是價內税,屬“代扣代繳”,税率從3%變化到11%,有變化也沒關係,反正可以向建設單位要。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税盲”,因此“無知無畏”。

實際上,現行的營業税和消費税一樣屬價內税,而增值税是價外税。價外税是由購買方承擔税款,銷售方取得的貨款包括銷售款和税款兩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説明價內税與價外税的區別:價內税的税款=含税價格×税率;價外税的税款=[含税價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價格×税率。可以斷言,那些毫無思想準備的企業將在“營改增”中碰得頭破血流,甚至破產關門。

應對營改增,加強企業管理是王道

加強企業管理,這在建築行業是老生常談的話題。市場形勢好,政策相對寬鬆的時候,輝煌的業績往往遮蓋了管理上的矛盾和問題,在經濟增長放緩、市場競爭激烈程度加劇,特別是税收政策、經濟政策趨緊的時候,許多企業的深層次矛盾都將暴露出來。因此,在“營改增”這一關鍵時刻提出加強企業管理,尤為重要。

有些企業對於分公司的管理一直是“一腳踢”承包管理,滿足於“交點”(利潤)的經營模式,使分公司的管理成為企業管理的一個盲點。現在讓這些不重視基礎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資料,談何容易!

有些企業很多項目經理是掛靠的,這些掛靠的項目經理往往本身就是企業經營的風險所在。現在要按照規矩建章立制,其反應無非是兩個: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業卻走不了,將如何應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篇四:增值税實施細則,20xx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法字[1993]第38號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加工,是指受託加工貨物,即委託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託方按照委託方的要求製造貨物並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條例第一條所稱修理修配,是指受託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有償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僱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本細則所稱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第四條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税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税項目;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税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税勞務,不徵收增值税。

納税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税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本條第一款所稱非應税勞務,是指屬於應繳營業税的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税目徵收範圍的勞務。 本條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併兼營非應税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第六條 納税人兼營非應税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税勞務和非應税勞

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税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税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税。

納税人兼營的非應税勞務是否應當一併徵收增值税,由國家税務總局所屬徵收機關確定。

第七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是指所銷售的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在境內。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銷售應税勞務,是指所銷售的應税勞務發生在境內。

第八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九條 企業租賃或承包給他人經營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為納税人。

第十條 納税人銷售不同税率貨物或應税勞務,併兼營應屬一併徵收增值税的非應税勞務的,其非應税勞務應從高適用税率。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税人以外的納税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税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而退還給購買方的增值税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項税額中扣減;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增值税額,應從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的進項税額中扣減。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向購買方收取的銷項税額;

(二)受託加工應徵消費税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税;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費:

1.承運部門的運費發票開具給購貨方的;

2.納税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貨方的。

凡價外費用,無論其會計制度如何核算,均應併入銷售額計算應納税額。

第十三條 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的非應税勞務,依照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税的,其銷售額分別為貨物與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貨物或者應税勞務與非應税勞務的銷售額的合計。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採用銷售額和銷項税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税率)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納税人按外匯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摺合率可以選擇銷售發生的當天或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為

中間價)。納税人應在事先確定採用何種摺合率,確定後一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納税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税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納税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税價格確定。組成計税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税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於應徵消費税的貨物,其組成計税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税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税務總局確定。

第十七條 條例第八條第三款所稱買價,包括納税人購進免税農業產品支付給農業生產者的價款和按規定代收代繳的農業特產税。

前款所稱價款,是指經主管税務機關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款。

第十八條 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的非應税勞務,依照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應當徵收增值税的,該混合銷售行為所涉

及的非應税勞務和兼營的非應税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税額,符合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准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第十九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二)單位價值在20xx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第二十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應税項目,是指提供非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等。

納税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建築物,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屬於前款所稱固定資產在建工程。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條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

(一)自然災害損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

(三)其他非正常損失。

第二十二條 已抵扣進項税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税勞務的進項税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税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税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税額。

第二十三條 納税人兼營免税項目或非應税項目(不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而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乘額=當月全部進項税額×當月免税項目銷售額、非應税項目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標準規定如下:

(一)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税勞務的納税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税勞務為主,併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簡稱應税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的;

(二)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的。 年應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第二十五條 小規模納税人的銷售額不包括其應納税額。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貨物或應税勞務採用銷售額和應納税額合併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徵收率)

第二十六條 小規模納税人因銷貨退回或折讓退還給購買方的銷售額,應從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當期的銷售額中扣減。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税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税額、進項税額和應納税額。

第二十八條 個體經營者符合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條件的,經國家税務總局直屬分局批准,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税人。

第二十九條 小規模納税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後,不得再轉為小規模納税人。

第三十條 一般納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

(二)符合一般納税人條件,但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税人認定手續的。

第三十一條 條例第十六條所列部分免税項目的範圍,限定如下:

(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業產品,是指初級農業產品,具體範圍由國家税務總局直屬分局確定。

(二)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

(三)第一款第(八)項所稱物品,是指遊艇、摩托車、應徵消費税的汽車以外的貨物。

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本細則第八條所稱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第三十二條 條例第十八條所稱增值税起徵點的適用範圍只限於個人。 增值税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起徵點為月銷售額600–20xx元。

(二)銷售應税勞務的起徵點為月銷售額200–800元。

(三)按次納税的起徵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80元。

前款所稱銷售額,是指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稱小規模納税人的銷售額。

國家税務總局直屬分局應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徵點,並報國家税務總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並將提貨單交給買方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税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的當天;

(六)銷售應税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額或取得索取銷售額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税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第三十四條 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税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税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第三十五條 非固定業户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未向銷售地主管税務機關申報納税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務機關補徵税款。

第三十六條 條例第二十條所稱税務機關,是指國家税務總局及其所屬徵收機關。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主管税務機關、徵收機關,均指國家税務總局所屬支局以上税務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財政部解釋或者由國家税務總局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從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1984年9月28日財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條例(草案)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税條例(草案)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20xx年5月20日 建築業營改增實施細則最新(圖解)

篇五:增值税實施細則,20xx

[導語]

:5月1日起營改增全面推開。建築業由營業税3%税率,改為徵收11%的增值税,在本次營改增四大行業中受影響最大,要求大型建築商財務核算更為嚴謹。 建築業營改增新政一覽表

建築業納税人營改增

進項税額抵扣項目知多少?{增值税實施細則,20xx}.

建築業“營改增”政策解讀

在本次營改增擴圍中,建築業的情況同樣比較特殊。營改增後,建築業納税人將分為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年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及其他符合規定的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一般納税人税率為11%,小規模納税人及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一般納税人税率為3%。

對於小規模納税人,以及一般納税人選擇簡易計税方法的,由於增值税屬於價外税,在計税時只按不含税價計算增值税,同等條件下,實際税負僅有2.91%。此外,月銷售額在3萬元及以下的小規模納税人,在規定時間裏免徵增值税。

而對於一般納税人,税率雖然提升,但營改增後小到一包水泥、一根鋼筋、簡易工棚,大到施工機械取得的進項都能用來抵扣,實際税負很有可能是降低的。

問:營改增試點範圍中的“建築服務”包括哪些內容?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問:“建築服務”的適用税率和徵收率是怎麼規定的?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的規定,一般納税人適用税率為11%;小規模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以及一般納税人選擇簡易計税方法的建築服務,徵收率為3%。境內的購買方為境外單位和個人扣繳增值税的,按照適用税率扣繳增值税。

問:試點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銷售額是怎麼確定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規定,試點納税人提供建築服務適用簡易計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

問: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規定,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問: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36號)規定,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問:一般納税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能否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20xx年5月營改增政策解析

篇六:增值税實施細則,20xx

營改增政策解析及增值税税收籌劃

一、培訓目的:

通過學習增值税政策,研究增值税對影響,研究營改增應對措施,並應用到各工作流程、崗位,降低增值税税負,防範增值税税收風險。

二、增值税的原理: (一)增值税概念

增值税對從事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

人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税對象徵收的一種流轉税。

(二)營業税的概念

營業税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税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

人所取得的營業額徵收的一種流轉税。

(三)案例分析

(四)如何對增值額徵税?

應納增值税額=銷項税額-進項税額 增值税管控的對象:兩張票的管理。 管控目的:控制税負、控制風險。

第一部分、營改增政策解析

第二部分、建築服務增值税政策解析及籌劃

第三部分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税政策解析及政策應用

第四部分 不動產租賃服務營改增政策解析 第五部分、轉讓不動產增值税政策解析及政策應用 第六部分、不動產進項税額分期抵扣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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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營改增政策解析{增值税實施細則,20xx}.

解析的文件:

一、(財税〔20xx〕36號)《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自20xx年5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 2.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跨境應税行為適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規定

二、《納税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4號)

三、《不動產進項税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5號) 四、《納税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6號)

五、《納税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20xx年第17號)

六、《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税徵收管理暫行辦法》(公告20xx年第18號)

第一節 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二節 徵税範圍 第三節 税率和徵收率 第四節 應納税額的計算 第五節 一般計税方法 第六節 簡易計税方法 第七節 銷售額的確定

第八節 納税義務 扣繳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税地點 第九節 税收減免的處理

第十節 試點前發生業務的特殊處理

第十一節、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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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税人的規定 二、納税人的分類管理 三、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四、合併納税人

一、納税人的規定: (一)基本規定:

《財税〔20xx〕36號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税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納税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税,不繳納營業税。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户和其他個人。 (二)特殊納税人的規定

《財税〔20xx〕36號辦法》第二條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税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税人。

二、納税人的分類管理 (一)納税人劃分為兩類

納税人分為一般納税人和小規模納税人。 (二)一般納税人的界定 1、定量標準

應税行為的年應徵增值税銷售額(以下稱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一般納税人,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為小規模納税人。

一般納税人定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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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性標準

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成為一般納税人。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

(三)一般納税人的其他規定 1、不得做為一般納税人的情形

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其他個人不屬於一般納税人。 2、超過一般納税人標準可選擇小規模納税人的情形

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3、一般納税人的登記管理

符合一般納税人條件的納税人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家税務總局制定。

除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税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税人。

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5、一般納税人會計核算要求

納税人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增值税會計核算。

一般納税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税務資料的,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四)兩類納税人的利弊分析 1、税負分析:

(1)一般納税人:如果管控不當或存在抵扣不充分等多種因素,税負相對較高。 (2)小規模納税人,徵收率3%,税負較低。 2、操作:

(1)一般納税人採用一般計税方法,計徵複雜,管理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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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税人採用簡易徵收辦法,操作簡單。 3、發票開具:

一般納税人可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也可以抵扣。

小規模納税人開具普通發票:不得抵扣。可到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4、企業發展:

一般納税人發展空間大。

小規模納税人影響企業的發展壯大,主要在於發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低。 思考:做什麼人 1、 2、

無選擇 一般納税人 可選擇

3、當一般納税人

三、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税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税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合併納税人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納税人,經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批准可以視為一個納税人合併納税。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節 徵税範圍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徵税範圍

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 三、不徵收增值税的業務 四、境內銷售的界定

五、不屬於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 六、視同銷售的範圍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徵税範圍

應税行為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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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營改增後簡易辦法徵收項目大全

篇七:增值税實施細則,20xx

關鍵詞:依5%減按1.5%徵收的項目

根據36號文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税。 關鍵詞:3%減按2%徵收的項目

1.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一般納税人

①20xx年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税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xx〕170號)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税徵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36號)文件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納税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自20xx年1月1日起,下列項目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

20xx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xx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20xx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②試點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xx〕106號)相關規定:按照規定認定的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税政策執行。即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税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③銷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9號)第二條第(一)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税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57號)文件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增值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

④銷售其他情形的固定資產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税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號)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36號文件規定,自20xx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納税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税人,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應税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税額的固定資產。

(2)小規模納税人

根據財税[20xx]9號第二條第(一)項和國税函[20xx]90號文件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税人(其他個人除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

風險提示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36號文件規定,納税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税額: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3%)

應納税額=銷售額×2%

同時,根據國税函[20xx]90號文件規定: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2. 銷售舊貨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該貨物自己並沒有使用過,一般是以經營為目的,主要是針對舊貨經營單位。

根據財税[20xx]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和財税(20xx)57號文件規定:納税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

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3%)

應納税額=銷售額×2%

3.營改增一般納税人銷售固定資產

根據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税政策執行。

風險提示

根據國税函[20xx]90號文件規定:納税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税務機關代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但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90號)有關規定: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税,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税,並可以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同時,放棄減税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減税。另外,以上所稱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不包括不動產。這和企業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資產完全不同。

關鍵詞:按3%簡易辦法徵收的項目

1.小規模納税人

根據目前税法規定,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適用簡易辦法徵收,一般的徵收率為3%(銷售和出租不動產除外)。

2.固定業户臨時外出經營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固定業户臨時外出經營有關增值税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5]87號)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36號文件規定:固定業户(指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臨時到外省、市銷售貨物的,必須向經營地税務機關出示“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回原地納税,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專用發票的,亦回原地補開。對未持“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的,經營地税務機關按3%的徵收率徵税。

3.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徵收增值税、營業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9]40號)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36號文件規定:對拍賣行受託拍賣增值税應税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3%的徵收率徵收增值税。

4.一般納税人銷售自產貨物

根據財税〔20xx〕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財税(20xx)57號文件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銷售自產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税: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生產的電力。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以下(含5萬千瓦)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2)建築用和生產建築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採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生產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製成的生物製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於以水泥為原料生產的水泥混凝土)。

5.一般納税人銷售非自產貨物

根據財税〔20xx〕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和財税(20xx)57號文件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銷售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

(3)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6.一般納税人銷售非自產自來水

根據財税〔20xx〕9號文件第三條和財税(20xx)57號文件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對屬於一般納税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税扣税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税税款。

7.一般納税人供應非臨牀用血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供應非臨牀用血增值税政策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xx】456號)和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36號文件規定:屬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單採血漿站銷售非

臨牀用人體血液,可以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但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也可以按照銷項税額抵扣進項税額的辦法依照增值税適用税率計算應納税額。

8.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增值税實施細則,20xx}.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有關增值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20號)文件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屬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製品銷售額和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税。而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准從事生物製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同時,《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製品有關增值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8號)也明確規定:自20xx年4月1日起,屬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的獸用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獸用生物製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獸用生物製品銷售額和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税。獸用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獸藥經營許可證》,獲准從事獸用生物製品經營的獸用藥品批發和零售企業。

9.一般納税人銷售的庫存化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對化肥恢復徵收增值税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税〔20xx〕97號)文件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的庫存化肥,允許選擇按照簡易計税方法依照3%徵收率徵收增值税。庫存化肥,是指納税人20xx年8月31日前生產或購進的尚未銷售的化肥。

10. 光伏發電發電户銷售電力產品

根據《關於國家電網公司購買分佈式光伏發電項目電力產品發票開具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32號)文件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光伏發電項目發電户銷售電力產品,按照税法規定應繳納增值税的,可由國家電網公司所屬企業按照增值税簡易計税辦法計算並代徵增值税税款,同時開具普通發票。

11.營改增納税人部分項目

根據36號文規定:一般納税人發生下列應税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1)公共交通運輸服務

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並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服務。

(2)動漫企業開發動漫產品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為開發動漫產品提供的動漫腳本編撰、形象設計、背景設計、動畫設計、分鏡、動畫製作、攝製、描線、上色、畫面合成、配音、配樂、音效合成、剪輯、字幕製作、壓縮轉碼(面向網絡動漫、手機動漫格式適配)服務,以及在境內轉讓動漫版權(包括動漫品牌、形象或者內容的授權及再授權)。

動漫企業和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的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xx〕51號)的規定執行。

(3)電影放映服務、倉儲服務、裝卸搬運服務、收派服務和文化體育服務。

(4)以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

(5)在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簽訂的尚未執行完畢的有形動產租賃合同。

(6)一般納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7)一般納税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8)一般納税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 建築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項目。

(9)公路經營企業中的一般納税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的車輛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減按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試點前開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明上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xx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風險提示

1.一般納税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税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2.適用簡易計税方法,不得抵扣進項税額

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納税人,兼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税額×當期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年度數據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税額進行清算。

3.一般納税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税額。

4.適用按3%簡易計税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税的項目,除明文規定不得對外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外,可以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關鍵詞:按5%簡易辦法徵收的項目

1.中外合作油(氣)田企業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等税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國發[1994]10號)第三條規定: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税,徵收率為5%,在計徵增值税時,不抵扣進項税額。

2.營改增納税人銷售不動產

根據36號文規定,納税人銷售不動產,可按下列規定實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税。

20xx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可以按季申報增值税及附徵税

篇八:增值税實施細則,20xx

20xx年4月1日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可以按季申報增值税及附徵税

重磅消息來了,根據國家税務總局發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合理簡併納税人申報繳税次數的公告》,從20xx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可以按季申報增值税了!具體規定是咋樣的?和小編一起看看吧!

小規模納税人可按季申報

公告明確,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繳納增值税、消費税、文化事業建設費,以及隨增值税、消費税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等税費,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

納税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根據其應納税額大小核定納税期限。隨增值税、消費税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免於零申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税。對於採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户,在規定期限內通過財税庫銀電子繳税系統批量扣税或委託銀行扣繳核定税款的,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實行以繳代報。

小心銷售額“超標”

雖然小規模納税人在辦税上有些便利,但是也要小心税收風險。

根據《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2號)規定,增值税納税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税人標準的,除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年應税銷售額,是指納税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徵增值税銷售額,包括免税銷售額。

年應税銷售額,包括納税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税評估調整銷售額、税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税銷售額。

“規定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在營改增試點中規定的銷售額標準。就目前有效的標準是:(1)從事生產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或以其為主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判斷標準50%),年應税銷售額標準為50萬元;(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為80萬元;(3)應税服務年銷售額標準500萬元(不含税銷售額)。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18號)規定,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雖然超過規定標準,但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有關政策規定”主要指,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體工商户以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二是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財税〔20xx〕106號文件印發),應税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税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因此,年應税銷售額是否超標的時間標準是任何的時段中、連續12個月的經營期內。實行按季申報後在申報表上無法體現出連續12月經營期的銷售額,納税人需要按月注意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累計數,防止超標未及時發現導致未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或者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選擇小規模納税人納税書面説明,造成税收風險。

銷售額超標了,怎麼辦?

1、納税人辦理相關手續的時限

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除按規定可以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的以外,在申報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製作《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也就是説納税人連續12個月應税銷售額超標後,除規定情形需要提交選擇小規模納税人納税書面説明外,最遲(包含税務機關履行的延長時限在內)在申報期結束後的40個工作日內辦理資格登記手續。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日”,而不是“天”數。

實行按季申報後,申報期是否應該屬於季度申報的申報期呢?這是個問題,我的理解應該算是季度申報期限。

2、税務機關履行告知義務的主要內容

税務機關的《税務事項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提示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已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請於具體期限(一般需要明確註明10工作日的最後一天)前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或提交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的情況説明,逾期仍不辦理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直至納税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製作並送達《税務事項通知書》是税務機關應當履行的程序。因未按時限履行通知手續,造成納税人超期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相關税務人員將承擔執法風險。

實行按季申報後,税務機關如何對納税人連續12月經營期的銷售額超標的監控將是一個問題。

3、一般納税人資格生效之日的選擇

在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中,對資格生效之日有選擇的權力,具體是:《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表》中“一般納税人資格生效之日”項目,由納税人在填表時自行勾選“當月1日”或“次月1日”,也就是説可以選擇當月就按一般納税人計算,也可以選擇從此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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