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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為加強甘肅省國省幹線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制定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下文是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甘肅省國省幹線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工程質量,控制建設成本,依據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甘交辦[20xx]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由甘肅省公路管理局管理的國省幹線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包括土建工程,機電工程,交通工程,房建及附屬設施工程,綠化美化工程,線外工程等)及獨立大橋、特大橋和隧道的新建和改、擴建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對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和調整等行為,分優化設計、完善設計和新增工程,引起的費用變化的變更項目。

優化設計是指在工程正式開工之後,通過現場勘察、核對、分析、論證和比選,在保證使用安全和不降低技術標準的前提下,通過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的應用,對原設計進行優化的變更行為,其目的是保證質量、減少病害、方便施工、降低造價、縮短工期、減少運營費用等。對原設計工程取消實施、或分期修建等變更行為不屬優化設計。

完善設計是指工程正式開工之後,發現因測量勘察深度不足、調查預測失當,導致設計方案不合理、設計錯漏,或因項目實施過程中新頒佈生效的國家標準、技術規範等原因,必須對原設計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和補充的變更行為。

新增工程是指工程正式開工之後,至項目進行竣工驗收之前,因社會經濟發展或提高服務水平等方面的需要,對原批准設計規模新增內容並予以實施的變更行為。

第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成立設計變更領導小組,加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工作,並建立設計變更管理台賬,嚴格按批准的施工圖預算控制工程造價。

第五條 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符合相關部門(國土、水利、鐵路、電力、電訊、軍事、林業、文物等)的要求。

第二章 設計變更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 公路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諮詢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省交通運輸廳和省公路管理局也可下達指令性變更。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並經建設單位設計變更領導小組審查後,按規定以書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

第八條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及一般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由省公路管理局設計變更審查領導小組審查後審批或上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

1、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依據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甘交辦[20xx]4號)規定,項目建設單位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審查後報省交通運輸廳審批。

2、一般設計變更

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後提出變更申請,上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3、工程量清單修正由建設單位審核後,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第九條 設計變更須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准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擅自實施後再申報設計變更,省公路管理局不予受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准的公路工程施工圖設計和預算文件。

經批准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省公路管理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1、甘肅省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申請表(附表1);

2、現場影像資料、原設計方案和擬變更設計方案、變更前後工程數量和費用對比計算資料、建設單位專家現場諮詢紀要、建設單位變更領導小組會議紀要;

3、地方政府提出的變更設計,同時應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書面文件。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向省公路管理局上報變更費用時,填寫甘肅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設計變更費用匯總表(附表2)和甘肅省公路管理局公路設計變更費用明細表(附表3),並提供以下材料:

1、項目批覆概算、預算複印件;

2、項目招標文件;

3、建設單位變更領導小組會議紀要;

4、建設單位組織的專家會議紀要;

5、變更設計施工圖文件及其預算;

6、項目工程量清單及清單變化對比表;

7、隧道圍巖支護類型變更的應附地質描述資料、圍巖力學性質、地質超前預報、專家論證紀要等資料。

第十二條 工程量清單修正報審時,需提供以下資料:

1、涉及項目的招標文件;

2、涉及項目的附工程量清單的合同協議書;

3、若工程量清單變更復核中存在原合同協議中無單價細目,應依據已批准預算單價或者根據招標時材料單價、取費標準編制的單價,按招標時的下浮係數下浮後確定單價,並提交相關單價確定使用的基礎資料;

4、工程量清單變更復核表中應有編制、複核人員簽字,並附項目辦、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四方籤認的簽名表;

5、建設單位對工程量清單變更復核結果的審核意見;

6、工程量清單變更復核成果電子版數據。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開工後,項目建設單位要積極組織參建單位複核設計圖紙,及時提出設計中存在的問題,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合同工程量清單複核,確保不因工程設計變更影響整體進度。工程量清單的複核工作須在招標結束後或施工圖預算批覆6個月之內完成,並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設計變更最遲在交工驗收後6個月之內上報,延期不予受理,後果由建設單位自負。

第十四條 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完成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勘察設計文件進行審查。重大、較大設計變更以及一般設計變更中連續長度在1000米以上或累計長度在20xx米以上的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小橋、涵洞結構形式和數量的變化;防護及排水形式的斷面形式、結構以及數量的變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在100萬元以上的一般設計變更,建設單位完成審查後要及時將設計變更方案上報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審批或審查上報工作。其他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建設單位審查後,將方案和費用變化一併上報省公路管理局審批。

第十五條 經審查設計變更方案不合理或者設計變更文件變更依據不充分,或設計變更文件達不到設計深度,退回項目建設單位進一步完善後,重新履行程序申報。

第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建設單位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並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説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 設計變更單價確定原則

1、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變更子目的,採用該子目單價。

2、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子目的,但有類似子目,參照類似子目確定單價。

3、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或類似子目的,採用已批准預算單價或者根據招標時材料單價、取費標準編制的分析單價,按招標時的下浮係數下浮後確定。

4、合同工程量清單中存在明顯不平衡報價的合同單價,建設單位應當在簽訂合同前,對清單中的不平衡報價在合同總額不變的情況下予以修正和調整,否則省公路管理局在審核時,以該項目已批准預算單價或分析單價為控制價,按招標時的下浮係數下浮後直接確定,確保設計變更經濟合理。

第十八條 路基土石方、取(棄)土場、自採材料料場發生變化的設計變更,變化的費用原則上不予認可。建設單位應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章 設計變更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重視設計變更台帳管理工作,隨時對所有設計變更情況進行統計彙總,並於每半年將彙總情況(附件4)上報省公路管理局備案。省公路管理局根據情況對設計變更台帳管理工作進行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各建設單位及項目辦台賬建檔是否健全和規範,對已批覆設計變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在現場抽查已批覆設計變更工程質量、進度、數量和安全的實施情況,形成督查報告,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二十條 地方政府提出申請的設計變更根據變更審批權限,由省交通運輸廳或省公路管理局組織相關專業組專家赴現場進行詳細勘察,確定工程規模。簽訂合同要明確雙方責任,變更資金專款專用,對工程質量嚴格監督管理,工程實施後必須委託社會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

第二十一條 對於受政策、物價因素影響的超概(預算)項目,各建設單位要從嚴控制、分析原因、分類彙總,做好調整概算的報批工作。

第二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工程決算。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工程決算。

第二十三條 設計變更工程的交(竣)工驗收

各建設單位在設計變更工程實施過程中,應嚴格按照施工技術規範執行,加強設計變更工程質量管理,做好施工原始記錄和中間檢查記錄、隱蔽工程和各分項工程的質量檢測驗收,做好設計變更竣工文件的整理工作、設計變更項目的交(竣)工驗收工作,確保設計變更工程順利實施。

未經批准的設計變更項目,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出具檢測意見和鑑定意見,建設單位不得組織交工驗收,變更費用不得納入工程決算。

第四章 獎罰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省公路管理局責令改正,並扣罰適當比例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時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准或者審查未通過,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不按照批准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建設單位應責令其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繕,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一情節嚴重的,省公路管理局或建設單位可在企業信譽評價中予以降等、或提出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意見後按程序執行。

第二十六條 由於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並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鼓勵優化設計,提倡完善設計,限制新增工程。對於優化設計類設計變更行為,經交工驗收後,認定合理可靠,有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並在同等技術標準及服務水平情況下顯著降低工程造價,項目建設單位可提出獎勵建議報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對優化設計者予以節約資金的2%~5%的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公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省公路管理局頒發的相關辦法廢止。

關於印發《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礦區)交通運輸局(委),省公路航空旅遊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省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省交通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省公路工程定額管理站:

《甘肅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xx年2月15日廳務會議審議通過,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現將《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此前省交通運輸廳發佈的相關辦法同時廢止。

自20xx年7月1日起,省交通運輸廳審批權限內的公路工程項目的設計變更申報和審批工作將在甘肅省交通運輸廳網站“公路建設項目審批網上辦理服務平台”模塊辦理。發佈之日至20xx年6月30日做為本《辦法》與《甘肅省交通運輸廳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甘交辦〔20xx〕4號)的過渡期。過渡期間設計變更管理工作要求如下:

1.已完成交工驗收的公路工程項目,各相關單位應按照“限期受理、集中處理、限時辦結”的原則將遺留設計變更報批完畢。過渡期結束後,省廳將不再受理已交工驗收項目的設計變更申請,並將關閉“服務平台”中的相關審批窗口。

2.已完成招標工作的在建公路工程項目,項目法人在不違反原合同的實質性條款內容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情況與相關單位簽訂補充合同,以適應本《辦法》。

3.本《辦法》印發之日後開展招標工作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將本辦法的要求在招標文件及合同的相關條款中載明。

省交通運輸廳將採用“兩隨機、一公開”的辦法對全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變更管理工作進行督察,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甘肅省交通運輸廳

20xx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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