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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隨着近年來基層公路文化建設的積極開展,公路路政文化對基層公路路政執法單位發展的推動作用日益顯現,如何建設基層公路路政文化,以及建設到一定階段後該如何使其走得更遠,是擺在基層公路路政執法單位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下文是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歡迎閲讀!

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甘肅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管理,保護公路路產路權,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包括外商獨資、中外合資或者其他方式投資修建的公路,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簡稱公路路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佔和破壞。

第四條 公路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管養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管理工作的領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交通事業。各級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各自管轄路段的路>管理工作。專用公路的路>管理工作由專用單位負責。

“公路管理部門”是指省公路局、省屬公路總段、公路管理段和地(州、市)、縣(市、區)公路管理機構。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公路路>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路路產、路權的義務,對侵佔、破壞公路路產和侵犯公路路權以及不依法進行路>管理的行為都有制止、檢舉的權利。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路管理部門的路>管理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實施有關公路路>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維護公路、公路橋涵、隧道、渡口的養護、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

(三)實施公路路>巡查,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各種違法行為;

(四)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維護路權,對違反公路路>管理的行為有權制止並依法進行處罰;

(五)依法控制公路兩側建>紅線。取締違章建>設施;

(六)審理從地下、地面、空中穿(跨)越公路的其他建>設施事項;

(七)負責對超過公路、公路橋樑、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長、限寬標準(以下簡稱超限)和超過載重質量的運輸車輛及公路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八)審批鐵輪車、履帶車等上路行駛有關事項;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條 下列行為由省公路管理部門審核後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一)國道、省道、縣道經營使用權或者產權變動等;

(二)國道、省道、縣道公路行道樹的採伐、更新;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報批的有關事項。

第八條 下列行為由省公路管理部門審批,需有關部門審批的報請有關部門:

(一)在國道、省道、縣道上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設各類管線、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樑、渡槽、牌樓等;

(二)跨地、州、市及跨省、直轄市、自治區行政區域的超限運輸;

(三)因國家建設確需佔用、利用公路路產期限在30日以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報批的有關事項。

第九條 下列行為由市、自治州、地區行政公署公路管理部門或者省屬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範圍進行審批,需有關部門審批、備案的,報請有關部門審批、備案:

(一)鄉道經營使用權或者產權變動;

(二)在鄉道上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設各類管線,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樑、渡槽、牌樓等;

(三)跨縣(市、區)的超限運輸;

(四)因國家建設確需利用、佔用公路路產期限在30日以內的;

(五)鄉道公路行道樹的採伐、更新。

第十條 除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行為外,其他行為由縣、市、區公路管理部門或省直屬公路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公路路>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着標誌>裝,持統一證件。

路>巡查專用車應裝有國家規定的標誌燈飾。

第三章 路產管理

第十二條 在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邊坡以外各不少於一米寬的土地,以及用於建設、養護公路和公路附屬設施的其他土地為公路用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佔。

公路用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因公路改線而不再行駛車輛的舊公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調換公路建設用地或者改作公路料場、綠化等附屬設施的用地。

第十三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棚屋、攤點、維修、洗車、加水、加油場點和電杆、變壓器、廣告牌、招商牌、標牌及其他非公路設施;

(二)進行集市貿易,舉辦物資交流會等商業性活動;

(三)挖掘公路路基、路面、邊坡、採礦、取土、挖砂;

(四)填埋、堵塞、損壞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公路橋涵、排水溝等設施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壩蓄水、設置閘門;

(五)堆積、拋撒、焚燒污物及其他類似行為;

(六)盜竊、遷移、破壞、損壞、塗改公路標誌、標線及測樁、界樁、護欄、花草樹木等公路附屬設施;

(七)鋪設妨礙公路安全暢通的空中或者地下管線;

(八)其他侵佔、破壞、損壞、盜竊、遷移、污染公路路產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高速公路和汽車專用公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平交道口;

(二)鐵輪車、履帶車、未封閉的垃圾車、拖拉機和非機動車輛等行駛;

(三)衝闖站卡、拒絕繳費;

(四)其他侵佔、破壞、損壞、盜竊、遷移、污染公路路產的行為。

第十五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樑和渡口的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橋樑的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的100米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挖砂石、淘金、開礦、修>堤壩、壓縮或拓寬河牀、燒荒、刷坡、爆破、取土;伐木及其他類似行為;

(二)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品、停放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以及其他類似活動;

(三)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易漏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及其他妨礙公路橋樑、渡口、隧道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十六條 嚴禁亂砍濫伐和損壞公路行道樹。不論樹權屬誰所有,需要採伐更新時,按本條例第七條、第九條有關規定辦理。

禁止利用公路行道樹架設電線、懸掛各種標牌等有損樹木生長的行為。

第十七條 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水二、廠礦或者鋪設空中、地下管線等工程設施,確需佔用、利用、挖掘或者變更公路路產時,建設單位應提前60日向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簽訂協議,落實保障公路安全暢通措施,並繳納佔用費或補償費。妨礙或者中斷交通

的,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方可實施。

第十八條 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各種橋樑、渡槽、管線、牌樓等設施須經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九條 在公路上不得擅自增設交叉道口。確需設置的,必須經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建設單位修建交叉道口,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公路技術標準,並繳納佔用費或補償費。

第二十條 起限車輛,不得任意通行。確需通行的,超限運輸承運人應按分級管理原則向公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繳納路產補償費或技術保護措施費。妨礙交通的,還須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

超過規定核載質量的貨運車輛禁止通行。經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公路管理部門可以在公路上設置測重裝置。

第二十一條 鐵輪車、履帶車及其他可能損害公路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確需通行的,須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有效技術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公路兩側建>紅線控制範圍外從事開山炸石、採礦、取土和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路產安全;

採礦作業不得在公路兩側建>紅線控制範圍內進行,礦井不得穿越公路。確需穿越的,應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造成路產損失的,須賠償損失。

第二十三條 通過公路渡口的一切車輛和人員,應當遵守公路渡口管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在公路施工和養護時,應當保障車輛通行,並設置明顯的標誌。過往車輛及人員應當>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如需中斷交通或繞道通行的,須經公路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批准,公路管理部門必須採取保證車輛安全通行的措施.併發布通告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橋頭、渡口、隧道口擅自設置檢查、收費站、卡。確需設置的,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過往車輛通過批准設立的站、卡應按規定繳納通行費或接受檢查。

第二十六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涉及損壞公路路產的,應配合公路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作出賠償處理。公路管理部門應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禁止在公路上打場曬糧、擺攤設點等妨礙公路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四章 公路兩側建>紅線控制

第二十七條 公路兩側建>紅線控制範圍,是指永久性建>物或者工程設施邊緣與公路過溝(坡頂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的最小間距:國道不少於20米,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其中高速公路和汽車專用公路不少於30米,立交橋、通道不少於

50米。

嚴禁在現有和正在修建的公路兩側建>紅線控制範圍內修建永久性建>物或者工程設施。

在公路彎道內側和平交道口附近修建建>物,其距離必須滿足行車視距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在編制城市、村鎮規劃,審批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用等手續時,涉及公路路>管理的,應事先徵得公路管理部門同意,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確需在公路兩側建>紅線內修建臨時性建>物的,應提前30日向公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可實施。經批准的臨時建>設施期滿應無條件拆除。

第三十條 在公路兩側開發和建設時,不得填埋公路路基、邊坡和公路排水系統,並應設立獨立的排水設施,保證排水暢通。

第三十一條 在公路兩側建>紅線控制範圍內、公路用地以外設置各種廣告牌、招商牌及其他標牌,必須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統一規格並與公路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二條 公路通過城市規劃區的,公路兩側建>紅線控制應按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辦理。通過鄉鎮的,仍按本條例規定辦理。對已成為城市道路的國道、省道,因城市建設確需繞城改線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對公路改道作出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凡違反本條例,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須繳納賠償費。逾期不交的,從逾期之日起,每日追繳賠償費金額5‰的滯納金。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的單位和個人,公路管理部門有權分別情況予以查處:

(一)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四)項、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糾正,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沒收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對個人可並處5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已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對個人可並處賠償費10%的罰款,對單位可並處賠償費50%的罰款;

(二)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所得,補栽保證成活的盜伐株數10倍的行道樹,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辦手續,補繳有關費用;情節嚴重的,可並處20xx0元以下的罰款;

(四)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三)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車輛,由公路管理部門暫扣車輛或車輛有關證件,責令其補辦有關手續,可並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已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除賠償外,可並處賠償費一倍的罰款;

(五)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賠償因措施不當所造成車輛、行人的損失,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公路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糾正;逾期不糾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其違章建>,並視其情節輕重,對個人可並處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並處20xx0元以下罰款;

(七)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遵循誰批准、誰負責的原則,由批准者負責取締並恢復原狀。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公路管理部門給予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路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公路路>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路管理部門及其路>人員違法或失職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規定的佔用費、補償費、技術保護措施費及賠償費的具體標準和使用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公路路政管理的內容

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部門或者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維護公路秩序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分類就是以下四種:

1.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2.實施公路巡查;

3.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佔、污染損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4.控制公路兩側建築紅線;

5.審理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跨)穿越公路得其他設施得建築事宜;

6.對在特殊情況下,佔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維護公路養護、施工作業現場得正常秩序;

8.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得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閲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9.對損壞路產或發生侵權行為又不接受查處得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10.辦理有關路政複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得訴訟活動;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得其他職權。

12.治理超限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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