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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縣執法狀況調研報告

我縣執法狀況調研報告

為全面瞭解我縣執法狀況,縣政府法制辦採取問卷調查、研究分析行政爭議案件、赴執法機關抽查執法案卷等形式,對我縣執法狀況進行調查瞭解,初步掌握了我縣行政執法現狀。調查結果表明:一方面,我縣行政執法總體情況良好,行政爭議發生較少;另一方面,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我縣在建設法治政府、實現社會和諧的進程中仍需努力。

我縣執法狀況調研報告

一、我縣行政執法現狀

(一)企業對我縣執法工作滿意度較高

今年5月,根據市委辦、市政府辦《關於加強涉企行政執法檢查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縣領導批示,縣政府法制辦面向縣領導分包的120家企業開展依法行政問卷調查,並對其中部分企業進行走訪。此次問卷調查主要以省政府在“企業服務年”中對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規定的“十不準”為內容開展,同時公佈了縣政府法制辦的電子郵箱地址以方便企業更為詳細地反映情況。企業反饋的信息表明,我縣各執法機關在行政管理中,能夠較好地執行法律、法規和省、市、縣關於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的各項規定,依法辦事,文明執法,切實為企業發展做好服務,沒有違反“十不準”等規定的行為。

(二)因行政爭議引發的信訪案件不多

從調查的情況看,通過信訪渠道尋求行政爭議解決的案件不多。今年上半年我縣去京信訪8批50人,其中集訪1批43人,去省信訪23批80人,其中集訪3批54人,去市信訪35批183人,其中集訪9批145人,在赴市以上66起信訪案件中,僅集訪2批、個訪2批為行政爭議引發的信訪案件,佔整個信訪案件總數不足6.7%,行政爭議主要是通過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形式反映出來。

(三)行政爭議呈現“三少一無”的特點

一是案件數量少。從近三年上半年發生的行政爭議案件數量來看,無論是行政訴訟還是行政複議,總量同期比逐年走低。(見表一)

表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案件情況表(單位:件)

XX年上半年XX年上半年XX年上半年

行政訴訟12129

行政複議1160

總計23189

二是行政訴訟中執法機關敗訴少。在已審結的22件案件中,法院判決撤銷的3件,所佔比例不足14%,更多的案件以行政機關勝訴結案,包括以判決形式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駁回訴訟請求和以裁定形式駁回起訴、准許當事人撤訴四種結案方式。(見表二)

表二、應訴案件結案情況表(單位:件)

撤訴駁回訴訟請求駁回起訴撤銷維持備註

XX上半年62211

XX上半年6112延期2件

XX上半年尚未結案

三是行政爭議類型少。從統計的三個時間段立案的行政爭議類型看,XX年上半年有6種,XX年上半年有5種,今年上半年僅有3種,行政爭議類型也呈逐年減少趨勢。在行政爭議類型中,土地行政管理因與房產的權利、與廣大農民的生產生活直接掛鈎,成為引發行政爭議最多的執法領域;治安管理工作因涉及面大,與羣眾的生活息息相關,成為繼土地執法領域外行政爭議第二大高發領域。(見表三)

表三、行政爭議類型情況表

XX年上半年XX年上半年XX年上半年總計

土地1111224

治安74617

勞動人事1113

房產22

民政11

工商11

質監11

衞生11

四是無羣體性行政爭議案件。從全國範圍來説,城市拆遷、城區規劃、土地徵用等領域為牽涉面廣、容易引發集訴集訪的領域。我縣因為不存在舊城拆遷改造、舊城區規範建設等問題,再加上在土地徵用方面執行法律、把握政策較好,所以近年來沒有大的行政爭議發生。

二、我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預防行政爭議的產生,關鍵是要依法行政。從對部分行政爭議案件原因的分析來看,引發行政爭議主要是執法過程中時有違法或不當問題出現:

一是有些部門沒有查清事實或沒有充分取證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引起行政爭議導致被動;

二是有些部門不當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顯失公正;

三是一些機關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樹立“依照法定程序行政”的觀念,沒有做到實體和程序並重、結果和過程並重,出現一些該告知不告知等損害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的違法行為。

三、關於進一步做好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的幾點建議

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是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法治政府建設的核心內容,也是維護人民羣眾權利,切實解決民生問題的重要保證。當前我縣行政爭議雖然數量少、類型少、涉及部門少,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的壓力不大,但從建設法治政府、實現社會和諧的長遠目標來看,我縣在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方面仍有些工作需要進一步做好。

(一)加強法制教育和宣傳,增強依法行政、依法維權的觀念和能力

強化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教育和培訓,加強文明執法教育,以不斷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深入開展普法教育,通過對廣大羣眾的法律宣傳教育,逐步形成遵紀守法、崇尚法律、依法辦事的社會風尚。加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和《信訪條例》的宣傳力度,積極引導廣大羣眾通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合法渠道反映訴求,行使權力,減少行政爭議。

(二)進一步規範執法行為,減少和預防行政爭議發生

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製度,做到執法主體適格,執法依據充分。嚴格執行收費和罰沒收支兩條線管理等制度,堅決制止各種形式的亂罰款和亂收費。定期開展案卷質量評查,促進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高。重視執法程序,依法保障相對人的各項權利。

(三)主動接受外部監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投訴制度,主動接受羣眾監督,從投訴渠道查處違法行政行為,維護廣大投訴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機關工作作風的轉變,進一步優化我縣經濟發展軟環境。認真聽取人大對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積極配合縣人大開展行風評議、執法評議等活動,進一步促進執法部門思想作風建設、幹部隊伍建設,確保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促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自覺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社會輿論監督和司法監督各種外部監督,及時解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四)積極配合司法調解,及早實現定紛止爭

我國的行政審判中雖沒有規定調解制度,但在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行政訴訟撤訴實際上是沒有調解書的調解,行政訴訟法實施十幾年來,在全國法院審結的一審行政案件中,原告主動撤訴和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撤訴兩類案件高達41.2%,有的年份甚至高達69%,最近網上有撤訴率高達85%以上的新聞報道。XX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庭處和解”以司法解釋的形式予以肯定,提倡和鼓勵以當事人撤訴的方式結案。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被告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一規定既給法院審判工作提供了主持調解的法律依據,也給被訴的執法機關及時糾正錯誤的機會。被訴執法機關在訴訟中如果能夠客觀公正地重新審視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發現原執法行為有偏差,主動與法院溝通,積極響應法院的調解工作,尊重、理解、配合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依法妥善處理行政爭議,有助於減少與相對人之間的對抗,提高行政效率,避免相對人進一步上訴或上訪,從而有效化解行政爭議,修復社會關係,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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