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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案件和執行積案工作調研報告

信訪案件和執行積案工作調研報告

社會矛盾化解是中央政法委xxxx年部署的“xxxx”工作之一,是對人民法院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主題提出的新使命、新要求。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經濟發展中的不確定性、不可預料因素增多。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和新挑戰,法院作為社會矛盾化解的“終極機關”,該如何立足本職,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值得我們深思。 近期,榆次區法院圍繞“信訪案件和執行積案工作”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

信訪案件和執行積案工作調研報告

執行積案的成因和對策:

一、執行積案的現狀

(1)從立案時間看。時間在xxxx年xx月前的案件xx件,佔未結積案總數的x%,立案時間從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x件,佔未結積案總數的xx%。立案時間從xxxx年xx月起至xxxx年xx月止的案件xxx件,佔未結積案總數的xx%。

(2)從案件類型分析看。合同案件居多,借款合同糾紛案件xxxx件,佔積案的xx%,婚姻家庭糾紛案件xxx件,佔積案的x%,人身損害賠償案件xxx件,佔積案的x%,在未結執行積案中,被執行人為政府及所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案件xxx件,佔未結積案的xx%。

二、造成執行積案的原因

(1)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的合同行為也在不斷增加,而相對於婚姻家庭案件以及其他較為簡單的民事糾紛,合同糾紛的經濟性更為突出,相對於其他民事糾紛,合同糾紛當事人服判息訴的可能性更小,執行過程中的困難更大一些,因而造成案由為合同糾紛的積案比例較高。

(2)經濟條件的制約。由於榆次區人口以農民居多,多為民間借款合同糾紛。雖然執行標的額較小,被執行人大多數生活困難,履行起來困難一些。被執行人居住鬆散,通知、尋找困難,許多被執行人在法院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就舉家外出打工,臨走前將財產藏匿、轉移、變賣,使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執行。被執行人收入不固定,財產狀況難以掌握,可供執行的財產少,由於農村經濟落後,許多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農村房屋執行價值不大,即使通過評估、拍賣等手段變現,也幾乎無人競買。

(3)社會觀念的影響。一些村委會負責人認為,欠債是普遍現象。因此遇到這些村委會作為被執行人時,即使村委會有履行能力,他們也不願自覺履行。還有一些村委會“班子”不穩定,負責人會以“不是本屆班子的債務本屆不應該償還”的荒唐論調搪塞,甚至胡攪蠻纏,阻撓、妨礙人民法院的執行。

(4)執行不能的影響。寬泛的説,執行不能是指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積案中,僅xxx件有財產案件,佔積案總數的x%,其他均是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法院在清理執行積案過程中,常常是早出晚歸,被執行人也願意配合執行工作,但卻因為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執行能力而無法執行;還有些刑事附帶民事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大多數是已成年但未成家)被判刑,沒有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有些交通肇事案件,被執行人貸款借款買車,以但發生交通事故,往往車毀人亡,家裏也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等等。這些都造成了執行不能,執行不能產生的積案在短時期內是很難從根本上予以解決的,這實際上是一個經濟問題,也可以説是一個社會問題。

三、解決執行積案的對策

(1)進一步圍繞服務發展大局做好執行工作,促進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切實增強憂患意識、責任意識,自覺把民事執行工作置於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中去謀劃和部署,圍繞黨委中心工作履行好職能。切實關注涉企執行案件,慎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拍賣等強制措施,靈活運用分期履行、債轉股、資產強制管理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維持企業 “造血”功能,幫助度過難關。注重對涉案民生的司法保護,通過加大執行力度、實施司法救助、協調部門解決等方式,強化對特困羣體的權益維護。對羣體性、矛盾易激化案件,加強與相關部門協調配合,講求方法,注重實效,防止因執行不當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

(2)進一步規範執行行為,着力解決執行不力不公問題。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建立健全執行局內設機構,形成職責明確、分工合理的工作體制。對跨地區、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難以執行的案件,要加大督促力度,靈活採取指定執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等措施,予以執結。認真落實懸賞執行、執行和解、窮盡措施等工作制度,嚴格規範執行程序,對疑難案件採取易人執行、集體“會診”等方式予以突破。充分依託質效評估體系和執行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執行權的內部監管制約,防止濫用執行權或怠於執行現象發生。同時,增強執行透明度,保障當事人異議、複議等救濟權利,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

(3)進一步健全執行威懾聯動機制,贏取全社會合力破解“執行難”的工作局面。爭取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及有關部門支持,及時向黨委、人大彙報重大行動和重大案件的執行情況,逐步將協助執行工作納入有關部門的工作目標考核範圍。對被執行人具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黨員、公務員等身份的,及時向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等部門通報,爭取支持。黨委、人大在幹部任用時,能否將本人及單位有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作為硬性的條件一票否決,形成一種制度,嚴格落實,促使領導幹部帶頭遵守法律。加強與土管、建設、公安、金融等部門協調,就規範和協助執行以及信息共享互通等問題進一步抓好落實。加強執行宣傳工作,提高公民風險防範意識,增強當事人自覺履行實效裁判的法治觀念。

(4)進一步加強執行能力建設,提高執行工作水平。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把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和“人民法官為民”主題實踐活動與破解執行難有機結合起來,確保執行工作的正確方向。認真落實 “五個嚴禁”的規定,注重從源頭上遏制違法違紀行為,堅持不懈地抓好廉政建設,從嚴管好隊伍。加強執行業務培訓,增強幹警依法執行、化解矛盾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配足配強執行力量,加大執行裝備投入,進一步關心幹警身心健康。

信訪案件的成因和對策:

為了更好地推動司法和諧,最大限度的化解社會矛盾,區法院對信訪案件的成因和對策進行調研分析,以提升處理信訪案件的能力,推動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信訪案件的現狀

從信訪案件方面看。xxxx年xx月前的所有積案中,信訪案件xx件,佔xx%。 重複信訪案件xx件。

二、造成信訪案件的原因:

(1)在立案環節對訴訟、執行風險不作釋明。訴訟是有風險的,實踐中,立案法官很容易忽視這一細節。如果立案法官在案件受理時,沒有明確告知當事人在訴訟及執行過程中可能遭遇的風險,就容易給當事人造成錯覺,使其產生不恰當、甚至不合法的利益期待。在案件審結、執行過程中,當事人的期待利益未能得到滿足時,就很容易衍生為信訪案件。

(2)法院工作上存在瑕疵。這是引發信訪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因。審判工作上的瑕疵主要體現在:個別案件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方面過於使用法言法語,難以取得當事人的理解;或者雖裁判正確,但程序疏漏或判決言辭不妥,造成當事人為討説法找法院、找領導,因案件未能複查或未能依法予以糾正,轉化為長期申訴上訪案件;執行工作上的瑕疵主要體現在:一是執行機制存在瑕疵,案件往往集中在一名承辦法官手中,透明度不高,致使有些當事人誤以為法院偏袒對方,產生牴觸情緒。二是執行公開存在瑕疵,有些被執行人無履行能力導致執行不能,承辦人沒有及時將法院進行的查詢工作告知申請人,導致申請人將應自己承擔的風險責任歸責於法院,以法院執行不力為由上訪,要求法院解決。

(3)當事人個人法律素質不高,對裁判文書的理解存在偏差。受法律水平所限,有的上訪當事人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規定,又不接受接待人員的答覆和解釋,官司敗訴後不能正確對待,堅持認為法官沒有按照其所理解的法律“依法”判案,法官是在以權謀私、胡亂判案,便開始上訪。

(4)信訪人試圖通過上訪解決自己的實際生活困難的錯誤心態。有的上訪人明知政法部門的處理沒有問題,但因上訪無需付出成本,在利已思想或投機心理的驅使下,無理由地一味主張鑑定錯誤、審判錯誤,誇大損害後果,進而向對方當事人或法院提出許多不切實際的要求。更有甚者將賠付的希望寄託在國家和政府身上,認為只要不停上訪,國家和政府就會給想辦法解決,他們把上訪作為改善生活條件的手段,在得不到滿足後便走上纏訴之路。

三、解決信訪案件的對策

(1)要重視信訪工作的超前預防。在立案時,落實訴訟風險告知制度,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執行申請可能遭遇的風險予以明確告知,使當事人對可能承擔的訴訟風險有充分了解,從而減小其裁判做出後、執行完成後的心理落差,進而減少由此產生的信訪案件。在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要摒棄就案辦案的思想,對於社會關注的重大、疑難、複雜、敏感和新型案件,要多做工作,提高當事人和社會羣眾對法院辦案的認同感;對於普通類型的案件,要認真排查,對排查出的重點信訪案件採取建立目錄、制定預案、落實責任等措施,特別是針對部分“老、難、纏”信訪户,要主動上門溝通,儘可能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其對裁判或執行的不滿轉化為信訪案件。

(2)要重視初訪的接待。對因法律素質低,不能正確理解裁判結果而產生的信訪案件,接待人員要重視與信訪人的初次溝通,要有耐心,多傾聽其陳述,認真細緻作法律宣講,拉近與信訪人的感情,增強其對法官的信任感,爭取能勸其息訴罷訪。同時,對案件進行復查,確保複查報告有理有據,依法、以理服人;對為獲取不當利益,無理取鬧的上訪者,接待人員要講明法律規定,打消其企圖通過信訪要挾政府、給法院“施壓”的違法念頭,同時對其進行勸解。對拒不聽從的上訪者,要及時向黨委彙報,在黨委領導下依法採取法律措施嚴肅處理。

(3)要重視來訪問題的回覆和解決。對當事人的來信、來訪,不論有理、無理,都應當及時予以回覆。能當場答覆的,儘量當場答覆有關當事人;如果不能當場答覆,應儘快與區委、區政府等相關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研究解決方案,尋求解決辦法,在儘量短的時間內,通過電話、書信等口頭、書面方式將研究出的方案、方法及時的告知信訪人。

(4)要完善各項工作機制,力爭從源頭上解決信訪問題。在審判階段,嘗試建立案件審理質量保障機制,把審判人員辦理案件的數量與當事人服判息訴率結合起來,納入審判人員綜合評價考核體系。從而督促審判人員及時向當事人解釋、説明法律的有關規定,並通過法官後語、裁判文書附相關法律條文、加強裁判文書説理性等方法與當事人進行溝通、交流,幫助其辨法析理。在執行階段,加快執行信息網絡化進程,保證採取的執行措施、執行效果等能夠及時告知當事人,滿足其知情權。同時,嘗試建立執行案件流程與分類管理機制,將案件從自始至終由一名法官承辦的傳統模式轉變為由不同執行小組順次承辦和集團、類別型案件專人承辦的雙軌模式,確保執行階段各個環節更加透明、公開,增加當事人對法院和法官信任度。

(5)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要求,深入基層、深入羣眾,瞭解訴求、解決困難,建立有效的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確保第一時間把矛盾和問題化解在第一現場。

xx市xx區法院執行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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