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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調研報告

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調研報告

在剛剛結束的xx屆六中全會上,中共中央作出了《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同發展,推動文化建設不斷取得新成就,走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尤其是對著作權的保護是激勵和促進文化信息傳播的重要保障,堅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是文化體制改革深入開展的必要前提。近兩年來,我省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受案數量承井噴式的增長,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隨着文化信息產業的產值在我省經濟發展總量的權重不斷增加,我省的文化經濟在近年來得到了空前的繁榮大量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出現。從最開始的準備不足,疲於應對,到現在建立雙向監督、溝通機制,確立相對統一的賠償標準,近兩年來,吉林省法院系統通過大量的審判實踐,對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審理積累了一定經驗。今年一月份以來,我庭組織了對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進行了專項調研,現將調研結果總結如下:

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調研報告

一、系列案件發展的趨勢

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相同、訴爭的標的相同或標的的性質相同、侵權手段相同或近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提起的關於著作權糾紛的若干案件。

我省近年來受理的第一宗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始於XX年,該系列案件僅為5起,XX年、XX年,我們陸續審理了3起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但涉及案件數量很少,沒有形成規模,我們並未充分重視,仍舊按照傳統審理方式辦案。從XX年開始,大量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集中湧現,各級法院受案數量激增,到目前,已經形成了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佔據我省各級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案件總量的80%的格局。如何集中精力、保質保效的辦理好這些系列案件,已經成為我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系列案件的成因

通過審判實踐,和與當事人的溝通,我們發現,大量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出現原因主要有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當事人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隨着《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頒佈和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斷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加強,權利人對於自己作品的權利內容的認識不斷加深,對於自己權利的維護逐步由過去的放任和被動保護,轉變為主動維權;

(二)、文化市場更加繁榮,權利所包含的經濟利益不斷增長。隨着國家對文化市場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大,我國的文化市場在近年來達到了空前的繁榮,吉林省的文化產業產值也屢創新高。自XX年起,吉林全省文化產業增速連年保持在20%左右,超過全省gdp增速。XX年,吉林省文化產業已佔全省gdp的4.9%,其中僅動漫產業產值就高達62億元。在市場的作用下,文化產品的價值得到巨大提升,權利人的相關權益所涉及的經濟利益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長。在利益的驅動下,當事人對於權利更加重視,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三)、侵權行為大量增加。由於知識產權本身固有的非物質屬性,同時伴隨着文化市場的繁榮、知識文化產品價值的增加以及現代科技尤其是信息網絡技術的不斷髮展,承載着作者權利的作品在傳播、流通的過程中極易被模仿、複製,導致權利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事實上,近年來網絡著作權侵權已經在吉林省乃至全國著作權侵權的主要方式,同一侵權人以相同或相近的侵權方式批量式的對一個或多個權利人的同一性質的權益進行大規模侵權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系列案件出現的數量也隨之攀升。

(四)、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的方式更加便捷、途徑更加多樣。網絡技術本身就是一柄雙刃劍,在侵權人利用網絡大肆侵犯他人權利的同時,權利人也可以通過搜索引擎、商務網站等眾多途徑更加便捷、準確的發現侵權行為,並固定相關證據,作為提起訴訟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權利人對於已發現的由不同侵權者實施的對同一權益進行侵害的行為,為方便訴訟,在不違背相關管轄規定的情況下,通常會選擇在同一法院提起告訴,這也是系列案件的成因之一。

(五)、吉林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相對較大。為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軟環境,吉林省各級法院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中一直堅持將對權利人利益的保護作為衡量裁判效果的第一標準,在同類案件中,吉林省法院裁判的保護額度相對較高,因此,在以侵權行為發生地為確立管轄的連接點的案件中,當事人傾向於在我省提起訴訟,這也是我省近年來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大批量增加的一個原因。

三、系列案件的特點

著作權系列案件既具備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著作權糾紛案件的一般特點,同時由於涉案的主體或標的在一系列案件中基本相同或近似,這些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又不同於一般著作權糾紛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件兼具民事和商事屬性。著作權項下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之規定,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人身性權利,其他權利為財產權,在很多情況下,同一侵權行為可能同時侵害了權利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這些權利的救濟,長期以來一直是由傳統民法所調整。而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特點在於,侵權人通常只侵犯了權利人的財產性權利而並未侵犯其人身性權利,而作為權利人,對於著作權項下的財產性權利通常以商業化的模式運作,以期實現其經濟利益,且權利人提起訴訟的目的也是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就其商業利益的損失獲得補償。因此,在審理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中,要求法官在運用傳統的民事法律判定侵權事實的同時,還要以商事的思維來確定如何對權利人所遭受的損害進行救濟。

(二)、案件涉及地域範圍較廣,各地區保護狀況差異明顯。由於被告的不同和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不同,近年來,我國著作權糾紛案件中一直存在着權利人就某一系列類似案件在不同地區的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情況。我們通過調查比較發現,對於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在侵權與否的認定上一般能夠保持一致,但在最終確定的侵權賠償數額上卻存在一定差異,這其中,既有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原因,也有各地區法官對法定賠償數額的自由裁量的把握不同的原因。對此,我們認為,在以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為加權參數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一個可參考的賠償標準,既有利於保證司法的統一,又有利於維護司法的尊嚴,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還需要更多的爭取最高法院的指導和兄弟高院的幫助。

(三)、案件維權成本降低,並不必然導致侵權人賠償數額的降低。由於是系列案件,對於部分證據的取證成本,尤其是公正費用,在平均到每個案件後都大大降低,同樣,權利人維權所支出的律師費用和差旅費用也相應的減少,如果單純的考慮民事審判的平衡原則,侵權人為此所承擔的賠償數額也應相應降低。但系列案件的特點在於,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可能是對一個權利人所享有的對不同標的的權益進行大規模的、成批量的侵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情節均應作為參考因素。顯然,在考慮系列案件的法定賠償數額時,我們不應只就個案考慮侵權行為和所造成的後果,而應當綜合考慮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的惡劣程度和起所造成的後果和影響,辯證統一的適用法律,才能使系列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結果。

四、審理系列案件的做法和經驗

吉林高院在系列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力求區分情況,把握系列案件的成因,區分系列案件的特點,堅持依法辦案、調判結合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嚴把立案關,審慎對待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我們認為,既然法律規定了各種確立管轄的連接點,實際上,也就是承認了當事人對於管轄法院的選擇權,只要當事人的選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案件。但在審判實踐中,不乏當事人經比較後,認為我省的保護力度較大,判決賠償數額較高,在沒有管轄連接點的情況下認為製造管轄連接點,意圖在我省進行訴訟。如在某權利人訴數十家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的系列案件中,對於部分在我省沒有銷售的圖書,權利人主動與圖書銷售商簽訂圖書訂購協議,要求其購入相關侵權書籍,並藉此製造連接點在我省進行訴訟。被告人在一審提出管轄異議,在管轄案件二審過程中,吉林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與立案一庭相互配合,針對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殊性,共同協商,形成處理意見。最終,經吉林高院裁判認定該系列30餘起案件中的12起案件管轄異議成立,吉林省法院對該部分案件不享有管轄權。雖然在部分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我們認為已經事實上構成侵權,但我們認為只有嚴格的遵守法律程序,才能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如此嚴格的控制自己的收案,我們損失的,只是吉林法院小環境下的數字統計,而換來的,是吉林省公正、和諧的發展軟環境和在全國範圍內對著作權依法保護的大公平。

(二)、靈活組織合議庭,儘量減少當事人訴累。系列案件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多起案件的一方當事人相同,二是涉案的標的和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在把握這兩個特點的基礎上,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吉林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在系列案件的審理中靈活組織三人合議庭或五人合議庭,在排期開庭前徵求各方當事人意見,力爭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內完成對系列案件的逐一審理,避免了當事人多次異地往返,極大的降低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減少了雙方當事人的訴累,同時,為下一步的調解工作打下基礎。

(三)、嚴格區分案情、堅持分別合議,堅決杜絕套用判決。由於系列案件大部分案情相同或相似,一起案件的審理在某種意義上可以作為其他案件審理的模板,部分辦案人難免產生“搭便車”,套用他人判決的想法。這一情況引起了吉林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領導的高度重視,主管領導在對下指導工作中多次強調對於此類行為必須堅決杜絕。在某權利人訴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案件的二審審理過程中,我們發現一審法院將另一起案件的侵權事實直接摘抄到相關係列案件中,引起了當事人的極大不滿,對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態度提出了懷疑。庭領導經審查認為,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對於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極其負面的影響,經研究決定,對該案件在全省範圍內進行通報,同時,明確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著作權侵權系列案件中,辦案人必須就每個個案的案情、與相關係列案件的異同、判決的論理和結果逐一向合議庭彙報,由合議庭對每個個案分別進行評議,辦案人必須獨立完成個案的裁判文書,嚴禁套用、抄襲他人判決的情況發生。在保證同案同判的同時,確保每一份裁判文書的事實認定和分析評判都能夠經得起推敲,力爭使當事人“勝敗皆服”。

(四)、綜合考慮案情,在全省範圍內確立統一賠償標準。系列案件訴訟的目的主要就是獲得賠償,但在系列案件中,當事人一般都只能證明侵權的成立,而難以證明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利益,人民法院須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適用法定賠償。如果判決賠償數額過低,會打擊權利人的創作積極性,阻礙知識和信息的傳播;如果判決賠償數額過高,將會過分的加大侵權人的責任,違背公平原則。因此,最終判決賠償數額的多少直接決定了法院的裁判能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針對系列案件的特點,我們在確定賠償標準時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以商事思維來評判商事問題。我們認為,既然當事人要求賠償的依據是該權利在商事運作中所可能實現的經濟價值,那麼我們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就應當用商事的思維來分析和確定。具體的説,在確定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時我們一般參考以下標準:(1)、商業交易的慣例、(2)相關的行業標準、(3)、與涉案作品具備可比性的其他作品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用。在審理涉及影視作品網絡傳播權侵權系列案件中,在能夠查證的許可使用合同許可費用畸低,無法對權利人構成公平保護的情況下,吉林高院主動參照影視著作權協會的相關標準,以影片投入和播放檔期作為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依據,分級分檔確定涉案影視作品的保護數額,使法院的裁判儘可能的符合商業行為的一般效果,適當的維護了當事人合理的可預期利益。

2、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出了對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用的考慮外,我們更加註意對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的考量。例如在某網絡著作權侵權系列案件中,涉案作品被侵權人在互聯網上公開提供下載,但該網站屬於某高校的教育網站,儘管並未與互聯網隔離,但實際上除本校學生極少有人訪問,成為事實上的局域網,並且,通過調查發現,涉案作品被下載的次數極少,侵權後果並不嚴重,吉林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經過研究,適當的參照了局域網網絡著作權侵權賠償的行業標準,降低了賠償數額。

3、兼顧公平性和懲戒性。公平性是民事法律的天然屬性,無庸贅述,而懲戒性在相關的知識產權立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但不可迴避的是,商業社會本身就是道德社會,對於契約的違背和對他人權利的侵害都是有悖於商業道德的,違約金具備懲罰性功能已被實踐所承認,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對侵權人的懲戒也應是法律的應有之意,因為,無論從行政法還是刑法的角度看,對知識產權的侵害達到一定程度後,在民事救濟的基礎上,國家公權力還將對侵權者實施懲戒,但目前看來,引發行政和刑事處罰的標杆還是相對較高,如果在公平的補償救濟到國家的公權力干預之間不以法院酌定賠償數額中加入懲戒性質作為緩衝,無異於為侵權人提供了灰色地帶,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正。因此,我們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除了考慮正常的商業成本和利潤外,還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無法確數的損害,通過對侵權人的經濟懲戒,達到對權利人保護的公平,構建公平、公正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五)、調判結合,積極利用系列案件特點,開展調解工作。近年來,吉林省法院對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調解取得了比較理想的效果,XX年對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共調撤109件,XX年1-9月份,共調撤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82件,我們認為調撤成功的關鍵在於要正確認識當事人的訴訟心理,正確運用訴訟技巧。在系列案件調解過程中,權利人通常能夠同意在系列案件整體調解的情況下,適當降低訴請賠償數額,以期節約訴訟成本,儘快解決糾紛;被訴的侵權人在對侵權事實認可的情況下,為最大限度的減少賠償數額,往往更傾向於把系列案件作為一個整體,統一進行調解。因此,我們在對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審判工作中,在明確侵權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擬判決的賠償標準,並以此為參照,對當事各方進行斡旋,力爭促成案件整體調解。對於部分當事人對案件審判結果報有不合理的預期,不配合法院調解工作的系列案件,我們會考慮對該系列案件中具有典型意義的一起或幾起先行裁判,通過裁判文書的辯法明理,向當事人闡明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最終達到案結、事了、人和。

(六)、雙向溝通、雙向監督,建立全省一盤棋的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審理格局。XX年吉林高院在全省法院系統開展了“審判監督年”工作,知識產權審判庭通過在全省開展巡迴調研活動,與各中院相關業務庭室建立起了順暢的雙向溝通、雙向監督的機制。要求各中院對於案情複雜、影響廣泛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在最終宣判前,主動與省高院溝通協調,交換意見;省高院只在不違反審級獨立的前提下,就法律問題給出指導性的意見,指導各中院的審判工作。同時,省高院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充分發揮審級監督職能,對於全部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上訴審保證100%公開開庭審理,嚴格審查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在尊重下級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對於案件程序違法、定性錯誤、適用法定賠償數額畸高或畸低的案件,堅決依法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以上是吉林高院對近年來全省法院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以及相關審判經驗。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式,是人民法院忠實履行審判職責,服務深入文化體制改革事業的的必然要求。吉林省法院將更多的爭取最高法院的指導和各兄弟高院的幫助,積極探索、勇於創新,通過司法審判實踐構建健康和諧的文化產業發展軟環境,為提升地方文化產業效益,增強地方文化軟實力作出應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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