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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情況調研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於1991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XX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修訂,並於XX年6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在**區的實施情況如何?從我區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可見一斑,為此,筆者就該項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了調研。

一、**區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情況

(一)刑事案件。我區未成年人案件主要為刑事案件。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保護為立足點,教育為着力點,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一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是對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未成年人,均適用緩刑;三是開庭審理時未滿十八週歲且沒有委託辯護人的,為其指定辯護人;四是通知法定代理人蔘加訴訟;五是一律不公開開庭審理;六是對被害人為未成年人的,從重處罰被告人;七是堅持當庭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積極努力改正自己的錯誤;八是認真總結審理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和相關部門、單位溝通,共同做好工作。

(二)民事案件。近年的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主要為婚姻家庭類案件、繼承案件及侵權案件。離婚、監護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的,以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為出發點,聽取有表達意願、表達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見,根據雙方具體情況來處理;繼承案件中,注重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保障獨立的財產權;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及時處理、及時結案,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侵權案件中,如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等案件,在儘快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及時主持調解,督促責任人儘快賠償被害人,讓受害人能及時得到救助。

(三)行政案件。主要是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案件。如某網吧因為容留未成年人上網而受到行政處罰,網吧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案件。

(四)執行案件。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權益的執行案件,主要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執行力度,及時執行兑現。對於無執行能力的案件,則依靠聯動執行機制和執行救助機制,靈活解決當事人的困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五)法制宣傳教育。要積極組織開展“送法六進”活動,深入學校舉辦法制宣傳講座,以案説法,教育、引導學生學法、懂法、守法。積極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促使新生少年健康回歸社會。法院要積極開展巡迴審理、判後回訪、模擬法庭、電視宣傳、結對幫扶等活動,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未成年人處處感受到社會的陽光和温暖,促使他們健康成長。

二、未成年人案件中反映出的問題和成因

(一)社會聯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機制未建立完善。工作中,未形成系統工程,仍然呈現“八仙過海”的局面,法院、公安、司法、羣團組織、關工委大多時候仍是各自為戰,協調配合不足,未形成合力。亟需建立黨委統一領導協調下的聯動協作機制,將其納入社會管理創新的內容,統籌安排,分工協作,共同努力做好工作。

(二)法院少審機構不健全。就全國法院系統情況看,除試點中院、基層法院外,絕大部分基層法院還未成立獨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有的法院在刑事審判庭內部附設了“少年審判庭”,機制、制度、保障不配套,不利於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和綜合管理。

(三)需強化家庭和社會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責任。一些負有社會公共管理、服務職能的機構、部門認識有待提高,工作中未嚴格依法辦事,致使不時出現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一些家庭和家長不負責任,把家庭的未成年人當成“私有財產”,甚至放任自流,導致個別子女走上歧途。

(四)法制宣傳教育仍需加強。社會各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習、宣傳不夠深入,貫徹落實不夠有力,致使存在“誤區”、“盲區”,不利於法律法規的執行。

三、繼續做好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工作的建議

(一)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最高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見》,按照“堅持、完善、改革、發展”少年法庭工作八字方針,推動完善少年法庭審判管理工作。及時出台完善審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解釋,統一設立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從組織機構上保證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認真貫徹執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法院在案件審理中,要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情況、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行處理。嚴格執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以及《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明確量刑的方法和步驟,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規範法官自由裁量權。

(三)加強對未成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特別保護力度。新刑訴法明確規定了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辦案人員要專業化、實行強制辯護制度、實行社會調查制度、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和分案處理,確立了訊問和審判時的合適成年人在場制度、設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這些訴訟制度體現了對未成年當事人的特殊保護,使法院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更有針對性,有利於通過訴訟活動為犯罪的未成年人創造改過自新和迴歸社會的條件。因此,法院對相關立法精神要深入進行解讀,聯繫實際狠抓落實。

(四)建立回訪制度。回訪的對象不僅僅是未成年緩刑犯,還應包括其他判處監禁刑的罪犯,以及民事、行政、執行案件中的未成年當事人,瞭解法院的裁決對其生活的影響,鼓勵失足未成年人改過自新,重新迴歸社會。

(五)強化法制宣傳教育。要在黨委、政府青少年工作機構的統一領導下,協調法院、公安、司法、共青團、婦聯、文化、關工委等部門聯動協作,採取舉辦法制講座、文藝演出、以案説法、模擬法庭、現身説法等多種形式,開展生動活潑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有力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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