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工作報告 >調研報告 >

案件調研報告範文3篇

案件調研報告範文3篇

本文目錄案件調研報告範文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情況的調研報告贛州市尋烏縣集中學習渉稀土犯罪案件的兩個調研報告

在剛剛結束的xx屆六中全會上,中共中央作出了《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要“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同發展,推動文化建設不斷取得新成就,走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發展道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尤其是對著作權的保護是激勵和促進文化信息傳播的重要保障,堅持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是文化體制改革深入開展的必要前提。近兩年來,我省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受案數量承井噴式的增長,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隨着文化信息產業的產值在我省經濟發展總量的權重不斷增加,我省的文化經濟在近年來得到了空前的繁榮大量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出現。從最開始的準備不足,疲於應對,到現在建立雙向監督、溝通機制,確立相對統一的賠償標準,近兩年來,吉林省法院系統通過大量的審判實踐,對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審理積累了一定經驗。今年一月份以來,我庭組織了對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進行了專項調研,現將調研結果總結如下:

案件調研報告範文3篇

一、系列案件發展的趨勢

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相同、訴爭的標的相同或標的的性質相同、侵權手段相同或近似、在一段時間內連續提起的關於著作權糾紛的若干案件。

我省近年來受理的第一宗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始於XX年,該系列案件僅為5起,XX年、XX年,我們陸續審理了3起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但涉及案件數量很少,沒有形成規模,我們並未充分重視,仍舊按照傳統審理方式辦案。從XX年開始,大量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集中湧現,各級法院受案數量激增,到目前,已經形成了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佔據我省各級法院受理的著作權案件總量的80%的格局。如何集中精力、保質保效的辦理好這些系列案件,已經成為我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系列案件的成因

通過審判實踐,和與當事人的溝通,我們發現,大量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出現原因主要有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當事人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隨着《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的頒佈和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不斷深入人心,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加強,權利人對於自己作品的權利內容的認識不斷加深,對於自己權利的維護逐步由過去的放任和被動保護,轉變為主動維權;

(二)、文化市場更加繁榮,權利所包含的經濟利益不斷增長。隨着國家對文化市場建設力度的不斷加大,我國的文化市場在近年來達到了空前的繁榮,吉林省的文化產業產值也屢創新高。自XX年起,吉林全省文化產業增速連年保持在20%左右,超過全省gdp增速。XX年,吉林省文化產業已佔全省gdp的4.9%,其中僅動漫產業產值就高達62億元。在市場的作用下,文化產品的價值得到巨大提升,權利人的相關權益所涉及的經濟利益也得到了大幅度的增長。在利益的驅動下,當事人對於權利更加重視,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的要求也更加迫切;

(三)、侵權行為大量增加。由於知識產權本身固有的非物質屬性,同時伴隨着文化市場的繁榮、知識文化產品價值的增加以及現代科技尤其是信息網絡技術的不斷髮展,承載着作者權利的作品在傳播、流通的過程中極易被模仿、複製,導致權利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事實上,近年來網絡著作權侵權已經在吉林省乃至全國著作權侵權的主要方式,同一侵權人以相同或相近的侵權方式批量式的對一個或多個權利人的同一性質的權益進行大規模侵權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系列案件出現的數量也隨之攀升。

(四)、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的方式更加便捷、途徑更加多樣。網絡技術本身就是一柄雙刃劍,在侵權人利用網絡大肆侵犯他人權利的同時,權利人也可以通過搜索引擎、商務網站等眾多途徑更加便捷、準確的發現侵權行為,並固定相關證據,作為提起訴訟的依據。一般情況下,權利人對於已發現的由不同侵權者實施的對同一權益進行侵害的行為,為方便訴訟,在不違背相關管轄規定的情況下,通常會選擇在同一法院提起告訴,這也是系列案件的成因之一。

(五)、吉林省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相對較大。為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創造良好的經濟發展軟環境,吉林省各級法院在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中一直堅持將對權利人利益的保護作為衡量裁判效果的第一標準,在同類案件中,吉林省法院裁判的保護額度相對較高,因此,在以侵權行為發生地為確立管轄的連接點的案件中,當事人傾向於在我省提起訴訟,這也是我省近年來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大批量增加的一個原因。

三、系列案件的特點

著作權系列案件既具備知識產權案件,尤其是著作權糾紛案件的一般特點,同時由於涉案的主體或標的在一系列案件中基本相同或近似,這些案件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又不同於一般著作權糾紛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案件兼具民事和商事屬性。著作權項下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之規定,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屬人身性權利,其他權利為財產權,在很多情況下,同一侵權行為可能同時侵害了權利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對這些權利的救濟,長期以來一直是由傳統民法所調整。而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特點在於,侵權人通常只侵犯了權利人的財產性權利而並未侵犯其人身性權利,而作為權利人,對於著作權項下的財產性權利通常以商業化的模式運作,以期實現其經濟利益,且權利人提起訴訟的目的也是希望通過法律途徑就其商業利益的損失獲得補償。因此,在審理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中,要求法官在運用傳統的民事法律判定侵權事實的同時,還要以商事的思維來確定如何對權利人所遭受的損害進行救濟。

(二)、案件涉及地域範圍較廣,各地區保護狀況差異明顯。由於被告的不同和侵權行為發生地的不同,近年來,我國著作權糾紛案件中一直存在着權利人就某一系列類似案件在不同地區的法院分別提起訴訟的情況。我們通過調查比較發現,對於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各地法院在侵權與否的認定上一般能夠保持一致,但在最終確定的侵權賠償數額上卻存在一定差異,這其中,既有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的原因,也有各地區法官對法定賠償數額的自由裁量的把握不同的原因。對此,我們認為,在以地方經濟發展水平為加權參數的基礎上,在全國範圍內確立一個可參考的賠償標準,既有利於保證司法的統一,又有利於維護司法的尊嚴,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還需要更多的爭取最高法院的指導和兄弟高院的幫助。

(三)、案件維權成本降低,並不必然導致侵權人賠償數額的降低。由於是系列案件,對於部分證據的取證成本,尤其是公正費用,在平均到每個案件後都大大降低,同樣,權利人維權所支出的律師費用和差旅費用也相應的減少,如果單純的考慮民事審判的平衡原則,侵權人為此所承擔的賠償數額也應相應降低。但系列案件的特點在於,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可能是對一個權利人所享有的對不同標的的權益進行大規模的、成批量的侵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侵權行為的性質、後果等情節均應作為參考因素。顯然,在考慮系列案件的法定賠償數額時,我們不應只就個案考慮侵權行為和所造成的後果,而應當綜合考慮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的惡劣程度和起所造成的後果和影響,辯證統一的適用法律,才能使系列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裁判結果。

四、審理系列案件的做法和經驗

吉林高院在系列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力求區分情況,把握系列案件的成因,區分系列案件的特點,堅持依法辦案、調判結合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做法:

(一)、嚴把立案關,審慎對待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我們認為,既然法律規定了各種確立管轄的連接點,實際上,也就是承認了當事人對於管轄法院的選擇權,只要當事人的選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案件。但在審判實踐中,不乏當事人經比較後,認為我省的保護力度較大,判決賠償數額較高,在沒有管轄連接點的情況下認為製造管轄連接點,意圖在我省進行訴訟。如在某權利人訴數十家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的系列案件中,對於部分在我省沒有銷售的圖書,權利人主動與圖書銷售商簽訂圖書訂購協議,要求其購入相關侵權書籍,並藉此製造連接點在我省進行訴訟。被告人在一審提出管轄異議,在管轄案件二審過程中,吉林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與立案一庭相互配合,針對知識產權案件的特殊性,共同協商,形成處理意見。最終,經吉林高院裁判認定該系列30餘起案件中的12起案件管轄異議成立,吉林省法院對該部分案件不享有管轄權。雖然在部分案件的審查過程中,我們認為已經事實上構成侵權,但我們認為只有嚴格的遵守法律程序,才能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才能保證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處理。如此嚴格的控制自己的收案,我們損失的,只是吉林法院小環境下的數統計,而換來的,是吉林省公正、和諧的發展軟環境和在全國範圍內對著作權依法保護的大公平。

(二)、靈活組織合議庭,儘量減少當事人訴累。系列案件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多起案件的一方當事人相同,二是涉案的標的和案情基本相同或相似。在把握這兩個特點的基礎上,為減少當事人的訴累,吉林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在系列案件的審理中靈活組織三人合議庭或五人合議庭,在排期開庭前徵求各方當事人意見,力爭在相對集中的時間內完成對系列案件的逐一審理,避免了當事人多次異地往返,極大的降低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減少了雙方當事人的訴累,同時,為下一步的調解工作打下基礎。

(三)、嚴格區分案情、堅持分別合議,堅決杜絕套用判決。由於系列案件大部分案情相同或相似,一起案件的審理在某種意義上可以作為其他案件審理的模板,部分辦案人難免產生“搭便車”,套用他人判決的想法。這一情況引起了吉林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領導的高度重視,主管領導在對下指導工作中多次強調對於此類行為必須堅決杜絕。在某權利人訴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系列案件的二審審理過程中,我們發現一審法院將另一起案件的侵權事實直接摘抄到相關係列案件中,引起了當事人的極大不滿,對法院的司法能力和態度提出了懷疑。庭領導經審查認為,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司法權威,對於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造成了極其負面的影響,經研究決定,對該案件在全省範圍內進行通報,同時,明確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著作權侵權系列案件中,辦案人必須就每個個案的案情、與相關係列案件的異同、判決的論理和結果逐一向合議庭彙報,由合議庭對每個個案分別進行評議,辦案人必須獨立完成個案的裁判文書,嚴禁套用、抄襲他人判決的情況發生。在保證同案同判的同時,確保每一份裁判文書的事實認定和分析評判都能夠經得起推敲,力爭使當事人“勝敗皆服”。

(四)、綜合考慮案情,在全省範圍內確立統一賠償標準。系列案件訴訟的目的主要就是獲得賠償,但在系列案件中,當事人一般都只能證明侵權的成立,而難以證明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利益,人民法院須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適用法定賠償。如果判決賠償數額過低,會打擊權利人的創作積極性,阻礙知識和信息的傳播;如果判決賠償數額過高,將會過分的加大侵權人的責任,違背公平原則。因此,最終判決賠償數額的多少直接決定了法院的裁判能否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針對系列案件的特點,我們在確定賠償標準時堅持以下幾個原則:

1、以商事思維來評判商事問題。我們認為,既然當事人要求賠償的依據是該權利在商事運作中所可能實現的經濟價值,那麼我們在確定賠償數額時就應當用商事的思維來分析和確定。具體的説,在確定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時我們一般參考以下標準:(1)、商業交易的慣例、(2)相關的行業標準、(3)、與涉案作品具備可比性的其他作品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用。在審理涉及影視作品網絡傳播權侵權系列案件中,在能夠查證的許可使用合同許可費用畸低,無法對權利人構成公平保護的情況下,吉林高院主動參照影視著作權協會的相關標準,以影片投入和播放檔期作為確定侵權賠償數額的依據,分級分檔確定涉案影視作品的保護數額,使法院的裁判儘可能的符合商業行為的一般效果,適當的維護了當事人合理的可預期利益。

2、綜合考慮各種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確定法定賠償數額時,出了對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用的考慮外,我們更加註意對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的考量。例如在某網絡著作權侵權系列案件中,涉案作品被侵權人在互聯網上公開提供下載,但該網站屬於某高校的教育網站,儘管並未與互聯網隔離,但實際上除本校學生極少有人訪問,成為事實上的局域網,並且,通過調查發現,涉案作品被下載的次數極少,侵權後果並不嚴重,吉林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經過研究,適當的參照了局域網網絡著作權侵權賠償的行業標準,降低了賠償數額。

3、兼顧公平性和懲戒性。公平性是民事法律的天然屬性,無庸贅述,而懲戒性在相關的知識產權立法中並沒有明確提及,但不可迴避的是,商業社會本身就是道德社會,對於契約的違背和對他人權利的侵害都是有悖於商業道德的,違約金具備懲罰性功能已被實踐所承認,在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對侵權人的懲戒也應是法律的應有之意,因為,無論從行政法還是刑法的角度看,對知識產權的侵害達到一定程度後,在民事救濟的基礎上,國家公權力還將對侵權者實施懲戒,但目前看來,引發行政和刑事處罰的標杆還是相對較高,如果在公平的補償救濟到國家的公權力干預之間不以法院酌定賠償數額中加入懲戒性質作為緩衝,無異於為侵權人提供了灰色地帶,損害了司法權威和公正。因此,我們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除了考慮正常的商業成本和利潤外,還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無法確數的損害,通過對侵權人的經濟懲戒,達到對權利人保護的公平,構建公平、公正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五)、調判結合,積極利用系列案件特點,開展調解工作。近年來,吉林省法院對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調解取得了比較理想的效果,XX年對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共調撤109件,XX年1-9月份,共調撤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82件,我們認為調撤成功的關鍵在於要正確認識當事人的訴訟心理,正確運用訴訟技巧。在系列案件調解過程中,權利人通常能夠同意在系列案件整體調解的情況下,適當降低訴請賠償數額,以期節約訴訟成本,儘快解決糾紛;被訴的侵權人在對侵權事實認可的情況下,為最大限度的減少賠償數額,往往更傾向於把系列案件作為一個整體,統一進行調解。因此,我們在對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審判工作中,在明確侵權事實的基礎上,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確定擬判決的賠償標準,並以此為參照,對當事各方進行斡旋,力爭促成案件整體調解。對於部分當事人對案件審判結果報有不合理的預期,不配合法院調解工作的系列案件,我們會考慮對該系列案件中具有典型意義的一起或幾起先行裁判,通過裁判文書的辯法明理,向當事人闡明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最終達到案結、事了、人和。

(六)、雙向溝通、雙向監督,建立全省一盤棋的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審理格局。XX年吉林高院在全省法院系統開展了“審判監督年”工作,知識產權審判庭通過在全省開展巡迴調研活動,與各中院相關業務庭室建立起了順暢的雙向溝通、雙向監督的機制。要求各中院對於案情複雜、影響廣泛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在最終宣判前,主動與省高院溝通協調,交換意見;省高院只在不違反審級獨立的前提下,就法律問題給出指導性的意見,指導各中院的審判工作。同時,省高院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充分發揮審級監督職能,對於全部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的上訴審保證100%公開開庭審理,嚴格審查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在尊重下級法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對於案件程序違法、定性錯誤、適用法定賠償數額畸高或畸低的案件,堅決依法發回重審或直接改判。

以上是吉林高院對近年來全省法院著作權糾紛系列案件審理情況的調研以及相關審判經驗。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力度,創新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式,是人民法院忠實履行審判職責,服務深入文化體制改革事業的的必然要求。吉林省法院將更多的爭取最高法院的指導和各兄弟高院的幫助,積極探索、勇於創新,通過司法審判實踐構建健康和諧的文化產業發展軟環境,為提升地方文化產業效益,增強地方文化軟實力作出應有貢獻!

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情況的調研報告案件調研報告範文(2) | 返回目錄

簡易程序,簡言之,就是簡化了的普通程序,是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案件所適用的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簡易程序具有訴訟方式簡便、受理程序簡便、傳喚方式簡便、開庭審理程序簡便、實行獨任制審理、審結期限較短的特點,它一方面方便了當事人訴訟,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使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及時得到解決;另一方面它也能相對快速、及時地審結案件,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同時它也節省了訴訟成本,體現了訴訟的經濟原則,為人民法院集中力量審理複雜、疑難案件騰出必要的時間和精力。正因為這些優勢,近年來在受理案件數大幅增加的大背景下,簡易程序受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青睞,它的運用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案件數量的日益增加與審判人員相對不足之間的矛盾。

雖説簡易程序有其明顯的優勢,然而適用簡易程序卻有諸多的要求。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應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案件。“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分清是非;“權利義務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係明瞭;“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的爭議無原則分歧。只有具備這樣的條件,適用簡易程序才能達到事半功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辦案效率的目的。然而,適用簡易程序也有“不”的原則,如: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已經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發回重審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xxxx年全國法院案件質量情況統計分析》,我省一審簡易程序適用率低於全國平均水平。針對這一情況,我院對轄區內xxxx年度審結的案件進行深入調研,從刑事、民事兩個方面分析我院一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並對相關問題提出改進的措施。

—、刑事一審適用簡易程序的情況

在xxxx年審結的xxx件刑事案件中,有54件適用了簡易程序,比例約為xx%,適用率不高。其中有xx件為盜竊和交通肇事案件,約佔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總數的xx%。可以看出,我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類型相對集中。分析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少的原因是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比較少,我院刑庭是根據檢察院提起的程序來定審判程序的,檢察院建議適用普通程序我們就適用普通程序,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我們就適用簡易程序。檢察機關畢竟不是裁判刑罰的主體,在起訴時,如果對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即意味着檢察院明確向法院建議對被告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檢察院一般不會對法定刑在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

二、民事一審適用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情況

我院xxxx年審結的xxxx件民商事案件中,有xxx件適用了簡易程序,比例約為xx%,標的額超過xxx萬元,多集中於婚姻家庭、人身損害賠償、買賣、借款合同糾紛。究其簡易程序適用率不高的原因:①受簡易程序的審限限制,“案情複雜”也是限制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因為這需要獨任法官在較短的時間內對案件情節、當事人爭議、權責分析透徹,並作出相應裁判。隨着經濟的迅速發展,當事人的矛盾糾紛形式成多樣化,有些民商事案件的情節突顯前所未有性,導致法官對何謂“案情複雜”認定不一,有些案件看似簡易,但在審理過程中往往會出現新的問題,需轉普通程序審理。②送達難一直是困撓法院的疑難病症之一。當前普遍存在當事人尤其是被告一方躲避送達、不積極應訴的情況,工業濾布 這種情況在基層法院和人民法庭猶為突出,當事人基本上為農民或者無固定職業者,他們為了生活外出打工早出晚歸或者流動性很快,且不懂法、不知法,起訴人往往也不能提供準確的受送達地址,送達找人甚難,致使送達難以在法定期間內完成。當案件數量增加時,有些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就來不及在審限範圍內審結,不可避免地使得本可以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因審限不足或者需要公告送達而被迫轉換為普通程序審理。③隨着經濟的快速發展,我院所屬轄區作為老商業中心,流動人口增多,案件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公告送達作為一種擬製送達,產生與直接送達相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對於公告送達的規定,有效地保護了當事人的民事權益,也使得人民法院在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仍可以按程序正常辦案。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的規定,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直接排除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之外,因而影響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④由於國務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故從法院辦案和建設所需經費的角度考慮,對於訴訟標的額較大(一般為10萬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基本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而沒有分析案件本身是否屬於疑難複雜或者爭議較大,這也是簡易程序適用率不高的因素之一。

三、措施及對策

1、提高認識,強化當前效能社會建設背景下適用簡易程序重要性的意識。對於能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否則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就會在不經意的拖延中被抹殺。

2、加強立案審查,不以訴訟標的額大小作為案件難易和爭議是否大小的判斷標準,確保簡易程序的準確適用。如果簡易程序因適用不當而被迫轉為普通程序,就會增加工作量,又浪費時間和精力,因此把住收案關口,將問題解決在立案之前,這樣才有利於保證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順暢流轉。對於難於送達的案件,要集中力量一個一個解決,不能讓問題一拖再拖。

3、加強庭前準備工作,提高當庭宣判率,嚴格控制審理期限。簡易程序便捷與高效的突出表現之一就是當庭宣判。但是簡易程序不能簡單處理,庭前準備工作是解決當庭宣判率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審判人員在開庭前應當認真閲卷,發現事實及證據上存在的問題,及時在庭前解決。對應當出庭的訴訟參與人,特別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及附帶民事訴訟的,一定要及時通知到位,並做好相應的調解工作。

案件的複雜程度是對應審判水平而言的,案件的難易也因人而異,只有我們辦案水平真正得以提高,才能化難為易,化繁為簡。

4、充分發揮調解這一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我國《民事訴法》第9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50條也規定,“當事人有權請求調解”。顯然,調解原則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調解和判決相結合的方式更是我國民事訴訟的一大特點,被國外稱之為“東方經驗”。中國人講究“和氣”,在保證當事人在自願、濾布合法的基礎上,儘量多適用調解這種解決糾紛的替代性措施,具有節省時間、費用且不傷和氣的效果。又由於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融合在同一個訴訟程序中,調解制度能及時解決糾紛,並能相應提高辦案效率。

5、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公正和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恆主題,遲來的裁判是“不公正”的裁判。為了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及時有效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迅速消化社會個體矛盾,建立高效的審判機制,有必要全面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例如公告送達訴狀副本的案件,其實案情往往並不複雜,開庭常常是核對證據的過程,這種案件被硬性規定必須適用普通程序而由合議庭審理,過於形式化,反而浪費人力、財力、物力。因此,也可以有選擇地對需要公告送達類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公告送達的時間依法可以不計入審限內,確保該類案件能夠在適用簡易程序的審限內結案)。

6、增加人員配備。目前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法官除了對案件進行裁判外,還承擔調查取證、證據交換、組織調解、信訪接待等工作,這些工作極大地消耗法官的時間和精力,使法官處理案件的週期明顯拖長,在簡易程序規定的三個月內無法審理完畢,結果造成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從而降低簡易程序適用率。因此,配備法官助理等審判輔助人員,賦予審判輔助人員調查取證、財產保全、證據交換方面的權限,使法官從繁瑣的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來,將更多的精力放在認定案件事實、適用法律等實體性裁判上,從而且縮短案件處理的週期,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率。

7、大膽借鑑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簡易審”的做法,對民訴法規定必須或者實際需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民商事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但對其中並不複雜疑難的案件,可先由主審法官一人開庭審理,主審人應對案件事實負全責,然後再由合議庭對權利義務等法律關係、裁判結果進行評議。這也不失為使案件繁簡分流、審判效率提高的措施之一。

簡易程序實是為方便百姓、提高辦案效率、節約審判成本之用,然而簡易不代表隨易,要想真正使得簡易程序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就要從其實體和程序兩方面系統地運用,做到“兩手都要抓”,而且還要抓好,讓簡便、易行落到實處。

贛州市尋烏縣集中學習渉稀土犯罪案件的兩個調研報告案件調研報告範文(3) | 返回目錄

4月15日下午,尋烏縣召開了涉稀土犯罪案件的兩個調研報告集中學習會。縣委常委、紀委書記曾雷,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曾帥,縣礦管、林業、國土、水保、環保等涉稀土相關部門股級以上幹部和各鄉鎮分管領導參加了學習。

會議主要學習了市檢察院、市中級法院關於涉稀土犯罪案件的兩個調研報告,深刻剖析了涉稀土犯罪案件的特點,總結了涉稀土犯罪案件的起因,提出了切實可行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進一步落實了稀土監管長效機制。曾雷書記強調:一是始終繃緊“慎獨、防微、檢點、慎交”四根弦,築牢防範職務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線;二是努力增強“宗旨、奉獻、監督、表率”四種意識,提高抵禦各種誘惑和風險的能力;三是切實抓好“加強組織領導、落實監管責任、營造濃厚氛圍、嚴格責任追究”四項工作,建立和完善稀土監管長效機制。

通過這次集中學習會,全體與會同志再次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受到了教育,紛紛表示要為保護尋烏的礦產資源和綠水青山盡好責、履好職。

大渡口區法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審判情況的調研報告2020年案件調研報告(4) | 返回目錄

近年來,轄區內重鋼搬遷,區域經濟轉型發展,城市建設日益加快,各類勞動爭議糾紛逐年上升,已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潛在因素。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對轄區內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進行深入調研,並就化解這一社會矛盾提出對策建議。

一、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基本情況及特點

大渡口法院XX年勞動爭議案件結案103件,其中調解結案25件,調解率24.27%;XX年結案110件,調解44件,調解率40%;XX年結案239件,調解64件,調解率26.78%;XX年結案456件,調解201件,調解率44.08%。主要表現為以下特點:

1.案件類型多樣化。從類型上看,勞動爭議以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社會保險待遇等傳統類型居多,約佔勞動爭議案件數的76.6%,其中尤以社會保險待遇最多,佔到了案件總數的61.7%。

2.訴訟主體羣體化。羣體性勞動爭議案件的數量及涉案人數均顯著增加,該類案件雙方當事人矛盾尖鋭,調解難度大,處理結果帶有示範效應,稍有不慎,極易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

3.利益訴求複雜化。由以往的單一訴求轉變為現在的多個訴求。訴求的複雜化導致案件審理難度加大,調解率低,審判週期延長。

4.誠信危機普遍化。由於對自身利益的片面追求,導致惡意訴訟頻現,不講信用。如用人單位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因素的優勢,在不與員工訂立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且現金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否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

5.利益平衡兩難化。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一對矛盾體。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面臨兩難境地,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要促進企業生產的健康發展。

6.法律關係複雜化。勞動爭議案件涉及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等一系列規定,適用起來難度相當大。

7.救濟缺失化。勞動者訴請單位補交社保,法院予以支持,但現實中社保機構內部規定不予補辦,行政權與司法權的衝突,導致勞動者救濟權缺失。

二、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不斷上升的原因分析

1.勞動合同簽訂履行不規範。用人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的現象十分普遍。而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工資報酬等相關規定含糊其辭,故意迴避應承擔的義務;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簽訂“霸王合同”、“生死合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

2.“打包轉讓”勞動者。用人單位為規避兩倍經濟補償金等條款規定,將勞動者“打包轉讓”,統一劃給其他公司,不同意者作自動辭職處理。

3.通過勞務派遣方式轉移用工。用人單位要求職工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權益被侵犯後,兩單位互相推諉責任。

4.以虛設單位名義發生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虛設一個單位,以該虛設單位的名義與勞動者發生勞動關係,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5.企事業單位改制造成的歷史遺留問題。國有、集體企業改組、改制,事業單位裁員、待崗等,引起勞動合同變更、解除,但未按相關規定變更勞動關係。這些問題帶有較強的政策性,很難通過現有法律來有效化解。

6.事實勞動關係大量存在。部分用人單位與季節性、臨時性的勞動者並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工資報酬、勞動保障條件等都是口頭承諾,為勞動關係是否成立埋下了隱患。

7.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淡薄。具有建設施工資質的承包人將工程(或部分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個人承建,由於分包人沒有建設資質、安全生產管理不善等原因,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分包人作為用工者未依法給工人繳納保險,無力承擔受害者的工傷待遇,發包人和承包人、分包人互相推諉,受害者的相關賠償得不到解決。

8.通過惡意訴訟獲取利益。一些勞動者有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雙倍經濟補償的目的。在工傷和職業病訴訟中,有的用人單位採取疲勞戰術,窮盡所有司法程序拖延時間,惡意訴訟。

9.訴訟成本降低。XX年之後,勞動爭議案件訴訟費降至0至10元,勞動仲裁也免收費用,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還可以不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從而大大降低了勞動者的維權成本,這也是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的一大原因。

三、解決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對策和建議

1.加大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建立司法機關、勞動行政部門與工業園區的交流機制,通過專題講座、以案説法等形式,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依法用工意識和自我維權意識,使雙方都做到理性維權。

2.完善多元化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充分發揮工會、勞動仲裁委員會等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引導雙方採取協商辦法解決糾紛,避免勞動爭議大量進入訴訟程序。法院與勞動行政部門、用人單位共同成立勞動爭議巡回法庭,及時快速化解矛盾糾紛,減少當事人的訴累。

3.法院應依法慎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涉及當事人多、矛盾尖鋭,極易成為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人民法院要選派業務能力強、審判經驗豐富、善於做調解工作的法官,專門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力爭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4.勞動保障部門加強職能作用。勞動保障部門指導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落實各項勞動標準,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工作,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查處,使企業不敢觸碰違法高壓線。在補交社保問題上,建議勞動保障部門對相關規定進行修改,避免法院作出裁判後勞動者權利仍無法得到有效救濟。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aogao/diaoyan/pgp9e3.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