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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公司的範文

起訴公司的範文

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自身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請求的文書,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起訴公司範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起訴公司的範文
起訴公司範文一

原告:(姓名),(性別),x年xx月xx日,漢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位,住址:

被告:(姓名),(性別),(姓名),x年xx月xx日,漢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職位,住址:

請求事項:

1、判決被告償還欠款x元及利息X元。

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0*年*月*日,債務人從原告處借走人民幣x萬元,並當場向原告寫下欠條一份。然而,到還款日期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藉口遲遲不肯償還債務,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現訴請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X人民幣x萬元,並支付利息,以維護原告合法權益。

此致

X人民法院

原告:

X年X月XX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X份(按被告人數確定份數);

二、證據一份(借條為證);

起訴公司範文二

原告:馮某某,男,1988年2月7日生,漢族,住安徽省安慶某路。

被告:武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漢陽區。

法定代表人:馬某某,聯繫電話

訴訟請求:

1、解除並終止原被告20xx年2月11日訂立的織襪機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織襪機押金27.6萬元並承擔織襪機的託運費13080元;

3、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xx年2月11日,原被告簽訂了織襪機租賃合同。20xx年2月11日、2月18日,原告根據合同的約定,先後用現金和建設銀行轉帳方式向被告交納了織襪機設備押金共計27.6萬元。20xx年2月17日、2月29日,被告先後通過快邦物流公司將6-3型織襪機設備共計28台及配件發送到原告處,託運費共計7080元由原告支付。然而,被告提供的28台織襪機是舊機器,並且是三無產品,也沒有電機。被告的織襪機生產出的產品是半成品,還需要另外配套縫紉機、拷邊機等相關設備,才能生產出成品襪。

在訂立織襪機租賃合同前,被告方代表人黃某承諾:“免費向原告提供原材料、我方提供的織襪機是合格產品的新機器”。然而,織襪機發送到原告處,機器是舊的。原告質疑時,被告方楊經理聲稱,“我方是租賃機械,不是賣機械給你,織襪機新舊不影響生產;原材料不是免費提供,是要向我方購買原材料”。原告通過核算成本,如果原材料不是被告方免費提供,按合同約定的價格回收成品襪,原告沒有利潤,只能是虧損。再者,被告方派出的技術人員到原告處,只是對織襪機設備進行了檢查,並沒有進行織襪機技術指導。原告方試生產10多雙樣品襪發送到被告處,被告不置可否。

原告通過市場調查,被告缺失誠信。之前,重慶市中縣XX鎮萬井村一組周某與被告簽訂的織襪機租賃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以產品質量不合格等種種理由拒絕回收成品襪,阻止合同的履行。

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原告根據雙方訂立的織襪機織租賃合同第四條第二款,“乙方若中途退出,雙方可結算各項餘額,返還甲方設備,解除並終止合同”的約定。原告多次與被告方洽談解除並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事宜,被告方不置可否。原告多次打電話告之被告方解除並終止租賃合同,將全部織襪機發送給被告,被告要求原告以書面形式説明自己無能力生產。萬般無奈,20xx年3月22日,原告通過圓通快遞向被告方發出瞭解除並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律師函。並於3月24日,通過天鵝快運將全部織襪機設備及配件運送到被告處,並電話通知了被告方簽收,被告方拒絕簽收。天鵝快運公司無奈將貨物退回了原告處,給原告造成了損失。更進一步證明被告的目的就是騙取租金。

綜上所述,被告為了達到自己騙取租金的非法目的,缺少誠信,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用欺騙的方法,騙取原告與之訂立合同,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原告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的約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原告有權解除並終止織襪機租賃合同。被告拒收全部織襪機設備及配件,不影響全部織襪設備及配件機已退還給被告的事實。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退還織襪機設備押金並承擔原告的託運費損失。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特訴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

起訴公司範文三

原告:張,女,身份證號碼:5102261944121,地址:**市**鎮大田村6組80號,現住老林場,電話:158259。

被告: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重慶市合川區分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合川區南津半南城商業步行街66號3-3,組織機構代碼:795873277、

負責人:彭,該公司總經理。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與原告張僱傭勞務關係存在事實。

二、判令被告負責對原告予以傷殘鑑定。

三、判令被告對原告輻射職業病鑑定,賠償另外計算。

四、判令被告賠償我的多次在工作中的身體損害,一次性賠償醫療費1萬元,後續療費1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萬元、營養費5萬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萬元、護理費1萬元、誤工費:1萬元、交通費1萬元、傷殘賠償金10萬元,後續整容費1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合計61萬元。(不含輻射職業病鑑定賠償)

五、判令被告補發原告20xx年1月1日至僱傭關係解除為止之日的工資,以每月最低工資1050元計算,並按<重慶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市政府令第106號規定,欠付時間6個月以上的,向勞動者支付所欠最低工資差額100%的賠償金。

六、判令被告支付法院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誤工費,生活費,車費200元每人。

七、被告承擔案件訴訟費。

案由:提供勞務者損害賠償及勞務報酬糾紛

事實與理由;1999年8月,聯通合川分公司在華鎣山三匯林場誇寨子山頂修建通信網絡基站機房,當時聯通合川分公司請我為修建基站工程搬運材料,煮飯等事務,該公司覺得我忠厚老實,於20xx年2月,該公司基站房竣工後需要一個能長年累月,堅守不離的人值守人員。當時,該公司基站負責人周濤,周菊,彭京等人都一致認為聘請我最適合,因為我年紀大,一個人在深山山頂靜得下心看守,沒有哪個年輕人願意幹這樣的工作,於是決定我為基站機房作值守員,但該公司負責人提出用工協議以我的兒子王小華的名義簽訂,由我實際工作,況且當時的這個用工協議也由他人代簽,王小華根本還不知道,從那時至今日,我已堅守基站崗位20xx年多,為了做這份工作,我和我丈夫專門在山腳下搭建了臨時的工棚居住,常年無照明電,都是點煤油燈作照明,十多年來吃盡苦頭,生活十分艱難。

20xx年5月6日,機房天線因雷電擊引起的高温灼傷,用去大量的醫藥費,20xx年8月12日,為排除機房高温存在的安全隱患而開空調降温,當即空調高温衝擊倒地,全身被燙傷,面部毀容,現場目擊證人有黃文敏、楊世菊、楊延明、徐育成。該公司惡意拖延抵賴,兩次都未予醫療報銷,燙傷直到現在都未痊癒,遭遇親友的嫌棄與疏遠,內心難以承受,使我的精神受到無比的傷害。

20xx年1月2日下午5:28時,一夥盜賊手持鋼鉗,鋼據鋸,手錘等作案鋼據,企圖盜走機房裏的空調,被我即時發現後迅速逃跑,我立即向公安局110報警,三匯鎮派出所報了案,在我將空調從室外般進屋內的過程中導致胸部,背部嚴重挫傷,用去大量的醫藥費,至今未痊癒,該公司依然惡意拖延抵賴,分文未支付醫療費。

20xx年2月7日、20xx年8月13日、20xx年10月22日,原告先後到北碚第三軍醫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就診診斷為白癜風,燙傷,白癜風,最後一次複查醫生告訴我是多次外傷及工作環境輻射有關所致的白癜風,這才知道我的權利被侵害,這是我以前從來不知道的醫學常識。

另外,該公司從來沒給防輻射衣服穿戴上班,長期接受強度輻射,且經常吃住在基站裏面,現在身體有出現眩暈、持續頭疼、視力下降、心臟不適、失眠、乏力等現象,越來越嚴重,疑是輻射職業病。

為了索賠我身體的傷害賠償,我連續不斷的向被告及市、區信訪辦提出賠償請求,主張我的權利,卻遭到該公司五次報警,把我帶回南津街派出所欲以拘留,派出所得知真情,雖然沒有拘留我,卻給我一張公安局行政處罰單,只有南津街派出所的公章,卻沒有負責人簽字,更沒有被處罰人簽收。這五次分別是:

20xx年3月4日,6月28日,7月22日,10月25日,20xx年5月18日。

更為惡劣的是20xx年3月4日,我在該公司辦公室請求傷害賠償時遭到負責人趙長春對我人身攻擊,將我年近70歲的老人推搡倒地,險些喪命,讓我的身體與精神遭到嚴重的人格侮辱。

以上事實足以説明被告與原告僱傭勞務關係存在事實,要求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人身損害賠償費共計61萬(職業病鑑定,賠償另外計算。)

綜上,請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合川區人民法院

標籤: 範文 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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