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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案起訴狀範文

挪用公款案起訴狀範文

挪用公款案起訴狀怎麼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挪用公款案起訴狀範文,供大家閲讀參考。

挪用公款案起訴狀範文

挪用公款案起訴狀範文1

被告人某某甲,男,xxx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xxx********,漢族,中專文化,上海鐵路局上海大型養路機械運用檢修段(以下簡稱上海大機段)運搬工,户籍在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路**號,住江蘇省徐州市鼓樓區**小區**室。因涉嫌挪用公款罪,經本院決定,於xxx5年6月12日被上海鐵路公安局徐州公安處執行刑事拘留;經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上海鐵路運輸分院決定,於xxx5年6月26日被上海鐵路公安局徐州公安處執行逮捕。

本案由本院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挪用公款罪,於xxx5年8月24日移送審查起訴,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於xxx5年9月24日、xxx5年12月日退回補充偵查,偵查部門分別於xxx5年10月23日、xxx6年1月7日補查重報。本院於xxx5年11月23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xxx0年8月至xxx4年6月,被告人某某甲根據領導指派負責上海大機段徐州地區醫保和社保的審核、報銷及發放工作,在此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挪用所經手管理的報銷款共計175380.89元,進行營利活動。具體事實如下:

2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甲的父親某某乙擬承包經營徐州**商場人民廣場店的食堂,約定支付押金50000元。xxx2年6月8日,被告人某某甲利用職務之便從其掌管的醫保、社保款中挪出22497.11元,連同其個人資金,用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了上述押金。

1年上半年,被告人某某甲以家人經營公交線路,車輛更新為由向韓某某(男,53歲,江蘇徐州人)借款1xxx00元。xxx3年4月21日,被告人某某甲利用職務之便從其掌管的醫保、社保款中挪出了1xxx00元歸還韓某某。

2年年底,被告人某某甲擬承包經營**商場人民廣場店的食堂,約定每月支付承包費13000元。xxx3年4月28日和7月26日,被告人某某甲利用職務之便兩次從其掌管的醫保、社保款中共挪出32883.78元,連同其個人資金,用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了上述承包費。

被告人某某甲已於案發前將挪用的公款全部退還。

xxx5年6月12日,被告人某某甲被本院刑事傳喚到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户籍信息、職工履歷表、任免通知、工作職責情況説明、被告人某某甲的銀行賬户交易明細、銀行付款憑證、報銷粘貼單、上海大機段醫保、社保報銷憑證、案件線索移送函、某某甲挪用公款案案發經過、案件偵破經過等;2.證人魏某某、劉某某、某某乙、權軍、朱某某、範某某、韓某某、陳某某、喬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某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某某甲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三次挪用公款175380.89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州鐵路運輸法院

檢 察 員: xxx

代理檢察員: xxx

xxx6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現羈押在徐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2.偵查卷宗7冊,補查卷宗1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

挪用公款案起訴狀範文2

被告人王xx,男,xxx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2305211xx********,漢族,國中文化,系福利鎮福新村村民委員會**員,住集賢縣**鎮**街**巷**號。xxx4年1月10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經本院決定刑事拘留,xxx4年1月23日由雙鴨山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決定逮捕,次日由集賢縣公安局執行。

被告人王xx涉嫌挪用公款一案,由本院偵查終結,xxx4年3月24日該案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本院於xxx4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於xxx4年4月23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於xxx4年5月4日補充偵查完畢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犯罪

1.被告人王xx在xxx2年至xxx1年末擔任集賢縣福利鎮福新村民委員會(xxx2年更名為集賢縣福新農工貿有限公司)**期間,明知郭某甲個人註冊公司需要驗資款,於xxx1年7月21日以個人名義,私自將徵地補償款400,000.00元通過郭某乙借給郭某甲使用。郭某甲分別在xxx1年7月26日、8月3日和8月20日,將400,000.00元歸還給王xx。

1年5月份,王xx將管理的徵地補償款350,000.00元交給肖某某個人使用,xxx2年4月,王xx以經管站出具的關於377,814.00元徵地補償款的往來票據上沒有其簽字、蓋章為由,不承認收到此筆徵地補償款,並在xxx2年和xxx3年向紀檢部門和檢察機關隱瞞收到款項的事實,致使該筆被挪用的公款無法歸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集賢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福利信用社取款憑證、福利鎮農村經濟辦公室關於377,814.00元補償徵地款的説明:

2.證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王xx的供述與辯解。

二、貪污犯罪:

xxx1年春節,王xx將保管的徵地補償款377,814.00元挪用35,000.00元后拒不承認該款去向,而將剩餘277,814.00元中的9,800.00元以個人名義為肖某某購買一台長虹54英寸液晶電視機;餘款18,000.00餘元,被王xx用來個人支出消費支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集賢縣農村信用合作社福利信用社取款憑證、集賢縣農村信用社福利信用社集賢縣福利鎮農村經管中心賬户明細:

2.證人周某某、王某乙、範某某、張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王xx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xx作為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將377,814.00元公款挪用其中350,000.00元后,被告人利用公款沒有入賬的情況,隱瞞27,814.00元公款的去向,將27,814.00元用於個人支出,在有歸還能力的情況下而拒不退還。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貪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被告人王xx犯數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犯罪事實,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對其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集賢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xxx

xxx4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現羈押於集賢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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