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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起訴的行政上訴狀

駁回起訴的行政上訴狀

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駁回,那麼,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駁回起訴的行政上訴狀,內容僅供參考。

駁回起訴的行政上訴狀
駁回起訴的行政上訴狀1

上訴人(一審原告):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xx市xx區xx鎮人民政府,住所地xx市xx區xx鎮頭xx村。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上訟請求:

1、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順行初字第52號行政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上訴人的起訴。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原告在xxx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訴的《限期拆除通知書》(下稱通知)的內容,無證據支持,與事實不符。

本案中,被上訴人聲稱其將《通知》送達上訴人的方式為留置送達。這一事實表明,被上訴人並未將《通知》直接送達給上訴人。據此,可以肯定的是,不能以這種“非直接送達”的方式來作出“上訴人已經知道《通知》“的事實認定。 xx徵地律師

那麼,是否可以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呢?這要分析被上訴人是否真正的進行了有效送達。

無論《通知》屬於行政處罰還是行政強制的文書,按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強制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都應當以直接送達為原則,以“留置送達”為例外,且《民事訴訟法》對留置送達規定了嚴格的適用條件和程序。其適用條件為:“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其程序是:“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在本案中,被上訴人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上訴人拒絕簽收《通知》的情況(實際上被上訴人也從未找過上訴人進行直接送達),故而被上訴人適用“留置送達”法定條件並不存在。且,就被上訴人提供的《送達回證》來看,送達人為兩人(其中名叫馬然者不具備送達人員的主體資格),而並無任何有關基層組織(xx鎮窪子村村委會)的代表見證,也無拍照和錄像。在這種既無認證又無照片(錄像)等旁證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單憑被上訴人在送達回證上的單方記錄就認定其真實進行了留置送達。據此,也不能推定上訴人“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xx行政訴訟律師

綜上,在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被上訴人真正實施了有效送達的情況下,法院認定上訴人在xxxx年就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通知》的內容,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且與事實是不符的。

二、根據上述事實方面之理由,本案的情形,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據此,上訴人的起訴,並未超過法定的起訴期限。

綜上,一審法院的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

此致

xx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駁回起訴的行政上訴狀2

上訴人魏xx,男,xxxx年10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個體經營者,無黨派人士,身份證號xxxxxxxxx,現住址xx市橋口區長豐街長豐村**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xx,郵政編碼xxxxxx。

被上訴人xx省國土資源廳, 法定代表人孫xx,職務:廳長。地址:xx市xx區xx路xx號,聯繫電話:xxxxxxxxxxx,郵編:xxxxxxx。

行政訴訟案由:土地徵收批文行政糾紛。

上訴請求:

一、確認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xxxx)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違法;

二、撤銷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xxxx)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裁定;

三、裁定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本案。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徵收土地批文行政糾紛一案於xxxx年3月12日訴至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該院於xxxx年4月3日向原告送達了駁回原告起訴的行政裁定書。因不服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駁回起訴行政裁定,原告現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予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一、 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違反法定程序審理案件。

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訴書後於xxxx年3月12日正式收費立案,但是,該院從立案到送達駁回原告起訴行政裁定書期間既未告知上訴人合議庭組成成員,更未依法組織開庭審理。上訴人認為,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此舉嚴重違反案件審理法定程序。

二、 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錯誤認定案件事實。

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行政裁定書中稱:“本院認為,……被告經省政府批准作出的鄂土資函[xxxx]3258、2088號函的行政行為屬於徵收土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行為。……”。上訴人認為,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對該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被告作出的“鄂土資函[xxxx]3258、2088號”徵收土地批文究竟是否經xx省人民政府批准?因本案被告未向原告出示任何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或觀點,加上本案未開庭審理,原告對此無從考證。

根據人民法院案件審理證據質證規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要以事實為依據,而案件事實僅有當事人的陳述沒有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主張人民法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十分遺憾,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未經開庭審理情況下即對本案事實作出上述認定,其審判行為直接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審理證據未經法庭開庭質證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的規定。

三、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適用法律錯誤。

上訴人認為,本案的關鍵事實是清楚明確的,即“鄂土資函[xxxx]3258號、2088號”

徵收土地批文是被告作出的行為!“經xx省人民政府批准”並不能改變“被告作出徵收土地批文”這一客觀事實。

上訴人認為,複議機關針對被告徵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是最終裁決。理由有二: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僅適用於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土地決定。而本案的徵收土地批文不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徵收土地決定。而是被告自稱“經xx省人民政府批准”作出的徵收土地批文。因此,複議機關針對被告徵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其二、xx省人民政府針對被告徵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是不予受理。基於上述二點,上訴人認為,複議機關針對被告徵收土地批文行為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是最終裁決。

上訴人認為,本案訴爭事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不服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複議機關不受理複議申請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作出的“鄂土資函[xxxx]3258號、2088號”徵收土地批文的行政行為無論在理論上或是在社會實踐中均對公民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而重大地影響,上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出訴訟,人民法院無論是於法於理均應當依法公平、公正予以審理與判決。

綜上所述,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本案合議庭法官在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存在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錯誤認定案件事實與錯誤適用法律等問題,原告不服,現依法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貴院依法確認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xxxx)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違法並予以撤銷;請求貴院將本案發回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重審。以上訴求,請貴院依法公平、公正審理與裁定!

此呈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魏xx xxxx年04月07日

附:

1、上訴人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xx市橋口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xxxx)鄂橋口行初字第00027號複印件一份;

3、本訴狀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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