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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範文(個人起訴)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範文(個人起訴)

職工個人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如何寫?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範文(個人起訴),供大家參考。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範文(個人起訴)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範文(個人起訴)1

原告:嚴XX,男,漢族,28週歲,蘇州,住XX市XX花苑27幢105室。

被告:蘇州XX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地址蘇州市XX路XX號XX大廈五樓。

法定代表人:費XX

案由:勞動爭議

原告不服蘇州市金閶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案字〔xxxX〕第XX號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請求事項:

1、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資1700元、加班費305元、汽車保養費205元。

2、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雙倍工資款差額8663元。

3、請求判令被告為原告補交6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4、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xxx8年4月29日,原告與被告達成口頭協議,主要內容有:1、原告為被告提供駕車勞務,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休息2日;2、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幣10000元作為風險押金;3、被告支付原告基本報酬人名幣1700元/月,超時加班費20元/時。

4月30日,被告安排原告前往園區XX控制科技(蘇州)有限公司提供駕車勞務,工作時間每日10小時。11月2日,被告要求原告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原告因對合同內容有異議而拒絕補籤。被告要求原告離職,雙方當日辦理交接手續。

後原告因討還押金及工資不成,提起勞動仲裁。仲裁庭以原告所駕車輛無道路運輸證為由裁定原被告間為非法用工關係,對原告提起的雙倍工資要求不予支持。但原告前往運管部門瞭解原告所駕車輛有道路運輸證,仲裁庭認定事實錯誤。在仲裁期間被告自願返還原告押金10000元人名幣。

根據《勞動法》第50條和第36條規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資1700元、加班費305元及原告所墊付的汽車保養費205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和第82條規定,原告要求被告再行支付一倍工資合計8663元整。根據《勞動法》第72條規定,原告要求被告為其補交6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用。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1、蘇州XX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司機管理制度複印件1份,被告出具;

2、蘇州市XX轎車維修有限公司結算清單及維修發票複印件1份,原告收集;

3、10月份加班費發票複印件1份,原告收集;

4、原告中國銀行儲蓄卡交易記錄複印件1份,原告收集;

5、蘇州市金閶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金勞仲案字〔xxxX〕第XX號裁決書複印件1份,原告持有。

此致

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附:1、本訴狀副本1份;

2、書證5件。

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範文(個人起訴)2

原告:XXX,女,漢族,1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安徽省XX市XX縣XX鎮XX組x6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電話1x0XXXXXXX。

被告:蘇州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蘇州市XXXX天隆XXXX室,送達地址為::蘇州XX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因不服蘇州市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吳勞人仲案字(xxx3)第XX1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雙倍工資中一倍即人民幣5017x.41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x307.42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2年4月至xxx3年7月的扣發工資x47x.x4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資17645.77元;

五、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未辦理社保及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7x56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業金損失45x0元

七、判令被告承擔證人出庭作證的交通費、誤工費300元;

八、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xxx2年3月份,原告到被告處上班,工作崗位為文員兼銷售,休息時間為每週一,雙休日照常上班。雙方約定勞動報酬為1x00元/月,銷售佣金支付比例為0.x%;只要有一套商鋪成交,此後工資每月就可增加xxx元,佣金比例也增長為0.x%。xxx2年4月份,原告成交商鋪後,除佣金外的基本工資為xxx0元/月。xxx2年12月底,原告因母親住院向被告提出請假,因情況緊急,被告口頭予以批准,並稱xxx2年12月份工資屆時通過農業銀行轉給原告。xxx3年4月份,原告母親情況穩定後繼續回到公司上班,雙方約定工資漲至2300元/月,佣金比例調整為0.5%。

xxx2年3月至今,原告工作認真負責、盡忠職守;然,被告卻一直不與原告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辦理社保手續及繳納社會保險費且無故扣發原告的工資,導致原告生活困難以及無法享受正常的醫療等相關社保待遇。

xxx3年6月份,被告另行招聘了人員取代了原告的工作,為了規避原告即將懷孕所需支付的津貼、補貼及給工作帶來的不便,被告於xxx3年7月10日違法辭退了原告,導致原告失業在家。

被告的上述種種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及其相關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相關權利。據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無奈向蘇州吳中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蘇州吳中區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對本案證據認定存在隨意性、片面性導致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1、關於雙倍工資差額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應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再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二條規定,時效從工作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一年。計算基數為本人工資,而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本人工資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即為本人所有勞動所得。

在仲裁委的仲裁裁決中,仲裁委只支持x個月雙倍工資差額,於法無據。雖然,原告第10、11個月為請假,但雙方勞動關係並未解除或終止,法律也並未明確規定請假月份無需支付雙倍工資。從法理及立法精神上講,“支付雙倍工資”屬於懲罰性質;也就是説只要在一年期限內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尚存的情況下,無論勞動者是否正常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均應按每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雙倍工資差額。關於雙倍工資差額計算基數,依法應按原告應發工資進行計算,即基本工資+佣金額+加班工資為基數;仲裁委對於原告的佣金額不予採信,理由不足。

2、關於加班工資問題:第一,仲裁委顛倒了舉證責任的承擔,加班的工資的計算基數在無特別約定情形下,依法應為申請人的應發工資,而申請人計算加班工資的應發工資為基本工資+銷售佣金,對於這兩點,申請人提供了工資表、證人證言、錄音予以證實,此足以形成初步證據,證實被申請人存在考勤卡、工資表;被申請人不提供的,依法應承擔不利後果。第二,在申請人向仲裁委提交的加班工資計算明細中,申請人對加班工資區分了為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仲裁庭審中,原告特別授權代理人也明確説明了為雙休日及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仲裁委根據蘇州市最低基本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於法無據。

3、關於經濟補償金問題:仲裁委應當適用而未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屬於適用法律錯誤;且對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錄音,隻字不提,存在有意偏袒行為,顯失公正。根據《證據規則》及《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解釋一》十三條規定,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又根據《江蘇省高院、省仲裁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主張被用人單位口頭辭退,而用人單位主張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的,由其承擔不利後果。

4、關於未繳納社會保險費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此部分損失不僅包括因未繳納社會保險,導致不能正常享受養老、醫療、生育、失業等待遇而自己確有因此實際支出的損失;還包括社會保險費的損失。雖然,用人單位應該承擔的社保費用是直接繳納給社會保險機構,但是此直接受益人為勞動者,本質上勞動者也是此社保費用的所有者,也在間接控制着這部分費用,只是存放在社保機構的賬户而已。仲裁委對此不予支持或不予處理,於法無據。從《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及其立法精神看,只要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發生的社會保險爭議,均屬於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法第2條第4項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社會保險等發生的爭議”。這裏的社會保險爭議主體,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而不是勞動者與行政機關。《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綜上,請求貴院依法查清事實,支持原告的上述訴請。

此致

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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