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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精選3篇)

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精選3篇)

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總則

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為規範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獎罰分明、合理流動的用工用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適用範圍

第二條公司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定編及崗位設定

第三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員規模和人力資源需求規劃,報總經理批准實施。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組織職務,明確職務間的相互關係,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第五條編制崗位説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權限、責任大小以及任職條件。

第四章崗位聘用原則

第六條堅持任人唯賢、優化組合結構。

第七條公司調配方案與個人業務專長和意願相結合。

第八條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聘用制,並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理聘用手續。

第九條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過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章管理人員任免

第十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會祕書和財務總監組成;公司中級管理人員由各部門部長、經理、主任和部門副部長、副經理、副主任組成。

第十一條公司管理人員任免通過聘用制實現,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條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2、董事會祕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3、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十三條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第十四條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項,均須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晉升和降職

第十五條公司建立正常職務升遷機制,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備選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後實施。

第十六條對成績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晉升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升。

第十七條對業績不良者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可以降職使用,特殊情況可連降幾級。

第十八條職位升遷由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經總經理審核批准,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條當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晉升或降職請求,人力資源部受理後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高級經理會議審批。

第二十條員工職位升遷後,其工資福利待遇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准後可保持不變。

第七章崗位調換

第二十一條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第二十二條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可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調動申請書,經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徵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意見後,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調動,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所有崗位變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鑑定,並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八章試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條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新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試用員工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提出提前結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見,並填寫試用考核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二十七條員工由試用轉入正式聘用,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或由人力資源部發出通知。

第二十八條根據員工崗位、職務等原因,可協商決定員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別為1年、2年、3年。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年的,如員工提出,可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員工和公司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員工在試用、正式期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解聘

第三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業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崗位任務;

3、因違反國家和公司法律規章制度;

4、因公司部門工作變化,部門提出撤崗;

5、公司因經營業務和經營範圍調整、變化;

6、受聘人因脱產進修、長期外借,難以履行崗位責任;

7、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十五天;

8、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勞動合同趨於屆滿;

10、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合適崗位工作要求且不觸犯國家有關法規的事宜。

第三十一條解聘可由員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須於離職前1個月提出。

第三十二條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員工解聘後,公司將不再負擔員工的任何非公司職責範圍內的費用。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

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員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總部及各分支機構的所有員工。

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錄用人員需提供身份證(外地户口人員提供當地暫住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學歷/學位證、(原單位)離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並應在入職兩週內提交上述證件。

第四條員工錄用後,應到公司安排的醫院進行體檢,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第五條員工錄用後,如發現其應聘時提供的證件或資料與事實不符,公司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第六條為便於緊急聯絡,員工個人資料(如日常住址、電話等)有任何更改,必須儘快通知人力資源部。

第七條公司招聘錄用員工採取迴避原則,即各級管理人員親屬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關係的職位。

第八條公司鼓勵員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場人力資源緊缺的崗位推薦適合的人才,如被公司錄用,公司將酌情給予推薦獎勵。

第九條當出現以下情況時,公司會根據需要進行人力調配,部門及員工應從公司全局利益出發,予以支持:

(一)公司經營業務發生變化;

(二)公司內部組織結構或部門職能發生變化;

(三)人才合理流動的需要。

第三章檔案及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條檔案管理:

(一)員工入職後需將檔案轉到公司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公司僅負責繳納指定管理機構的人事管理費用。

(二)人力資源部負責督促檔案管理機構規範檔案管理工作,並及時補充歸檔所需文件。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管理:

(一)全體員工應按《勞動法》及相關勞動法規與公司簽訂勞動

合同。員工應及時提供簽署合同所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新籤勞動合同: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三)續簽勞動合同:員工合同到期,由人力資源部徵求部門負責人和本人意見,報公司領導批准後,與員工正式續簽合同。

第四章入職培訓

第十二條員工入職後應接受公司組織的“新員工導向培訓”。公司人力資源部以及用人部門將根據需要,採用抽查或全體新員工測試的形式,評價新員工對以下各方面的瞭解程度,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試用期轉正審批條件之一。

第十三條新員工應主動通過各種方式瞭解以下方面:

(一)公司背景、公司理念、發展史、主要業務形式;

(二)本部門職能、發展方向和模式;

(三)明確崗位專業要求及工作內容,;

(四)公司其他部門主要職能及溝通方式。

第五章試用期

第十四條試用期一般為1-3個月,若該期間的工作表現未達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權延長或終止試用期,解除勞動關係。表現突出或特殊崗位者,可給予提前轉正或免除試用期;

第十五條在試用期內,公司及員工雙方可提前一週時間書面通知對方終止勞動關係而不需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試用期內,部門需指定一名在公司工作兩年以上的員工擔任新員工的導師,以幫助其儘快適應新的工作環境。

第六章轉正

第十七條員工試用期轉正有部門負責人提報和員工本人申請兩種形式。

第十八條兩種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員工本人試用期書面總結及轉正後工作設想、計劃,部門負責人應對試用期員工專業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態度等方面進行評估;

第十九條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報人力資源部經理、主管副總批准後可轉正。

第七章工作表現評估

第二十條部門負責人應對員工考核週期內的工作表現進行評

估。

第二十一條評估結果作為員工獎金髮放、晉升、調薪、培訓等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任何員工在職位/職務變動時,均必須單獨進行考評,考評通過,變動方可生效。

第八章員工任用與發展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員工聘用、晉升、調薪等任用採取適用原則、激勵原則和發展原則,促進員工結合公司人才需求進行個人職業發展規劃。

第二十四條培訓:

(一)公司的內部培訓計劃原則上結合企業發展、公司人才培養計劃、部門要求、員工個人職業生涯設計等制定;

(二)人力資源部將根據培訓調查情況制定公司內部培訓計劃;

(三)凡參加社會公開培訓的課程,應與公司內本職工作有直接關係,報本部門、人力資源部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後參加。

第九章離職

第二十五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權辭退而不做任何補償:

(一)試用期內被證明所報入職資料與實際不符,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不能勝任工作的;

(二)正式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的規章制度;

(三)觸犯國家、行業、地區法律法規,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辭職:

(一)員工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的方式,經部門經理審批,報人力資源部備案,主管副總簽字後可辦理離職手續;

(二)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公司將停止其自離職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包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檔案管理費等);

(三)除特殊情況外,員工工資、獎金只計發到離職日。

第二十七條擅自離崗:

(一)員工未經書面批准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2天或以上的行為,或辭職、辭退未在規定時間內辦完離職手續者,視為擅自離崗。

(二)員工擅自離崗後,其所在部門必須在確認員工擅自離崗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對於擅自離崗員工,公司將按該員工嚴重違反勞動合同和公司制度情況嚴肅處理,凍結其相關結算手續的辦理,同時公司視損害情況採取相應措施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八條員工離職時,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移交承擔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業祕密、技術資料等;

(二)結清欠款和預借款;

(三)經簽字確認的工作移交清單;

(四)退還工卡,《員工手冊》、固定資產和其他公司財物;

(五)對特定崗位人員(如管理層、重要技術、核心業務、財務等)離職,應遵循《勞動合同》中第九條保密義務相關規定,必要時,公司應進行離職審計。

第二十九條離職手續未清而擅自離崗者,公司扣發當月工資、獎金,有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條資質管理:

除公司職能管理部門外,其他部門員工應在進入公司一年內參加並通過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公司將報銷取得資格證書員工的考試費用。

第三十一條員工在工作中,應以公司利益為重,工作時間必須全力完成職責內任務。

第三十二條員工不得參與公司產生同業競爭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的擬定和修改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經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附表:(一)入職類:1、錄用申請表;2、員工登記表。

(二)轉正類:試用期員工轉正審批表。

(三)離職類:1、離職審批表;2、離職交接表。

員工聘用與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項目員工宿舍的管理,保證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潔,使每位作業人員有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之餘得到充分的休息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制度。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制度適用於工程項目內住宿的所有人員。

第三條:責任部門:作業人員宿舍管理由項目管理部負責;管理職責包括:負責員工宿舍公共設施的建造、維護及日常人員管理,監督檢查宿舍的各種安全、衞生情況。第四條:入住宿舍的作業人員應服從項目管理部管理、團結友愛、互相幫助、講究衞生、文明禮貌、注意安全。

第五條:自覺維護宿舍區的安靜,在中午、晚上的休息時間不得使用高音器材、大聲喧鬧,不得進行有噪聲的活動,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第二章:入住與退宿相關手續

第六條:作業人員申請住宿條件及方式:

1)富士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廠房3工程項目所有符合規定的作業人員,由班組負責人向項目管理部申請辦理住宿。

2)入住人員在入住前必須熟知並遵守《項目宿舍管理制度》《宿舍用電用水管理規定》《文明衞生規定》《防火安全規定》等宿舍管理條例。

3)入住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複印件,填寫入住登記表並簽訂入住安全協議。交由項目管理部備案。

4)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住宿;

1、患有傳染病者、精神病患者;

2、有不良嗜好者(吸毒、賭博);

3、外來人員(非本項目作業人員)

5)暫住人員(家屬、親人)只可短暫住宿,入住時按規定登記。其住宿期間的行為責任及安全由本人及其留宿申請人負責。

第七條:退宿:

作業人員退場(包括自動辭職、解聘等)時,應於離職前2日內由班長負責人到項目管理部辦理移交手續,清點財物,遷離宿舍,不得藉故拖延,違者由項目管理部強制遷出;作業人員因其他原因不需在員工宿舍住宿,應至項目管理部提出申請並立即辦理宿舍相關物品移交手續,並於2日內在班組負責人監督下將個人物品搬離員工宿舍。

第三章:宿舍日常管理制度

第八條:任何員工未經公司許可,不得擅自留宿外人。

第九條:員工不得於宿舍內有酗酒、賭博、打架鬥毆、罵架或吸毒等不良行為。

第十條:注意宿舍內安全用電,室內禁止燒煮、烹飪或私自接配電線並裝接額定功率大於400W電器;人員離開務必檢查並關掉所有電器電源。

第十一條:注意安全,防火防盜;員工離開宿舍必須關好門窗;室內嚴禁使用或存放危險及違禁物品;現金、財物等應妥善保管,貴重物品應避免攜入,遺失由各自負責。

第十二條:住宿人員不得有意損壞宿舍公共財產及設施,如造成損壞,由項目管理部酌情處理,由直接責任人員及其班組負責人承擔該項修理費或賠償費並視情節輕重予以其他處罰。

第十三條:員工宿舍應保持良好的衞生狀況並應遵守以下規定:

1)個人物品擺放整齊;不得隨手亂拋垃圾;垃圾應及時清理至垃圾池(垃圾桶)。

2)每班組安排衞生值日人員,並應保持地面及門前清潔;每週應最少組織一次大掃除以清潔衞生死角;保持:宿舍內整潔衞生,室內無雜物,地面、牆面無污跡,天花板無蛛網,空氣清新、無異味。

3)污穢、廢物、垃圾等應集中於指定場所傾倒。

4)不得於牆壁、櫥櫃上隨意張貼字畫或釘物品。

5)標準:

地面:室內地面無垃圾、痰跡、積水、鞋子擺放整齊。

牆面:牆面清潔,無印跡,不釘釘子,室內不準拉繩子、鐵絲。牆面牆角無蜘蛛網。鋪面:衣物、被子疊放整齊,牀單平整;

室內保持空氣新鮮、無異味;門窗玻璃清潔,不私接電線,不違章用電;衞生間無污物、污跡。窗台無灰塵。

第十四條:項目管理部每月安排統一檢查二次,其中突擊檢查至少一次,發現有違章行為按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入住人員必須遵紀守法,自覺遵守宿舍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違反規定者經過警告無效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處罰,造成後果嚴重的承擔經濟損失及處以罰款並交由當地公安執法機關處理。本制度自頒佈之日開始實行

項目作業宿舍管理制度2為保持宿舍有一個良好、清潔、整齊的環境,以保證員工在工作之餘得到充分的休息,特制定本制度;

1:住集體宿舍的員工應服從管理、團結友愛、互相幫助、講究衞生、文明禮貌、注意安全。

2:自覺維護宿舍區的安靜,在中午、晚上的休息時間不得使用高音器材、大聲喧鬧,不得進行有噪聲的活動,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3:保持宿舍環境衞生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不得弄髒和亂劃牆壁。衞生檢查及獎罰制度

1:各宿舍設立宿舍長、制訂宿舍成員值日表。負責房間的清理打掃。

2:垃圾胡亂堆放、未放入公司制定的垃圾桶內,每發現一次扣除本房間值日人員100元。

住宿人員應注意以下事項:

1:禁止使用超負荷的危險用電器。

2:煙頭不得隨地丟在地上,室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3:嚴禁在牆上門上、門窗隨便張貼字畫及釘掛物品。

4:嚴禁在宿舍內賭博。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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