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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精選3篇)

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精選3篇)

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篇1

目的

員工獎懲管理制度(精選3篇)

為規範員工行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使公司獎懲管理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範圍

本公司所有員工。

基本原則

1、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

2、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論職位高低;

3、獎懲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

4、公開、公正、及時。

管理

5、獎勵: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負責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員工向綜合部提請獎勵;公司所有員工有權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員工向其上級或綜合部推薦獎勵;

6、懲處:對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行為,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負責對違紀員工提請懲戒處理;所有員工如發現其他員工有違紀行為,有權向其上級或綜合部提出投訴和檢舉;

7、綜合部負責對提請獎、懲事件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或當事人)進行認真複核、審查,並報請總經理批准;

8、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獎懲由總經理提出,綜合部辦理。

獎懲權限

9、獎懲處理決定的權限歸總經理。具體程序為:綜合部根據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的提請和其他員工的推薦、檢舉,進行審核,並填寫《員工獎懲審批表》,經有關部門經理簽字後,報總經理審批;

10、總經理有權直接獎懲員工。

獎勵

獎勵分為四種:

嘉獎——公司通報表揚並給予200元獎勵;

記功——公司通報表揚並給予1000元獎勵;

記大功—公司通報表揚並給予3000元獎勵;

晉級——晉升工資或職位。

11、嘉獎:

(1)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業績顯著者;

(2)出色完成公司領導指派的重要任務者;

(3)圓滿完成重大項目未出差錯者;

(4)對操作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有成效者。

(5)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6)全心全意服務,受到客户表揚,有具體事蹟者;

(7)遇有困難,勇於負責,處理得當者;

(8)其它應予獎勵者。

12、記功

(1)節約物料或廢品利用,卓有成效者;

(2)技術革新、成果顯著、效益明顯的;

(3)提合理化建議,經公司採納、實施後,效果顯著者;

(4)發現職責外問題,予以報告或妥為處置,防止損害發生者;

(5)其他應當記功者;

(6)一年內嘉獎三次者;

(7)上一條款業績突出者。

13、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減少損害者;

(2)維護公司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3)一年內記功三次者;

(4)其他應當記大功績者;

(5)上款業績突出者。

14、晉級(工資或職位)

(1)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者;

(2)一年內記大功三次者;

(3)其他應當晉級者;

(4)上款業績突出者。

懲處

懲處分為下列四種:

罰分——扣罰操行考評分(最低1分,最高10分);

記過——公司通報批評並減發當月50%工資;

記大過—公司通報批評並減發當月工資90%或降職級;

開除——解除聘用合同並扣發當月工資;

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分;

(1)未履行本崗位職責,情節輕微者;

(2)遲到、早退者;

(3)不按規定着裝者;

(4)不能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者;

(5)因過失導致工作失誤,情節輕微者;

(6)不服從上級指示,情節輕微者;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者;

(8)上班時間躺卧休息、聊天、嬉戲、擅離職守、貽誤工作者;

(9)破壞工作環境衞生、亂丟紙屑、隨地吐痰者;

(10)在工作場所赤足,赤膊,穿拖鞋者;

(11)不按規定填寫報表或工作記錄者;

(12)在車間、大廳吃東西者;

(13)不按規程、規範操作,情節輕微者;

(14)塗寫牆壁、機器設備或任意張貼文件影響觀瞻者;

(15)檢查或督導人員不認真執行任務者;

(16)違反公司制度、規定輕微者;

(17)其他應當罰分者。

16、記過

(1)違反公司管理規定,不聽勸阻者;

(2)在工作場所喧譁、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3)頂撞上司、對上司和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4)侵佔、貪污公司財物、損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利益者;

(5)因疏忽、過失或違章操作使公司財產、利益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6)撥弄是非,散佈謠言、影響團結者;

(7)一月內曠工累計一日者;

(8)一月內罰分累計五次者;

(9)一年內罰分累計十次者;

(10)與客户發生爭吵者;

(11)專業技術設備、設施、儀器、電腦等,非經使用人員及主管同意,擅自操作並造成損害者。

(12)其他應當記過者;

(13)上款情節、後果嚴重者。

17、記大過

(1)玩忽職守,導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泄露公司機密、損害公司利益者;

(3)遺失經營合同和重要文件、機密資料及其它重要物品,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4)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二日者;

(5)拒絕聽從上級合理指揮、監督,經勸告仍不聽從者;

(6)在公司裏毆打他人或相互毆打者;

(7)其他重大違規、違章者。

(8)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9)上款情節、後果嚴重者。

18、開除

(1)對領導和同事進行暴力、恐嚇,嚴重妨礙工作者;

(2)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畫破壞上下關係者;

(3)偷盜、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者;

(4)故意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者;

(5)瀆職、違規操作造成重大事故者;

(6)塗改重要文件或票據者;

(7)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8)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9)一年內記大過三次,功過無法平衡抵消者;

(10)當月曠工累計超過三日或全年累計曠工達五日者;

(11)吸食毒品者;

(12)在公司範圍內賭博者,或有傷風化行為者;

(13)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者,並造成嚴重後果者;

(14)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者;

(15)偽造、編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16)故意泄露公司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7)其他違反國家法規或公司制度情節嚴重者;

(18)上款情節、後果嚴重者。

功過相抵

19、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可抵消記過一次;

20、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可抵消記大過一次或記過三次;

21、前功不能抵後過;

22、功過抵消以發生於同一年內的為限。

特殊事項

23、發明創造及專利,按專項制度獎勵。

24、提合理化建議,經公司採納、實施後產生經濟效益的,按年純利潤的 %給予一次性獎勵,並按貢獻大小分別記錄嘉獎、記功、記大功一次(其現金獎勵部分不再發放)。

25、對損壞公司財物且價值在1000元以下,除按本規定處罰外,還應照價賠償;價值超過1000元以上的,由公司確定賠償比例。

26、單項制度有獎罰的,以單項制度為準;情節嚴重的,按此制度辦理。

27、對同一事件不重複獎罰;年終評獎不在此例。

28、各公司、部門主管、員工上級對所屬員工獎罰負有10%連帶責任(自身行使職權的獎罰不負連帶責任)。

29、對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篇2

根據國家相關法規制度,結合公司管理要求,特制定《員工獎懲制度管理辦法》,本辦法於20xx年 7 月1日頒佈執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條 遵守國家政策法令、法規,遵守市民行為道德規範,遵守本公司規章制度及部門的崗位職責。

第二條 行政部門要求如實填寫各類表格,提供有效證件,不得有隱瞞或假造。

第三條 按照本公司的要求接受業務指導、各類培訓及考核。

第四條 服從領導、聽從指揮、團結同事、互幫互助,按時按質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五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按質量標準要求開展工作,作業場所禁止無關人員逗留。

第六條 講究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嚴守公司機密,廉潔奉公,維護團隊利益和公司聲譽。

第七條 愛護公物及公用設施,自覺維護和保持環境衞生。

第八條 勤儉辦公,節約用水、用電、用品,杜絕一切浪費現象。

第九條 衣容整潔,精神飽滿,待人熱情,文明用語。

第二節 獎勵

第十條 凡評為年度優秀員工者,將發放優秀員工獎金200元。

第十一條 考評條件

1、對改進工作、提高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

2、為住户提供熱情、耐心、周到的服務,受到住户表揚者。

3、提出合理化建議,使公司在管理中取得良好經濟效益者。

4、發現事故苗頭,及時採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生者。

5、控制開支、節約費用有顯著成績者。

6、廉潔奉公,敢於抵制不正之風,事蹟突出者。

7、見義勇為,捨己救人,或做好人好事,事蹟突出者。

8、拾金(物)不昧,主動上交者。

9、敬業愛崗,工作勤懇,任勞任怨,模範遵守公司規章制度者。

第十二條 獎勵程序

凡評為優秀員工者,由行政部門將員工事蹟以書面形式報告並填寫獎勵建議書呈報物業經理,核實無誤後報公司領導批准後實施。

第三節 處分

第十三條 甲類過失(以下每項考核分值為1分;5元/1分) 有下列行為者屬甲類過失:

1、不按公司規定着裝。

2、儀表、儀容不整。

3、不使用本崗位禮貌用語。

4、不認真填寫交班記錄。

5、當班時間禁止玩手機、看報紙。

6、丟失公司財物。

7、無特殊原因不按時完成上級交付辦的任務。

8、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第十四條 乙類過失(以下每項考核分值為2分;5元/1分) 有下列行為者屬乙類過失:

1、當班時間睡覺。

2、擅離工作崗位的。

3、因服務態度差受到住户投訴時,與住户爭辯、吵鬧。

4、變相賭博或從事不道德活動。

5、弄虛作假,塗改單據、證明、記錄。

6、故意損壞公司或業主財物。

7、不服從領導的指令並在公共場合頂撞領導。

8、超越職權範圍或違章操作,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

9、工作時間消極怠工。

第十五條 丙類過失

有下列行為者屬丙類過失,並予以“辭退或開除”處分:

1、以權謀私,敲詐勒索住户或下屬。

2、組織及煽動罷工、聚眾鬧事。

3、工作時間酗酒、賭博、打架。

4、侮辱、謾罵、恐嚇、誣告、威脅他人,造謠惑眾、搬弄是非。

5、服務態度極差,與住户吵架,或1年累計被住户投訴達3次以上者。

6、偷竊公司或住户財物。

7、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後果。

8、惡意破壞公物或他人財物,造成公司或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

9、連續曠工2天或1年內累計曠工5天以上。

10、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安排的。

11、私自在外兼職或偽造病假、事假。

12、泄露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13、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4、仿效上級主管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5、其他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

第十六條 處罰種類及執行方式

1、口頭警告。僅限首次觸犯甲類過失的行為。由主管簽發報辦公室審查同意後生效。

2、書面警告。員工重複觸犯甲類過失(累計2次)或觸犯乙類過失,將給予書面警告。

3、辭退或開除。員工觸犯丙類過失,公司有權給予辭退或開除處理,公司也有權對重複觸犯乙類過失、情節嚴重的員工給予辭退處分。

4、員工年度內被書面警告(累計3次)的將取消年終優秀員工評比、評選,取消年終獎。

第十七條 處罰程序

員工有違紀行為,由行政部列明違紀事實,提出處理意見報告物業經理審查,經總經理批准生效。

第十八條 處罰的取消

員工在三個月內,如能認真改過,積極工作或因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的通報表揚,經物業經理提出,公司領導批准後,可取消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 申訴

員工若對所受的處分不服,應在3日內口頭、書面向行政部提出申訴。行政部對員工申訴進行認真核查,並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廣州羣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7月1日

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篇3

★ 獎勵(以分計算,每分為一元人民幣)

店內每月進行“優秀員工”的評比,將給予當選者精神及物質獎勵,員工在日常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也會得到店內嘉獎,獎勵方式有:通報表揚,現金獎勵,晉職加薪等.

1. 工作勤奮,品德優良,維護集體榮譽,有具體表現者,10分

2. 提供優質服務,多次受到客人表揚者,10分

3. 在酒店組織的各項技能比賽成績優異者,10分

4. 拾金不昧者,獎10分

5. 提出合理化建議,被店內採納實施,使店內效益增加明顯者,獎50分

6. 發現隱患並及時採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發生者,獎10分

7. 見義勇為,奮不顧身搶救,保護店內財產,維護店內利益者,50分

8. 有其他優秀事蹟,足為其他員工表率者,獎20分

9. 店內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力度較強,考核達標者,獎30分

★ 處罰(以分計算,每分為一元人民幣)

1.考勤處罰:

1.1以點名時間(早上9:30 下午4:30)為準,晚到者,視為遲到,扣5分。

1.2凡沒有經過書面申請,經店長批准簽字而無故沒有到店上班者,視為曠工,曠工一天扣發三天的工資。扣10分

1.3員工因有事需向店內請假.請假時需提出書面申請,經領導批准簽字生效者方可視為事假,事假期間扣發當日工資,一天扣發獎金的10%,並不參加當月優秀員工評比。.

1.4因病請假,請病假者須出示醫院的病假證明,病歷,處方籤,醫藥發票,病假扣除當天工資,一天以上不參加優秀員工評比。

1.5員工因有事,在上班中途擅自離開店堂,未經書面請假批准者,視為早退,扣5分;早退時間超過半小時者,視為曠工一天.

2.員工如有以下行為將給予1分處罰

2.1規定時間內清潔衞生未完成者(上午9:30,下午5:30),扣1分

2.2擺台不整齊者,扣1分

2.3備餐櫃上有除菜單、紙盒、零點單以外的其他物品或上述東西未備齊者,扣1分

2.4桌上無煙灰缸或煙灰缸不乾淨者,扣1分

2.5上班時間靠在備餐櫃、牆壁上者,扣1分

2.6無故離崗.串崗.扣1分

2.7上班時未按規定着工裝(上衣是工作服,褲子7分以上),扣1分

2.8上班時間未戴頭花者,扣1分

2.10工作時間內吃東西,閒聊,打鬧者,做與工作不相關的事情者。扣1分

2.11接打私人電話超過兩分鐘者.扣1分

2.12上班時處理私事,會客等.扣1分

2.13未經店長批准私自調休或換班者.扣1分

2.14不遵守店內規章制度但情節輕微者.扣1分

3.有以下情形之一,給予5-10分處罰。

3.1工作時間睡覺或消極怠工.

3.2工作時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娛樂等活動.

3.3在工作場所大聲喧譁,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3.4偷吃,偷拿酒店的食物,飲料等物品.

3.5對客人或同事惡意攻擊,造成不良影響.

3.6隱瞞或無視客人投訴.

3.7不服從領導安排,拒絕或不按規定完成領導指派的工作.

3.8偽造病假證明或其它證明材料.

3.9一個月內連續累計3次遲到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予以辭退(開除),視情節嚴重並給予50-200元罰款.

4.1蓄意破壞酒店設備,設施和資料等財產,造成較大損失.

4.2聚眾鬧事,參加停工或非法罷工活動.

4.3違反酒店安全制度,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

4.4遺失或向他人泄露店內內部機密文件技術等.

4.5盜竊客人,同事或店內財物,侵佔店內財物等.

4.6毆打或故意傷害他人.

4.7遺拾不報,或私藏遺物.

4.8玩忽職守,營私舞弊,使店內蒙受重大損失者.

5.本制度按實際工作情況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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