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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員管理制度(精選3篇)

施工員管理制度(精選3篇)

施工員管理制度 篇1

一、施工員是工程項目第一線的直接組織者,對施工工程質量有直接責任。

施工員管理制度(精選3篇)

二、參加貫徹編制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院,並貫徹執行。

三、參與施工圖的`會審工作,嚴格按施工圖、規範、標準、操作規程、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措施進行施工,做好各分項、分部工程的書面技術交底工作。

四、要把施工規範、標準、規程,質量規劃、施工措施,通過技術交底向施工班組交待清楚,並在實施中認真檢查落實。

五、對施工的測量、定位、標高及定位線等負有直接責任。

六、負責自檢,互檢,交接檢的督促工作,負責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批、分項、分部工程的驗收工作。

七、協助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學習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應用工作。

八、經常檢查各施工班組的施工操作情況,對違反規範、標準、規程、技術措施者,有權制止並責令返工或停工。

九、協助質檢員開展工作,掌握施工項目的全部質量狀況,參與本項目的定期質量檢查

施工員管理制度 篇2

1、認真執行國家的'質量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制度和技術科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

2、在施工過程中,對不合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及時反映上報,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在執行中如需修改也必須經上級批准。

3、負責督促班組長和職工嚴格按質量要求施工,加強對班長和職工的質量教育。

4、在施工過程中,經常檢查施工質量,作好施工原始記錄,發現質量隱患,及時向質檢部門和技術部門反映,發生工程質量事故,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並及時上報。

施工員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公司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着、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後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説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於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説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並於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核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説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核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説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並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説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説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後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並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並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築物密集、多台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範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後)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築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並形成記錄,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複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並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築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總經理批准發佈之日起執行

施工機械管理制度14

一、作業前使各部結構無變形,連接螺栓無鬆動;節點無開焊,裝配正位,附牆壁牢固、站台平整;鋼絲繩固定良好,運行範圍內無障礙

二、啟動前檢查地線、電纜無損,控制開關應在零位。電源接通後、電壓應正常,機件無漏電;各種限位裝置、梯籠門電器聯鎖應良好,儀表靈敏有效。

三、升降機乘人或載物,應荷載均勻,嚴禁人和貨物混裝,嚴禁超載。

四、開動前,應明鈴示警,運行中不準開啟籠門。

五、工作時遇到大雨、雷雨、大暴雨、濃霧及四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運行中有機械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

六、未切斷電源前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七、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操作合格證,必須專人、定機、定崗位專人負責,非本機人員不得擅自操作。

八、操作前對軌道、附牆壁的金屬結構、聯結件是否牢固可靠、升降齒輪、齒條、傳動齒輪和安全器齒輪是否鬆動進行全面檢查。

九、運行一段時間要對升降機標準節架垂直度、連接螺栓、接地電阻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十、梯籠門必須設置聯動關閉裝置,只能將門完全關閉後、梯籠才能開啟。

十一、工作完畢應對籠內清理乾淨,切斷電源,鎖好升降機梯籠門,切斷總電源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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