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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創新管理制度十篇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十篇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1

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十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管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我們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20__年三月二日

附件: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學技術部是創新基金的主管部門,財政部是創新基金的監管部門。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具體管理工作。

第三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條件、範圍與支持方式

第四條申請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

(二)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三)項目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四)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五條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製、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三)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佔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於銷售額的5%;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第六條創新基金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和資本金投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貸款貼息

1、主要用於支持產品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

2、項目新增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週期不超過3年;

3、創新基金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二)無償資助

1、主要用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的必要補助;

2、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週期不超過2年;

3、企業需有與申請創新基金資助數額等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4、創新基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三)資本金投入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和一種支持方式。申請企業應根據項目所處的階段,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科學技術部每年年初制定併發布年度《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明確創新基金項目年度重點支持範圍。

第九條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創新基金,應按管理中心發佈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申請須知》準備和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企業提交的創新基金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經項目推薦單位推薦。推薦單位是指熟悉企業及項目情況的當地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單位出具推薦意見之前應徵求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意見,並將推薦項目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項目推薦單位和管理中心要採取公開方式受理申請,並提出審查意見。受理審查內容包括:資格審查、形式審查、內容審查。受理審查合格後,管理中心將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立項審查。對受理審查不合格的項目,管理中心自收到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在創新基金網站上發出《不受理通知書》。

第四章項目立項審查

第十二條立項審查方式包括專家評審、專家諮詢、科技評估等。由管理中心根據項目特點選擇相應的立項審查方式。

對技術、產品相近的項目採取專家評審的方式。對跨學科、跨領域、創新性強、技術集成、技術領域分佈相對分散的個性化項目,可委託科技評估機構評估。

第十三條創新基金項目評審專家,包括技術、經濟、財務、市場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由管理中心聘任或認可,並進入創新基金評審專家庫。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對國家和企業負責的態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堅持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二)對審查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有較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所涉及經濟領域、市場狀況有較深的瞭解,具有權威性;

(三)一般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年齡一般在60歲以下。

第十四條承擔創新基金項目立項評估工作的評估機構須在經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認定的評估機構中選擇。評估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並在有關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評估機構應從事過評估或科技諮詢等工作,並具有一定經驗;

(四)有良好的業績和信譽;

(五)經過相關專業培訓。

第十五條專家應依據評審、評估工作規範和審查標準,對申請項目進行全面的審查,並提出有針對性的審查意見。在審查過程中,專家可通過管理中心要求申請企業補充有關材料或進一步説明情況,但不得與申請企業及有關人員直接聯繫。必要時管理中心可委託專家組到申請企業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為保證創新基金項目立項審查的公正性,審查工作實行迴避制度。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專家應當迴避:

(一)審查專家所在企業的申請項目;

(二)專家家庭成員或近親屬為所審項目申請企業的負責人;

(三)有利益關係或直接隸屬關係。

第十七條評估機構和專家對所審項目的技術、經濟祕密和審查結論意見負有保密責任和義務。管理中心尊重評估機構和專家的審查結論意見並給予保密。

第十八條管理中心根據評估機構的工作質量及行為規範情況,對評估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和科技信用評價管理。管理中心於每年底向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報告有關情況並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九條管理中心根據項目申請資料和立項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創新基金立項建議,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可對項目進行復審。

第二十條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批准的項目,應在創新基金網站以及相關新聞媒體上發佈立項項目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2周內為立項項目異議期。

第二十一條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管理中心在異議期滿後應與立項項目承擔企業、推薦單位簽訂合同,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同時將合同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對於有重大異議的項目,管理中心暫不簽定合同,並對項目進行復議。需撤消項目時須報科學技術部和財政部同意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立項審查未通過或未獲科學技術部、財政部批准的項目,管理中心將在創新基金網站上發出《不立項通知書》。不立項項目的申請企業當年不得再次申報項目。

第五章項目監督管理及驗收

第二十三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並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管理中心依據本辦法負責制訂《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資金到位與使用情況;

(二)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三)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

(四)項目存在的主要問題和解決措施。

第二十五條項目監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項目承擔企業定期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半年報、年報)。

(二)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實地檢查項目執行情況,並提出監理意見;省級財政部門應定期抽查項目執行情況,並對創新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提出報告。

(三)管理中心根據需要,對部分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第二十六條管理中心根據企業定期報表、地方監理意見、實地檢查等,提出項目執行情況分析報告,並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二十七條項目承擔企業因客觀原因需對合同目標調整時,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重大違約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終止執行項目,並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項目驗收工作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後一年內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驗收的項目,企業應提出申請報管理中心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九條創新基金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同計劃進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三)創新基金項目研究開發取得的成果情況;

(四)資金落實與使用情況;

(五)項目實施前後企業的整體發展變化情況。

第三十條一般項目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驗收;1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管理中心組織驗收。管理中心依據《創新基金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規範》,對項目進行綜合評價並分別做出驗收合格、驗收基本合格、驗收不合格的結論意見,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創新基金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科發計字[1999]260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由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2

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創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以及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資金。國家設立創新基金旨在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引導地方、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機制。

第三條創新基金來源於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創新基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預算情況和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向國務院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四條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開支範圍

第五條創新基金主要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具體開支範圍包括項目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條項目費是指用於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立項的項目經費。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等方式給予支持。其中,創新基金對每個項目的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一)無償資助

主要用於技術創新項目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件購置費、租賃費、試製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鑑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貸款貼息

主要用於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量生產、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項目立項後,根據項目承擔企業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項目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核撥貼息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方式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管理費是指用於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從事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經費。包括基本支出(項目管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和項目支出兩部分,具體按《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xx]355號)和《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xx]84號)執行。

管理費實行預決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費預算通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審批後,列入創新基金預算。年度管理費決算經審計後,通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

第八條其他費用是指經財政部批准開支的與創新基金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九條企業依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申請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項目的受理、評審和監管。

第十條企業在申報項目時須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出具推薦意見前,須徵求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意見,並將推薦項目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通過受理審查的項目,管理中心組織專家和評估機構進行評審、評估。根據評審、評估意見,管理中心本着“擇優支持”的原則,提出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和金額建議,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的項目正式立項。

第十二條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項目由管理中心與項目承擔企業、推薦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創新基金項目資金在合同簽訂後分兩次撥付。

採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後撥付70%,項目驗收合格後再撥付其餘資金(第二次撥款);採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後按企業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單據核定的應貼息數額撥付80%,項目驗收合格後再撥付其餘資金(第二次撥款)。

第十四條管理中心依據合同金額每年分批編制立項項目用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管理中心每年根據項目驗收情況分批編制二次撥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核。

第十六條財政部對管理中心報送的立項項目用款計劃和二次撥款計劃審核後,將創新基金項目資金指標下達到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檢查

第十七條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創新基金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當地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管理中心負責制訂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的工作規範,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企業應按要求定期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半年報、年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可委託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理。管理中心根據企業監理信息調查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理意見、省級財政部門的檢查意見、實地檢查情況等,提出項目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報送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創新基金項目的跟蹤問效。科技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項目監理信息彙總情況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要定期抽查項目執行情況,對於所轄地區創新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提出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合同,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創新基金撥款,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項目承擔企業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無償資助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後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形成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消耗部分予以核銷;貸款貼息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後作為衝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

第二十二條省級財政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定期檢查,管理中心實行重點檢查。財政部、科學技術部採取委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抽查、社會中介機構檢查以及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創新基金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企業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違約行為,將終止合同並採取通報、停止撥款、追回項目資金等相應處理措施。需追回項目資金的,由管理中心負責監督企業將未使用的扶持資金如數上繳國庫,已形成資產的將資產變現後上繳國庫。

凡違反創新基金有關管理辦法及國家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行為,將視情節分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創新基金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科發計字[1999]260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3

1、電力設備巡視制度

允許巡視高低壓配電設備的人員巡視配電設備時,不準進行其他工作,不準移開或越過遮攔。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並不準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火災、地震、颱風、冰雪、洪等災害發生期間,巡視設備時,應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得到部門主管批准,且至少兩人一組,巡視人員應與派出人員保持通信聯絡。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準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準接近故障點8m以內。進入上述範圍人員應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巡視室內設備,應隨手關門。

高壓室的鑰匙至少應有3把,由運行人員使用,可以借給經批准的巡視高壓設備人員和經批准的檢修、施工隊伍的工作負責人使用,但應登記簽名,巡視或當日工作結束後交還。

2、倒閘操作制度

倒閘操作應根據運行值班主管指令,複誦無誤後執行.發佈指令應準確、清晰,使用規範的調度術語和設備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發佈指令的全過程和聽取指令的報告時做好記錄。操作人員(包括監護人)應瞭解操作目的和操作順序。對指令有疑問時應向發令人詢問清楚無誤後執行。

倒閘操作可以通過就地操作、遙控操作、程序操作完成。遙控操作、程序操作的`設備應滿足有關技術條件。

3、工作許可制度

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後,還應完成以下手 續,操作人員可開始工作:

Ⅰ.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再次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對具體的設備指明實際的隔離措施,證明檢修設備確無電壓。

Ⅱ.對工作負責人指明帶電設備的位置和注意事項。

Ⅲ.和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確認、簽名。

運行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先取得對方的同意並及時恢復。變更情況及時記錄在值班日誌內。

4、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許可手續完成後,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操作人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帶電部位和現場安全措施,進行危險點告知,並履行確認手續,工作人員可開始工作。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的行為。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進入、滯留在高壓設備區域。

若工作需要,而且現場設備允許時,可以准許有實際經驗的一個人或幾人同時不同區域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應在事前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告知。

工作負責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操作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有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範圍、工作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責監護人和確定被監護的人員。

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專責監護人臨時離開時,應通知被監護人員停止工作或離開工作現場,待專責監護人回來後方可恢復工作。若專責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並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並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責人,履行變更手續,並告知全體工作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5、電房運行值班制度

值班人員提前15分鐘到崗,集中精力,認真負責;不準擅離崗位,不準做與值班無關的事,上崗前嚴禁喝酒,機房內嚴禁吸煙;

值班人員持證上崗,掌握正確的操作方法和應急措施,熟悉機房系統的組成及設備性能、安全設施及其使用方法;

配電的工具、設備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並嚴禁挪作他用;

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房,確因工作需要進入配電房的非值班人員,須經部門主管批准在值班人員陪同下登記入內;

配電裝置巡檢週期每班四次,停電清掃週期每年二次;

配電房值班崗位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煙和動用明火,保持機房及設備的整潔;

發現火情及人員觸電等異常情況,立即切斷有關電源,採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及時報告;

線路的停、送電均應按值班主管或有權責人員書面命令執行,嚴禁約時停、送電,停電時操作把手上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做好運行方式、用電負荷記錄,發現問題迅速處理,並如實作好記錄;重大故障立即報告

當班人員應積極協助維修人員作好設備的維護檢修;

按時巡檢抄表,認真填寫記錄,嚴格交接班制度,交接人員共同巡檢後簽字交接。

6、配電房交接班制度

接班人員提前15分鐘到達值班現場,並在接班前不得飲用含有酒精之飲料及服用有催眠作用之藥物,睡眠充足,精神飽滿;

交班人員應向接班人員詳細介紹本班次系統設備運行、維修情況及其它應注意和交代事項;

交、接班雙方應共同檢查並確認系統設備運行正常;

接班人員應詳細查看值班記錄、維修記錄和有關通知事項;

如果設備正處於故障狀態或正在執行切換、調整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

實施交接班,交接雙方應在值班記錄上簽字後交班人員方可離崗。

7、機房用電安全制度

機房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機房所有設備的性能和安全要求,掌握正確的操作和檢修方法;

機房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機房消防設施的情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急救的基本知識,經常檢查並保持消防和安全設施的良好狀態;

機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或易揮發物品;

機房內不得私拉亂接電線和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電爐和其他非工作用電;

機房工作人員不得攜帶食物進入機房,避免招引老鼠、蟑螂、白蟻等進入機房,威脅設備的正常安全運行。同時機房內所有與外界相通的孔洞均須安全封堵,並定期進行滅害工作,徹底杜絕蟲鼠可能造成的危害;

機房內各設備均需單獨可靠接地,避免因漏電威脅設備或人身安全;

設備重新加載上電之前須核實其供電電壓是否與額定電壓相符,開關是否正常、接線是否牢靠。一切核實無誤之後方可上電;

對設備進行檢修或維護時應儘量避免帶電操作。

8、值班電工操作規程

(1)值班電工必須遵守電工作業一般規定,熟悉供電系統和配電室各種設備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並具備在異常情況下采取措施的能力;

(2)值班電工嚴禁脱崗,必須嚴格執行值班巡視制度、倒閘操作制度、工作操作制度、交接班制度、安全用具及消防設備使用管理制度和出入制度等各項制度規定;

(3)高壓變配電室值班必須遵守高壓配電裝置運行規程;

(4)不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並使之符合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

(5)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並不得靠近避雷器與避雷針。

(6)巡視配電裝置,進出高壓室,必須隨手將門帶好;

(7)與供電單位聯繫,進行停、送電倒閘操作時,值班負責人必須將聯繫內容和聯繫人姓名複誦核對無誤,並且作好記錄;

(8)停電拉閘操作必須按照油開關(或負荷開關等)、負荷側刀閘、母線側刀閘的順序依次操作,送電合閘的順序與此相反。嚴防帶負荷拉閘;

(9)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的倒閘操作,必須由兩人執行,並由對設備更為熟悉的一人擔任監護。遠方控制或隔牆操作的油開關和刀閘(和油開關有連鎖裝置的)可以由單人操作。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及擔任監護的人員必須由設備動力部門領導批准;

(10)用絕緣棒拉合高壓刀閘或經傳動機構拉合高壓萬閘,都應戴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雨天操作室外高壓設備時,絕緣棒應有防雨罩,還應穿絕緣靴站在絕緣站台上。雷電時禁止進行倒閘操作;

(11)裝卸高壓熔斷器時,應戴防護眼鏡和絕緣手套,必要時使用絕緣夾鉗,並站在絕緣墊或絕緣枱上;

(12)電氣設備停電後,在未拉閘和做好安全措施以前應視為有電,不得觸及設備和進入遮欄,以防突然來電;

(13)施工和檢修需要停電或部分停電時,值班人員應該按照工作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包括停電、驗電、裝設臨時接地線、開關加鎖、裝設遮欄和懸掛警示牌,會同工作負責人現場檢查確認無電,並交待附近帶電設備位置和注意事項,然後雙方辦理許可開工簽證,方可開始工作;

(14)工作結束時,工作人員撤離,工作負責人應向值班人員交待清楚,並共同檢查,雙方辦理工作終結簽證,然後值班人員才可拆除安全措施,恢復送電。嚴禁約時停,送電。在未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前,值班人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

(15)高壓設備停電工作時,與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範圍的距離小於規定的安全距離的設備必須停電,距離大於規定安全距離的設備必須在與帶電部分裝設牢固的臨時遮欄,否則必須停電。帶電部分若在工作人員的後面或兩側而無可靠措施時也必須停電;

(16)停電時必須切斷各回路可能來電的電源,不能只拉開斷路器就進行工作,而必須拉開隔離刀閘,使各回路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變壓器與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電壓互感器的一、二次側熔斷器都要取下。斷路器的操作電源要斷開。閘刀開關的操作把手要鎖住;

(17)驗電器必須是合格產品,而且必須與電壓等級相適應,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側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試驗以證明驗電器良好。高壓設備驗電必須戴絕緣手套;

(18)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後,應立即將檢修設備用導體接地並互相短路。對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回路或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部分都要裝設接地線。接地線應用多股裸軟銅線,截面面積不得小於25平方毫米。

接地線必須使用專用的線夾固定在導體上,嚴禁用纏繞的方法進行接地和短路。裝設接地線時必須先接好接地端,後接導體端,拆除時的順序與此相反.裝拆接地線都應使用絕緣棒和戴絕緣手套。裝拆工作必須由兩人進行。不許檢修人員自行裝拆和變動接地線。接地線應編號並放在固定地點。裝拆接地線應做好記錄,並在交接班時交待清楚;

(19)在電容器組迴路上工作時必須將電容器逐個對地放電;

(20)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和閘刀開關操作把手上都應懸掛“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示牌。工作地點兩旁和對面的帶電設備遮欄上以及禁止通行的過道上應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警示牌。工作地點應懸掛“在此地工作”的警示牌;

(21)在低壓帶電設備附近巡視,檢查時,必須滿足安全距離,設專人監護。帶電設備只能在工作人員的前面或一側,否則應停電進行;

(22)在帶電的電流互感器二次迴路上工作時,要嚴防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產生高電壓。斷開電流回路時,必須使用短路片或短路線在電流互感器二次側的專用端子上使之短路。嚴禁用導線纏繞。工作中不得將回路的永久接地點斷開。工作時必須有專人監護,應使用絕緣工具,並站在絕緣墊上;

(23)發生人身觸電事故和火災事故時,值班人員可不經許可立即按操作程序斷開有關設備的電源,以利進行搶救,但事後必須即刻報告上 級,並做好記錄;

(24)電器設備發生火災時,應該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或1211滅火器撲救。變壓器着火時,只有在周圍全部停電後才能用泡沫滅火器撲救。電室門窗及電纜溝入口處應加設網欄,防止小動物進入。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測繪工作順利進行,保障測繪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的基本權利,根據《測繪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測繪外業作業人員和需要持有測繪工作證進行測繪作業的其他測繪人員、測繪生產技術管理人員、測繪行政管理人員應當領取測繪工作證。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工作證。

測繪單位的非正式職工根據工作需要可領取臨時測繪工作證。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測繪工作證的統一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測繪工作證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測繪工作證在全國範圍內通用。

第五條各有關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對持有測繪工作證依法進行測繪活動的工作人員在交通、運輸、安全、食宿、物資供給等方面,應當提供便利並給予必要的協助;各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妨礙測繪人員按照規定進行的測繪活動。

第六條測繪工作人員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守國家祕密,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毀和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

第二章《測繪工作證》樣式與發證程序

第七條《測繪工作證》為綠色封皮,封面有燙金國徽圖案和"測繪工作證"字樣,本式;《臨時測繪工作證》為綠色封皮,封面有"臨時測繪工作證"字樣,本式。

《測繪工作證》內容:制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條款照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務職稱專業工作單位單位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件編號有效期限和註冊核准記錄。

《臨時測繪工作證》內容:制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有關條款照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務職稱專業工作單位單位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件編號和有效期限。

第八條測繪單位領取測繪工作證,須填寫《測繪工作證申請表》和《測繪工作證申請彙總表》,報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審批、發證。

第九條測繪單位離(退)休返聘人員、一年以上臨時工及實習人員和在教學、科研活動中從事臨時測繪作業的`人員,需要持證進行測繪活動的,可申請辦理《臨時測繪工作證》。《臨時測繪工作證》有效期為兩年。

測繪單位領取《臨時測繪工作證》須填寫《測繪工作證申請表》和《測繪工作證申請彙總表》,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證。

第十條領證單位必須如實反映領證人員情況,嚴格執行領證規定,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虛報冒領。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辦證申請,並經審核各種報表及各項手續完備之日起,在六十日內,完成《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證工作;在三十日內,完成《臨時測繪工作證》的審核發證工作。

第十二條測繪單位辦理遺失證件的補證和舊證換新證按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自收到補(換)證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補(換)證工作。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負責測繪工作證的審批、發證和管理工作。應當及時將本地領取測繪工作證情況填寫《測繪工作證備案登記表》並於當年12月底以前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辦理測繪工作證實施規程》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證件的使用

第十四條測繪人員在以下情況下應當主動出示測繪工作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1、與測繪活動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關的單位、個人聯繫工作時;

2、使用測量標誌時;

3、接受測繪管理部門的執法監督檢查時;

4、進入機關、廠礦、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塊進行測繪時;

5、辦理與所進行的測繪活動相關的其它事項時。

第十五條測繪人員進入保密單位、軍事禁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需經特殊審批的區域進行測繪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經有關部門審批,並持有測繪工作證及其相應的審批文件進入。

第十六條測繪工作證不載明測繪工程項目名稱、作業地點、作業時間,其內容由測繪任務登記書或測繪任務書證明。

第十七條測繪人員必須依法使用測繪工作證,不得利用測繪工作證進行欺詐及其他違法活動。

第四章證件管理

第十八條測繪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負責註冊核准。每次註冊核准有效期為五年。註冊核准有效期滿前三十日內,各測繪單位應當將測繪工作證送交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註冊核准。過期不註冊核准的測繪工作證無效。

臨時測繪工作證自發證之日起兩年內有效,有效期滿後如需繼續使用的,須重新申請換證。

第十九條測繪人員離(退)休或調離工作單位的,必須由原所在測繪單位收回測繪工作證,並及時上交發證機關。

測繪人員調往另一個測繪單位的,必須由原所在測繪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並及時上交發證機關。調動人員如需繼續使用測繪工作證的,由新調入單位重新申領。

第二十條測繪人員對測繪工作證應當妥善保存,防止遺失,不得損毀,不得塗改。測繪工作證只限持證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他人。

測繪人員遺失測繪工作證,應當立即向本單位報告並説明情況,在三十日內向發證機關書面報告情況。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測繪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並給予批評,收回的測繪工作證應當及時交回發證機關。

1、將測繪工作證轉借他人的;

2、擅自塗改測繪工作證的。

第二十二條測繪人員利用測繪工作證嚴重違反工作紀律、職業道德或者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由本單位給予批評,對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處分;利用測繪工作證進行欺詐及其他違法活動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有以上行為的,由測繪人員所在單位收回其測繪工作證並及時交回發證機關。

第二十三條對發生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所列舉行為人員所在單位未能及時予以處理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測繪單位申報材料不真實,虛報冒領《測繪工作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收回冒領的證件,並根據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五條測繪工作證發證機關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所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有關頒發測繪工作證程序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一九xx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5

1 主題內容

本標準規定了測繪生產技術的管理職能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與考核等。

本標準適用於全公司的測繪工作管理。

2 管理職能和職責

管理職能

1 設專職的總程師一人、負責全公司測繪工作,測繪工作建立三級管理制度,公司總工程師級,業務部的工程師級,作業組員級。

2 職責

一 測繪總工程師主要職責。

a、負責全公司測繪技術管理,檢查指導和貫徹有關規範,圖式和技術規定的執行,定期對一、二類工程測繪成圖成果進行檢查驗收並做出評價。

b、負責安排對一、二類工程測繪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的審核、。審定

c、對全公司測量技術人員作全理調配平?和考核。

d、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儀器的調配和平衡、適時組織技術力量對不能繼續使用的儀器進行鑑定並做出結論。

e、積極組織全公司測繪人員總結交流測繪工作經驗,學習應用新理論、新技術、不斷提高測繪工作效率和質量。

f、認真填寫有關規定的測繪工作報表。

二 工程師主要職責

a、在公司總工程師的領導下、負責業務部門的測繪技術管理對三類工程的測繪成圖進行檢查驗收並做出結論評價。

b、負責組織對現場踏勘,安排有關技術人員編寫技術設計、技術總結。

c、負責安排對三類工程測繪技術設計書、技術總結的審核審定。

d、負責對測繪儀器的保養和維修,並按規定週期安排對測繪儀器的核準,提供購置測繪儀器的建議和計劃。

三 作業組員職責

a、作業組員是測繪工作成果中主要責任者,負責貫徹落實各項技術管理規定及規範、細則、技術設計書的實施。

b、負責測繪組的全面工作(生產技術管理)編寫技術設計並組織實施按期完成任務。

c、認真貫徹執行有關規範,嚴格按設計施工,確保測繪成果質量。

d、對所有的原始記錄、計算成果、圖件進行檢查及時整理裝訂

e、積極領導全組參加小組活動交流經驗,不斷堤高水平和成果成圖質量。

f對儀器設備進行檢查校正,使其達到正常運轉,並做到安全生產。

3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 技術設計的編寫出及審批

a、為確保測繪成果質量,在施工前必經術進行技術設計,編寫技術設計書。

b、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實地踏勘、瞭解測區情況,廣泛收集已有成果成圖資料,然後按《工程測量技術設計書編制規定》的要求進行,並做到認真編寫。

c、一、二類工程測繪技術設計書,由總工程師安排有關技術人員審核審定,三類工程測繪技術設計書由工程師安排有關技術人員審核審定。

二 檢查驗收工作

a、檢查驗收工作是促證測繪成果成圖的手段,也是總結經驗不斷提高作業質量和作業人員技術水平的有力辦法。

b、檢查驗收按《過程術程序》的要求進行,所有測繪項目實行三級檢查,即自檢和互檢和驗收

c各級檢查驗收的比重

1自檢:作業員或作業組自檢,均過行100%-200%的'檢查,並作出檢查記錄。

2互檢:作業組之間互檢(用於兩個以上作業組時),均進行50%-60%的檢查,並作出記錄。

3業務部檢查:檢查的比重應不少於30%為宜。

4公司檢查:在業務部檢查的基礎上進行,其檢查驗收的比重應不少於10%。公司級檢查驗收的工作由總工程師主持進行,應寫出檢查記錄和檢核報告。

三 技術總結的編寫

a在施工完成,公司級檢查驗收全面通過後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技術人員編寫。

b技術總結的具體要求詳見《工程測量報告書編出規定》

c一、二類技術總結由總工程師審核、審定,三類技術總結由工程師審核、審定。

4.檢查與考核

一.本標準由總工程師管理,進行檢查。

二.本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通過對總工工標校準和有關人員崗位職責一併進行檢查檢核。

5.本標準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6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規範與驗收標準,對項目工程技術管理全面負責。

(2)負責項目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

(3)組織領導項目環境因素、危險源辨識和風險評價工作,負責審定工程施工專項方案。

(4)負責組織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機具的現場推廣工作。

(5)保持與業主、監理與設計院的密切聯絡與設計協調工作。

(6)組織領導施工詳圖設計和安裝綜合佈線圖設計工作。

(7)組織領導技術準備工作及各專業問題的技術處理,審定設計洽商和變更報驗工作。

(8)負責審核項目物資計劃,主持材料的選型與控制。

(9)負責組織各階段的質量驗收及各項工程竣工資料的審定工作,協調領導工程結構驗收及竣工驗收的準備工作。

(10)組織領導qc小組和質量技術攻關活動。

(11)組織領導項目質量管理與質量改進工作。

(12)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和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並從技術角度對事故、事件發生的原因及糾正、預防措施的擬定提出具體意見。

(13)負責項目施工生產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對施工生產負具體領導責任。

(14)負責組織編制項目月度進度計劃和周進度計劃,並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認真分析,確保計劃工期目標的實現。

(15)組織召開月、周生產例會,作好生產要素的綜合平衡工作,對分包單位的施工組織進行動態管理。堅持日碰頭會制度,並認真解決施工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確保日計劃的.完成。

(16)組織落實項目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文明施工、ci管理計劃和施工、技術、質量、安全、環境保護交底,合理安排施工程序,保證土建工程與機電安裝工程、裝修工程交叉作業的順利進行。

(17)監督各專業責任工程師對分管的工程進行嚴格的過程控制,定期組織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檢查活動,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施工生產問題,有權對違章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確保工程質量受控、安全文明施工。

(18)督促辦理施工簽證及工期延誤索賠簽證,協同商務經理及時辦理工作量確認。

(19)抓好現場施工機械設備的管理工作。

(20)負責落實與業主、監理及其他相關方的日常協調與溝通工作,抓好現場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21)組織領導施工過程中的產品質量保護工作。

(22)參加工程結構驗收與竣工驗收。

(23)監督各專業責任工程師及時做好施工日記及施工技術資料。

(24)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和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並負責糾正預防措施的組織落實。

(25)由總工程師牽頭對分包商的業務能力和素質情況進行考核,工程部、技術部和商務部參加考核。當業主有要求對其指定分包商進行考核時,由總工程師參加對業主指定分包商的考核。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7

為了進一步提高技術管理水平和項目管理水平,讓客户購買放心的、舒心的產品,參與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在遵守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制定本規定。

一、技術管理體系

1、在工程合同簽訂後15天內,承包單位必須將項目的項目管理體系(包括技術、質量、安全、進度、材料、文明施工等)書面報建設、監理單位審查,根據建設、監理單位的審查意見,對項目技術管理體系進行必要的補充和完善。違反本條規定,罰款500~1000元。

2、技術管理體系必須以承包單位總工程師為技術管理體系的第一責任人,整合公司的相關部門及項目技術管理部門,形成一個由承包單位總工程師統一領導的、自公司到項目的完整的體系。不應採用項目單一的技術管理體系或以包代管的模式。如發現承包單位採取以包代管的模式,將責令整改,並處以10000元罰款。

3、項目技術管理人員必須具備有效的資質證書,並於工程開工前15天內,將人員資格報監理及建設單位審核。對於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要求工程師及以上職稱,並必須配置各專業技術負責人。

4、對於技術管理體系不健全,經監理及建設單位多次要求而沒有改變,不能滿足工程技術管理需要的項目組,建設單位有權要求承包單位進行撤換。對於承包單位技術素質差、責任心不強,不能保證施工質量的工期的班組及不稱職的施工管理人員,建設單位有權要求撤換,並限期離開施工現場。如在限期後不離場的,處以100元/人天罰款。

5、施工過程中,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審定的管理組織和定崗人員不得隨意變動。如因工作原因確需變動,必須提前申報,徵得監理、建設單位同意,並做好工作移交。如擅自變動定崗管理人員,將處以1000元/人次罰款;如工作移交不到位離崗,處以500元/人次罰款,並對造成的損失負全部責任。

二、圖紙會審

1、開工前,承包單位有責任對施工圖紙進行詳細的審查。必須認真組織其內部的審閲工作,在收到圖紙7天內形成書面意見提交單位,由單位彙總後提交建設單位。如由於圖紙審查不嚴,造成工程返工,一切損失由承包單位承擔。

承包單位內審施工圖紙由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主持,組織相關部門及分包專業單位等有關單位和人員參加。審查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

①圖紙及技術文件是否符合現行國家規範及強制性標準條文;

②圖紙及説明是否齊全、清楚、明確,尺寸、座標、標高及管線、道路交叉點是否相符;

③設計是否有特殊的技術要求,如需要採取特殊技術措施時,技術上有無困難,能否保證安全施工;

④有無特殊材料要求,其品種、規格、數量能否滿足現場需要;

⑤建築、結構、安裝、環境等不同專業之間有無矛盾;

⑥有無使用功能、結構安全方面的常識性錯誤;

如承包單位未按本條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內審書面意見,罰款500元。

2、承包單位的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會,並由承包單位項目部做好記錄,編寫紀要,在2天內經承包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後,提交併督促與會各方審核簽章,在7天內返還。承包單位各專業技術負責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不參加設計交底會,否則處以500元/人次的罰款。

3、圖紙審查程序如下:

4、在圖紙設計交底後14天內,承包單位必須提出專業預留預埋圖交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查。如不能按時提出預留預埋圖,罰款500元。如由於預留預埋圖不準確或遺漏,造成主體完工後鑿打結構的,除返工之外,每處罰款100元。

三、技術核定及洽商

1、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單位因設計圖紙有差錯或與實際情況不符,施工條件、施工工藝、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不能滿足設計要求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議等原因,需對施工圖紙進行修改,承包單位應在7天內提出書面提出工程技術核定(洽商)單,其處理流程如附圖所示。

2、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對圖紙有不理解或存在疑問的,應及時向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反映諮詢,取得核實後應知會監理和建設單位。對於原施工圖中有專業間矛盾、尺寸錯誤、圖紙不符、功能性問題、不符合國家強制性規範等應發現的問題,承包單位應在工序開始前及時提出,不能隱瞞不報,或推諉為按圖施工,否則,要追究其不作為責任,除無條件整改外,並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3、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如根據自己的經驗判斷按圖施工將會發生質量問題時,應及時書面報告建設單位。如建設單位在承包單位提出報告後,仍堅持按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應予執行,但對此產生的後果,承包單位不負責任。

4、屬於建設單位確認的建設規模、結構體系、系統功能等重大設計變更,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資料,承包單位應無條件配合實施。

5、建設單位提出的設計修改,由建設單位與設計協商,出具技術核定單,監理及承包單位執行。

6、對於現場突發事件,監理和單位根據建設單位應書面通知立即實施,並於處理完畢後48小時內由承包單位辦理技術核定單。對於拒不執行指令,造成工程損失的,承包單位承擔一切損失。

四、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

1、項目開工前10天內,承包單位必須按照施工圖、地質勘察報告、現場實際情況及投標承諾書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在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10天內報送專項施工方案。若因圖紙不到位,整個工程一次性編制有困難時,可分階段編制。對於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承包單位必須經過內部審核,簽章齊全。如不能及時提交,則對項目經理和項目技術責任人各處罰100元,並通報承包單位公司;如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無針對性,除罰款並通報外,將退回重新編制。

2、承包單位應及時將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報送監理審核,建設單位審批。承包單位對於建設單位和監理對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見和要求必須及時做出書面的答覆和修正。經審批後,承包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中承諾的工作內容和資源配置落實到位。

3、承包單位應對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負責,不得因為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審批而免責。如因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編制缺陷而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單位自行負責。

五、質量管理

1、承包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各級質量責任制,並書面報送建設單位及監理單位;

2、承包單位應明確工程質量目標,並有切實可行的保證措施。

3、項目必須建立嚴格的三檢'制度,加強施工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一次驗收合格。

4、嚴格執行工序報驗制度。承包單位必須在每道工序自檢後,書面報請監理驗收,經監理籤認後,

方可進行下道工序。建設方每月抽查兩次,如有違反,建設單位將責令返工。

5、承包單位必須接受單位對工程質量的監督及檢查,檢查結果在工程項目內部進行通報,對發生的質量缺陷及質量問題(一般質量事故),除限期整改外,由單位通報批評及處以罰款500~1000元/次,並同時將處理結果上報建設單位及承包單位的'上級公司,同時作為建設單位對承包單位資格考核的重要指標之一。每月將檢查結果進行彙總,並在建設單位項目辦公室予以張榜公佈。

6、承包單位工程質量不合格、偷工減料或對工程弄虛作假的,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其進行停工整頓,並處以1000~10000元/次罰款,直至清退出場。

7、施工工作面出現異常,經監理或建設單位提出後,承包單位未採取整改措施和措施不力,罰款200~5000元/次,情節嚴重或影響惡劣時應停工整頓。

六、材料管理

1、如發現承包單位將不合格材料或未經建設方認可的材料用於工程上,除無條件返工外,並處以5000~10000元的罰款。

2、如發現承包單位使用未經報驗審核的材料,每批次處以200元罰款。

3、如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構配件等經檢驗不合格,承包單位應立即組織對不合格品進行標識、記錄,採取隔離堆放等措施。同時將不合格情況報告監理及建設單位。違反本條規定,將處以500~5000元罰款。

4、承包單位必須加強施工現場材料的使用管理。對於場地內的材料,必須對其進場時間、材料名稱、規格、批號、檢驗狀態、數量、廠家等進行標識。

5、對於涉及工程結構安全的材料,如水泥、鋼筋、混凝土等,必須建立材料的可追溯記錄。

6、對於甲供材料,如供貨方不能提供有效證明,承包單位有權拒絕接收。

七、工程缺陷及質量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按照我公司《質量缺陷與質量問題(一般質量事故)管理辦法》執行。

八、施工技術交底

1、承包單位必須建立並落實技術交底制度,做到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向施工員、施工員向施工班組進行技術交底,並留存交底記錄,如未交底,罰款100元/次。

2、施工過程中,由於設計的重大修改或現場條件、工藝的變化,必須重新組織交底。

九、資料及圖紙管理

1、在工程施工中,應特別注意圖紙的版本,新版本到達後必須廢除舊版本。因為圖紙版本管理混亂而造成的損失,由承包單位負責。

2、設計變更及技術核定承包單位應在3天內將更改部分在藍圖上表示出來,並註明更改依據,便於查找。

3、竣工圖的繪製必須與工程施工同步進行。基礎工程、主體工程驗收後15天內,承包單位將基礎工程、主體工程竣工資料上報監理單位,監理單位7天內審核後交建設單位,建設單位10天內審核後返還承包單位。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後,在實物移交前5天內,承包單位應將全套工程竣工資料移交建設單位。如承包單位無法按時移交資料,按100元/單位工程天進行罰款。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8

崗位職責

1.在經理助理的直接領導下,負責機電安裝維修工程的全面工作。

2.負責設施設備的運行、保養、維修,安全檢查工作的安排和落實。

3.履行管理處簽訂的設備管理合同,完成下達管理指標和經濟指標。

4.貫徹執行公司制定的《機電設備管理工作手冊》,確保機電安裝維修工程管理的設施、設備處於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態。

5.執行政府部門的有關行業法規,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建立各級安全制度,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6.對設施、設備的運行、維修和保養的正常運行每月必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月不少於一次夜間查崗。

7.負責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專業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綜合能力和素質。

8.負責組織對公司接管的機電設施、設備進行驗收及其配套設施的完善工作。

9.負責組織技術文件和設備檔案的接管、建立和管理工作。

10.負責業户對機電工作的投訴處理,負責本部門不合格服務的處理,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實施、跟蹤、檢查。

11.定期向經理彙報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臨時任務。

工程技術員崗位職責

1.負責對機電設備的運行值班,處理一般性故障,參與協助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對發生的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或管理處彙報。

2.值班人員必須熟悉大廈的供水、供電、電梯、空調、職能設施、設備的`情況,掌握相關設備的操作程序和應急處理措施。禁止與本部門無關人員進入機房。

3.定時巡視設施、設備的運行情況,認真做好巡查記錄和值班記錄。

4.配合管理處各部門的各項工作,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記錄維修投訴情況,並及時處理。

5.保持值班室、高低壓配電房和水泵房、設備房的清潔及物品的有序擺放。

6.負責設備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禁止各種違反設備房管理規定的行為。

7.遇到突發停電或發生其他突發事故時,應從容鎮定,按規定和操作程序及時排除故障,或採取應急措施迅速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8.加強防範意識,做好配電房、水泵房的防火、防水、防小動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9.協助供電局抄表確認用電量,並進行月度用電分析對比,及時發現問題,杜絕浪費。

10.完成上級交辦的臨時任務。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測繪職工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測繪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測繪系統各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係,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二章機構及人員

第三條

安全生產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由人事勞資、生產、計劃、財務、物資、保衞、工會等部門人員共同組成。

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辦事機構一般設在人事勞資部門,並指定專人擔任安全生產檢查員。

(二)隊(院)相應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並配備安全生產檢查員。

(三)中隊(室)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中隊長(主任)負責,並配備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小組(班)的安全生產工作由組(班)長負責,並配備不脱產的安全員。

第四條

測繪系統內其他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和配備相應的機構和人員。

第三章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五條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領導、安全生產委員會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職責,是搞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證。

第六條

各級行政主要領導對安全生產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領導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工作的,負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生產作業現場的直接指揮者負直接領導責任,生產作業人員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各級領導要堅持生產與安全並重的原則,在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必須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簽訂各項經濟承包合同時,要明確安全責任和目標,提出實現目標的具體措施。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面的法規、制度和規程。結合生產實際研究制定安全生產製度,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規劃以及年度計劃並組織落實。

(三)組織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並監督落實。

(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協調處理跨單位的事故隱患。對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發出《事故隱患整改意見書》,令其限期整改。

(五)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表彰、獎勵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及個人,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為,以及懲處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單位和責任者。

(六)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廣大職工安全意識。

(七)督促所屬單位按規定配發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八)督促所屬單位按整改計劃落實並用好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九)協調勞動、衞生、防疫等有關部門對所屬單位勞動條件、勞動環境進行檢測和評價。

(十)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一)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九條

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部門及地方政府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有關管理規定,並檢查執行情況。

(二)組織建立並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組織制定安全生產年度計劃和整改措施計劃。

(四)結合工作實際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宣傳表揚安全生產方面的好人好事,批評忽視安全生產的行為。

(五)督促有關人員瞭解和踏勘測區安全情況,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六)根據整改計劃落實並用好安全生產措施經費。

(七)監督檢查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配發和使用情況。

(八)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防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九)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檔案。

第十條

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中隊(室)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的職責,由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生產單位中各部門,都應該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要求職責明確,落實到人。

第十一條

全體職工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項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制止生產作業中的違章行為,愛護和正確使用儀器、設備、工具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和向上級部門申述。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是貫徹安全生產法規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重要措施。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法規制度的貫徹,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措施的落實,安全教育的實施,事故隱患的整改,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等。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須結合實際採取自查、互查、抽查、普查等多種形式進行。在堅持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經常檢查的同時,各測繪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還應每年定期組織二至三次的全面檢查。

第十五條

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要做到邊檢查邊改進,及時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對限於條件不能及時解決的問題,應訂出具體措施,限期解決。

第十六條

抓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是各級領導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人員的重要職責,通過監督檢查,充分發揮其在生產中的保障和促進作用。

第五章安全生產教育

第十七條

各級領導必須重視安全生產教育,建立並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測繪管理部門和隊(院)的安全生產檢查員須通過由地市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認可的單位進行的安全教育,在取得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任職資格證後方能上崗。

第十九條

隊(院)主管領導的安全教育由測繪管理部門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進行,教育內容包括國家和部門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法規、勞動安全衞生管理知識等。

第二十條

中隊(室)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小組(班)安全員和職工的安全教育,由隊(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其教育內容和時間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必須通過隊(院)、中隊(室)、小組(班)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上崗。三級教育的時間總共不得少於四十學時。

(一)隊(院)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勞動安全衞生法規和有關的安全技術知識。

(二)中隊(室)級安全教育內容包括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預防措施、事故應急措施等有關知識。

(三)小組(班)級安全生產教育內容包括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確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條

職工變換作業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復崗時,或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作業時,必須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

第二十三條

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知識與安全操作技能培訓,並經過考核,取得特種作業資格,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四條

生產單位各級領導要重視對臨時用工(含從測區招用的農民工)的安全教育,具體工作由中隊(室)和小組(班)負責。教育的內容應結合作業地區、分配的工作和本人實際情況進行,一般應側重於勞動紀律、安全知識以及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和測量工具的正確使用等。

第六章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後,應儘快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程度等概況,按隸屬關係分別逐級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等有關部門,同時報國家測繪局。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規定及時上報的,事後應充分説明原由。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現場人員應立即向單位報告,同時迅速組織搶救並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需變動事故現場時,必須事先做好標記、拍照、攝像或繪製事故現場圖。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各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按事故等級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組織有關人員或指派主管領導赴現場處理事故、指揮搶救,同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處理。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派員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國家測繪局領導赴事故現場,參加事故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事故調查組的責任是:查明事故的事實經過、發生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包括善後事宜)和防範措施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在進行工作時,單位和個人均須給予支持與合作,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條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單位及其事故責任者和負事故領導責任的人員應根據國家和地方法規,分別給予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追究事故責任。

(一)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二)擅自更改、拆除、停用安全裝置和設施造成事故的。

(三)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崗位、擅自在非本職崗位上作業造成事故的。

(四)安裝、檢驗、修理儀器設備及汽車等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事故的。

(五)儀器、設備帶病運行,安全裝置不齊全,超温、超速、超壓、超重、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六)不按規定穿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及用具,造成事故的。

(七)因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八)其他應負事故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追究事故領導責任。

(一)忽視安全生產管理和教育工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防護設施不健全,導致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未按整改計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經費,使作業環境和勞動條件得不到改善造成事故的。

(三)強迫職工冒險作業,或安排有職業禁忌者從事所禁忌的工作,或安排未通過特種作業技能鑑定(考核)的人員上崗從事特種作業,或不按規定給職工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用具,或由於安排作業人員超負荷勞動造成傷亡事故的。

(四)生產性建設工程不執行國家關於勞動安全衞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規定的。

(五)對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採取有效措施及時處理造成傷亡事故的。

(六)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或指使破壞事故現場,或拒絕接受調查和提供有關情況及資料,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七)在接到事故報告後,不到現場,或不積極採取措施組織搶救,以致擴大損失,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測繪系統各單位根據本規定製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有與國家有關法規不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測繪局人事教育勞動司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技術創新管理制度 篇10

(1)加強施工管理提高施工組織水平:優選施工方案,合理佈置現場,提高施工水平,組織均衡生產,搞好現場調度和協作配合,注意竣工收尾加快工程進度,縮短工期。

(2)加強技術管理,提高工程質量,避免返工損失。

(3)加強勞動工資管理,提高勞動生產率。

(4)合理使用勞動力,減少窩工,提高工人的文化技術水平和操作熟練程度,加強勞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嚴格控制非生產人員比例。

(5)加強機械設備管理,提高機械使用率。

(6)加強材料管理,節約使用原材料。

(7)合理使用管材,長管不短用。利用管頭接短管過牆管,降低消耗。作到大材不小用,優材不劣用。

(8)利用現場鋼筋短節做跨接地線用。

(9)燈頭盒、插座電盒甩線不過長不大於15cm。

(10)2。5mm2以下導線,使用壓線帽連接,節省有色金屬(錫),並提高工效。

(11)作到活完腳下清,作到餘料回收,廢料退場,合理安排用料。

(12)嚴格按圖紙施工,按工藝流程施工,按質量驗收評定標準施工,先做樣板間、樣板層,再大面積施工與安裝,避免返工浪費工料。

(13)加強費用管理,制定分項分部的定額招標,有計劃控制各項費用開支。

(14)積極採用降低成本的新管理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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