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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技術與合理化建議管理制度

企業技術與合理化建議管理制度

□ 總 則

企業技術與合理化建議管理制度

第一條 技術改進與合理化建議(以下簡稱技術建議)和推行工廠現代化管理,是企業革新挖潛、降低成本、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加經濟效益的重要途徑。

第二條 創造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結構、新配方,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產品性能及開發新產品,節約原材料等。

第三條 對設備、工藝過程、操作技術、工、夾、量具、試驗方法、計算技術、安全技術、環境保護、勞動保護、運輸及儲藏等方面的改進或建議。

第四條 對醫療衞生技術、教育、保育以及利用自然條件等方面的改進或建議。

第五條 推廣應用科技成果、引進技術、進口設備的消化吸收和革新以及長期未解決的技術關鍵和質量關鍵等。

第六條 對企業現代化管理方法、手段的創新和應用,促進企業素質全面提高等方面的建議或改進。

□ 組織領導和職責範圍

第七條 技術建議與現代管理優秀成果評定小組成員由:廠長××、××、××、××等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第八條 技術建議是在總工程師領導下進行工作,由××歸口統一管理,技術建議管理員具體負責。基層單位設技術建議聯絡員。

第九條 技術建議管理員職責:

1.彙編全廠技術改進措施計劃,掌握並督促其實施情況,收集資料,在適當的時候提請評定小組進行評定,總結上報重大技術成果。

2.負責全廠技術建議資料處理,收集並推廣內外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配方、新結構的應用與交流。

3.負責接待外單位有關技術改進方面的參觀學習,並建立諮詢業務關係。

4.協助領導組織對廠內重要的非標設備設計方案的論證及會審,並辦理下達設計任務書。

5.負責廠內技術攻關或招標的具體組織工作。

6.定期召開基層技術建議聯絡員工作會議,安排與檢查該方面的工作。

第十條 基層技術建議聯絡員職責:

1.編制上報本單位年度、季度技術建議計劃項目,經批准後協助實施。

2.對本單位實施的技術建議項目驗證、考核、分析和預鑑定,組織整理有關資料上報總師辦。 3.總結推廣技術建議成果,協助實施人員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經營管理與合理化建議(以下簡稱管理建議)由××統一歸口管理,全廠各管理系統(不含全面質量管理辦公室)在企業管理工作中實現的現代管理優秀成果均需報××,由××審查並定期提請廠評定小組進行評定(具體組織工作參照第九條,第十條進行)。

第十二條 廠科協組織實施的管理建議由科協歸口提請廠評定小組評定,並報××備案,具體工作參照第九條,第十條。

第十三條 屬全面質量管理的tqc成果,由全質辦歸口管理,並報××備案。

□ 審查和處理

第十四條 技術建議項目必須做到:

1.經過試驗和應用,並有完整的原始記錄、圖紙資料和技術總結。

2.按照技術建議(現代化優秀管理)成果報表逐項填寫,並經單位主管和受益單位簽證。

3.凡屬於提高工效、提高產品質量、節約原材料、改進設備(備件)、新的非標設計等必須要有相應的工時定額員、質量管理部門、材料定額員、設備動力部門和使用單位等簽署的效果證明。

4.一般項目經所在單位考察後簽署意見,報總師辦。較大項目須經3個月的生產試用驗證,連同有關資料上報總師辦。重大項目須經6個月的生產驗證,整理全套資料上報,由××組織,××主持經廠評定小組評定後,報上級主管機關。

第十五條 凡經鑑定的技術建議和現代化管理優秀成果,其鑑定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1.能否納入正式技術文件用於生產或經營管理工作。

2.能否進行推廣應用與交流。

3.詳細分析與核算經濟效果,對無法計算出經濟效果的應提出結論性意見,並由有關領導簽字。

  第十六條 凡納入正式工藝規範的技術建議項目,由有關部門與車間進行工時或材料定額的修改,並考核實施情況。對改變產品結構、提高產品性能的項目,根據產品圖紙審批程序辦理更改手續,並考核其批量生產情況。

□ 獎勵與審批程序

第十七條 凡申請技術建議成果或現代化管理優秀成果獎勵的集體(個人),應由實施者提出申請,填報項目成果申報表,並附第十四條所規定具備的材料(管理優秀成果須附論文或文字總結)報歸口單位立案,交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最後由歸口單位組織廠評定小組進行評定審查,廠長簽字,需要上報的則逐級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八條 凡成功且投產(或用於管理)的項目,以修改技術文件的日期作為該項目的投產日期,以連續12個月為計算經濟效益的有效期。實際年節約額計算公式為: 年節約價值=(改進前成本改進後成本)×年產量(一次性投資費用+報廢損失費用+時間費用)

第十九條 凡被採用的技術建議和現代管理優秀成果,根據其貢獻大小,給予榮譽和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 技術建議項目和現代化管理優秀成果原則上每年××月、××月各評定一次。

第二十一條 對借鑑已經應用的科技(或管理)成果,應降低一個等級獎勵。

第二十二條 獎金的分配應按參與實施工作人員貢獻的大小合理分配,落實到人,各單位不得留成剋扣。

第二十三條 獲獎項目不得重複得獎,如項目在如下名目下均可獲獎(技術建議成果獎、現代化管理優秀成果獎、tqc成果獎、節約獎等),則以獲其中金額最高的一種獎勵。

第二十四條 獲獎項目如果經再次評審提高了獎勵等級時,可補發差額部分的獎金。

第二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榮譽與獎金者,一經查出,應撤銷其榮譽,收回全部所得獎金,並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如與上級文件精神有牴觸時,以上級精神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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