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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裝備管理制度(精選7篇)

物資裝備管理制度(精選7篇)

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篇1

管理制度:

物資裝備管理制度(精選7篇)

1、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準備,在應急救援救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必須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的完備有效,不得隨意使用或挪作他用。

2、各隊組對現有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負有儲存和妥善保管的責任,對救援物資裝備應定人、定點、定期管理。

3、對於具備應急救援器材箱的隊組應明確應急救援器材箱鑰匙所在,不得隨意挪動,保證在突發事件時應急救援器材箱可以順利開啟。

4、各個救援物資裝備責任人應按規定定期對物資裝備進行檢查、維護、清潔,及時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狀態不良的'物資裝備、補充缺失的物資裝備、定期進行清潔擦拭,如發現較為嚴重問題時,應及時上報。並將檢查、維護、清潔情況記錄在案。

5、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使員工掌握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確保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情況下的完備有效。

6、供應科經常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存儲、檢查、維護、擦拭、記錄情況進行督導,促進對救援物資裝備管理水平的持續提高。

7、對於工作不到位現象,供應科有權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對於由於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後果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8、不得隨意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進行拆解維修。

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篇2

為完善我公司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發揮其應有作用,有效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發生,特制定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1、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準備,在應急救援救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必須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的完備有效,不得隨意使用或挪作他用。

2、各隊組對現有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負有儲存和妥善保管的.責任,對救援物資裝備應定人、定點、定期管理。

3、對於具備應急救援器材箱的隊組應明確應急救援器材箱鑰匙所在,不得隨意挪動,保證在突發事件時應急救援器材箱可以順利開啟。

4、各個救援物資裝備責任人應按規定定期對物資裝備進行檢查、維護、清潔,及時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狀態不良的物資裝備、補充缺失的物資裝備、定期進行清潔擦拭,如發現較為嚴重問題時,應及時上報。並將檢查、維護、清潔情況記錄在案。

5、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使員工掌握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確保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情況下的完備有效。

6、供應科經常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存儲、檢查、維護、擦拭、記錄情況進行督導,促進對救援物資裝備管理水平的持續提高。

7、對於工作不到位現象,供應科有權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對於由於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後果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8、不得隨意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進行拆解維修。

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篇3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 事故分類與管理

1.1事故可按以下幾類分別進行管理:

1.1.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於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產品損失的事故。

1.1.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1.1.3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1.1.4爆炸事故:指由於爆炸,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1.1.5傷亡事故:指公司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急性中毒。

2 職責

2.1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動力部負責管理生產(工藝)事故、設備事故;總經理負責處理火災、爆炸、傷亡事故。各職能部門及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存檔。

3 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3.1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2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佈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執行。

3.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於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3.4傷亡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4 搶險與救護

4.1公司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4.2發生重大事故時,總經理要直接指揮,各部門、員工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誌。

4.3對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5 事故報告程序

5.1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主管領導和總經理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領導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用快速方法在1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5.2發生事故的單位,在8小時內按規定填寫書面事故報告上交總經理。

5.3對重大事故,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於24小時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5.4.對於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要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

5.5凡外單位人員在企業勞動、實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向總經理彙報。

6 責任劃分

6.1安全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各部門主管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

6.2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經理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不頒發或組織實施的,由部門負責人負責。

6.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範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能採取措施彌補而不採取的,由施工或油庫管理部負責人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6.4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鑑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 “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技術設計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

6.6因“三違”造成事故的,由“三違”人員負責。

6.7學徒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的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7 調查和處理

7.1事故調查

7.1.1發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罰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7.1.2對一般事故(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三日內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主管組織調查並召開事故分析會。

7.1.3對重大事故(經濟損失1000元及以上的事故),總經理應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7.1.4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主管責任人、安全生產委員會、綜合部、油庫管理部、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相關單位等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7.1.5事故調查小組的職責和權限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7.2事故處理

7.2.1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來執行。

7.2.2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7.2.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大小、輕重情節、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2.4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者,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7.2.5對防止事故擴大或事故搶救中有功的人,公司應予以表彰、獎勵。

7.3應對安全生產搞得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篇4

(一)為確保物資裝備狀態良好,為突發事故時開展救援提供保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xx)第 672 條“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應急救援物資包括井下各種應急救援器材和應急藥品。

(三)按規定配齊各種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加強日常管理和監督。

(四)非事故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應急物資裝備。特殊情況須經煤礦領導同意方可使用。

(五)定期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清點、檢查,對達不到要求的應急救援物資及時進行更換、維修、保養。

(六)在定期檢查中發現應急救援物資毀損、丟失的要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進行賠償。

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為保障應急救援裝備、物品、藥品處於良好狀態,為發生突發事故救援時提供物質保障,制定本制度。

2範圍:應急救援裝備為消防器材和設施、標識或圖標、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資包括搶險時所需的物品。藥品包括因中毒或灼傷等治療時所需的藥品。

3職責:

3.1安全環保部負責消防設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標識和圖標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負責藥品的日常監督管理。衞生室為具體負責單位。

4檢查與維護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災或事故下,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使用、試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示、物資。特殊情況(非事故)確需使用時,需經安全環保部門許可。藥品類必須保證在有效期內,並定期更換。

4.1.2嚴禁佔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嚴禁圈佔、堵塞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消防器材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4.1.3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對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示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並號召全體員工檢舉破壞消防器材、設施和標示的行為。

4.1.4按有關規範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按照治療要求合理配備應急藥品。

4.1.5由安全環保部對消防器材和設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巡檢,按照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及時更換或維修。

4.2維護管理:

4.2.1日常檢查

1)設備或設施、防護器材的每日應檢查由所在崗位執行,工段長為直接責任人,所在車間主任為主要負責人。檢查器材或設備特別是氣體泄漏報警儀的功能是否正常。如發現不正常,應在日登記表中記錄並及時處理。

2)電工定期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轉換試驗,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動轉換,再檢查一下備用電源是否正常充電。

3)儀表組每週要對消防通信設備的.檢查,應進行控制室與所設置的所有電話通話試驗,電話插孔通話試驗,通話應暢通,語音應清楚。

4)安全環保部每週檢查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等是否齊備,並處於安全無損和適當保護狀態。

4.2.2報警儀年度檢查試驗

每年對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全面檢查試驗,並填寫年檢登記表。

4.2.3消火栓系統定期檢查

消火栓箱應經常保持清潔、乾燥,防止鏽蝕、碰傷和其它損壞。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1)消火栓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2)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3)消火栓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塗層無脱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4)消火栓、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註潤滑油。

4.2.4滅火器材的定期檢查

每週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外觀檢查

1)檢查滅火器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已經開啟後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充裝。充裝後應作密封試驗並牢固鉛封

2)檢查壓力錶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後重新灌裝

3)檢查可見部位反腐層的完好程度,輕度脱落的應及時補好,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維修部門進行耐壓試驗,合格者再進行反腐處理

4)檢查滅火器可見零件是否完整;有無變形、鬆動、鏽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5)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

定期檢查

1)每半年應對滅火器的重量和壓力進行一次徹底檢查,並應及時充填

2)對乾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噴嘴和噴槍等部分有無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體內乾粉是否結塊。

3)滅火器應進行水壓試驗,一般5年一次。化學泡沫滅火器充裝滅火劑兩年後,每年一次。加壓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並標註檢查日期

4)檢查滅火器放置環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護器材的定期檢查

防毒面具及濾毒罐應經常保持清潔、乾燥,防止鏽蝕、剮傷和其它損壞。每半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1)防毒面具有無破碎及剮傷,看是否老化。

2)檢查濾毒罐體有無鏽蝕,是否失效。

3)對空氣呼吸器的檢查,應檢查壓力錶指示是否在規定範圍內,。

4)任一項不合格,都應儘快更換。

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篇6

為完善我煤礦應急管理體系,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發揮其應有作用,有效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發生,特制定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1、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為應對突發事件而準備,在應急救援救護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所以必須保證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的完備有效,不得隨意使用或挪作他用。

2、各隊組對現有的.應急救援物資裝備負有儲存和妥善保管的責任,對救援物資裝備應定人、定點、定期管理。

3、對於具備應急救援器材箱的隊組應明確應急救援器材箱鑰匙所在,不得隨意挪動,保證在突發事件時應急救援器材箱可以順利開啟。

4、各個救援物資裝備責任人應按規定定期對物資裝備進行檢查、維護、清潔,及時更新有效期以外或狀態不良的物資裝備、補充缺失的物資裝備、定期進行清潔擦拭,如發現較為嚴重問題時,應及時上報。並將檢查、維護、清潔情況記錄在案。

5、加強對員工的培訓教育,使員工掌握應急救援物資裝備的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確保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在日常情況下的完備有效。

6、供應科經常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存儲、檢查、維護、擦拭、記錄情況進行督導,促進對救援物資裝備管理水平的持續提高。

7、對於工作不到位現象,供應科有權根據相關管理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對於由於工作失誤而造成的後果按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8、不得隨意對應急救援物資裝備進行拆解維修。

物資裝備管理制度 篇7

1 事故分類與管理

1.1事故可按以下幾類分別進行管理:

1.1.1生產(工藝)事故:指生產過程中,由於違反工藝規程、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不當等造成原料、產品損失的事故。

1.1.2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時間、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故。

1.1.3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並對財產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事故。

1.1.4爆炸事故:指由於爆炸,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1.1.5傷亡事故:指公司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或急性中毒。

2 職責

2.1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動力部負責管理生產(工藝)事故、設備事故;總經理負責處理火災、爆炸、傷亡事故。各職能部門及按分類管理的要求調查、統計,存檔。

3 事故等級和損失計算

3.1設備事故按《化學工業企業設備動力管理制度》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2火災事故按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聯合發佈的《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執行。

3.3交通事故按公安部《關於做好交通管理統計工作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3.4傷亡事故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4 搶險與救護

4.1公司發生事故,必須積極搶救、妥善處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擴大。

4.2發生重大事故時,總經理要直接指揮,各部門、員工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和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誌。

4.3對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5 事故報告程序

5.1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還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主管領導和總經理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領導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用快速方法在1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

5.2發生事故的單位,在8小時內按規定填寫書面事故報告上交總經理。

5.3對重大事故,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於24小時內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5.4.對於重大責任事故,除按有關規定上報外,還要向當地人民檢察院報告。

5.5凡外單位人員在企業勞動、實習、培訓時發生傷亡事故,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向總經理彙報。

6 責任劃分

6.1安全管理實行總經理負責、各部門主管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

6.2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由總經理和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管理部門已制訂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不頒發或組織實施的,由部門負責人負責。

6.3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範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能採取措施彌補而不採取的,由施工或油庫管理部負責人負主要責任,已制定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6.4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鑑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 “三廢”處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技術設計部門有關人員的責任。

6.6因“三違”造成事故的,由“三違”人員負責。

6.7學徒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聽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負責;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的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7 調查和處理

7.1事故調查

7.1.1發生事故都要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罰不放過)的原則辦理。

7.1.2對一般事故(經濟損失1000元以下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三日內由安全生產委員會和有關部門主管組織調查並召開事故分析會。

7.1.3對重大事故(經濟損失1000元及以上的`事故),總經理應組織由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和處理工作。

7.1.4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主管責任人、安全生產委員會、綜合部、油庫管理部、事故發生單位、事故相關單位等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7.1.5事故調查小組的職責和權限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未經事故調查小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7.2事故處理

7.2.1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來執行。

7.2.2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人員,由司法部門依法懲處。

7.2.3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大小、輕重情節、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2.4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者,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

7.2.5對防止事故擴大或事故搶救中有功的人,公司應予以表彰、獎勵。

7.3應對安全生產搞得好、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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