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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精選7篇)

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精選7篇)

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 篇1

一、設廢棄物專用容器,與加工用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誌。

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精選7篇)

二、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在有蓋的容器中,做到日產日清,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水源及地面,防止不良氣味或污水的溢出,清除後的`容器應及時清洗,必要時進行消毒。

三、廢棄食用油脂必須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進行管理。

四、廢棄食用油脂應存放在標有“廢棄油脂專用”字樣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專人負責管理。

五、廢棄食用油脂只能銷售給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廢棄油脂加工單位和從事廢棄物收購的單位,不得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六、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要建立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時間、數量、處理方式、收購單位、聯繫人、電話、收貨人簽字等情況,並長期保存備查。

七、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不得隨意傾倒、排放廢棄食用油脂。

八、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 篇2

為維護我縣市容環境,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百姓健康,促進餐廚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加強對問題食品後處理工作。結合我縣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餐飲單位餐廚廢棄物集中收集處置管理制度

一、各餐飲單位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各餐飲單位必須按要求與城管局簽訂餐廚廢棄物集中收集處理協議。

三、餐飲單位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四、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鬚、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由城管局統一回收處理。回收給養殖户。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處置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章問題後食品處理制度

一、出現食品安全事故後處理工作,應當邊報告、邊調查、邊處置,儘快查明事故原因,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危害後果。遵循預防為主、依法科學、迅速正確、綜合治理的原則。

二、制定調查工作方案;開展事故調查工作;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

三、調查內容;事故單位概況;導致事故的食品名稱、來源、數量、流向;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事故造成的健康損害、死亡情況;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流行病學調查及相關檢測、診斷和鑑定結果;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參與事故調查的主要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四、對出現問題的食品,追根溯源,集中查封扣押,集中處置。

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 篇3

為了保護環境,減少餐廚廢棄物對環境的傷害,特制定此餐廚廢棄物管理規定。

1、安排專人負責本店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台賬管理工作;

2、建立廚房廢棄物管理台帳記錄,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3、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4、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6、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7、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並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環保部門報告;

8、發現環節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第一時間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環保部門舉報;

9、企業負責人應實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並對處置行為負責。

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 篇4

生物實驗室廢棄物處理辦法

廢棄物是指將要丟棄的所有物品。

在實驗室內,廢棄物最終的處理方式與其污染被清除的情況是緊密相關的。對於日常用品而言,很少有污染材料需要真正清除出實驗室或銷燬。大多數的玻璃器皿、儀器以及實驗服都可以重複或再使用。廢棄物處理的首要原則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須在實驗室內清除污染、高壓滅菌或焚燒。

一、用以處理潛在感染性微生物或動物組織的所有的實驗室物品,在被丟棄前應考慮的主要問題有:

1、是否已採取規定程序對這些物品進行了有效的清除污染或消毒?

2、如果沒有,他們是否以規定的方式包裹,以便就地焚燒或運送到其他有焚燒設施的地方進行處理?

3、丟棄已清除污染的物品時,是否會對直接參與丟棄的人員,或在設施外可能接觸到丟棄物的人員造成任何潛在的生物學或其他方面的危害?

二、清除污染

高壓蒸汽滅菌是清除污染時的首選方法。需要清除污染並丟棄的物品應裝在容器中(如根據內容物是否需要進行高壓滅菌和/或焚燒而採用不同顏色標記的可以高壓滅菌的塑料袋)。也可採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殺滅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三、污染性材料和廢棄物的處理和丟棄程序

要對感染性物質及其包裝物進行鑑別並分別進行處理,相關工作要遵守國家和國際規定。廢棄物可以分成以下幾類:

1、可重複或再使用,或按普通“家庭”廢棄物丟棄的非污染(非感染性)廢棄物

2、污染(感染性)鋭器——皮下注射用針頭、手術刀、刀子及破碎玻璃;這些廢棄物應收集在帶蓋的不易刺破的容器內,並按感染性物質處理

3、通過高壓滅菌和清洗來清除污染後重復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

4、高壓滅菌後丟棄的污染材料

5、直接焚燒的污染材料。

(一)鋭器

皮下注射針頭用過後不應再重複使用,包括不能從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針頭護套、截斷等,應將其完整地置於盛放鋭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單獨使用或帶針頭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應放在盛放鋭器的一次性容器內焚燒,如需要可先高壓滅菌。

盛放鋭器的一次性容器必須是不易刺破的,而且不能將容器裝得過滿。當達到容量的四分之三時,應將其放入“感染性廢棄物”的容器中進行焚燒,如果實驗室規程需要,可以先進行高壓滅菌處理。盛放鋭器的一次性容器絕對不能丟棄於垃圾場。

(二)高壓滅菌後重復使用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

任何高壓滅菌後重復使用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不應事先清洗,任何必要的清洗、修復必須在高壓滅菌或消毒後進行。

(三)廢棄的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

除了鋭器按上面的方法進行處理以外,所有其他污染(有潛在感染性)材料在丟棄前應放置在防滲漏的容器(如有顏色標記的可高壓滅菌塑料袋)中高壓滅菌。高壓滅菌後,物品可以放在運輸容器中運送至焚燒爐。如果可能,即使在清除污染後,衞生保健單位的廢棄物也不應丟棄到垃圾場。如果實驗室中配有焚燒爐,則可以免去高壓滅菌:污染材料應放在指定的容器(如有顏色標記的袋子)內直接運送到焚燒爐中。可重複使用的運輸容器應是防滲漏的,有密閉的蓋子。這些容器在送回實驗室再次使用前,應進行消毒清潔。

應在每個工作台上放置盛放廢棄物的容器、盤子或廣口瓶,最好是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製品)。當使用消毒劑時,應使廢棄物充分接觸消毒劑(即不能有氣泡阻隔),並根據所使用消毒劑的不同(見第14章)保持適當接觸時間。盛放廢棄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應高壓滅菌並清洗。

污染材料的焚燒必須得到公共衞生、環保部門以及實驗室生物安全官員的。

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 篇5

銅仁市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貴州省食品安全條例》和《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區(縣)城市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環保、衞生和計生、食品藥品監管、農業、旅遊、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餐廚廢棄物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餐廚廢棄物治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和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二章

設施規劃建設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編制包含餐廚廢棄物管理內容的環境衞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用地、佈局、規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衞生專項規劃。

第七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運輸設置裝置,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

第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工程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後,將驗收備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經建成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由城市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其進行無害化評定,達到標準後,方能使用。

第九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第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應當加強對設施的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餐廚廢棄物的產生、收集、運輸和處置管理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投放和專業收集、運輸、集中處置。逐步實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一體化運營。不具備一體化運營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廚廢棄物,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確定特許經營者,由城市管理部門與中標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並依法辦理其他相關審批手續。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服務者,由城市管理部門將其列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目錄,向社會公佈。

第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合同期限滿,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重新確定特許經營者。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可以優先取得特許經營權。

第十四條

已營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5日內,新設立的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自餐廚廢棄物首次產生之日起10日內,與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簽訂協議,並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經營場所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告知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並報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廢棄物收集容器、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設施並保持密閉,保持其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二)將餐廚廢棄物與非餐廚廢棄物分類單獨存放,不得隨意傾倒、堆放;

(三)在餐廚廢棄物產生後24小時內,交由與其簽訂協議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收集、運輸、處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四)不得將餐廚廢棄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庫、溝渠和廁所;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通過淨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文明用餐等方式,減少餐廚廢棄物的產生。

第十七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收集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運輸服務的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0萬元;

(二)餐廚廢棄物收集應當採用全密閉專用收集容器,並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三)餐廚廢棄物運輸應當採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四)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六)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機械、設備和車輛停放場所;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將餐廚廢棄物與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二)保持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車輛等設施完好、整潔,噴塗統一規定的標識標誌;

(三)按照環境衞生作業標準和規範,在規定時間內收集、運輸,每天到餐廚廢棄物產生的地點清運餐廚廢棄物不少於一次;

(四)收集餐廚廢棄物後及時復位餐廚廢棄物收集設施,清理作業場地,保證收集設施周邊環境乾淨整潔;

(五)收集餐廚廢棄物的當日將其運到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經營處置許可手續的場所,運輸中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轉運期間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將上月收集、運輸餐廚廢棄物的來源、數量、處理去向等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並取得回執;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經營者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一)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和處置許可文件;

(二)處置單位生產的產品符合產品質量標準或者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證明材料;

(三)處置單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同意接收處置的證明。

未按照前款規定備案的,不得將餐廚廢棄物運往本市行政區域外處置。

第二十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於100噸/日的,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並依法取得相應許可手續;

(三)配備餐廚廢棄物貯存、處置的相應設施、設備,設施、設備及其所採用的技術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和要求,安裝在線監測系統並與城市管理部門聯網;

(四)具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人員;

(五)具有可行的餐廚廢棄物廢水、廢氣、廢渣處理技術方案和達標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安全生產、計量統計等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採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組織技術論證。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處置服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每日對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

(二)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並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

(二)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

(三)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四)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三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實行聯單制度和每日收集、運輸、處置、利用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產品去向台賬制度。

第二十四條

餐廚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服務企業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前6個月、歇業前3個月內,依法書面報送市城市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准,並採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停業、歇業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設施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材料;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停業、歇業設施的現狀圖或者拆除、維修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停業、歇業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批准文件;

(八)因國家技術標準或者規範發生變化需升級改造、維修的,還應當提供相應依據及相關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委託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的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四章

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場監督管理制度和體系,防止以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

第二十七條

發改、規劃、國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建設工程嚴格依法核准、審批或者受理備案,確保餐廚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依法建成並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和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通報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能正常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廢棄物;

(三)將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的餐廚廢棄物排放行為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納入企業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利用等活動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餐廚廢棄物綜合處置的相關協調工作,依法查處利用餐廚廢棄物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衞生和計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食用油安全的風險監測。

第三十二條

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飼養畜禽的監督管理,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和屠宰過程中產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殘渣油脂未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旅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旅遊景區(點)賓館、飯店、餐館等經營者和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督促所產生的餐廚廢棄物按照本辦法規定收集、運輸、處置。

第三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配合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廢棄物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發改部門應當在合理配置資源和保證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據其運營成本和行業平均成本,兼顧特許經營者合理利潤,確定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的價格或者收費標準。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餐廚廢棄物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對納入城市公用事業管理的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與運行正常進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費用在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區(縣)兩級財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

第三十八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閲、複製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説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接受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九條

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規定參與制定有關標準,規範行業行為。

第四十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污染突發事件防範應急預案,並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章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改正,並按照《貴州省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產權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設施養護、維修或者更新義務不能保證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廚廢棄物特許經營權或者超出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範圍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

第四十二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二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經營性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從事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服務的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六)項,根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由市、區(縣)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五)項規定,運輸過程中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餐廚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餐廚廢棄物,或者未對每日接收、處置的餐廚廢棄物進行計量,或者未定期將統計情況報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的;

(二)未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

(三)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四)未保持餐廚廢棄物處置場(站)環境整潔的;

(五)未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或者未對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的性能和環境保護指標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的;

(六)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停業或者歇業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生產加工食品,或者餐飲服務經營者購買、使用以餐廚廢棄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將廢棄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經加工後作為食用油脂銷售的,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收入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若干規定》全額上繳財政金庫。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服務特許經營許可證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未依法查處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餘物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二)“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三)“聯單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填寫五聯單專用單據,分別由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和城市管理部門各執一聯的制度;

(四)“台賬制度”,是指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每天應當真實、完整和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__年7月16日起施行。

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 篇6

為加強食堂餐廚廢棄物的管理,預防餐廚廢棄物產生的交叉污染,從源頭上嚴防“地溝油”的違法制售行為,規範餐廚廢棄物處置,杜*品安全隱患,保障廣大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員要自覺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責任人職責,嚴格執行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規定。

二、食堂必須按要求設置油水分離器、隔油池、密閉的廢棄物容器等設施;嚴禁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廁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三、餐廚廢棄物實行分類管理,分別處理。食品原料粗加工產生的垃圾(菜葉、根鬚、動物內臟、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處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蓋子,運往垃圾站,由環衞工人轉運處置;泔水類垃圾(食物殘渣、飯、菜、湯水、鍋底、留樣處理物等)按規定倒入專用泔水桶,回收給養殖户。

四、加工結束及時清除餐廚廢棄物,做到日產日清。

四、餐廚廢棄物應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本單位與處置單位或個人簽訂收購合同,索取並留存其經營資質證明文件複印件。

五、餐廚廢棄物處置安排專人負責,建立完整的收運台賬,要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並接受監督檢查。

六、學校管理部門加強對食堂餐廚廢棄物處置工作的檢查監督,對不按規定處理餐廚垃圾的食堂,責令立即改正,並給予相關人員一定的處罰。

餐廚廢棄物管理制度 篇7

1、安排專人負責本店餐廚廢棄物的處置、收運、台賬管理工作;

2、建立廚房廢棄物管理台帳記錄,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

3、嚴禁亂倒亂堆餐廚廢棄物,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4、餐廚廢棄物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應當具有餐廚廢棄物標識,整潔完好,運輸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

6、不得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餐廚廢棄物餵養畜禽;

7、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台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並定期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及環保部門報告;

8、發現餐飲服務環節違法違規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應第一時間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環保部門舉報;

9、企業負責人應實時監測單位餐廚廢棄物的處置管理,並對處置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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