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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十三篇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十三篇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十三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區農村村級(行政村,下同)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加快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實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村民合作社,是指行政村依法設立的全體村民參加的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村民合作社的名稱統一為:廣西壯族自治區縣(市、區)鄉(鎮)村村民合作社。

第三條 村民合作社在村黨組織的領導和村民委員會的支持下,依法管理村級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 村民合作社承擔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金資產資源經營管理職能,實現保值增值。

村民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經營管理村級集體所有和使用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和非經營性資產,組織村級集體資產的發包、租賃等;

(二)經營管理政府劃撥給本村集體的資產、財政補助資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資產和資金;

(三)提供社員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

(四)建立健全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村級集體資產經營管理運行制度;

(五)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村民合作社章程,尊重和維護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設立和終止

第六條 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召開設立大會。設立大會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統稱村“兩委”)組織召開,應當有本村十八週歲以上具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含委託)或全體農户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含委託)參加,所作決定事項需經到會人員(含委託)過半數通過。

第七條 設立村民合作社應當制定章程,並經設立大會通過。

第八條 村民合作社設立後,應當及時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以便開展經營管理活動。

第九條 村民合作社合併、分立、終止的,應當召開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辦理相關變更、註銷等手續。

第三章 社 員

第十條 户籍在本村,且符合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農村居民,依法一般為本村村民合作社社員。

村民合作社社員資格應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編制社員名冊。

第十一條 社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村民合作社集體資產承包經營的權利;

(三)享受村民合作社提供的生產生活服務、收益分配和集體福利;

(四)監督村民合作社經營管理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社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及本社章程規定;

(二)執行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及其執行機構的決議;

(三)維護村民合作社的合法權益;

(四)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村民合作社設置村民合作社社員大會(以下簡稱社員大會)、村民合作社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管會)、村民合作社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社監會)。

社員大會是村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本社十八週歲以上的社員組成,依照本辦法和村民合作社章程行使職權。村民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職權。

社管會是社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具體負責村民合作社日常工作。社管會設社長、副社長、委員,社長可由村黨支部委員會(黨委、黨總支委員會)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兼任。

社監會是社員大會的監督機構,對社員大會負責。社監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

第十四條 社管會、社監會的組成人員,由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村“兩委”成員可以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可與社監會成員交叉任職,但不得與社管會成員交叉任職。

社管會、社監會成員和財務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由社管會選聘。

第十五條 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聽取審查社管會、社監會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村民合作社經濟發展規劃、生產經營重大事項,選舉、罷免社管會和社監會成員等。

第十六條 村民合作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社員或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員代表聯名,可以要求罷免不稱職的社管會、社監會成員。社管會或社監會應當在收到罷免議案30日內召開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逾期不召開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幫助組織召開。

第五章 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積極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採取自辦企業、入股企業、物業租賃等經營方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村民合作社收入來源主要包括:

(一)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水面等資源開發收入;

(二)村級集體所有的辦公用房、門店、廠房、倉庫、校舍、停車場等資產經營性收入;

(三)村級集體發展特色種養、農產品加工、休閒旅遊等產業收入;

(四)村級集體提供各類生產生活服務所取得的服務性收入;

(五)村級集體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接受他人捐贈的財產入股或參股分紅收入。

第十八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確保村級集體資產保值增值,不得將村級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荒地、水面、灘塗等資源型資產和用於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文化、衞生、體育等方面的非經營性資產變賣或用於經營性抵押等,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第十九條 村民合作社的收入主要用於以下項目:

(一)村民合作社生產經營成本(含經營管理人員報酬);

(二)村民合作社發展積累資金;

(三)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

(四)社員的利益分成;

(五)其他應當開支的項目。

具體分配辦法按照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或經社員大會決議確定。

第二十條 村民合作社應當實行民主理財和“村財鄉管”。村民合作社可以委託鄉(鎮)會計代理機構代理會計業務,但不得改變其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監督權。村民合作社應當按村民合作社章程規定,定期向社員公佈財務狀況。

第六章 指導監督

第二十一條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村民合作社發展,在資金、用地、交通、供水、供電等方面制定具體措施予以扶持,併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全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自願、民主、公正的原則,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民合作社進行股份制改革。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村民合作社設立、選舉、運行、終止的具體指導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全區各級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村民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三條 村“兩委”應當支持村民合作社依法獨立開展經濟活動,保障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兩委”依法對村民合作社財務進行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以其他方式侵犯村民合作社的合法財產,非法干預村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活動,強迫村民合作社接受有償服務,造成村民合作社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向村民合作社或村民合作社違反規定向社員收費、集資、罰款、攤派的,由縣級以上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 村民合作社工作人員及會計委託代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以及有其他損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合法權益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會同財政、監察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檢舉揭發侵害村民合作社及其社員權益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監察部門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2

一、組建民主監督小組,其小組成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非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本社管理人員;

2、政治思想較好、為人正直、熱心為羣眾服務、甘於奉獻的本社成員;

3、具有較好的生豬飼養技術,在合作社有較好的.羣眾基礎。

4、關心合作社發展,有一定經濟頭腦。

二、本社民主監督小組由3人組建,由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與理事會、監事會任期一致。

三、民主監督小組的職責是:

1、對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2、對社務公開、財務公開、資金審批等制度的執行進行監督;

3、對本社的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對財務收支票據,每季度進行一次審核,並蓋上本合作社專用章,會計人員據此入賬。

4、如實反映成員的意願和要求。

四、民主監督小組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理事會提出召開的應隨時召開。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3

一、合作社對成員所飼養生豬應進行造冊登記,並每季度上報工商、税務、獸防等部門;

二、成員交售生豬,由合作社統一租用車輛到成員户就近的地點收取;

三、生豬銷售前三天向動物檢疫報檢點報檢,經檢疫人員檢疫合格後,憑產地檢疫合格證明和免疫耳標出售;

四、合作社統一收購生豬時,要認真填寫《成員出售生豬登記表》(包括成員姓名、時間、地點、頭數、重量、品種、交售人員簽名。)逐户登記造冊;

五、合作社銷售生豬由當日有生豬出售的成員選出代表2-3人,親自前往銷售;

六、生豬銷售價格按當日實際銷售價格計算;

七、銷售所獲的收入,扣除税費、運費等必需開支外,合作社按每頭5元收取服務費,並記入財務賬目,其餘收入按填寫的`《成員出售生豬登記表》中生豬的品種、重量計算,返還給成員。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扶貧開發工作會議和全省脱貧攻堅大會精神,充分發揮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帶動貧困農户參與林業生產、推進生態建設、實現精準脱貧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農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扶持發展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指導意見》(晉林改發〔20__〕25號)、山西省林業廳《關於印發<山西省林業精準扶貧工作規範>的通知》(晉林造發〔20__〕49號)、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林業廳、山西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完善和規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運行機制的意見》(晉林改發〔20__〕51號)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結合我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及林業發展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我縣範圍內成立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第三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扶貧期間合作社成員達20個以上,其中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占成員總數60%以上,主要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四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數量、合作社成員人數原則上與造林任務量相匹配。

第五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組建:

(一)鼓勵優秀人才領辦。合作社領辦人必須具有牽頭能力、組織能力、管理能力、資金墊資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鼓勵具有一定出資、籌資能力,有綠化工程所需設備,能夠組織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民營企業法人、營造林綠化公司、林業大户、技術人員、村幹部等,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有關規定,發起、領辦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以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帶動貧困農户參與造林綠化。

(二)支持貧困人口參與。積極支持本縣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加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參與林業項目建設,獲取相應的勞動收益和盈餘分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中有勞動能力的貧困人口成員比例不低於60%,每個貧困勞力自由選擇,但只可以加入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規模。組建合作社時,入社成員的人數必須達20人以上,並以適度規模為宜。

(四)合作社出資額。合作社可根據吸收的貧困人口情況,確定出資額度,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林業生產有關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五)組建程序。

1、建立內部組織與章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發起人應參照國家林業局印發的《林業專業合作社示範章程(示範文本)》(林改發〔20__〕190號),制定適合本社特點的章程,召開全體設立人蔘加的設立大會,通過本社章程,選舉產生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自身發展變化及時修改完善章程,經過社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嚴格執行。

2、入社貧困成員審核。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辦人須將所有入社成員登記造冊,詳細註明貧困人口與非貧困人口相關信息,彙總造表到縣扶貧部門進行入社貧困人口信息審核,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

3、登記註冊。取得縣扶貧部門出具的入社貧困人口審核許可後,合作社領辦人持審核許可材料、工商登記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註冊,申領營業執照。

4、辦理造林綠化資質。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領取營業執照、按要求完善相關材料後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指導幫助其向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申領《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六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

(一)對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培訓由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培訓方式以室內培訓和實地現場示範培訓為主。

(二)縣林業主管部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室內集中培訓和一次實地現場示範培訓。培訓的主要對象為合作社領辦人、項目經理、技術人員及帶班人員。

(三)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集中培訓後,各合作社必須對入社成員進行培訓,保證全員培訓上崗。

(四)承擔縣級重點工程的合作社在開工前必須經過縣林業主管部門林業管理人員的實地現場示範培訓。

(五)每一個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必須積極參加造林綠化和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術培訓,主動邀請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開工現場示範培訓。

第七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工程承攬:

(一)本縣年度造林綠化任務原則上由本縣註冊並取得造林綠化資質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承攬施工。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也可以承攬我縣乾果經濟林提質增效等其他林業項目勞務性施工作業。

(二)合作社承攬施工任務原則上服從屬地管理,一般以鄉(鎮)為單位在本鄉(鎮)範圍承攬。對縣級重點示範工程,縣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統籌、調配、優選使用全縣範圍合作社。

(三)工程承攬全部採用議標形式,詳見《五台縣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實施造林綠化工程議標辦法(試行)》(五政辦發[20__]37號)。

第八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 貧困人員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強對入社貧困人員的教育,積極引導入社貧困人員全員參加勞動。在承攬的工程施工中,必須保證參加造林綠化等勞動的貧困人員數量佔入社成員數量的60%以上,保障貧困人員勞務收入。

2、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允許合作社臨時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參加勞動,以覆蓋更多的貧困人口和保證工程進度。但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須經縣扶貧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3、為保證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合作社須加強對貧困人員參加工程勞務的過程監督,建立“日台賬、旬彙總、月總彙”報告制度。合作社對每天參加勞務的人員(包括貧困人口、非貧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賬記錄,每10天進行一次彙總,每月將彙總情況報送建設單位一份。

4、工程建設單位須加強對合作社參加工程勞務人員的動態管理,派出的跟班作業監管人員要及時掌握參加勞務的人員總數,記入“施工作業管理台賬”。

(二)工程質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級管理、分層責任落實制度。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各鄉(鎮)、合作社三級管理,壓實責任。縣林業主管部門須派出包鄉(鎮)技術員對工程進行包片管理,負責技術指導、培訓、質量監督。各鄉(鎮)分管領導具體負責,並對每個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鄉(鎮)幹部跟班作業管理,建立管理台賬。合作社在施工過程中,必須有施工經理,必須有技術人員跟班施工作業,負責技術把關,並建立、記錄好施工進度、質量、人員等方面的管理台賬。合作社領辦人要經常深入工地,協調解決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工程質量、進度等方面的問題。

2、工程質量必須符合《作業設計》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澆水、管護等作業程序必須把關到位,不得隨意變更造林樹種、苗木標準、整地規格,保證工程質量。

3、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督。

(三)工程進度管理。

1、造林專業合作社須嚴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實工程進度,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保證工程進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員、物資、苗木等準備,推進工程有序實施。

2、對組織準備不到位、工程施工進度滯後的合作社,建設單位要下發“工程進度催工通知書”要求加快進度,對進度嚴重滯緩、屢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務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四)工程檔案管理。

造林專業合作社和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加強工程檔案管理,並要求裝訂歸檔、專人保管。工程檔案包括任務文件、投資計劃文件、議標文件、項目合同、施工台賬、驗收申請、驗收報告、項目施工計劃、監理材料、總結報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

合作社必須加強對入社成員的安全教育,發放安全教育手冊,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樹立安全生產防範意識,確保安全生產無事故。在施工期間,合作社須給參加施工作業的成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安全險項。

(六)工程檢查驗收。

工程檢查驗收在縣林業主管部門組織下,工程技術人員或有資質的監理公司,對整個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全面驗收。

第九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的通知》(財會〔20__〕15號)進行會計核算,建立“成員賬户”,準確記載成員出資額、公積金量化份額以及與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額)等內容,成員參加林業生產的天數和領取的勞動報酬一併計入成員賬户;對合作社實施項目形成的資產和財政補助合作社建設形成的資產,必須平均量化到成員賬户。可分配盈餘中,60%以上必須按成員勞動力交易量(額)返還成員。

(二)承擔林業建設項目的合作社,無特殊情況應保證入社成員中的貧困勞力常年勞務天數佔總工程量的80%以上,確保入社貧困勞力年勞務收入達4000元以上,並保證按照造林畝投資總額的45%支付貧困勞力勞務費用,臨時吸收的貧困人員參加勞務的收入標準與入社貧困人員一致。

(三)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盈餘返還成員部分以及勞務收入、補償費用均採取“福農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經入社社員簽字確認,由審計、財政、扶貧等部門全程監管,接受廣大羣眾監督。

第十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的考核與退出:

(一)考核與獎勵。

1、對承擔造林綠化任務的合作社實行年度考核,考核內容主要是完成任務的面積核實率、質量合格率、入社貧困成員參加勞動率、貧困成員參加勞務收入、組織管理、參加培訓、檔案管理等指標,實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對全縣參與造林綠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進行從高到低排隊,實行“星級”合作社評選,排名前10名的推選為“五星級”合作社,優先參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參與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員如有弄虛作假,將嚴肅問責,並予以處理。

(二)退出及動態管理 。

1、對入社成員實行動態管理。合作社貧困勞力全年未參加承擔的造林綠化工程的,可根據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經合作社申請後,重新吸收相等數量的貧困勞力,成員退出與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請,縣林業主管部門與縣扶貧部門審核同意後,變更有關材料。

2、建立淘汰機制。承擔造林綠化項目的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後五位的,記入不良誠信名單。對連續兩次工程建設考核在後五位的合作社,建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綠化工程施工資質(扶貧專用)》證書。

第十一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從事所有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十二條 扶貧攻堅造林專業合作社要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縣監委、審計、財政、林業、扶貧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5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如何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幹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蔘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置、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並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進行了深入淺出的講解,分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運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黨員幹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掌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户貧困户全部加入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户109户入股19.2萬餘元,通過紮實扶貧互助合作社運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為貧困户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羣眾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6

農民專業合作社檔案管理制度

一、本合作社檔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計劃、發展規劃、會議紀錄、往來函件、購銷合同及協議等各種文書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表等各種會計檔案。

二、合作社會計負責對各種文書檔案和會計檔案的統一管理。會計賬簿、收據存根、承包合同等資源共享資料要實行專櫃存放。必須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三、會計人員必須按季度對會計憑證整理、裝訂成冊;年度終了,對會計賬簿、財務報表及其它會計資料和文書檔案進行分類整理裝訂、立卷歸檔,按年度分類編制檔案目錄。

四、查閲或調用檔案資料,必須經合作社負責人同意,並建立檔案查閲或調用登記簿,對查閲時間、內容、歸還時間等作好記載。

五、銷燬檔案資料要嚴格按程序進行,屬銷燬範圍的會計檔案資料必須登記造冊並報縣有關部門批准後才能銷燬。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7

財務管理制度

財務管理制度是基於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客觀存在的財務活動和財務關係而產生的,它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係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在財務管理過程中,針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資金營運活動、分配活動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規、規則、準則、方法等一系列規範約束性條款,統稱為財務管理制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性質有別於其他集體所有制企業,也有別於一般的盈利組織,主要體現自我服務的公益性。農民專業合作社是指在某一產品的生產,某一行業的經營或某一服務領域共同組織成的合作經濟組織,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則結成的經濟利益共同體,以形成共同生產或經營,抵禦市場風險,取得規模效益。專業合作社的財務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體制

專業合作社遵循自願、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服務,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財務管理體制。其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代表)大會,依據社章設立理事會,監事會。各類專業合作社應依據原行業財務制度,結合自身的特點,制定本社的財務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和會計報表,定期向社員公佈財務狀況。

(二)資金來源

1、社員股金。社員股金是為了取得專業合作社社員身份而繳納的股金,實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社員股金按實現的利潤進行分紅。

2、提留的風險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按現行財務制度的規定提取的一般盈餘公積金作為風險金,以及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一定比例的發展基金。

3、公益金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

4、盈餘積累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金。

5、銀行貸款。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按照銀行貸款的要求向各類商行申請貸款。

6、供銷合作社投入的資金

7.其他來源,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

(三)盈餘分配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餘分配,是由理事會提出具體分配方案,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一般應按以下順序分配:

1、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一般盈餘公積金。

2、按現行財務制度提取公益金,用於本社職工的福利設施支出。

3、對社員股金,政府有關部門的扶持資金,供銷合作社的投資等按比例分紅。

4、按社員提供的產品,服務交易額或交易量實行二次分配;

5、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

6、按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四)財務控制

完善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保證企業生產經營順利進行,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的有力手段專業合作社具有人員少經營環節多,手續制度多的經營特點,更必須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員控制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員宜少面而精,人員的數量素質應由理事會確定。廠長(經理),技術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實物保管員,出納員的任用,解聘應提交理事會確定。特別是財務人員應統一聘用,經過專業培訓,持證上崗,確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責任及地位。並定期考核、評審,確定獎懲是否續聘。

2、強化資金管理制度。企業的資金、商品物質的流通必須制定嚴密交接,運轉手續,經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簽字必須齊全,各負其責。

3、建立生產經營成本,費用等開支的審批制度。企業的日常開支,要區分不同性質,不同額度分別審批,屬於日常零星開支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分管廠長(經理)簽字後,廠長(經理)最後審批,屬於大宗開支,非正常開支,需經理事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批准。

4、建立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論證制度。投資重大管理措施的實施關係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企業必須慎重行事,理事會應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認真的研究論證並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確定。

5、建立財務審計制度,加強審計監督。為了取得廣大社員的信任,財務管理必須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實行企業自身的會計報告制度外,理事會還應定期或年終聘請註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和諮詢活動,確認企業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後,應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規定管理部門專人負責制度的更新與完善,定期瞭解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蒐集反饋意見,確保制度符合實際發展需要。堅持綜合治理、財務適當先行的理念,逐步樹立財務在企業運行中的核心地位。從管理資產提升到管理資本,推行型的財務管理,切實提高資產監督水平。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8

農民專業合作社要按照合作社法的規定,規範運營。規範運營可以從登記註冊,辦公室佈局,社員管理,決策規範,業務規範,榮譽添加等幾個方面努力改進,目標是按照示範社的要求規範發展。

(一)登記註冊

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登記註冊,是合作社規範運營的第一步。合作社首先要取得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税務登記三個法定註冊登記證件。一般是到工商局取得營業執照,質量技術監督局取得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税局和地税局取得税務登記證。

(二)辦公室佈局

辦公室的佈局一方面是政府檢查的重點,另一方面也是發展社員的門面。規範的合作社佈局一般包括室內和室外兩部分。室外部分:門頭上要懸掛合作社全稱橫排,大門兩側門框邊上掛合作社牌子、分站牌子等其他牌子,門上一般要貼上“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字樣,窗上要貼合作社的口號和服務,比如“服務三農”“民主管理”“造福社員”等。室內部分主要是在營業窗口設計上,要避免裝修成銀行的樣子,不要有大的封閉玻璃牆。一般要體現親民性。在牆上要掛上合作社章程、各項管理制度、中央的政策文件節選、合作社宗旨和理念、領導人照片等。

(三)社員管理

合作社日常工作的重點之一就是管理社員。凡入社農户,都要填寫入社申請表,複印本人户口本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留底,發放社員證。在日常的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合作社成員賬户,在成員賬户和社員證同時記錄交易信息,作為年底分紅以及申報國家補貼的依據。社員退社要提前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後辦理退社手續,以合適的形式退還社員股金以及公積金。總之,無論是入社、交易、分紅、退社都要有流程有底案。

(四)決策規範

合作社要嚴格按照章程規定,制定和執行決策事項。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參加,一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用來修訂章程、分紅、選舉理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制定來年發展計劃以及增資擴股等重要事項。社員大會表決要經過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每個社員簽字生效,要留有會議記錄。理事會一般由3到5人組成,負責日常事務的決策和執行,召開理事會決策要由二分之一多數通過,並留有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主要是審查合作社財務安全、投資安全等方面的事務,並形成會議紀要。

(五)業務規範

業務規範主要是日常開展業務中,管理流程要完善,各部門都要制定自己的管理辦法,完善業務手續,規避弄虛作假和鋪張浪費。特別是財務管理方面要謹慎安全,財務賬目要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要求來做賬。聘請專業會計人員或者會計師事務所代為記賬。

(六)榮譽添加

在申報國家項目補貼方面,規範性主要體現在是否獲得了一些社會榮譽,比如是否是示範社,是否獲得過產品獎牌,是否受到政府表彰等。合作社要在積極參與各種榮譽比賽,為自己增光添彩。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9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採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採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採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採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

合作社統一認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後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

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信息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佈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採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户、分市場建立台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七、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管理。農民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並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並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農民合作社獲得的盈餘依賴於成員產品的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於全體成員。可以説,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餘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餘。

4、查閲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閲相關資料,特別是瞭解農民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與不牴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義務。

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0

一、管理機構

理事會負責本社資產財務管理的全面工作。監事會負責本社的財務資產監督和內部審計工 作。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 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

二、管理內容

合作社資產財務管理包括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管理。 合作社資金管理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餘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餘、 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截留、私分或 者以其他方式侵犯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財產。

三、資產管理

本社的資產實行內部牽制制度管理和台賬登記責任管理。在資產的購置、驗收、保管、使 用、處置等環節上,實行“五分開”,即購置計劃與審批、審批與採購、採購與驗收保管、保 管與使用審批、處置與審批相互分開,相互牽制、相互監督。建立資產台賬登記責任制度,確 定專門理事對資產的購置、驗收和保管、使用進行登記,建立台賬,落實責任。凡造成資產損 失或者浪費,又不能補救的,其直接和間接損失由責任人賠償。財務部要根據本社實際,分門 別類的確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週期以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

比例,以實事求是的原則確定資 產折舊。財務部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賬賬、賬卡、賬實清查,向理事會呈報實物資產清查報告, 提出實物資產管理問題解決方案。加強對本社商標、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 產的管理,防止無形資產流失。

四、財務賬款管理

本社現金、各種存款、賬目、支票和印鑑要按規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鑑不得由同一人保 管,賬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現金、存款和賬目造成損失的由當事人負責賠 償。本社銀行帳號、賬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 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本社應收及暫付款項應當由當事人負責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在規定時間內未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五、財務審批管理

本社財務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 出必須用於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在 _______ 元以內費用開支,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在 _______ 元以上費用開支,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後,由理事長審批; 在 _______ 元以上的開支和投資(或者理事長向合作社出資額度以上的費用開支和理事長向合 作社出資額度 2 倍以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由理事長例行 審批手續。財務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支出計劃審批、發票、驗收、入庫等憑證)必 須齊全,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核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 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監事會在每月財務扎帳前對財務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對未按規 定支出的,提出質詢,責令整改糾正,甚至責令由責任人賠償。

六、財務公開辦法

本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月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佈於辦公地點;每年向社 員(代表)大會彙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餘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人員必 須熱情接待社員提出的與其有關的財務查詢。

七、購銷價格管理

本社購銷產品、生產資料的價格確定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做到公開、公正、公 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確定後,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註明)張貼在 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於社員瞭解。

八、社員賬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員賬户,由財務人員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以及社員與 合作社的交易量(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分開核算。國家財政扶持補助、其它捐贈的資金和財產, 不得分配給成員,不得記入成員賬户,僅作盈餘分配依據之一,成員退社後不再享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1

一、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不準設'小金庫'。因公借款應填寫預領(借支)款項憑單,應在當月結清,因實際情況不能當月結清的,應報理事會同意後入賬核算。

二、所有現金必須由出納員負責管理,其他人員經手的收入應立即交給出納員保管,非出納員不得管理現金。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超過1000元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或信用社。

三、嚴格控制資金出借。確因業務工作需要須暫借資金的,資金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理事長審批同意;出借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由理事會集體研究決定,理事長簽字,且寫明理事會研究時間、出借原因、歸還時間等情況。借款人應在規定(借款歸還)時間內與出納結清款項,不得重複借支。

四、會計要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出納庫存現金,與出納核對現金賬款,發現差錯,查明原因,及時糾正。

五、銀行存款必須實行支票户管理制度,設立基本賬户,嚴禁多頭開户;堅持賬、款及支票分開保管原則,支票由出納員保管,預留印鑑由出納、會計、理事長分別保管。

六、合作社所有資金的開支由理事長一支筆簽字審批;出差補助、人員工資及各種費用開支,嚴格按規定執行。

七、開支實行一支筆審批和集體討論相結合的制度,嚴禁多頭審批,500元以下小額開支由財務主管一支筆審批;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較大金額開支由合作社理事會討論同意後,再由財務主管簽字,預算外大額開支(20__元以上)須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財務主管經手的開支須確定其他一名理事交叉審批。

八、一切現金收付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和清楚的手續,要有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手續不完備的出納員有權拒付,拒絕入賬。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2

為提高村級合作組織財會人員的政策水平,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規範“一村一合”管理工作,推進村級合作組織財務管理規範化建設進程,同時也為進一步指導和規範村級合作組織財務會計核算工作,5月24日下午,由扎仁鎮財政所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財務人員召開了“一村一合”財務管理培訓會。

會上財政所旦增羣培同志圍繞合作社會計制度的現實意義、合作社與村集體財務管理制度的異同、合作社財務會計管理等主要內容做了詳細講解,同時重點強調了本次培訓的目的意義和相關要求,規範合作社財務管理是必須環節,要通過強化財務管理培訓,切實提高合作社財務管理水平。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行為,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維護村經濟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辦法》以及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村經濟合作社是指依據《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成立,在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村經濟合作社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配職能,是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主體。

第四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必須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實行重大經濟事務民主決策管理。

第五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按照民主、自願的原則,委託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記賬,做好會計核算工作。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網絡化管理,通過區級農村集體“三資”監管平台,建立區、街道、村三級監管系統,實現數據的實時傳遞、查詢與監控,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區農業林業局負責全區村經濟合作社財務管理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業務指導和監督工作,街道(鎮)負責具體的業務指導和①監督工作。區紀委(監察)、組織、財政、農辦、民政、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方面工作。

第二章財務預決算管理

第七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村經濟合作社在編制預決算時必須堅持統籌兼顧、量入為出、留有餘地原則。

第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預算包括年度綜合預算和單項預算。年度綜合預算方案的編制要根據上年度決算情況,結合本年度實際,預算當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重要項目和工程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財務預算方案由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村民委員會共同提出,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及時張榜公佈。

第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按預算方案開展各項財務活動。因特殊情況需要對預算方案作出調整和修改的,須報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審核通過。

第十條村經濟合作社年終時要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並向社員公開。街道(鎮)要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與分析,年終對決算情況進行審查。

第三章貨幣資金及票據管理

第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賬款分管制度,除出納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現金和銀行存款。現金和銀行存款實行分別核算,建立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出納應準確核算收入和支出,做到日清月結,定期核對庫存,確保賬款相符。

第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庫存現金限額為20xx元,超過20xx元時應及時存入銀行,以確保資金安全。不準坐支現金,不準挪用公款,不準公款私存,不準白條抵現。

第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户,進行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一律取消存摺户,電費、水費、電話費等固定費用由銀行轉賬支付。村開設銀行賬户,須由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街道(鎮)審核,報區農業林業局審批,嚴禁私設賬户、多頭開户、民地開户。所有開户銀行必須開通銀行短信提醒業務,大額銀行存款變動須短信提醒至村主要幹部和代理會計;規範銀行存款印鑑使用,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實行會計代理的村,必須統一啟用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財務專用章。

第十四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銀行取款監管。不準簽發空白支票,村與單位之間往來款的結算,金額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不得使用現金。

第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集體資金出借。村級不得擅自將集體資金出借給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特殊情況確需出借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通過,並報街道(鎮)審核。凡出借資金的,必須簽訂規範的借款合同或協議,同時落實擔保責任人。

第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不得超出集體經濟承受能力舉債搞建設,原則上不得向個人借款。因經濟發展需要,確需向銀行貸款的,實行集體決策,並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街道(鎮)審核。

第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要建立健全票據使用管理制度。

(一)統一使用台州市農業局監製的“台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有經營性收入的村可以使用税務部門監製的行業正規發票或收據,並按規定繳納税金。除此之外,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據。

(二)村經濟合作社要加強收款收據的管理和使用。收款收據實行分級領購、專人負責制度。各街道(鎮)要指定專人負責收款收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核銷工作,並定期檢查。使用完畢的收款收據存根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核查後存檔保管。收款收據要求整本連號使用,年末對已使用而未使用完的收款收據實行剪角作廢。對使用税務發票的村,年末應備份年度發票使用清單便於核查。

嚴禁村經濟合作社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收款收據。

(三)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規範支出票據,各項支出應取得合法、規範的票據憑證;對確因客觀情況不能取得合法、規範的票據,且金額在500元及以下的支出,須由收款方出具自制的內容齊全的原始憑證,嚴禁使用無據支出憑證。

(四)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類票據要有專人保管,建立登記簿,進行登記管理。保管和使用過程中,不得遺失,誰遺失誰負責。

第四章財務收支管理

第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不斷拓寬生產經營渠道,增加集體積累,為集體擴大再生產、發展公益福利事業提供足夠的資金。

第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全額入賬,嚴禁私設小金庫。村經濟合作社要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當年收支,不準虛增或虛減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管理費用及各類非生產性支出,全面推行村級公務零招待,嚴格規範村級商務接待支出。村經濟合作社應控制外出考察活動,外出考察須經街道(鎮)同意。

第二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幹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程序。幹部報酬、社員誤工的發放標準由各村結合幹部工作實績和村民的收入水平確定,並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批准後方能發放。

第二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健全開支審批制度。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支出實行分級審核聯籤制度。經常性的小額支出由社長(或財務負責人)審批;較大金額的支出由副社長、社長聯籤,社長審批;大額支出由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後各成員聯籤,社長審批。特大金額支出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後,由社長審批。具體的審批額度由各村集體商量決定後上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備案。

第二十三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財務報銷制度,健全財務工作流程。所有支出票據必須寫明用途,由經手人、證明人、審批人簽字後,出納方可付款。村經濟合作社的所有票據必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審核蓋章後,才能向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報賬。對有爭議的票據,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可提請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加強原始票據的審核,對手續不全、內容不明確的票據應及時退回,對不合法、違規的票據一律拒報,實行“誰經手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

第二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執行按月報賬制度。經濟業務量特別少的村,經街道(鎮)批准,可以按季度報結賬。對連續6個月未報賬的村,根據《椒江區村主要幹部基本報酬發放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主要幹部基本報酬。

第五章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集體“三資”經營與管理,確保資產保值增值。村經濟合作社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租賃和轉讓,應本着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實行公開協商或招投標。集體資產、資源的發包與租賃應當簽訂規範的合同或協議,並報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存檔。村經濟合作社承擔經濟合同的簽訂與履約職責,同時要定期檢查合同履約情況,確保合同各項指標按時兑現。

第二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對外投資應實行集體決策,大額投資項目必須經過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同時報街道(鎮)審核。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將集體資金投資於高風險項目,不得用於購買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不得用於購買各類理財產品。村經濟合作社收回、出售和轉讓對外投資時,必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對外投資業務各環節應有完整的記錄並歸檔管理。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有價證券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單獨設立固定資產卡片賬,與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的固定資產台賬定期核對,確保賬賬相符。同時要落實專人負責保管,並注意加強日常的維修保養。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固定資產折舊制度。

第二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範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手續。大額固定資產的.購置、更新、報廢、變賣要經村集體商量決定,並報街道(鎮)審核備案。固定資產變賣、轉讓應合理估價,公開出讓。

第二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應規範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工程建設應實行民主決策制度,並實行公開招投標,具體招投標實施細則參照《關於進一步推進小額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實施意見》(椒政發[20xx]131號)。

工程建設應簽訂規範的合同或協議,工程完工應由施工單位提供正規的行業發票。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工程的立項、招投標、質量驗收、款項結算等實行全程監督。

第三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土地、山林、灘塗、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管理,建立資源性資產台賬,並落實專人管理。

第三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要確保集體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不得隨意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因特殊情況確需用集體財產抵押貸款的,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並報街道(鎮)審批同意。

村經濟合作社一律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章民主監督及財務審計

第三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對社務的監督作用,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決策。

第三十三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日常財務事項的監督。定期開展理財活動,形成書面理財記錄並歸檔。村經濟合作社成員對財務有疑問的,可委託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查閲賬目。對因村務監督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財務連續6個月不能正常報結賬的,可根據《椒江區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履職考核及基本報酬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扣減村監會主任基本報酬。

第三十四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工程項目建設監督。對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村黨組織、村經濟合作社反映,發現村幹部違規違紀的,應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三十五條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應加強財務公開監督。審查財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公開時間是否及時,公開形式是否科學,公開程序是否規範,並及時向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三十六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定期公開制度,每期記賬完畢應及時向村民公開相關財務數據,涉及重大事項須隨時公開。各村應在便於羣眾觀看的地方設置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同時積極創新財務公開模式,通過網絡、電視、觸摸屏、手機報等形式,實現村級財務有效公開。

第三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應確保財務公開內容真實完整,公開及時長效。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做好財務公開數據的審核,確保數據真實無誤。區級相關部門和街道(鎮)要組織力量,開展經常性督查,保證村級財務公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

第三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三年一輪審”制度。對財務問題較多、羣眾意見強烈的村可以開展專門委託審計。配合做好村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對涉及工程建設的專項審計,村應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村經濟合作社應積極配合做好審計工作,完整提供相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及時公佈審計結果,認真落實審計意見和建議。

第七章財會人員管理

第三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會計委託代理制後,村級應配備助理會計、出納等財會人員;經濟業務少的村可不設助理會計,可只設出納。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要配備代理會計,並實行持證上崗。

第四十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法令、制度,遵守會計法規和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敢於堅持原則,秉公辦事。財會人員應努力鑽研業務,提高業務技能,原則上應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證上崗。提倡年輕、懂電腦的財會人員上崗,逐步實現村級財務管理電算化。

第四十一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的任免和調換,必須經社員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街道(鎮)考核批准。新任財會人員應實行公開招考制度。村級財會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調換。村主要幹部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的財會人員。

第四十二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應按上級規定設置賬簿,處理賬務,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與完整。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票據有權不予接受,並向村級財務負責人報告;有權對本村有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反映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要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培訓和考核。

第四十三條村財會人員因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並由街道(鎮)、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負責監督交接。在未辦理交接手續前,不得擅自離職。

第四十四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合理落實財會人員報酬。原則上65週歲以上的財會人員應離崗。

第八章財務檔案管理

第四十五條村經濟合作社的財務檔案包括經濟合同和承包合同或協議、工程招投標書及合同、土地清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會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燬清單等,會計年度終了後,財會人員應及時按要求整理檔案,並分類編號,裝訂成冊,歸檔保管。

第四十六條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村級財務檔案室,實行統一歸檔管理。檔案室必須配置防火、防盜、防蛀、防潮等設施。村級會計資料集中保管期限為3年,期滿後逐年返還給村,由村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落實專人管理。

第四十七條村經濟合作社和各街道(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應建立嚴格的檔案查閲使用制度。除村務監督委員會(社監會)及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機關履行公務查閲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凡要求查閲村會計檔案的,須經街道(鎮)同意後方可進行,並將查閲情況書面記錄。

第四十八條村經濟合作社財會人員和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有關財務情況不得隨意泄露。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隨意進入檔案室。

第四十九條村經濟合作社財務檔案保管期滿需銷燬的,應編制好銷燬簿冊,報街道(鎮)批准並監督銷燬。

第九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條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對違反村級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如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立即予以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進行通報並追究村主要幹部責任;對因責任心不強、制度執行不力,造成村級集體經濟重大損失,或在社會上造成重大影響的,要按《浙江省違反村級財務管理規定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情節嚴重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由區農業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各街道辦事處、大陳鎮人民政府、椒江農場、椒漁總公司和村經濟合作社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各村級股份經濟合作社、實業總公司、海洋漁業公司等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參照本辦法執行。原則上自然村財務應併入所屬村經濟合作社,可以單獨開立銀行基本賬户,實行統一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二○○三年椒江區人民政府下發的《關於印發〈椒江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制度〉的通知》(椒政發[20xx]20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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