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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談判失敗案例(精選3篇)

採購談判失敗案例(精選3篇)

採購談判失敗案例 篇1

 採購項目失敗的常見原因 一、採購人主觀的因素

採購談判失敗案例(精選3篇)

(一)提出的供應商資格條件過於苛刻。

1.採購人提出過於苛刻或有針對性的資格條件排斥了其他潛在供應商,造成有效投標供應商不足。如某個精密空調招標項目,採購人要求“投標人必須有同樣精密空調項目業績,且該項目必須取得具備國家計量認可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在採購信息預告期間已經有不少供應商提出異議,但採購人拒絕修改,最後造成只有一家供應商符合資格條件, 導致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而廢標。

2.採購人由於不瞭解供應商市場情況而提出不合理資格條件, 提出過高的註冊資金、資質或資格要求,或附加不必要的認證範圍要求等。如有個採購項目預算僅30萬元,採購人竟要求供應商的註冊資金達500萬元;又如二級以上資質就能承擔的項目要求必須具一級資質的供應商才可投標,諸如此類的限制容易導致參與競爭的供應商不足造成項目失敗。

看過“

採購談判失敗案例 篇2

(1)案例背景

因某市風景管理處停車場建設工程項目預算在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50萬元限額標準以下,該風景處委託該市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了一次競爭性談判。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單位第一輪報價分別為:39. 73萬元;37. 93萬元;38. 83萬元。經過三輪談判,三家最終報價分別為:39. 73萬元;36. 80萬元;38. 83萬元。因參與談判的施工企業串通合謀,且最終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談判小組當場宣佈該項目競爭性談判失敗。

(2)談判失敗的原因分析

1)採對個別施工企業“內定”採購項目

因前期工程拖欠了個別施工企業的工程款,採購人被逼無奈,事先承諾並指定後續工程為該企業施工承建。然而,為確保政府採購項目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履行政府採購程序,採購人走過場,裝樣子,採取掩耳盜鈴、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矇混過關等手段,一方面按採購程序報送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審核並確定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後,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另一方面與這家施工企業私下通氣,給對方吃“定心丸”,做到心中有數。

2)資格審查走過場

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採購人根據法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然而,該風景管理處出於償還前欠工程款等考慮,怕得罪債主,對報名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流於形式,在委託代理協議中也沒有對採購代理機構就資格審查工作作出具體要求。事實上採購人被這家施工企業“牽着鼻子走”,暗地裏默認了這家施工企業邀請另外兩家同行來“湊份子”,一家做主,兩家作陪,以達到參與競爭性談判不少於三家施工企業的法定數,從而把資格審查一併推給談判小組,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開“綠燈”,從而達到了逃避資格審查的結果。

3)談判文件雷同

該項目談判小組為滿足採購人的需求在對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進行符合性評判時就發現,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出現雷同的現象,有串通一氣的嫌疑,這是明顯的不公正行為。

4)施工企業合謀抬價

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事先有“攻守同盟”與幕後交易,就惡意串通一氣,合謀抬價。令談判小組吃驚的是:三家報價相差僅幾千元不等,在經營成本、管理費、材料費計價等方面出奇的相同,甚至連分項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於抬高成交價格,進而一家開腔,兩家附和,造成談判報價一家説了算,乃至在最終報價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輪報價的基礎上稍作下調,而另外兩家不作絲毫讓步,形成“一邊倒”、“一言堂”的現象,使競爭性談判失去了現實意義,極其明顯地出現了壟斷行為,有失公平競爭。

5)採購代理機構敷衍塞責

採購代理機構基於採購人是“上帝”、“我們*採購人吃飯的”的意識,就着採購人的“意思”辦,害怕給採購人設障礙,出難題,無形中有協助採購人撞“紅燈”的行為。競爭性談判公告發出後,僅有三家施工企業前來報名,採購代理機構就及時通知了該風景管理處對其進行資格審查。至於審查資格條件,按《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採購代理機構認為那是採購人的事,自己無權過問,以致在發現三家施工企業報名時間一致、聯繫電話不通、談判文件同時送達等一系列問題時,沒有在第一時間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報告,從而將所有問題集中到了談判桌上。

鑑於三家施工企業具有談判文件相同、合謀惡意串通、抬高價格等行為,且最終報價突破了採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超過了採購人的實際支付能力,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該

項目談判小組慎重地綜合評議之後告知該風景管理處。該風景管理處當場宣佈本次競爭性談判失敗。

採購談判失敗案例 篇3

(1)案例背景

因某市風景管理處停車場建設工程項目預算在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50萬元限額標準以下,該風景處委託該市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組織了一次競爭性談判。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單位第一輪報價分別為:39. 73萬元;37. 93萬元;38. 83萬元。經過三輪談判,三家最終報價分別為:39. 73萬元;36. 80萬元;38. 83萬元。因參與談判的施工企業串通合謀,且最終報價均超過了採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談判小組當場宣佈該項目競爭性談判失敗。

(2)談判失敗的原因分析

1)採對個別施工企業“內定”採購項目

因前期工程拖欠了個別施工企業的工程款,採購人被逼無奈,事先承諾並指定後續工程為該企業施工承建。然而,為確保政府採購項目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履行政府採購程序,採購人走過場,裝樣子,採取掩耳盜鈴、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矇混過關等手段,一方面按採購程序報送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審核並確定採用競爭性談判方式採購後,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另一方面與這家施工企業私下通氣,給對方吃“定心丸”,做到心中有數。

2)資格審查走過場

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採購人根據法定的供應商條件和採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然而,該風景管理處出於償還前欠工程款等考慮,怕得罪債主,對報名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的資格審查工作流於形式,在委託代理協議中也沒有對採購代理機構就資格審查工作作出具體要求。事實上採購人被這家施工企業“牽着鼻子走”,暗地裏默認了這家施工企業邀請另外兩家同行來“湊份子”,一家做主,兩家作陪,以達到參與競爭性談判不少於三家施工企業的法定數,從而把資格審查一併推給談判小組,對不具備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開“綠燈”,從而達到了逃避資格審查的結果。

3)談判文件雷同

該項目談判小組為滿足採購人的需求在對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進行符合性評判時就發現,三家施工企業的談判文件出現雷同的現象,有串通一氣的嫌疑,這是明顯的不公正行為。

4)施工企業合謀抬價

參加談判的三家施工企業事先有“攻守同盟”與幕後交易,就惡意串通一氣,合謀抬價。令談判小組吃驚的是:三家報價相差僅幾千元不等,在經營成本、管理費、材料費計價等方面出奇的相同,甚至連分項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於抬高成交價格,進而一家開腔,兩家附和,造成談判報價一家説了算,乃至在最終報價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輪報價的基礎上稍作下調,而另外兩家不作絲毫讓步,形成“一邊倒”、“一言堂”的現象,使競爭性談判失去了現實意義,極其明顯地出現了壟斷行為,有失公平競爭。

5)採購代理機構敷衍塞責

採購代理機構基於採購人是“上帝”、“我們靠採購人吃飯的”的意識,就着採購人的“意思”辦,害怕給採購人設障礙,出難題,無形中有協助採購人撞“紅燈”的行為。競爭性談判公告發出後,僅有三家施工企業前來報名,採購代理機構就及時通知了該風景管理處對其進行資格審查。至於審查資格條件,按《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採購代理機構認為那是採購人的事,

自己無權過問,以致在發現三家施工企業報名時間一致、聯繫電話不通、談判文件同時送達等一系列問題時,沒有在第一時間向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報告,從而將所有問題集中到了談判桌上。 鑑於三家施工企業具有談判文件相同、合謀惡意串通、抬高價格等行為,且最終報價突破了採購項目的資金預算,超過了採購人的實際支付能力,根據《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該項目談判小組慎重地綜合評議之後告知該風景管理處。該風景管理處當場宣佈本次競爭性談判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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