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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規章制度(精選14篇)

職工規章制度(精選14篇)

職工規章制度(精選14篇)

職工規章制度 篇1

職代會制度是醫院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醫院黨支部領導下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醫院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一、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

二、每年召開1~2次會議,每次大會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大會決議或選舉應有半數以上的代表透過,方為有效。召開職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三、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1)聽取、審議院長的工作報告。

(2)討論和透過醫院改革方案,職工獎懲條例、獎金分配方案、羣眾福利等有關醫院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

(3)審議透過醫院財務預算、決算,或重大經濟決策和醫院重大基建投資,大型設備儀器購置等重大活動。

(4)監督和評議醫院中層以上幹部。

(5)其它需要職代會討論的重大活動。

四、職代會閉會期間,遇有需臨時討論的重要問題,可由工會推薦召開職代會聯席會議。並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予以確認。

職工規章制度 篇2

1.教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園領導班子的領導。

2.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為工會。

3.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成員為幼兒園正式在編人員。

4.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⑴在每五年一屆的換屆大會上,聽取並討論園長的任期目標報告;每年一次的職工代表大會上,聽取園長的工作報告,讓代表掌握園長任期目標的實施和幼教改革的進展情況。園內的重大措施出台前,應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

⑵評議監督園領導班子和中層幹部,並提出獎懲建議。

⑶審議通過規章、制度、考核細則以及有關教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經園長辦公會議審定,由園長頒佈實施。

5.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

⑴協同黨支部和各部門抓好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堅持疏導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對職工進行思想、紀律、職業道德和愛國主義教育。

⑵圍繞全面推進和實施幼教改革目標,建設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兒園,充分調動以保教人員為主體的廣大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我園幼教改革,促進我園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聯繫廣大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⑷加強對職工代表的培訓,不斷提高職工代表的參政議政能力和整體素質。

⑸動員職工貫徹園內的各項決定和規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保證園長工作目標的順利實施。

⑹教職工代表大會執行會前、會後報告制,及時向園領導班子和上級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會議信息,獲得上級領導的支持與幫助。

⑺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日常工作由工會負責。

職工規章制度 篇3

XX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一、根據XX公司的實際狀況,為落實《工會法》和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切實保障職工民主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充分調動和發揮職工的用心性和創造性,推進公司的事務公開、民主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職工大會是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組織機構,其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職工大會在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保證公司的不斷髮展。

三、職工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到有重大事項,能夠臨時召開。每次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出席。職工大會由公司黨政工會主要領導主持召開。

四、公司總經理每年要向職工大會報告工作狀況,負責執行、處理職工大會有關決策和提案,並受職工大會的檢查和監督。職工大會要支持總經理行使職權,維護總經理生產經營指揮中心的高度權威,教育職工不斷提高主人翁職責感,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經營任務。

五、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討論審議公司重大改革方案、工資調整。職工福利、社會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以及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和獎懲辦法等。

(二)民主評議公司領導幹部,按照領導班子成員在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進行評測。

六、職工權利:

(一)在職工大會上擁有知情權。

(二)有權參加檢查執行職工大會決議、提案落實狀況,有權對領導幹部提出批評。

七、職工義務:

(一)自覺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規範自己的行為,嚴格遵守公司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二)用心認真貫徹落實職工大會精神,支持各部門領導開展工作。

(三)正確處理國家、公司和職工的利益關係,用心穩妥處理好三者之間關係。

(四)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政策、業務水平和管理潛力,用心參與公司內部管理工作。

(五)自覺遵守社會公的和職業道德,敢於同不法行為、不良風氣做鬥爭。

八、工會是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大會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大會籌備工作、會務工作、辦理職工大會交辦的事項。職工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事項,由工會小組協商處理,並提請下一次職工大會確認。

職工規章制度 篇4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公司民主管理制度化、規範化,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下同)是我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羣眾審議重大決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力機構。

第二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公司黨支部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力,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務必以職工為本,以充分發揚民主、依法行使職權、促進公平正義、維護團結穩定為宗旨,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應用心支持行政行使經營管理決策的職權;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支持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保障職工代表大會行使職權,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第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職工代表的產生和結構

(一)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並與本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均可當選為本單位的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總數按職工總人數的10%調節。

(二)職工代表的產生,務必有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採取無計名投票方式進行民主選舉,候選人獲得應到人數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當選。

(三)職工代表的結構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一線職工代表一般不低於50%,領導幹部代表不超過代表總數的30%,先進人物、青年職工、女職工代表應占必須比例。

第七條職工代表的權力

職工代表在職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權參加職代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各項活動;因參加職代會組織的有關活動而佔用生產或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職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間,除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因嚴重失職給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外,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徵求本單位工會組織的意見。

第八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職工代表應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現代企業管理知識,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業務素質和參與管理的潛力;密切聯繫羣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羣眾的意見和要求;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保守公司商業祕密,做好本職工作;認真執行職代會的決議,完成職代會交付的工作任務;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和不斷壯大用心獻計獻策。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變動、罷免及補選

(一)職工代表對本公司的職工負責,職工有權監督職工代表履行職權的狀況。

(二)職工代表調離、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三)職工代表在受到紀檢監察、公安、司法機關審查期間,其代表資格暫時中止。職工有權對觸犯法律、受到行政或黨紀處分及有其他不稱職行為的職工代表提出罷免申請,罷免的民主程序由職代會或工會確定並履行。

(四)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應依照規定的民主程序和結構要求及時補選產生,下一次職代會上確認。

第十條職代會的表決方式:

職代會進行民主選舉和審議透過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務必採用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一般事項也可採用其他表決方式,但須獲得應到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透過。

第十一條職代會的組織制度

(一)職代會一般每屆3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能夠與職工大會合並召開)。每次會議務必有全體職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凡提交職代會審議、討論的各類報告、方案、規定等有關事項,在不泄露商業祕密的前提下,一般應在正式會議召開前印發給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職代會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本級工會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臨時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以及對職代會審議透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問題進行協商處理,履行民主程序。

(二)職工代表檢查監督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職工代表對職代會各項決議、決定執行和提案落實的狀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三)職代會也能夠組織部分職工代表透過向有關部門詢問、查閲報表資料、提合理化推薦等形式,對本單位重大決策的執行狀況、職工羣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等資料進行檢查,督促相關部門對有關問題進行及時改善。

(四)職工代表培訓制度。要重視職工代表的培訓工作,組織全體職工代表在任職期內分期分批參加法律法規、現代企業管理、民主管理等業務知識的培訓,提高職工代表的綜合素質。

第十三條職代會的文書檔案管理制度

工會對職代會的各種文字材料,要組織專人,分門別類,建檔歸案,並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條各級工會委員會作為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下列工作:

(一)組織職工選舉職工代表;

(二)提出職工代表大會議題的推薦;

(三)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研究,向職工代表大會提出推薦,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狀況,發動職工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

(四)向職工進行民主管理的宣傳教育,增強職工的參與意識和主人翁職責感。組織職工代表學習政策、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的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水平;

(五)理解和處理職工代表的申訴和推薦,維護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職工規章制度 篇5

一、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制度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業,職工代表人數按照25人至50人確定;1000人以上不足1萬人的企事業,職工代表人數按照50人至100人確定。也能夠根據企業規模,按5%——20%的比例確定代表人數。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並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能夠當選為職工代表。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能夠連選連任,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職工代表中一線職工和科技人員的比例為70%以上。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於本企業女職工佔全體職工人數的比例。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每次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選舉和審議透過重大事項,務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一般事項也能夠採用其他方式表決,均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透過。

車間建立車間職工代表大會。

二、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1、聽取企業關於經營管理狀況、職工社會保險費繳納狀況、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狀況以及履行羣眾合同等狀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推薦;

2、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審議透過或者否決羣眾合同草案、工資羣眾協議草案以及勞動安全衞生措施計劃;

3、監督企業實施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羣眾合同的狀況;

4、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以及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代表;

5、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企業與企業工會組織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三、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職工代表大會的六項工作制度

1、職工代表競選制度。採取職工自薦、聯名推薦、分會民主推薦三種報名方式;參選職工進行競選演説,由選區職工按代表名額進行無記名投票選舉。

2、職代會的會前預審和會後報告制度。會前一週向上一級工會進行會前預審;提交職代會審議、審查、透過、決定的各項議案,提前15天發給職工代表預審;職代會結束後一週內,將職代會材料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3、職代會票決制度。職代會選舉和審議透過的重要事項,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解決,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透過方可有效。

4、職代會質量評估制度。建立職代會質量評估委員會,收集歸納職工代表對大會的意見和評價,構成評估報告,對職代會質量評估狀況進行公開。

5、職工代表巡視制度。在職代會閉會期間,對職代會決定和透過的事項、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等問題,進行巡視,對巡視狀況進行分析和研究,歸納整理並構成書面材料,向職工羣眾公開。

6、職工代表述職制度。在職工代表所在選區內述職,理解本選區內職工羣眾的評議。

職工規章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工會法》和《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條例》的規定,為切實加強企業的民主管理,保障企業員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有效提高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行使總經理負責制的同時,必須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與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在審議企業重大決策、監督行政領導、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等方面的權力和作用。

第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職權。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接受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積極支持總經理執行和實施企業的決定和行使總經理對企業業務活動管理運作的指揮控制權,團結教育職工發揚當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額完成各項生產經營和工作任務。

第六條 員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聽取和討論企業的發展和生產經營重大決策方案的報告,聽取企業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的報告,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審議通過有關職工工資分配方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措施方案及主要規章制度等重大問題;

3、討論決定企業福利費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體福利事項;

4、評議監督企業級領導成員及其他高層管理人員,對他們的獎懲提出建議。

第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對總經理在職權範圍內決定的問題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總經理提出建議,也可以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第三章 職工代表

第九條 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的企業職工,均可以當選為職工代表。

第十條 職工代表的產生

1、以部室為單位,由職工提名並進行差額選舉選出代表,其當選的票數需為小組成員半數以上,選舉結果報企業工會批准。

2、企業領導、工會主席、團委書記,需參加各部室選舉才能成為正式代表。

3、職工代表調離原選舉單位,不再保留代表資格,由原選舉單位另行補選。因組織機構調整,原選舉單位撤消,代表資格不再保留。

4、職工代表按部室組成代表小組,推選代表組長一名。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人數佔企業職工總人數的7%,職工代表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和其他方面的員工,其中工人代表佔職工代表總數的25%左右,女職工和青年職工應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職工代表受選舉單位監督,代表不稱職時,原選舉單位職工有權依照規定予以撤換,但必須經原單位職工過半數通過,並報工會委員會批准。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基本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和企業的規章制度。

2、關心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熟悉生產業務工作,積極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工作責任心強,辦事公道,作風正派,有一定羣眾威信。

4、密切聯繫羣眾,熱心為羣眾辦事,實事求是反映職工羣眾的正確意見。

第十四條 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對企業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有權參加對企業行政領導人員的質詢。

3、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而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有權按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

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職工代表的義務

1、努力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政治覺悟、技術水平和參政議政的能力。

2、密切聯繫羣眾,代表職工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羣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各項工作。

3、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每半年召開一次職工代表會議,每次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決議,必須經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成員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企業領導幹部,其中,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應超過半數。

主席團實行常任制,每屆任期3年,大會期間,由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執行主席。

主席團的職責是:

1、主持召開本屆職工代表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2、討論和審定大會的議程及提交大會通過的各項決定和決議。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決定的事項,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條 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圍繞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確定議題。 第二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企業工會委員會召集職工代表組長或專門小組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聯席會議可以根據會議內容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參加,凡參加會議成員均享表決權。

第二十一條 職代表大會下設三個專門小組:提案審查小組、生產經營管理檢查小組、生活福利檢查小組。專門小組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根據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事項。

(一)提案審查小組(設3人,組長1人)的任務是:

1、職工代表大會召開之前,徵集職工羣眾的意見和建議,歸類綜合、審查,把合理可行或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作為正式提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所有提案一經職工代表大會會議通過立案後,交辦公室處理。本小組要定期進行檢查落實,並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二)生產經營檢查小組(設3人,組長1人)的任務是:

1、檢查、督促生產行政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並負責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2、審議行政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3、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落實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措施,搞好文明生產,及時反映職工對生產經營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生活福利檢查小組(設3人,組長1人)的任務是:

1、審議行政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2、檢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門貫徹落實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3、檢查督促和協助有關部門搞好飯堂、宿舍管理、環境衞生、文明生產工作。

4、研究討論集體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議和意見,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5、及時反映職工對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見,對提得合理而又有條件解決的,要督促有關部門及時解決,對一時無法解決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解釋工作。

專門小組進行活動需要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有權按照正常出勤享受應得的待遇,但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第二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各專門小組可根據實際情況每半年活動1次以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與上級規定有牴觸時,按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解釋權屬企業工會。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經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審議通過,於20xx年x月x日起實行。

職工規章制度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條審議透過羣眾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羣眾合同草案;本站shucunwang.

第二條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羣眾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狀況的報告;

第三條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勞動模範候選人;

第四條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推薦;

第五條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羣眾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

第六條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用心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工會組織

第一條公司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公司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公司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企業終止,該企業工會、分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工會撤銷後,工會會員的會籍能夠繼續保留。

第五條公司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公司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公司協商確定。

第六條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條公司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事宜。經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能夠臨時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第一條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幫忙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羣眾合同,並監督羣眾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二)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四)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衞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衞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羣眾福利事業,做好睏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五)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條條堅持羣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羣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狀況理解會員監督。

第三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羣眾的意願,依靠會員和職工羣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四條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一條幫忙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資料和條件,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帶給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並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三)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二條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羣眾合同,並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羣眾合同。

職工規章制度 篇8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條審議透過羣眾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羣眾合同草案;

第二條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羣眾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狀況的報告;

第三條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勞動模範候選人;

第四條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推薦;

第五條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羣眾合同和勞動合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

第六條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用心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工會組織

第一條公司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二條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公司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公司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企業終止,該企業工會、分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工會撤銷後,工會會員的會籍能夠繼續保留。

第五條公司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公司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公司協商確定。

第六條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條公司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事宜。經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能夠臨時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

第一條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幫忙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羣眾合同,並監督羣眾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二)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四)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衞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衞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羣眾福利事業,做好睏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五)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條條堅持羣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羣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狀況理解會員監督。

第三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羣眾的意願,依靠會員和職工羣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四條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建立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一條幫忙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資料和條件,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帶給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並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三)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二條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羣眾合同,並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羣眾合同。

職工規章制度 篇9

1目的

進一步保障職工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鞏固主人翁地位,充分發揮職工的用心性和創造力,維護職工合法權益。2適用範圍

公司及所屬各單位。

3工作要求

3.1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和協調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

3.2各級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3.3職工代表大會理解同級黨組織的領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利益關係,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

3.4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4管理資料和程序

4.1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審議推薦、審議透過、民主選舉、

民主評議、審查監督等五項職權。

4.1.1審議推薦權

本單位經營管理狀況、發展規劃和重要決策。

本單位制訂、修改、決定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要事項。

工會與企業就經濟性裁員、羣體性勞動糾紛和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職業危害等事項進行羣眾協商的狀況。

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工作狀況和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事項。

本單位財務預決算,重組改制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申請破產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1.2審議透過權

涉及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等事項的羣眾合同草案。

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羣眾合同草案。

本單位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勞動用工管理制度、職工教育培訓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

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本單位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收益分配的原則和辦法、職工生活福利制度和改革改制中的職工安置方案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1.3民主選舉權

民主管理專門委員會(小組)成員。

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4.1.4民主評議權

董事會和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以及經營管理人員。

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人員。

4.1.5審查監督權

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狀況。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透過的重要事項落實狀況。

羣眾合同和專項羣眾合同履行狀況。

本單位勞動安全衞生標準執行、社會保險費交繳、

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提取使用等狀況。

法律法規規定和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的其他事項。

4.2在職工代表大會上,由總經理代表行政、工會主席代表職工簽訂羣眾合同,為企業發展的共同目標,雙方共同承擔職責和義務並保證合同履行兑現。

4.3職工代表

代表應具有必須的政治覺悟和政策水平,業務技術知識和管理潛力;有較強的職責感,做好本職工作,關心企業、遵守紀律、聯繫羣眾、辦事公道。在職工中有必須威信。

4.3.1職代會代表的產生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採取無記名投票差額選舉的方式,由職工直接選舉產生。選舉前以由各基層工會組織醖釀提名候選人,候選人數額比應選代表名額多10%。

代表應有工人、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領導幹部等方面的職工組成。其中一線工人和管理人員不少於70%;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不超過30%。青年和女職工佔適當比例。

公司領導、本部部門主任代表分配到各選區,參加直接選舉。

4.3.2代表名額分配:以職工總數比例的3%產生。

4.3.3代表實行常任制,一般與本屆工會委員會相同,可連

選連任。

代表對選舉單位的職工負責,選舉單位職工有權監督或撤換本單位代表。

4.3.4代表在公司範圍內調動仍保留資格。離退休、病故及調出本公司系統範圍的代表,其資格自行撤銷。根據需要,代表資格撤銷的單位經公司工會委員會同意,可補選同等數額的代表。

4.3.5代表資格須經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方能有效。

4.3.6代表按各自的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推出正副團長各一人。

4.3.7根據需要,可邀請未當選為代表的單位(項目部)為列席代表參加會議,還可邀請離退休老職工、職工家屬及其他人員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會上能夠發表意見,但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3.8職工代表的權利

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對涉及本單位發展和職工權益的重要事項有知情權、推薦權和參與權。

參加與職工代表履職相關的培訓、檢查等活動。

因履職活動而佔用生產、工作時間,按照正常出勤

享受應得的待遇。

4.3.9職工代表的義務

學習、宣傳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參與民主管理的潛力,做好本職工作。

聯繫選舉單位職工,表達職工的意願和要求。

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及時向選舉單位職工通報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狀況,理解評議監督。

模範遵守單位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祕密。

4.4組織制度

4.4.1職工代表大會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預備會議選舉產生。

4.4.2主席團推薦執行主席1名,祕書長一名。

4.4.3主席團職責

審議透過大會的議題、議程。

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

聽取工作機構的工作彙報和代表團長對議案的審查意見,提出大會決議草案。

處理大會期間的其他事項。

4.4.4公司職代會每年一次,在年初與工作會、黨建會合並舉行,會議須有2/3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4.4.5遇有重大事項或特殊狀況,經公司行政、工會或1/3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能夠召開職代會臨時會議。臨時會議也能夠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大會。

4.4.6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做出決議須有代表總數的半數透過方為有效。選舉和透過的形式由主席團確定。

4.5會議議題

4.5.1會議議題應圍繞加快企業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活力,促進技術進步,針對企業經營管理、分配製度和職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問題開展。職工代表個人提出的有關事項,經主席團審議確認後,也可作為會議議題。

4.5.2會議議題在大會預備會上透過方可確立。

4.5.3凡準備提交大會討論審議的報告、計劃、方案和制度,一般應在會前5至7天提交公司工會。

4.5.4在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和召開期間,設立相應的組織,負責起草會議文件、宣傳和會務準備。成員由黨政工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組成。

4.5.5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公司工會

召集職工代表團長和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並向下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給予確認。聯席會可根據會議資料邀請公司黨政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4.5.6根據需要,職工代表大會設以下不脱產的專門工作委員會。

提案徵集、審理工作委員會。

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委員會。

職工福利委員會。

評議監督幹部工作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委員會。

宣傳教育工作委員會。

視狀況,還可增設其他專門工作委員會。

4.5.7各專門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1至2人,成員7至15人。各委員會一般由比較熟悉對口業務、政策,有必須組織活動潛力,辦事公道、羣眾威信較高的職工代表組成。也能夠聘請有工作經驗、業務專長的非職工代表參加,但須經職工代表大會透過。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應超過委員會的半數。

4.5.8各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任務

討論審查提交職工代表大會的有關議案。

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大會授權審定屬於本工作委員會職責範圍內需要臨時決定的事項,並負責向下次大會報告、徵得確認。

收集核實有關提案,督促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處理。

檢查督促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

承辦大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4.5.9各專門工作委員會一般每季活動一次。每次活動有記錄,定期向大會報告工作。各專門工作委員會對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5主要風險與關鍵控制

5.1主要風險

應建而未建立職代會制度,不按時召開職代會或不執行職代會決議、打擊報復職工代表的行為。

5.2關鍵控制

各單位要自覺遵守本制度,建立健全職代會制度,不走形式、不走過場,切實把職代會制度作為企業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徑。

6附則

6.1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6.2本制度由政工部(工會辦)負責解釋。

職工規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企業民主政治建設,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和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者職工大會制度。

第四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 企業工會組織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職工代表大會

第一條審議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第二條聽取企業發展、生產經營管理、履行集體合同、開展民主管理活動等情況的報告;

第三條選舉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推薦 勞動模範候選人;

第四條討論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督促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最低工資制度,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 同,實行廠務公開,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決定,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代 表提案;

第六條教育和督促職工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積極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第七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工會組織

第一條公司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第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公司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法行使職權。

第三條 公司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在公司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企業終止,該企業工會、分工會組織相應撤銷,並報告上一級工會。工會撤銷後,工會會員的會籍可以繼續保留。

第五條公司工會設專職工會主席。公司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人數由工會與公司協商確定。

第六條公司工會組織應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條公司工會委員會定期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會工作的重大事宜。經工會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會會員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章 基本任務和活動方式

第一條條企業工會的基本任務:

(一)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定額、休息休假、勞動定額、保險福利等與企業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調解勞動爭議。

(二)組織培養、評選、表彰勞動模範,負責做好勞動模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職工學習文化、科學和業務知識,提高職工素質。辦好職工文化、教育、體育事業,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

(四)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好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衞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參與勞動安全衞生事故的調查處理。協助企業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睏難職工幫扶救助工作,為職工辦實事、做好事、解難事。

(五)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條條堅持羣眾化、民主化,實行會務公開。凡涉及會員羣眾利益的重要事項,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工作計劃、重大活動、經費收支等情況接受會員監督。

第三條按照會員和職工羣眾的意願,依靠會員和職工羣眾,開展形式多樣的工會活動。

第四條條開展建設職工之家活動,建立會員評議建家工作制度,增強工會凝聚力,提高工會工作水平。推動企業關愛職工,引導職工熱愛企業,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

第五章工作機制和制度

第一條幫助和指導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代表職工與企業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文本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為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提供法律、技術等方面的諮詢和服務。監督企業與所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

(二)工會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規定解除職工勞動合同的,應提出意見並要求企業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工會應對企業經濟性裁員事先提出同意或否決的意見。

(三)監督企業和引導職工嚴格履行勞動合同,依法督促企業糾正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

第二條依法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並可就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衞生、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等簽訂專項集體合同。

職工規章制度 篇11

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是公有制企業中職工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透過民主選舉,組成職工代表大會,在企業內部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一種制度。它是中國基層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國家、企業、職工三者的利益關係,在法律範圍內行使職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和主人翁地位,調動職工用心性,辦好社會主義企業

第一條為保障職工的民主管理權利,充分發揮職工的用心性,創造性,提高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經濟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兩會合一的制度.企業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條職工代表大會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支持董事長,總經理行使經營管理決策和統一指揮生產活動的職權,引導職工用心參與本企業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共謀企業發展.

第四條職工代表大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條職工代表佔職工總數的5%至10%.代表的比例構成是:工人代表佔50%;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佔50%;男女職工代表佔必須比例.

第六條職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選一次,與工會會員代表選舉同時進行,能夠連選、連任.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務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

第八條職代會作出決議,決定務必有應到會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才有效.

第九條召開職代會由企業工會委員會組織和籌備.第十條聽取企業關於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計劃,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職工培訓計劃的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推薦.

第十一條審議透過羣眾合同,工資協議,勞動安全衞生協議,並聽取履行狀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審議討論企業獎懲辦法,勞動保護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規章制度等問題.

職工規章制度 篇12

Xx鎮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1、職工代表大會是促進工會民主管理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的基本形式,是進一步加強工會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力機構。職工代表大會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

2、職工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狀況可臨時決定召開。

3、職工代表大會支持工會主席依法行使職權,聽取工作報告、發展建設計劃、工作總結;審議方針、改革及發展規劃、財務預結算報告、重要項目建設等一系列重大問題,並向工會提出建設性意見或推薦。

4、職工代表大會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職權,要全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正確處理好國家、羣眾和職工個人三者利益關係,充分調動職工的主人翁職責感和用心性,努力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5、職工代表大會要按照規定程序和職權,敢於負責的對工會和職代會的工作提出議案、批評或推薦;敢於對落實職代會提案、決議等狀況質詢和督辦。

6、對職工代表行使民主權力,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

7、職工代表大會要定期召開,要虛心聽取羣眾意見,瞭解民意,反映民情,解決實際問題。

職工規章制度 篇13

一、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和監督。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設常設機構。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支部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享有以下權利:

1.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討論通過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2. 審議通過學校提出的聘任實施方案、考核辦法、獎懲規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大規章制度。審議學校及工會經費的收支情況。

3. 評議、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參與民主推薦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

4. 校長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認真對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

5. 教職工代表大會要尊重和支持校長及行政系統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職權,協助校長及行政系統開展工作。

6. 教職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組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其中教師代表佔60%以上女職工代表應按學校人數比例分配,少數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職工代表任期一般為3年,可以連選連任。

8.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為一屆,一般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代表大會,每次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9.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10.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經主席團審議後,提請大會通過。

11.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應得到認真貫徹,代表提案應得到及時處理。貫徹、處理的情況應在下次大會上提出報告。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情況應向教職工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職工規章制度 篇14

1、員工應愛護公物,自覺維護休息室衞生,嚴禁在休息室內亂貼亂畫;必須保持桌椅清潔與整齊,嚴禁吸煙、吐痰或亂扔廢棄物。

2、禁止在休息室人打架、鬥毆、賭博等法律法規不允許的行為。

3、休息室內禁止大聲喧譁、製造噪音等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

4、節約用電,最後一人離開時隨手關閉燈、空調等設備。

5、舉止文明,禁止出現躺在桌上等不雅行為。

6、衣冠整齊,禁止脱鞋或穿拖鞋、背心進入休息室。

7、非人為原因造成桌椅損壞時,員工應及時報告。

8、本規定至頒佈之日起試行,未盡事宜由總辦室負責解釋,望各位員工自覺遵守。

總辦室

20xx--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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