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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舉報管理制度(通用6篇)

投訴舉報管理制度(通用6篇)

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篇1

總則

投訴舉報管理制度(通用6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投訴、舉報管理工作順利進行,保護當事各方的合法權益,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生產廠、職能管理部門一切涉及吃拿卡要和亂收費行為的投訴、舉報管理工作。

第三條

企業管理部是公司投訴、舉報的管理單位。投訴、舉報的具體調查等日常工作由督查員負責,問題嚴重的投訴、舉報案件,由企管部負責牽頭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並根據情節拿出處理意見,上報總經理。

第四條

受訴部門接受投訴、舉報案件後,應當認真調查研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處理。

第五條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具有一定職權的職工都須接受職工、客户的監督,對於被投訴、舉報的問題,應本着“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態度,主動配合調查,不得對投訴人或舉報人冷嘲熱諷及打擊報復。

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篇2

投訴、舉報受理程序

第十條

督查員如收到署名的投訴或舉報信函、電子郵件、網上投訴等,應以保密的方式通知投訴或舉報人,確認投訴或舉報材料已經收到。

第十一條

對來訪或以口頭方式進行投訴或舉報的,受理人應當熱情接待,認真做好談話筆錄,筆錄應交投訴或舉報人核對並簽名。

第十二條

督查員根據投訴或舉報材料認真做好登記,填寫《投訴和舉報登記單》,登記的內容包括:投訴或舉報人姓名、部門、崗位、受理時間、投訴或舉報事由、時間、地點、經過、涉及人員等。

第十三條

投訴或舉報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投訴或舉報內容應儘可能具體、明確,並附上相應的證據材料和證人。

第十四條

為加強對投訴或舉報人的保護,投訴或舉報人的姓名、部門、崗位、聯繫方式等僅限於向投訴或舉報人調查取證或通知投訴或舉報人處理結果時使用,其他任何場合不得使用,特別禁止泄露給被投訴或被舉報人。

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篇3

罰則

第三十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對投訴、舉報事項的調查、處理且未向投訴、舉報人説明情況的,給予警告處分,並處罰100元,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制度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並處罰200元,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一)惡意攻擊、誹謗、造謠、誣陷、偽證或製造事端的。

(二)將投訴人、舉報人信息泄露給被投訴人、被舉報人,或向被投訴人、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三)對投訴舉報的情況隱瞞不報,反映不及時,不配合調查,設置障礙阻撓調查的。

第三十二條

對投訴、舉報人打擊報復情節輕微的,給予責任人記過處分,並處罰5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處分,扣罰全部未發工資,直至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篇4

投訴、舉報保護及獎勵辦法

第二十七條

督查員或調查組調查投訴、舉報事件時,一般應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複製、借閲、扣押、銷燬投訴、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投訴、舉報材料。

(四)宣傳報道和獎勵投訴、舉報有功人員,應先徵得其本人同意,否則不得公開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投訴、舉報亂收費事件經查處後,根據罰款額的20%—50%對投訴、舉報人進行獎勵;投訴、舉報其它事件經查處後,根據涉及追回物品價值或實際罰款額的10%—20%對投訴、舉報人進行獎勵;不涉及追回物品或罰款額的,根據投訴、舉報事件輕重或提供線索重要程度給予一定獎勵。

第二十九條

企業管理部負責投訴、舉報獎勵的申報、領取和發放。

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篇5

投訴、舉報的調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督查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投訴和舉報登記單》交企業管理部部長複核並簽字。企業管理部部長根據投訴和舉報的事項性質和嚴重程度,決定由督查員單獨調查或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十六條

督查員或調查組自接到投訴或舉報的次日起30日內對投訴或舉報事項依法進行調查並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方式答覆投訴人或舉報人。如因投訴或舉報事項複雜,在規定日期內不能處理完畢的,應向投訴人或舉報人説明情況,延長答覆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七條

對於公司委託調查的投訴或舉報事項,督查員或調查組應在15日內上報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一時無法查清的,應在規定限期內報告調查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

督查員或調查組在處理投訴案件時,必須聽取被投訴人的申辯。

第十九條

各部門對投訴或舉報的情況隱瞞不報、反映不及時、不配合調查、設置障礙阻撓調查或對投訴人、舉報人打擊報復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同時追究該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十條

投訴或舉報調查完成後,督查員或調查組應做出完整的書面情況彙報。對於投訴或舉報內容經調查核實不成立的,要實事求是地做出説明,澄清事實。

第二十一條

如投訴或舉報經調查屬實,情節輕微的,督查員或調查組要責令被投訴人糾正錯誤;因態度、禮儀不當等造成投訴的,查清責任後,被投訴人應向投訴人賠禮道歉。

第二十二條

如投訴或舉報經調查屬實,情節嚴重的,督查員或調查組應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對被投訴人或被舉報人提出處罰意見,經主管領導批准後進行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於投訴或舉報的管理問題,督查員或調查組要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領導批准後限期執行,並在全公司通報。必要時,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調整,改進工作方法,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投訴或舉報調查處理完成後,督查員或調查組應在處理完成後的5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投訴人或舉報人,給投訴人或舉報人一個合理的答覆,保障投訴人或舉報人的知情權。

第二十五條

如投訴人或舉報人對處理結果仍不滿意或問題仍未能獲得解決的,督查員或調查組應進行合理的解釋,並報請公司高層領導處理。

第二十六條

督查員應妥善保管所有投訴或舉報資料,包括《投訴和舉報登記單》、電話記錄、來訪談話筆錄、證據材料以及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等。

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篇6

投訴、舉報受理範圍和方式

第六條

投訴是指職工、客户在公司工作、生活和業務往來中的合法權益已經或即將受到侵犯而採取的申訴和揭發的行為。本制度適用的投訴範圍包括:

(一)擅自剋扣職工工資、獎金,未按公司規定標準收取費用或巧立名目濫收費用,侵犯職工、客户經濟利益的行為。

(二)對職工、客户進行造謠、謾罵、歧視、侮辱甚至毆打,或泄露當事人隱私、侵犯其名譽及其他人身權益的行為。

(三)在績效考核中不公平、不公正對待職工業績的行為。

(四)在工作中態度惡劣,故意刁難職工、客户,無故推諉應當受理事項而不予受理的行為。

(五)對正常申訴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

(六)其它侵犯或妨礙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七條

舉報是指職工、客户對已經或即將侵犯公司財產、聲譽等合法權益,危害公共利益,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等進行揭發、揭露的行為。本制度適用的舉報範圍包括:

(一)利用工作或職務之便謀取私利、貪污、受賄、索賄等徇私行為。

(二)濫用職權、恣意揮霍公司財產的行為。

(三)故意毀壞設備、工具等公司財物的行為。

(四)泄露公司重要決策、財務數據等祕密的行為。

(五)兼任其他公司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等損害公司權益的行為。

(六)利用公司名義在外進行招搖撞騙、欺詐的行為。

(七)虛報業績、瞞報事故等舞弊行為。

(八)對能夠預防的事故不積極採取措施等玩忽職守行為。

(九)在公司或宿舍內進行賭博或偷盜、侵佔同事或公司財物等違法行為。

(十)其它多次或嚴重違反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或侵犯公司權益的行為。

第八條

鑑於匿名投訴和舉報使得受理後無法與投訴或舉報人取得聯繫,給取證查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因此投訴、舉報應採用署名方式。對於匿名投訴和舉報也必須進行調查處理。

第九條

職工、客户可通過信函、電子郵件、網上投訴、投訴電話或來訪等多種方式進行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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