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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舉報投訴制度

信訪舉報投訴制度

為保持質監部門與廣大消費者的密切聯繫,保護信訪舉報投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舉報、投訴秩序,促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信訪舉報投訴案件查處工作的公正與合法,制定本制度。

信訪舉報投訴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信訪舉報、投訴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話、走訪形式,向縣(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部門查處的違法活動或對工作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二、市、縣(區、市)質監部門應當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羣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做好信訪舉報工作及時審批上級批轉要結果以及其它按規定上報的案件,組織人員核查,接受羣眾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三、信訪舉報投訴工作要堅持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依法解決問題與思想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單位負責人要親自抓信訪舉報投訴工作,閲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問題,來信來訪的具體事宜由局紀檢組承辦並做好各種表報的登記歸檔等工作。要避免矛盾激化,防止造成集體越級上訪事件,否則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有舉報的案件,要及時上報,對構成犯罪的司法移送案件或紀檢部門移送的違法案件要及時轉送,轉交其它行政機關處理,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處理,不得互相推諉、敷衍、拖延。

五、辦理信訪舉報投訴的工作人員與信訪舉報投訴事項或信訪被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在辦理信訪舉報投訴事項過程中,要對舉報投訴信訪內容保密,不得將檢舉、揭發、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轉送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和單位,不得打擊、壓制、迫害信訪舉報人。

六、市、縣(區、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上級交辦的信訪舉報投訴事項,一般應當自收到函件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報告交辦機關,縣局承辦的案件要報市局備案。不能按期辦結的,應當向交辦機關説明情況,申請延時。

七、上級機關轉辦的信訪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在收到信函件之日起30日內辦結,並向轉辦機關報告辦理結果。

八、對在信訪舉報投訴工作中,不履行職責、推諉、敷衍、拖延的,要通報批評並視情節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信訪舉報投訴工作中做出優秀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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