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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申訴管理制度

企業申訴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內容

企業申訴管理制度

第一條 制定本制度目的與範圍

1.目的:為保障公司員工的權利,保證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公司全體員工(二級公司參照此管理辦法)。

第二條 人事申訴的條件:公司員工因對公司對自己的獎懲、晉升、降級、調動等處理過程和結果有以下異議的可以進行人事申訴:

1.對有知情權的事情原因、經過詢問仍不清楚的;

2.發現獎懲、職務變動標準沒有被嚴格執行的;

3.發現處理過程或結果存在嚴重不公的;

4.其他違反法律或公司原則和制度的。

第二章 人事申訴組織與權限

三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受理人事申訴,並負責調查申訴發生的原因,並查清事實;人力資源部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人事申訴的處理或調解。

第四條 總裁和相關分管領導對人力資源部調解不成或責任中心負責人提出的人事申訴進行商議,作出最後裁決。

第三章 人事申訴流程

第五條 人事申訴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當事人向人力資源部門遞交書面形式的申訴要求,申訴書應寫明事由,並儘量詳細列舉可靠依據;

2.人力資源部接收申訴之後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訴事實的調查,並進行處理或者調解;

3.如果調解不成功(或責任中心負責人提出)的人事申訴,人力資源部門在認為屬實的申訴書上籤署意見並將申訴書和調查材料交公司分管被申訴部門的分管領導(或總裁)審閲;

4.公司分管被申訴部門的分管領導(或總裁)根據調查材料和申訴書與當事人、人力資源部門核實,必要時另外組織調查;

5. 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公司分管被申訴部門的分管領導(或總裁)根據公司制度作出裁決;

6.對人力資源部門的申訴可以直接上交給公司分管人力資源部門的高層領導,但必須附有詳細符合事實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對申訴不屬實的,人力資源部門給予申訴人必要解釋,以消除誤會澄清事實。

第七條 對假借申訴蓄意製造事端,無事生非、挑撥離間、陷害他人的,其行為將不被認定為申訴,同時公司將給予當事人嚴厲處罰。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對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若發現對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公司將嚴厲懲罰相關人員。

第九條 有關因考評和薪酬產生的申訴,見《員工績效考核手冊》和《薪資制度》。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和修訂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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