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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裝管理制度(通用6篇)

吊裝管理制度(通用6篇)

吊裝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吊裝管理制度(通用6篇)

為了規範廠區吊裝起重作業管理,保證檢修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

3職責與權限

3.1使用單位負責《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申請辦理。

3.2設備動力科負責對《吊裝安全作業證》的審核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同時對外協吊裝人員資質、車輛檢驗證件進行審查存檔,對吊車及人員在廠區內的作業活動負管理責任;監督車間吊車使用單據的開具情況,並在月底對當月發生的吊裝費用進行核算、核對、掛賬。

3.3使用單位負責安排專人對吊車使用時間進行管理,並指派專人監督吊裝整個過程,落實安全工作,負責對吊車的開始、結束時間進行統計,並開具用車單。

3.4吊車的開始使用時間是吊車出杆開始計時,吊裝項目結束為吊車費用的結束時間。

4、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4.1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安全警戒標誌符合gb16179的規定,吊裝作業方案經各部門審批,並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准後實施,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

4.2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3吊裝作業人員(指揮、起重)必須佩帶明顯的標誌、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及相應勞保用品。並持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作業。

4.4吊裝作業前,對從事指揮、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鈎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確認、對車輛防火罩進行確認、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4.5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並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其它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指揮信號。

4.6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應靈敏可靠,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吊物、攬風繩、拖拉繩等應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遠離高低壓輸電線路,並保持安全距離。否則停電後進行作業,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

4.7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起吊過程中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修、嚴禁利用管道、管架等作吊裝錨點,未經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4.8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時,應遵守hg23011的規定。利用兩台或多台起重機械起吊重物,升降、運行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機械承受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載荷的80%。

4.9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轎式吊車、電動葫蘆、手動葫蘆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

4.10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吊起。

4.11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2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

a.指揮信號不明

b .超負荷或物體質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

e .重物下站人

f .重物埋在地下

g .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

h.稜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

i、吊物上有人

j.安全裝置失靈

4.13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塗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範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14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無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15本公司作業人員不得指揮吊車吊裝作業。

5 《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

5.1 《吊裝安全作業證》由設備動力科負責管理。

5.2車間從設備動力科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後,應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使用吊車單位吊裝大型設備必須編制吊裝方案,並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併報設備動力科批准。

5.3《吊裝安全作業證》批准後,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後方可作業。

吊裝管理制度 篇2

1、設立專門的安全組織機構,各參建單位的主要領導特別是施工方的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安全,各單位要設有專職安全員,並佩戴袖章,明確安全工作所擔負的職責,要制定安全規範,獎罰分明、責利對等。

2、施工前要向所有摻加工作的技術人員、工人,包括參建單位的領導進行一次技術交底(交底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有發電機組廠家交底的技術問題,監理參與技術交底安裝過程中的安全問題。

3、施工前要檢查各起重機的起重噸位、型號、出廠日期、合格證等,檢查駕駛人員的駕駛證、資格證書等,同時要檢查安裝前的各種工具的使用情況,特別是專用工具如液壓扳手等,要按力矩的需要而使用液壓扳手,避免小馬拉大車,造成工具的損失,而影響工作。

4、對登高作業人員要做到身體好、年輕化,有高血壓、低血壓、心臟病的人員不得登高,登高過程中必須戴好安全帶等必備設施,進入工作現場所有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5、安裝隊伍要有專人指揮,對各部門要有專用通訊設施,聯絡要清晰、明瞭,做到有令就行,有禁就止,各種專用工具要擺放在工作就近位置,做到整齊、有序、誰用可取。

6、檢查所有電的部分,如發電機、電源的插頭、插座接觸是否良好,線路是否漏電等。

7、組裝風機各連接螺栓的緊固、力矩事關重要,所以要根據設計要求和標準打好力矩,要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8、在吊裝前要收聽當地天氣預報,風速大於10m/s時和雷雨氣候下不允許吊車工作。

9、在吊裝前對各部件的連接部位,首先要進行清洗並打密制膠,對塔筒的外部也要進行清除乾淨在進行起吊。

10、各參建單位的領導要對自己的隊伍嚴格要求,認真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以身作責、取長補短、相互學習、通力合作、齊抓共管,共同把整體吊裝任務完成好,整體吊裝可按施工技術方案進行。

吊裝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8-20xx),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管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杆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安全環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培訓,執行本程序,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作業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現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申請;

(二)辦理作業許可票;

(三)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

(六)對相關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作業批准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准和取消作業。

第十條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第十一條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四)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現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

第十四條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應遵循製造廠家規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並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起重機吊臂迴轉範圍內應採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弔;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弔;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弔;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弔;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鈎螺母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弔;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弔;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九)重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弔。

第二十條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後;移動到另一個現場;連續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鈎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鏽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鬆弛後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鈎、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並保存。

第二十三條定期性檢查

(一)起重機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週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境條件確定,但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二)起重機還應接受政府部門的定期檢驗。從啟用到報廢,應定期檢查並保留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閒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一)對閒置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二)對閒置時間超過6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第六章起重機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條每一台流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説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並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第二十七條應按照製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定期檢查強制潤滑系統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第二十八條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進行維護,防止發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九條起重機的修理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設備製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二)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條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採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域,將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儘可能將吊鈎滑輪組下降至地面,否則應將吊鈎滑輪組機械固定;

(二)將所有控制器置於空檔位置並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三)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靠,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四)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索、繩鼓和滑輪組;

(五)不應用手穿鋼絲繩,應使用木棒或鐵棍排繩;

(六)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麪板,並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應採取防墜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條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金屬銘牌。銘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製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產權單位應建立起重機及專用輔具的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説明書、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等;

(二)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三)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四)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如果製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範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託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鑑定,結果應存檔。

第七章吊裝作業要求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類型選擇

作業前,吊裝作業單位應根據作業性質選擇起重機的類型,優先順序如下:

(一)液壓操縱伸縮臂輪胎式起重機;

(二)液壓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或履帶式起重機);

(三)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

在某些工作場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機,但在選擇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的衍架吊臂起重機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並根據現場情況設置;

(二)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駕駛室所有窗户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起重機平台和走道應採用防滑表面,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根據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杆或扶手)或台階;所有主臂副臂應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四)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衝擊,或吊臂出現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吊鈎應收回並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條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區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環境等進行評估。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前,應確認人員資質及各項安全措施。起重司機必須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已按要求墊枕木,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二)關鍵性吊裝作業及較複雜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裝作業人員參加吊裝作業的審核。吊裝作業計劃參見附錄d。

(三)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並嚴格實施;

(四)起重機吊臂迴轉範圍內應採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五)起重作業指揮人應佩戴標識,並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明確並符合規定,溝通方式的優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繫;

2.有線對講裝置;

3.雙向對講機。

當聯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繫。

(六)操作中起重機應處於水平狀態。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物處於懸吊狀態;

2.操作手柄未復位;

3.手剎未處於制動狀態;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第三十六條關鍵性吊裝作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

(一)貨物載荷達到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於規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製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説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説明書中的規定等;

(六)單件起重機量100噸以上、新工藝或多台起重機吊一件物品、吊裝物直線長度大於70米以上、結構特殊或薄壁柔性結構的大型吊裝作業;

(七)注汽鍋爐吊裝、儲罐安裝維修。

第八章起重機司機要求

第三十七條起重機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

(一)有資質的起重機司機;

(二)司機直接監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實習起重機司機;

(三)專業維護和測試人員(當起重機必須通過啟動來維護和測試時);

(四)有資質的起重機檢查人員。

在起重機司機或其他指定人員知曉的情況下,除上述人員外,加油工、作業監督(或其他必須進入駕駛室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也可進入駕駛室從事職責範圍內的作業。

第三十八條司機的身體和心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

(二)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花眼等症狀。深度感知能力、視野和反應時間正常;

(三)聽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協調性以及反應速度應滿足要求;

(四)手的靈巧性、協調性正常;

(五)違禁藥物測試結果應為陰性;

(六)經體檢醫生認可無身體缺陷或情緒不穩定的跡象;

(七)無癲癇病史;

(八)其他。

起重機司機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應在企業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九條司機應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識:

(一)起重機各部件的結構和技術性能;

(二)起重機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要求;

(三)安全運行要求;

(四)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五)發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六)指揮信號;

(七)基本維護知識;

(八)其他。

第九章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條許可票申請。

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都應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吊裝作業許可票參見附錄e。許可票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

(一)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裝作業計劃或吊裝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鈎檢查結果;

(四)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第四十一條許可票的審批。

關鍵性吊裝作業由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吊裝作業許可票由科級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許可票的延期。

吊裝作業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最多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過延期次數,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票。固定設備裝置安裝維修吊裝作業許可期限視工期而定,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若場地條件、吊車、吊裝作業人員、方案改變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吊裝作業許可票的分發、關閉具體管理執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吊裝管理制度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8-20xx),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管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杆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安全環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培訓,執行本程序,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作業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現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申請;

(二)辦理作業許可票;

(三)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

(六)對相關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作業批准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准和取消作業。

第十條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第十一條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四)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現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

第十四條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應遵循製造廠家規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並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起重機吊臂迴轉範圍內應採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弔;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弔;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弔;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弔;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鈎螺母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弔;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弔;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九)重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弔。

第二十條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後;移動到另一個現場;連續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鈎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鏽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鬆弛後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鈎、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並保存。

第二十三條定期性檢查

(一)起重機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週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境條件確定,但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二)起重機還應接受政府部門的定期檢驗。從啟用到報廢,應定期檢查並保留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閒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一)對閒置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二)對閒置時間超過6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第六章起重機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條每一台流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説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並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第二十七條應按照製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定期檢查強制潤滑系統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第二十八條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進行維護,防止發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九條起重機的修理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設備製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二)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條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採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域,將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儘可能將吊鈎滑輪組下降至地面,否則應將吊鈎滑輪組機械固定;

(二)將所有控制器置於空檔位置並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三)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靠,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四)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索、繩鼓和滑輪組;

(五)不應用手穿鋼絲繩,應使用木棒或鐵棍排繩;

(六)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麪板,並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應採取防墜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條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金屬銘牌。銘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製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產權單位應建立起重機及專用輔具的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説明書、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等;

(二)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三)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四)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如果製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範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託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鑑定,結果應存檔。

第七章吊裝作業要求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類型選擇

作業前,吊裝作業單位應根據作業性質選擇起重機的類型,優先順序如下:

(一)液壓操縱伸縮臂輪胎式起重機;

(二)液壓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或履帶式起重機);

(三)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

在某些工作場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機,但在選擇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的衍架吊臂起重機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並根據現場情況設置;

(二)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駕駛室所有窗户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起重機平台和走道應採用防滑表面,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根據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杆或扶手)或台階;所有主臂副臂應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四)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衝擊,或吊臂出現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吊鈎應收回並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條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區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環境等進行評估。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前,應確認人員資質及各項安全措施。起重司機必須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已按要求墊枕木,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二)關鍵性吊裝作業及較複雜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裝作業人員參加吊裝作業的審核。吊裝作業計劃參見附錄d。

(三)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並嚴格實施;

(四)起重機吊臂迴轉範圍內應採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五)起重作業指揮人應佩戴標識,並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明確並符合規定,溝通方式的優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繫;

2.有線對講裝置;

3.雙向對講機。

當聯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繫。

(六)操作中起重機應處於水平狀態。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物處於懸吊狀態;

2.操作手柄未復位;

3.手剎未處於制動狀態;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第三十六條關鍵性吊裝作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

(一)貨物載荷達到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於規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製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説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説明書中的規定等;

(六)單件起重機量100噸以上、新工藝或多台起重機吊一件物品、吊裝物直線長度大於70米以上、結構特殊或薄壁柔性結構的大型吊裝作業;

(七)注汽鍋爐吊裝、儲罐安裝維修。

第八章起重機司機要求

第三十七條起重機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

(一)有資質的起重機司機;

(二)司機直接監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實習起重機司機;

(三)專業維護和測試人員(當起重機必須通過啟動來維護和測試時);

(四)有資質的起重機檢查人員。

在起重機司機或其他指定人員知曉的情況下,除上述人員外,加油工、作業監督(或其他必須進入駕駛室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也可進入駕駛室從事職責範圍內的作業。

第三十八條司機的身體和心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

(二)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花眼等症狀。深度感知能力、視野和反應時間正常;

(三)聽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協調性以及反應速度應滿足要求;

(四)手的靈巧性、協調性正常;

(五)違禁藥物測試結果應為陰性;

(六)經體檢醫生認可無身體缺陷或情緒不穩定的跡象;

(七)無癲癇病史;

(八)其他。

起重機司機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應在企業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九條司機應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識:

(一)起重機各部件的結構和技術性能;

(二)起重機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要求;

(三)安全運行要求;

(四)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五)發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六)指揮信號;

(七)基本維護知識;

(八)其他。

第九章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條許可票申請。

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都應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吊裝作業許可票參見附錄e。許可票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

(一)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裝作業計劃或吊裝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鈎檢查結果;

(四)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第四十一條許可票的審批。

關鍵性吊裝作業由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吊裝作業許可票由科級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許可票的延期。

吊裝作業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最多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過延期次數,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票。固定設備裝置安裝維修吊裝作業許可期限視工期而定,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若場地條件、吊車、吊裝作業人員、方案改變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吊裝作業許可票的分發、關閉具體管理執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吊裝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吊裝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2適用範圍

適用公司區內的檢維修吊裝作業

3定義

吊裝作業:在檢維修過程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

吊裝機具:係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機、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杆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設備和輔助用具。

4作業安全管理

4.1基本要求

4.1.1吊裝作業人員(指揮人員、起重工)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吊裝作業指揮和操作。

4.1.2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作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負責人批准後方可實施。

4.1.3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

4.1.4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4.1.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於完好狀態。

4.1.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

4.1.7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備安全警戒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誌應符合《安全標誌使用導則》gb16179的規定。

4.1.8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

4.2吊裝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4.2.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誌;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安全帽國家標準》gb2811的規定。

4.2.2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後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4.2.3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作作吊裝錨點。未級有關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築物、構築物作為錨點。

4.2.4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2.5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4.2.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弔裝索具。

4.3操作人員應遵守的規定

4.3.1按指揮人員所發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4.3.2嚴禁起吊超負荷或重物質量不明和埋置物體;不得捆掛、起吊不明質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鈎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嚴禁起吊操作。

4.3.3應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衡吊起。

4.3.4重物捆綁、緊固、吊掛不牢,吊掛不平衡而可能滑動,或斜拉重物,稜角吊物與鋼絲繩之間沒有襯墊時不得進行起吊。

4.3.5無法看清場地、無法看清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吊。

4.3.6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時,應按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時,應停電後再進行起重作業。

4.4作業完畢作業人員應做的工作

4.4.1將起重臂和吊鈎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

吊裝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規範》(q/sy1248—20xx),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管理,控股企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杆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並提供培訓、監督和考核。

第五條安全環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的執行提供諮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程序,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培訓,執行本程序,並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安全職責

第八條作業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現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申請;

(二)辦理作業許可票;

(三)協調落實作業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

(六)對相關作業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作業批准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准和取消作業。

第十條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規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

第十一條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行吊裝作業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行;

(四)熟知作業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實行作業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現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

第十四條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應遵循製造廠家規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並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起重機吊臂迴轉範圍內應採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弔;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弔;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弔;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弔;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鈎螺母防鬆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弔;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弔;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弔;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弔;

(九)重物稜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弔;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弔。

第二十條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後;移動到另一個現場;連續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鈎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節,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鏽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鬆弛後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鈎、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並保存。

第二十三條定期性檢查

(一)起重機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週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境條件確定,但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二)起重機還應接受政府部門的定期檢驗。從啟用到報廢,應定期檢查並保留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閒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一)對閒置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二)對閒置時間超過6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維修人員或企業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第六章起重機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條每一台流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説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並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第二十七條應按照製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定期檢查強制潤滑系統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第二十八條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進行維護,防止發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境。

第二十九條起重機的修理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設備製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二)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條起重機處於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採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域,將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儘可能將吊鈎滑輪組下降至地面,否則應將吊鈎滑輪組機械固定;

(二)將所有控制器置於空檔位置並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三)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靠,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四)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索、繩鼓和滑輪組;

(五)不應用手穿鋼絲繩,應使用木棒或鐵棍排繩;

(六)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麪板,並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應採取防墜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條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金屬銘牌。銘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製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產權單位應建立起重機及專用輔具的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説明書、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等;

(二)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三)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四)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如果製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範和最大吊杆起重能力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託的專業機構進行檢驗、鑑定,結果應存檔。

第七章吊裝作業要求

第三十三條起重機類型選擇

作業前,吊裝作業單位應根據作業性質選擇起重機的類型,優先順序如下:

(一)液壓操縱伸縮臂輪胎式起重機;

(二)液壓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或履帶式起重機);

(三)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

在某些工作場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機,但在選擇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的衍架吊臂起重機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並根據現場情況設置;

(二)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駕駛室所有窗户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起重機平台和走道應採用防滑表面,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根據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杆或扶手)或台階;所有主臂副臂應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四)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衝擊,或吊臂出現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吊鈎應收回並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條吊裝作業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區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環境等進行評估。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前,應確認人員資質及各項安全措施。起重司機必須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已按要求墊枕木,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二)關鍵性吊裝作業及較複雜的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裝作業人員參加吊裝作業的審核。吊裝作業計劃參見附錄d。

(三)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並嚴格實施;

(四)起重機吊臂迴轉範圍內應採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域內;

(五)起重作業指揮人應佩戴標識,並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明確並符合規定,溝通方式的優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繫;

2.有線對講裝置;

3.雙向對講機。

當聯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繫。

(六)操作中起重機應處於水平狀態。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物處於懸吊狀態;

2.操作手柄未復位;

3.手剎未處於制動狀態;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第三十六條關鍵性吊裝作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

(一)貨物載荷達到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台以上的起重機聯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於規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製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説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説明書中的規定等;

(六)單件起重機量100噸以上、新工藝或多台起重機吊一件物品、吊裝物直線長度大於70米以上、結構特殊或薄壁柔性結構的大型吊裝作業;

(七)注汽鍋爐吊裝、儲罐安裝維修。

第八章起重機司機要求

第三十七條起重機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

(一)有資質的起重機司機;

(二)司機直接監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實習起重機司機;

(三)專業維護和測試人員(當起重機必須通過啟動來維護和測試時);

(四)有資質的起重機檢查人員。

在起重機司機或其他指定人員知曉的情況下,除上述人員外,加油工、作業監督(或其他必須進入駕駛室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也可進入駕駛室從事職責範圍內的作業。

第三十八條司機的身體和心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

(二)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花眼等症狀。深度感知能力、視野和反應時間正常;

(三)聽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協調性以及反應速度應滿足要求;

(四)手的靈巧性、協調性正常;

(五)違禁藥物測試結果應為陰性;

(六)經體檢醫生認可無身體缺陷或情緒不穩定的跡象;

(七)無癲癇病史;

(八)其他。

起重機司機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應在企業指定的醫院進行。

第三十九條司機應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識:

(一)起重機各部件的結構和技術性能;

(二)起重機操作規程及有關法規要求;

(三)安全運行要求;

(四)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五)發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六)指揮信號;

(七)基本維護知識;

(八)其他。

第九章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條許可票申請。

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都應辦理吊裝作業許可票。吊裝作業許可票參見附錄e。許可票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負責人辦理,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

(一)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裝作業計劃或吊裝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鈎檢查結果;

(四)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第四十一條許可票的審批。

關鍵性吊裝作業由二級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吊裝作業許可票由科級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許可票的延期。

吊裝作業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應根據作業性質、作業風險、作業時間,經相關各方協商一致確定作業許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最多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過延期次數,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票。固定設備裝置安裝維修吊裝作業許可期限視工期而定,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若場地條件、吊車、吊裝作業人員、方案改變應重新辦理作業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吊裝作業許可票的分發、關閉具體管理執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規定》。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油田公司安全環保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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